最新食品有限公司奖惩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1-04 22:46:4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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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奖惩的依据、标准和程序,使奖惩公开、公平、公正,更好地规范员工行为,营造良好的公司环境,激励和鞭策全体员工奋发向上,创造优秀的工作业绩,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食品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所有员工。

第三条 奖惩原则

(一)奖惩有据的原则:奖惩的依据是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的职位描述及工作目标等。其他管理规定所涉及之奖惩均需依照本制度执行。

(二)奖惩及时的原则:为及时鼓励员工对公司的贡献和正确行为以及纠正员工的错误行为,使奖惩机制发挥应有的作用,奖惩必须及时。

(三)奖惩公开的原则:为使奖惩公正、公平,达到应有效果,奖惩结果必须公开。

(四)有功必奖,有过必惩的原则:严防公司员工特权的产生,在制度面前公司所有员工人人平等,一视同仁。

(五)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落实原则。

第四条 员工所受奖惩,将记入人事档案,在员工考核、晋级时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条 公司在职员工的奖惩采取累计与功过相抵的方式,具体如下:

奖励累计:一年(以公司财年为准)内累计通报表扬3次,作为记小功1次;累计记小功3次,作为记大功一次。

处罚累计:一年(以公司财年为准)内,累计警告3次,作为记小过1次;累计记小过3次,作为记大过一次;累计记大过3次,且经公司核定者,予以降职、辞退或除名。

功过相抵:一年(以公司财年为准)内,记小功1次可与记小过1次相抵;累计记小功3次可与记大过1次相抵,每人每年限抵一次。功过相抵是指档案记录中行政奖励及处分,不影响经济奖励及处分的执行。

员工如主动有效的推动奖惩事件时,则可根据推动后得到的结果给予不同程度的表扬或奖励。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以下内容:

对于部门(中心)发现并主动提报的员工处罚,公司会酌情减轻对当事人员的处罚;同时处罚金额的20%以奖励的形式计入该部门的活动经费。

因奖惩事件造成公司损失未能及时追回时,员工主动帮助追回其部分损失或全额损失。

第六条 奖励分为经济奖励、行政奖励;经济奖励包括奖金、奖品;行政奖励包括通报表扬、记小功、记大功。

第七条 处罚分为经济处分、行政处分两种;经济处分分为罚款、补偿;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小过、记大过、降级、除名。

第八条 由于员工违纪/失职造成公司利益损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或要求补偿公司部分或全部损失;对同类问题反复重犯的人员,可加重惩处;

第九条 总公司(虹梅区域)奖惩的执行部门是行政管理部、总公司(九亭区域)奖惩的执行部门是九亭人事行政部;子公司奖惩的执行部门为人事行政部;处罚/补偿款项的收缴与核对执行部门是总部/子公司财务部;需在工资中扣除或发放的奖惩款项执行部门是薪资绩效部/人事行政部;各执行部门的责任详见第三节“奖惩管理的执行”。本制度中的“公司”是指总公司或子公司。

第二节 奖惩条款

一、奖励条款

第一十条 对经认定一条或多条功绩者,公司给予通报表扬,可视功绩大小给予10-500元的经济奖励:

1、品行优良、工作认真、恪尽职守,为员工楷模者;

2 积极协助同仁,事迹具体;

3、拾金不昧,使个人或公司免受经济或财产损失者;

4、遇突发事件,处理得当及对危害公司权益之事件能事先预防或举报,减免公司损失者;

5、主动维护公司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者;

6、工作努力、业务纯熟,能超额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7、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采纳或暂不实施,且保留者;

8、对危害公司权益之事件或职守外故障,予以速报或妥为防止损害足为奖励者;

9、工作认真负责,保质保量,积极为客户服务,并受到客户书面表扬者;

10、获得社会、行业专业奖项,为公司争得重大荣誉者;

11、节省物料、利用废料或降低成本有显著绩效者;

12、其他积极向上,应给予弘扬和表彰的事项。

第一十一条 对上条各项中表现特别突出者,经部门经理提报和中心总监确认后,由行政管理部进行核实后,可给予特别奖励,同时需根据《授权体系》的要求报人力行政中心总监或总裁批准。子公司经人事行政部经理核实后报总经理批准即可执行。

第一十二条 对经认定应该予以记功者,将予以记功奖励,并视功绩大小,记小功给予人民币500-1000元奖励,记大功给予人民币1000元以上奖励。

1、记小功

⑴提案改善业务流程、管理方法等,经采纳施行,成效明显;

⑵节约物料(费用),降低生产成本,成效明显;

⑶处理紧急事件得当,为公司减免损失;

⑷举报违规、舞弊和危害公司行为,使公司免受损失。

2、记大功

⑴提案改善业务流程、管理方法,经采纳施行,成效显著;

⑵处理紧急事件得当,为公司避免重大损失;

⑶举报违规、舞弊和危害公司行为,使公司免受重大损失。

第一十三条 员工获得的各类奖励,均记录在员工的档案内,并作为其考核、调薪、晋升及调任的重要依据。

第一十四条 任用与提升员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受过奖励的员工,对德、才兼备者还可破格提升。

二、处罚条款

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的员工,公司将视其行为的性质和造成的后果分为一般违纪/失职、较重违纪/失职、严重违纪/失职。对于三类违纪/失职行为,公司分别给予处罚如下:

1、 一般违纪/失职:给予书面警告,处于100元以内的经济处罚,如情节严重者,将二项处罚并行。

2、 较重违纪/失职:给予记小过,处于100300元的经济处罚

3、 严重违纪/失职:①给予记大过,处于3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②给予降职或解除合同关系:被解除合同关系或退回派遣机构的员工不获任何补偿

第一十五条 一般违纪/失职定义:违反操作规程,情节较轻、未造成损失或损失轻微,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包括1000元);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较轻,能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在内部工作和外部交往中违背职业规范的行为。

1、以下行为构成一般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违反公司行为规范者;

(2)消极怠工,工作时间串岗聊天、听广播或录音、网上聊天、炒股票或做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

(3)旷工一天;

(4)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但未造成任何后果的;

(5)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相关管理规定,情节较轻者;

(6)代人打卡,双方均处予50/次罚款;

(7)迟到每次处予10元罚款;每月迟到情况较为频繁的员工,且经提醒后仍无明显改观的,视为一般违纪;

(8)对上级领导指示或限期命令,无故未如期完成,情节轻微者;

(9)未能及时传达、执行公司管理文件、规章制度者;

(10)浪费公司物料,致使成本增加,情节较轻者;

(11)触犯治安管理法规,但情节轻微未受到行政处罚的;

(12)涂改、仿造、故意毁损考勤记录者

(13)其他类似行为者;

(14)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情节较轻者;

2、以下行为构成一般失职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管理人员的失职行为(如对下属的过失行为不处理、不报告; 对本部门或下属员工工作督导检查不力)未造成损失;

(2)发现安全隐患或事故(如重要物品遗失或损毁等)未及时报告,但未造成损失;

(3) 违反公司岗位相关管理规定,情节较轻者;

(4) 其他类似行为者;

(5) 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情节较轻者;

以上一般违纪/失职行为需在公司内部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处分或处于100元以内的经济处罚,如情节严重者,将二项处罚并行。

第十六条 较重违纪/失职定义:违反操作规程、情节较重、造成安全隐患的;或使公司财产遭受损害,损失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行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扰乱工作秩序,不服从公司和上级的管理,影响公司、项目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在内部工作和外部交往中发生损害公司和客户利益的行为;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情节轻微并且未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

1、以下行为构成较重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受到警告后仍不改正再犯者

(2)一年内累计旷工两天;

(3)在工作场所或工作中酗酒滋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者;

(4)对同仁恶意攻击或诬告、伪证而制造事端者;

(5)浪费公司物料,致使成本增加,情节严重者;

(6)擅自销毁、涂改公司重要文件者(重要文件包括合同、财务报表等);

(8)在工作时间内未经许可,擅离工作岗位,经指出拒不改正或造成损失的;

(9)违反公司安全等有关规定,造成生产、质量、设备、安全(含交通)等责任事故;

(10)擅配或私配公司的各种钥匙,尚未造成损失;

(11)无视上级安排,故意消极怠工的;或是阳奉阴违故意不服从上级的指示;

(12)上网浏览有不良或违法信息的网页;

(13)未经许可将任何公司物品带出公司;

(14)收到现金货款没有及时交回公司的;

(15)恶意搜集公司的技术、业务流程、销售和其他商业秘密;

(16)向客户、供应商索取或擅自收受礼品及小费;

(17)因为工作态度、工作方法等原因,导致公司声誉(投诉)或利益受损者; (18)工作不规范或质量问题,造成公司声誉受损或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者;

(19)未在限期内完成工作任务,给公司带来损失,情节严重者;

(20)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经劝导仍不听从者;

(21)违反《保密协议》、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者;

(22)违反《廉洁自律管理制度》情节较重者,根据违反条款之约定进行处罚;

(23)无视防火安全工作,违反有关消防法规,经指出拒不执行者;

(24)损坏消防器材设备、消防设施或挪作他用者;

(25)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相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者;

(26)其他类似行为者;

(27)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情节严重者;

2 以下行为构成较重失职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管理人员的失职行为(如对下属的过失行为不处理、不报告; 对本部门或下属员工工作督导检查不力)造成损失;

(2)违反岗位相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者;

(3)发现安全隐患或事故未及时报告造成损失;

(4)未按规定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者;

(5)因过失导致重大财物损失、遗失或人员受伤者;

(6)其他类似行为者;

(7)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情节严重者;

以上较重违纪/失职行为给予记小过,在公司内部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于1003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 严重违纪/失职定义: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安全事故、人员伤亡或其他事故;或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害,损失额为人民币 5000 (包括5000)元以上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扰乱工作秩序,影响公司、项目正常工作秩序,破坏公司工作管理制度,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在内部工作和外部交往中发生利益冲突、损害公司和客户利益,违背职业操守,给公司的声誉和经济利益带来损失的行为;员工欺骗公司、虚报谎报的行为;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情节恶劣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

1、以下行为构成严重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一年内受两次较重违纪行为者;

(2)连续两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三个工作日;

(3)擅离职守,导致事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4)违反公司《保密协议》,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

(5)违反公司《廉洁自律管理制度》者,依据违反条款之约定进行处分;

(6)偷窃或蓄意损坏同事或公司财物者;

(7)未经许可,将公司资金、车辆、设备、房产、产品等擅自使用、转让、赠与、出租、出借、抵押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者;

(8)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公司资财,损公肥私者;

(9)擅自变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10)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或无理取闹,影响生产、工作秩序,情节严重者;

(11)聚众要挟、煽动、破坏劳资关系,妨碍工作秩序者;

(12)在职期间刑事犯罪者;

(13)利用公司名誉在外招摇撞骗,致公司名誉受损害者;

(14)伪造、变造或盗用公司印章或工商、税务等执照或证书者;

(15)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者;

(16)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相关规定者;

(17)经常违反公司规定屡教不改者;

(18)其它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情节特别严重者;

(19)超过整改限期尚未完成防火安全整改者;

(20)其他威胁公司防火安全或造成火灾、火险事故的行为;

(21)其他类似行为者

(22)对上级或同事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者;

(23)散布谣言,损害同事或公司声誉者;

(24)于受聘时虚报资料,使公司误信而遭受损害者;

(25)通过伪造票据等恶意侵占公司利益者;

2、以下行为构成严重失职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因过失使公司受到新闻媒体负面报道或社会公众负面评论;

(2)经济损失额达到5000元以上;

(3)因过失造成公司声誉、财产等重大损害或使公司被追究法律责任者;

(4)发现火险隐患或火警未及时报险、报警致使公司财产遭受较大损失者;

(5)玩忽职守造成公司火灾事故者;

(6)其他类似行为者

(7)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情节特别严重者

以上严重违纪/失职行为将给予①记大过,处于3001000元的经济处罚或②降职或解除合同关系:视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被解除合同关系或退回派遣机构的员工不获任何补偿;并记入档案。

第十八条 员工有上述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条规定承担行政处罚外,还需按规定补偿公司损失,且公司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

1、补偿原则:

(1)若损失特别严重,或故意的行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与行政罚款并行;

(2)如有因违规行为取得不当收入的,先行没收其非法所得再进行行政处分或经济损失补偿的处分;

(3)根据事件情节,造成的直接、间接损失,可以要求全部或部分经济补偿,补偿额度根据过失程度及影响程度进行判断;

(4)若损失特别严重,情节严重或属明显故意、恶意的行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经济补偿与行政罚款并行;

(5)造成实际经济损失达3万元以上的,根据其实际损失及造成的影响,由涉及相关高层管理人员共同协商决定处罚方式和补偿金额。

2、实物损失补偿标准:按市场重置价格或原采购价格折旧后的残值进行补偿,二者取其低。

3、对于公司有投保险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理赔后剩余部分金额按本条1款的补偿原则进行补偿。

4、补偿责任核定

(1)责任人因违反公司操作流程或因个人操作不当(疏忽)导致的行政损害补偿事件,未涉及管理失职或连带责任的,由直接责任人进行补偿。

(2)行为责任。责任人因个人失误(非凭证签批)导致的经济损失,涉及管理失职或连带责任的,由直接责任人和相关管理人员及连带责任人按照“721原则进行补偿,即造成的损失达到补偿金额的由相关责任人按721的比例分别承担。

(3)签批责任。凭证签批后,经审核发现有问题,但相关报批费用未能追回的。对各责任人进行处罚(罚款总额为缺失额)。其中经理级审批人员承担总额的70%,经理以上的人员按批签人数共同承担总额的30%(如无经理,由直接上级承担责任),经理可按公司管理制度标准对下级人员进行处罚,或按相关规定对下级人员追究责任;由公司最高领导层决议执行,而造成损失的不在其内。

第十九条 涉及到高危、高发类行为、事件的,按以下细则处理。

行政奖惩补充细则高危类行为、事件表(简称“十戒”)

序号

本细则规定

直接责任

管理责任

直接责任人

本规定

中层管理者

本规定

高层管理者(含中高层)

本规定

1

门店运营过程中,销售人员在收银过程中称重不实、收银操作有欺诈行为,以及因未作产品检核而出售明显变质、变异产品或过期产品行为

当事人

开除

区域经理、大区经理

处以500元罚款

子公司总监、子公司总经理

处以300元罚款

2

客诉处理、政府检查、媒体报道等过程中反应迟缓、措施不当造成声誉、经济等损失的事件

当事人

开除

当事人直属上级

按照《廉洁自律管理制度》及《奖惩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执行,经济处罚加倍

当事人所在中心总监或子公司部门总经理

按照《廉洁自律管理制度》及《奖惩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执行,经济处罚加倍

3

侵占、挪用、受贿、弄虚作假、渎职、泄密、私吞公司财物、赠品、试尝品、恶意重复报销等行为

当事人

开除

当事人直属上级

按照《廉洁自律管理制度》及《奖惩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执行,经济处罚加倍

当事人所在中心总监或子公司部门总经理

按照《廉洁自律管理制度》及《奖惩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执行,经济处罚加倍

4

恶意提供虚假信息者(如恶意使用假发票报销、入职信息不实、提供或接收虚假资料、制作不实、不完整材料或伪造信息资料等情形)

当事人

开除

当事人直属上级

处以500元罚款

当事人所在中心总监或子公司部门总经理

按照《廉洁自律管理制度》及《奖惩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执行,经济处罚加倍

5

任职期间,经营与公司相同、相似或相关的业务,或谋求属于公司利益的行为

当事人

开除

当事人直属上级

按照《廉洁自律管理制度》及《奖惩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执行,经济处罚加倍

当事人所在中心总监或子公司部门总经理

按照《廉洁自律管理制度》及《奖惩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执行,经济处罚加倍

6

未妥善保管重要证据的导致公司在重大诉讼或仲裁中败诉的或受到行政罚款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罚款是指标的额超过30000元的)

当事人

开除

当事人直属上级

按照《廉洁自律管理制度》及《奖惩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执行,经济处罚加倍

当事人所在中心总监或子公司部门总经理

按照《廉洁自律管理制度》及《奖惩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执行,经济处罚加倍

7

在工作场所或工作时间内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或故意散布虚假言论,进行造谣中伤的行为

当事人

开除

当事人直属上级

按照《廉洁自律管理制度》及《奖惩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执行,经济处罚加倍

当事人所在中心总监或子公司部门总经理

按照《廉洁自律管理制度》及《奖惩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执行,经济处罚加倍

8

违反公司相关制度规定,超越权限设置擅自操作,导致企业蒙受巨大名誉损失或经济损失在1万以上;或因重大过失,导致企业蒙受巨大名誉损失或经济损失在3万以上

当事人

开除

当事人直属上级

按照《廉洁自律管理制度》及《奖惩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执行,经济处罚加倍

当事人所在中心总监或子公司部门总经理

按照《廉洁自律管理制度》及《奖惩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执行,经济处罚加倍

9

专项经营活动(含项目)的规划、执行、监督中出现重大缺陷(10万元以上的专项经营活动,经济损失3万以上)

当事人

开除

当事人直属上级

按照《廉洁自律管理制度》及《奖惩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执行,经济处罚加倍

当事人所在中心总监或子公司部门总经理

按照《廉洁自律管理制度》及《奖惩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执行,经济处罚加倍

10

安全监控出现重大缺失(文件外泄、病毒入侵、数据遗失),系统、网络存在重大安全缺陷(防火墙、应急预案、恢复能力)

当事人

开除

当事人直属上级

按照《廉洁自律管理制度》及《奖惩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执行,经济处罚加倍

当事人所在中心总监或子公司部门总经理

按照《廉洁自律管理制度》及《奖惩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执行,经济处罚加倍

行政奖惩补充细则高发类行为、事件表

类别

序号

本细则规定

适用对象及处罚措施

直接责任

管理责任

直接责任人

本规定

管理责任人

本规定

运营类

有以下服务类不良行为、事件:

当班营业员

处以50元罚款/门店/

区域经理

处以30元罚款/门店/

1

门店员工以提前盘点(按营运标准)或因非正常理由,拒绝销售行为

2

顾客进店,员工无服务规范招呼语,态度冷漠者

大区经理

处以10元罚款/门店/

3

服务态度冷漠,对顾客有不礼貌的举动或言语,并遭到顾客投诉

子公司营运总监

季度统计处罚数累计3次以上/100家店,处以200元罚款

4

门店营业时间内私自外出、离店无记录,上班时间坐在营业区内休息、闲聊、吃零食行为者

子公司总经理

半年度度统计处罚数累计3次以上/100家店,处以200元罚款

5

拒绝售后服务、增值服务,或有不实言论者(如拒绝无理由退货、拒绝受理过期抵用券的兑换、爱心伞归还等)

总部营运总监

半年度度统计处罚数累计3次以上/100家店,处以200元罚款

有以下商品类管理不良行为、事件:

当班营业员

处以50元罚款/门店/

区域经理

处以30元罚款/门店/

6

门店营业时间内,商品陈列出现空格斗或浅陈列现象

7

未按规定摆放商品价卡(合格证、牌价、标识贴),手写牌价书写内容错误不规范行为者

大区经理

处以10元罚款/门店/

8

商品调价期内未按照公司规定调换价卡,或不实售卖行为

子公司营运总监

季度统计处罚数累计2次以上/100家店,处以200元罚款

9

未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公司要求统退的商品及时退回总仓的行为

子公司总经理

半年度度统计处罚数累计2次以上/100家店,处以200元罚款

10

未主动或拒绝提供给顾客收银小票、赠品、试尝品,及提供批次不新鲜试尝品行为者

总部营运总监

半年度度统计处罚数累计2次以上/100家店,处以200元罚款

11

营业员私自不按要求(按门店销售级别限定备用金金额,由财务管理部裁定)解款行为

营业员

处以100元罚款/次,累计3次开除

区域经理

处以30元罚款/门店/

大区经理

处以10元罚款/门店/

子公司营运总监

季度统计处罚数累计2次以上/100家店,处以200元罚款

营运中心总监

半年度度统计处罚数累计2次以上/100家店,处以200元罚款

子公司总经理

半年度度统计处罚数累计2次以上/100家店,处以200元罚款

12

未对回收的问题产品及客诉赔偿报销单据进行审核,存在与事实不符的异常情况

地区营运支持人员、区域经理、客服人员

处以200元罚款/

区域经理

处以100元罚款//

大区经理

处以50元罚款/门店/

子公司营运总监

季度统计处罚数累计2次以上/100家店,处以200元罚款

总部营运总监

半年度度统计处罚数累计2次以上/100家店,处以200元罚款

子公司总经理

半年度度统计处罚数累计2次以上/100家店,处以200元罚款

13

店招严重损坏,未在10天内修复

工程监理

处以100元罚款/门店/

子公司工程部经理

处以50元罚款/门店/

子公司总经理

月度处罚数累计10次以上,罚款100

网点中心工程管理部经理

处以30元罚款/门店/

网点中心总监

月度投诉累计10次以上,罚款100

14

因店内设施装修质量劣质,或未考虑安全因素导致顾客受伤事件

工程监

处以500元罚款/

母子公司工程部经理

处以200元罚款,并给予记大过

子公司总经理

处以100元,并给予记小过

网点总监

处以100元,并给予记小过

15

物流工作人员因疏失,将公司要求召回的食品或非食品再次发往门店,及对门店退货品、退厂品未及时处理造成损失的行为

仓管员

处以200元罚款

仓储主管

处以200元罚款

母、子公司仓储部经理

处以100元,并给予记小过

物流总监

处以100元,并给予记小过

16

质量监管差,出现产品中有危害性异物(如刀片、铁器、钉子螺丝、玻璃等)

检验员、 品质管理员

处以50元罚款/起投诉

品控部主管

处以30元罚款/起投诉

品控部经理

处以20元罚款/起投诉

采购部经理

处以20元罚款/起投诉

商品总监

处以20元罚款/起投诉

17

因工作失误,导致广宣品宣传信息有误、过期、以及广宣品滞压超出规定标准比例(以行政备案为准)

经办人员

处以200元罚款

经办部门所在中心责任经理

处以100元罚款,并给予记小过

经办部门所在中心责任总监

处以50元罚款,并给予记警告

经办子公司总经理

处以50元罚款,并给予记警告

18

因工作失误,主数据提交及维护信息有误、延误(依据计划或方案期限为准),以及系统数据准确性未达到100%

数据提交及维护人员

处以100元罚款/

提交部门、维护部门经理

处以200元罚款/2

分管总监

处以500元罚款/3

19

因缺乏工作责任心、工作疏失,造成公司资产遗失或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经济损失,视情节区别使用责任、管理责任

资产使用者

处以500元罚款,并按财务提供的资产价值赔偿

资产使用部门经理、总务资产主管

处以300元罚款

总务部经理

处以200元罚款

分管总监

处以100元罚款

20

新开店因证照(营业执照、卫生许可、税务登记、健康证)未及时办理(按公司规定期限内),影响新开店正常营业,甚至造成外联机构处罚的事件

网点办证员

处以200元罚款;出现公司被罚经济损失的,以被罚金额的20%为基数,按721原则赔偿

子公司网点经理

处已200元罚款,并给予记大过,出现公司被罚经济损失的,以被罚金额的20%为基数,按721原则赔偿

子公司总经理

处以100元罚款,并给予记小过,出现公司被罚经济损失的,以被罚金额的20%为基数,按721原则赔偿

21

促销期未按时、按量配置相关商品、辅料,导致门店缺货、断货门店数在10%以上

责任人

处以100元罚款/起促销活动

责任部门经理

处以罚款200/起促销活动

分管总监

处以罚款100/起促销活动

法律类

22

纳税申报滞后行为

子公司核算主

处以300元罚款/

子公司财务经理

处以200元罚款/

财务中心财务核算主管

处以200元罚款/

财务中心财务核算经理

处以100元罚款/

财务中心财务总监

处以100元罚款/

23

未按授权体系执行(报销签批与审核、决策处理等行为)

各经办人

处以50元罚款/

经办部门所在中心相关部门经理

处以30元罚款/

经办部门所在中心总监

处以10元罚款/

24

业务未经过报批即将合同送审行为

各经办人

处以100元罚款/

经办部门部门经理

处以50元罚款/

子公司总监

处以50元罚款/

中心总监

处以30元罚款/

子公司总经理

处以30元罚款/

25

先开展业务再签订合同行为

各经办人

处以200元罚款/

经办部门部门经理

处以100元罚款/

子公司总监

处以100元罚款/

中心总监

处以50元罚款/

子公司总经理

处以50元罚款/

26

非标合同用印前,合同未经法务审核就通过的行为

各经办人、印章管理人

处以100元罚款/

经办部门部门经理

处以50元罚款/

子公司总监

处以50元罚款/

中心总监

处以30元罚款/

子公司总经理

处以30元罚款/

27

未严格按照公司合同签核标准签署合同的行为

各经办人

处以100元罚款/

经办部门部门经理

处以50元罚款/

子公司总监

处以50元罚款/

中心总监

处以30元罚款/

子公司总经理

处以30元罚款/

28

对纠纷、诉讼、仲裁处理建议或合同抽检结果未进行整改或未在限期内整改的行为

各经办人、各经办部门经理

处以200元罚款/

经办部门部门经理

处以100元罚款/

子公司总监

处以80元罚款/

中心总监

处以50元罚款/

子公司总经理

处以50元罚款/

29

在落实国家、地方政府法律法规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未改进或未在限期内改进的行为

各经办人、各经办部门经理

处以200元罚款/

经办部门部门经理

处以100元罚款/

子公司总监

处以80元罚款/

中心总监

处以50元罚款/

子公司总经理

处以50元罚款/

30

未按照公司员工离职流程或劳动人事规范处理造成人事纠纷的行为

经办人

经办部门部门经理

处以200元罚款/

经办部门部门经理

处以100元罚款/

子公司总监

处以50元罚款/

中心总监

处以30元罚款/

子公司总经理

处以30元罚款/

31

未按照公司员工离职流程或劳动人事规范处理造成诉讼仲裁的行为

经办人

经办部门部门经理

处以200元罚款/

经办部门部门经理

处以200元罚款/

子公司总监

处以100元罚款/

中心总监

处以50元罚款/

子公司总经理

处以50元罚款/

32

未严格履行合同或对方违约未及时上报或未及时上报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

合同经办人

经办部门部门经理

处以200元罚款/

经办部门部门经理

处以200元罚款/

子公司总监

处以100元罚款/

中心总监

处以50元罚款/

子公司总经理

处以50元罚款/

33

未进行资质考察或未考察对方履约能力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

合同经办人

经办部门部门经理

处以200元罚款/

经办部门部门经理

处以200元罚款/

子公司总监

处以100元罚款/

中心总监

处以50元罚款/

子公司总经理

处以50元罚款/

34

未按照公司规定发起案件报送报告流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

经办人

经办部门部门经理

处以200元罚款/

经办部门部门经理

处以100元罚款/

子公司总监

处以50元罚款/

中心总监

处以30元罚款/

子公司总经理

处以30元罚款/

行政类

35

工作无计划和总结;

计划不具备可操作性;

工作互相推诿,造成工作延误,影响较大

各经办人

处以50元罚款/

各责任部门经理

处以30元罚款/

中心总监

处以50元罚款,并给予记警告,连续两次处以100元罚款,并给予记小过

子公司总经理

处以50元罚款,并给予记警告,连续两次处以100元罚款,并给予记小过

36

资产、档案、办公场所等防火、防盗、防损管理缺失(包括制度完善、执行、设备维护、突发事件处理),造成公司损失

各责任人

处以100元罚款/

各责任部门经理

处以100元罚款/次,并给与记小过,连续2次处以200元罚款,并给与记大过

中心总监

处以100元罚款/次,并给与记小过,连续2次处以200元罚款,并给与记大过

子公司总经理

处以100元罚款/次,并给与记小过,连续2次处以200元罚款,并给与记大过

37

各类行政检查、处罚及执行,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经办人

处以50元罚款/

责任经理

处于30元罚款/

中心总监

处于20元罚款/

子公司总经理

处于20元罚款/

38

员工社保及薪资发放未及时准确执行

各经办人

处以50元罚款/

责任经理

处于30元罚款/

中心总监

处于20元罚款/

子公司总经理

处于20元罚款/

信息类

39

项目在10万元以内,规划不完整,需重新投资、投资控制不到位,缺乏信息系统风险评估

项目经理、架构师

处以500元罚款/次,并记1次大过,2次开除

项目经理、项目服务经理

处以200元罚款/次,并给与记大过,发生2次视为不能胜任工作,开除

项目总监

处以200元罚款/次,并给与记大过,发生2次视为不能胜任工作,开除

40

系统应用培训未达标(系统应用类、技能类)

培训师、被培训人

处以100元罚款/经考核后未达标次

责任部门经理

处以50元罚款/

分管总监、子公司总经理

处以20元罚款/

41

缺少软硬体维护检核记录,故障处理不及时

信息中心责任人

处以100元罚款/

信息中心责任经理

处以50元罚款/

信息中心总监

处以20元罚款/

42

系统安全监控缺失(权限、数据、信息等),及系统基础防护缺失(防火墙、病毒、黑客)

信息中心责任人

处以300元罚款/

信息中心责任经理

处以200元罚款/

信息中心总监

处以100元罚款/

网点类

43

网点选址评估不准确,无绩效考核标准,经营亏损导致拆店

子公司网点开发员、总部网点管理专员

扣回该门店原发奖金2倍,处以50元罚款,并给与记警告,累计2次处以100元罚款,并给与记小过

子公司网点经理、总部网点管理部经理

处以50元罚款,并给与记警告,累计2次处以100元罚款,并给与记小过

子公司总经理、网点总监

处以50元罚款,并给与记警告,累计2次处以100元罚款,并给与记小过,累计3次处以200元罚款,并给与记大过

44

由于人为失误,导致公司帐款支付错误或延期,造成公司损失

各经办人

处以200元罚款/次,并记1次小过,连续2次大过;

各经办部门经理

处以100元罚款/次,并给与记小过,连续2次处以200元罚款,并给与记大过,

中心总监

处以100元罚款/次,并给与记小过,连续2次处以200元罚款,并给与记大过,

子公司总经理

处以100元罚款/次,并给与记小过,连续2次处以200元罚款,并给与记大过,

45

装修及维护未按标准执行、工期无故拖延

母子公司工程监理

处以200元罚款/次,并记1次小过,连续2次大过;

各经办部门经理

处以100元罚款/次,并给与记小过,连续2次处以200元罚款,并给与记大过,

中心总监

处以100元罚款/次,并给与记小过,连续2次处以200元罚款,并给与记大过,

子公司总经理

处以100元罚款/次,并给与记小过,连续2次处以200元罚款,并给与记大过,

46

工程费用结算统计不准确

监理、结算员

处以200元罚款/次,并记1次小过,连续2次大过;

各经办部门经理

处以100元罚款/次,并给与记小过,连续2次处以200元罚款,并给与记大过,

中心总监

处以100元罚款/次,并给与记小过,连续2次处以200元罚款,并给与记大过,

子公司总经理

处以100元罚款/次,并给与记小过,连续2次处以200元罚款,并给与记大过,

47

项目执行未按项目管理制度开展

项目经理

处以200元罚款/次,并记1次小过,连续2次大过;

项目总监

处以100元罚款/次,并给与记小过,连续2次处以200元罚款,并给与记大过,

注:以上所列事件及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在3万元以内,按721原则赔偿,3万元以上参照高危事件处理办法。

第二十条 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分的,仅限于员工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情形。如果员工的行为情节严重,已触犯刑法,则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节 奖惩管理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管理责任

(一)各层级管理者对本部门(中心)员工的工作行为规范性负有管理责任,包括监督责任、提醒责任、管理责任、教育责任和失职连带责任。

1、部门或中心主动发现并提交的违规行为。

1)管理人员对本部门(中心)的员工工作行为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

2)管理人员可以用“奖惩申报”的方式向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对本部门员工违规行为的处分。并须根据《奖惩管理制度》结合该员工的工作表现,填写“奖惩建议”。

责任人

721原则

一人

责任人承担需补偿总额70%

责任人的直接上级领导承担需补偿总额20%

责任人的上上级领导直至分管总监平均承担需补偿总额10%

(如职能总监直属下级人员是直接责任人的,由职能总监承担30%)

多人

共同责任人连带承担需补偿总额70%

所涉及责任人的所有部门直接上级领导分摊需补偿总额20%

所涉及责任人的上上级领导直至总监平均承担需补偿总额10%

(如职能总监直属下级人员是直接责任人的,由职能总监承担30%)

2、公司内控部门(含服务稽核部、内控部、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

1)管理人员对本部门(中心)员工的违规行为有知晓和教育责任。

2)管理人员对本部门(中心)的违规处分须签字确认;如对处罚结果存有异议管理人员则须签署对处罚异议的意见或说明,纪律执行人员或部门将对其意见酌情考虑;

3、当本部门(中心)当月的行政处罚人次占本部门(中心)总人数的30%及以上时,管理人员受管理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奖惩操作的原则

(一)公司所有部门均有对违规行为提出奖惩申报的职责;总公司行政管理部有对总公司(虹梅区域)各部门提出的奖惩申报事实进行调查、奖惩建议进行审核、复核的职责,九亭人事行政部有对总公司(九亭区域)各部门提出的奖惩申报事实进行调查、奖惩建议进行审核;子公司人事行政部有对子公司各部门提出的奖惩申报事实进行调查、奖惩建议进行审核、复核的职责。

(二)所有奖惩事件,如被奖惩人为L3-8职级及以上人员则由行政管理部经理负责面谈、事件了解、出具奖惩意见及奖惩执行,被奖惩人为L2-7职级及以下人员由由行政专员负责面谈、事件了解、出具奖惩意见及奖惩执行。

(二)在任何奖励或处罚的决定做出之前,事件调查人员须对所有事件细节、人员信息进行保密,同时需与当事人进行访谈与沟通,并做好相关记录,由当事人在“面谈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三)若受罚人当月罚款/补偿金的总金额超过其工资的20%,罚款/补偿金额应分期逐月扣除;保证扣除金额每月不超过其工资的20%,且保证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如低于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四)各子公司的奖惩执行部门为各子公司办公室行政人事职能,处理流程及方式以本制度和公司《奖惩管理制度》为依据。由总公司行政管理部、内控部、服务稽核部负责对其奖惩操作记录做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三条 行政奖励的执行

(一)奖励事件提交

员工工作行为满足《奖惩管理制度》的奖励条款的,由部门申报行政奖励,申报时需详细填写其受奖事例。申报人可以是各部门。

(二)事件核实

行政管理部门对总公司(虹梅区域)奖励的申报事项进行调查与复核,九亭人事行政部对九亭申报的奖励事件进行调查,同时确定是否与事实相符;子公司人事行政部则对子公司奖励的申报事项进行调查与复核,确定是否与事实相符。

(三)奖励申报

行政管理部负责总公司(虹梅区域)奖励的申报,九亭人事行政部负责总公司(九亭区域)奖励的申报,子公司人事行政部负责子公司奖励的申报,核决权限以《授权体系》为依据。

(四)奖励发放

奖励核准后,明确到个人的奖励随工资同时发放,总公司(虹梅区域)由行政管理部向薪资绩效部通知奖金支付、总公司(九亭区域)由九亭人事行政部向薪资绩效部通知奖金支付,子公司由子公司人事行政部作奖金支付;明确到部门的奖励,由行政管理部/九亭人事行政部/子公司人事行政部通知财务核算部/子公司财务部奖金支付,部门经理有权主导使用方式或分配方式。

(五)公告发放

由奖惩执行部门向全员发放奖励公告,表彰优秀员工,鼓励全员努力创优,同时各子公司人事行政部及九亭人事行政部将奖励的明细汇总到《***公司**月奖惩明细汇总表》中并在每月3日前抄送给行政管理部备档。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的执行

(一)日常违规行为的处罚执行

1、对违规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相应的制度依据的违规员工行为,服务稽核部/行政管理部门/九亭人事行政部/各子公司人事行政部有权依制度,当场做出处罚决定,根据情节轻重开据《奖惩通知单》或《违规通知单》。

服务稽核部的执行范围:可对门店日常工作违规行为、工程监理的工作违规行为和九亭厂区发生的工作违规行为直接开据《奖惩通知单》;

总公司行政管理部的执行范围:可对虹梅办公区内勤员工日常工作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被奖惩人的认知态度等方面,直接开据《奖惩通知单》或《违规通知单》;

九亭人事行政部的执行范围:可对九亭厂区员工日常工作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被奖惩人的认知态度等方面,直接开据《奖惩通知单》或《违规通知单》;

子公司人事行政部的执行范围:可对各子公司内勤员工日常工作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被奖惩人的认知态度等方面,直接开据《奖惩通知单》或《违规通知单》;

2、部门经理或总监亦有权对本部门(中心)有违规行为的员工,以公司相关制度规定为依据,向行政管理部、九亭人事行政部、子公司人事行政部反映并申请对违规员工进行处罚。

3、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并应遵守下列程序

1)现场查清当事人的违规事实,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2)向当事人说明违规的事实、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开据的《奖惩通知单》(一式四联),当场交由当事人签字确认违规事实,并将第三联(黄)交给当事人留存。

5、各奖惩执行部门在次月的一个工作日将开据的《奖惩通知单》明细通过EIP办公系统--行政办公事务事件管理罚款流程的方式提交给财务部门,核对罚单的清缴情况,并将行为类/SAP-KPI类等处罚明细汇总至《**公司**月奖惩明细汇总表》中,按月度向全员公告当月所有奖惩执行情况,同时各子公司人事行政部需在每月3日前将上月的《**公司**月奖惩明细汇总表》抄送行政管理部备档。

(二)事件处理的处罚执行

1所有的事件处理均须由当事部门或提报部门在EIP办公系统-行政办公事务-事件管理-奖惩申报表中填写准确描述事件和处罚意见,并需附有依据材料,经当事部门经理和所辖中心总监签出处理意见。

2 奖惩执行部门经审查发现违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程序时,应当通知奖惩申报部门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

3、如果当事部门(中心)给出的处理意见明显不符合公司规定的,奖惩执行部门将通知当事部门(中心)重新明确处理意见;

4、九亭区域由人事行政部负责对事件进行调查并给出奖惩处理结果,根据《授权体系》进行审批流程;总部(虹梅区域)由行政管理部负责对事件进行调查并出具相应奖惩意见,对于单个事件造成的总经济损失在2000元(含)内,个人处罚(含赔偿)在2000元(含)内,上报人力行政总监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奖惩;对于单个事件造成的总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上,个人处罚(含赔偿)在2000元以上,上报人力行政总监审核,并须由总裁批准后方可执行奖惩;如涉及到对高层人员的行政处罚,不论金额多少一律由总裁批准后方可执行奖惩;子公司由子公司总经理批准。经批准的处理措施为公司最后之决定,当事者如有异议,需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行政复核申请。

5《奖惩申报表》经批准得到最终奖惩结果后由奖惩执行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开具《奖惩通知单》(一式四联),交付当事人签字确认,并将第四联(黄)交给当事人留存。如执行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奖惩的执行,又未有相关的措施进行跟进,则按《奖惩管理制度》相应条款对奖惩执行部门进行奖惩处理。

6、由内控部、服务稽核部提交的“审计报告”“督导报告”须对事情有详细调查及分析结论,并通过EIP办公系统-行政办公事务-事件管理进行奖惩提报;经总裁裁定后,交由行政管理部执行奖惩;对此类报告行政管理部门不再进行事件审核,如在奖惩执行时,被奖惩人对奖惩结果存有异议的,需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行政复核申请,由内控部、服务稽核部负责重新进行调查取证,需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奖惩结果并交总裁审批,最终经总裁签字确认的处理意见作为公司最后之决定,当事者不得再存异议。

7 各奖惩执行部门在次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将开据的《奖惩通知单》明(包括行为类及SAP-KPI等处罚)通过EIP办公系统--行政办公事务事件管理罚款流程的方式提交给财务部门,核对罚单的清缴情况,同时每个奖惩事件处理完毕后由各奖惩执行部门向全员公告奖惩事件处理结果及张贴在公告栏中,并将奖惩事件明细汇总至《**公司**月奖惩明细汇总表》中,按月度向全员公告当月所有奖惩执行情况,同时各子公司人事行政部需在每月3日前将上月的《**公司**月奖惩明细汇总表》抄送行政管理部备档。

(三)逾期、拒签、行政复核申请

1、对于逾期不缴者,将由行政管理部/九亭人事行政部通知薪资绩效部门(子公司两个职能属同一部门的可直接操作),并直接从当事人当月绩效中扣除相当于罚款金额2倍的绩效工资。

2、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或对所受处分有异议拒签者,当事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行政管理部/子公司人事行政部申请进行复核(填写《行政复核申请表》);

3、如当事人既拒签又不提出行政复核则经当事人直接领导在3个工作日内签字确认其违规事实,不影响处罚效力,并直接从当事人当月绩效中扣除相当于罚款/赔偿金额2倍的绩效工资。

4、如当事人直接领导拒绝签字确认,当事人直接领导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行政管理部/子公司人事行政部申请进行复核(填写《行政复核申请表》);

5、如当事人直接领导拒绝签字确认又不提出行政复核则经人力行政总监及总裁/董事长审核签字确认其违规事实,不影响处罚效力,直接从当事人当月绩效中扣除相当于罚款/赔偿金额3倍的绩效工资,同时给予当事人直接领导书面警告一次。

6、当事人存有异议时,应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行政管理部/子公司人事行政部申请进行复核,行政管理部/子公司人事行政部应在7个工作日内给出复核意见,行政管理部/人事行政部将复核意见交由总裁办审核,最终经总裁签字确认的处理意见作为公司最后之决定,当事者不得再存异议。如当事人未按规定时间内提出行政复核,则视为无任何异议,将维持原奖惩处理结果进行奖惩执行,当事人不得再存异议。

员工奖罚单

总部 公司

 

人事行政部

岗位名称

法务专员

奖励类别: 口头表扬 □书面表扬 □记大功

惩罚类别: 口头警告 □书面警告 □降级 辞退 □开除

一. 事由说明:

20071017日至20071130XX未按公司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擅自休假。并且,经人事行政部赴医院核实,XX出具的医院病假单中,2007101720071019为伪造病假单,XX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在员工中造成恶劣影响。

二. 处罚结果:

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相关规定,给予XX辞退处理,同时,200711120071130,均以旷工论,薪资扣发。

工会意见:

部门负责人意见:

人力资源部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总裁/总经理意见:

此表一式二份:一份公司存档,一份员工留存。

员工签收:

面谈记录单

面谈日期

面谈执行部门

面谈执行人

面谈对象

基本信息

姓名

所属子公司

所属中心/部门

所在职位

面谈主题

面谈内容

主要问题

面谈对象

意见/建议

面谈对象

签字

面谈执行人

签字

本制度如有修订,则以最新修订版本为准。

附录

本制度起草部门:人力资源中心

本制度生效日期:2011-06-01

起草: 刘俊 审核: 批准

批准日期: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993358e5627a5e9856a561252d380eb639423c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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