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游艇产业发展政策研究

发布时间:2011-05-25 23:25:2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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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2009年中国游艇行业政策环境分析 一、游艇的法规与管理尚不健全 在西方国家里,游艇的管理就像管理私人小车差不多,相当宽松,游艇主人在自己的沿海里任意航行。西方人开游艇就像我们现在开小汽车一样任意飞驰,穿州过省,没有人为的关卡。 目前,中国的香港、澳门地区制定的游艇海事法规较为完善,较适合当地船东的游弋。但郁于国家的游艇海事法规例欠缺,港澳地区的游艇只能“游”世界,不能“游”中国沿海。而台湾和大陆各沿海省份都没有一套完善的游艇海事法规。其原因当然是海峡两岸政治分裂的因素了。中国现在还没有独立科学的游艇管理法规,突出在法规管理方面主要有三大缺陷: 一是中国的船舶法没有将商务船只和私人游艇区分开来,从中央到地方的政府机构都还不知道怎样管理私人游艇。现有的是针对商业船舶的,政府部门在面对私人游艇时不知所措!瞎指挥、乱下药的都来了。在中国购买游艇所需的手续要比在其他国家更为复杂,这将成为中国游艇产业的路障; 二是私人游艇驾照也是困挠游艇买主的一大难题,很多游艇因为买主没有游艇驾照,而变成了“旱鸭子”。目前,无论是珠三角地区、还是长三角地区,拥有游艇驾照的多数为船舶公司和游艇俱乐部工作人员,在市民中拥有私人游艇驾照者寥寥无几; 三是对游艇航海区域实行分割管制,缺乏统一管理,致使国内不同地区的游艇不能跨区航行,这种政治地理人为地分割中国东部美丽的自然地理,严重影响了中高产阶层购买游艇的积极性,堵塞了中国游艇市场的前路。 简言之,中国现在的游艇管理法规比较突出的主要在两个问题上:一个是游艇驾驶执照复杂化;另一个是游艇航权也复杂化。 以上海为例:由于上海没有专门针对游艇驾照的考试发证机构和相关的管理条例,因此上海拥有私家游艇的游艇船东没有权利享受自己独立驾驶游艇乐趣。为了避免“无证驾驶”的尴尬,游艇船东们只能聘请有船员证的船员或者自己参加培训,考取所谓的《内河船舶船员的职务适任证书》, 这是管理部门一刀切地把私艇(游艇)混到商船里面了。 商业船艇都是公艇,是公众使用的交通工具。它们的航行和靠泊都要有固定的航线和港口,而且都依经济原则市场化运作,政府的海事部门也是按商业原则进行市场化管理; 而游艇是私艇,是私人玩乐航海的娱乐船艇。它们是个性化的东西,航行起来没有固定的航线和港口,其使用是根据每个人的喜好和小团体的休闲需要来进行。西方国家政府对游艇实行开放 式的宽松管理,而目前中国大陆政府对游艇不恰当地采用了南辕北撤的封闭式的严厉管制 现在最难解决的就是驾照问题,因为要想驾驶游艇出航,驾驶者必须要持有驾驶执照。现在的游艇船东去考《内河船舶船员的职务适任证书》,也就是商业用船的四级资质。这是目前上海游艇船东独立驾驶游艇出航的唯一“证式之路”。 目前上海这个“证式之路”航权还是有很大的局限性。《内河船舶船员的职务适任证书》只能在内河航行。持有这个驾照的游艇船东们的航线只能是米市渡渡口以西的一段黄浦江直到淀山湖和太湖,从吴淞口到米市渡的这一段则不能航行。此外还有苏州河和淀浦河。而玩游艇本来就是图个痛快,无拘无束,如果还有一些通航限制的话,那这本游艇驾照就失去它的意义了。 西方国家是没有这种限制的。 因此现在的游艇大多还是通过雇佣船长进行游玩。由于目前上海的航道主要是偏向商业运输、装卸货物等用途,所以还没有考虑往运动、休闲、娱乐的游艇产业方向发展。游艇产业的发展,船员驾照只是其中的一个问题,更重要的是,整体的规章制度要完备,比如船舶检验、登记、航道和海域等。 二、规范游艇产业发展已经正式提上日程 2006年12月21-22日,国防科工委船舶行业管理办公室在上海奉贤召开了游艇业发展研讨会。这是国防科工委对船舶行业实施统一管理以来,首次从政府层面组织召开有关游艇业发展的会议,标志着规范和引导中国游艇业快速、健康发展已正式提上日程。 国际游艇市场年均容量不低于200亿美元。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未来国内市场游艇消费也将十分可观。目前中国已有200多家游艇建造企业,年销售额超过27亿元人民币。 游艇制造业是一个新兴的产业,也是中国船舶工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具有发展游艇制造业的条件和优势。随着中国整体经济实力的增长和游艇产业转移步伐的加快,中国发展游艇制造业具备了更加有利的条件。国内游艇企业的发展也为中国发展游艇制造业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打下了一定的基础。国防科工委作为船舶行业主管部门,将积极发挥服务、规范和引导作用,促进中国游艇制造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并能够构建起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沟通与交流的平台,共同研究和解决这一新兴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三、国内外游艇检验情况简介 1、中国游艇检验现状 目前,中国并没有一本为游艇量身定制的检验规范或规则。现阶段游艇的入级与船检,均按普通客船办理。 中国海事局(MSA) 及中国船级社(CCS)均可办理游艇的检 验并发放船检证书。海事局是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交通安全监督局)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交通部船舶检验局)的基础上,合并组建而成的,是交通部直属机构。中国船级社作为交通部直属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是国家的船舶技术检验机构,前身也是中国船舶检验局。相对于前者,中国船级社的市场化运作体系,使之能更与国际接轨。因为中国海事局在国内的分支机构远比中国船级社多,所以,在国内进行船检的办理,一般是到中国海事局。 在检验规则方面中国船级社及中国海事局发布的规范及规则均可作为检验的依据。 在检验的步骤上,对于新设计建造的游艇来说,在设计完工后,向检验部门(可以是船级社也可以是海事局)提出审图申请。按选用的规范所规定的所需送审的图纸及文件资料,送交至检验部门的审图机构。审图机构审核批准后,将全套资料盖章确认,并给出批准号。而审核通过的文件资料则作为游艇建造、生产、检验的依据。 与普通船舶一样,游艇也需要一个船名。在生产之前,需确定好本艇的船名及船籍港。一般船名的申请要到该艇所在地的海事局申请。内河航行游艇船名申请在地方海事局,而沿海航行的游艇则需到国家海事局申请船名。值得注意的是,船名带“号”与不带“号”是不一样的。比如:太湖1号与太湖1是不一样的,一般后者用得多点。 游艇的检验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从建造开始一直到完工,应验船师的监控下完成。比较值得好的做法是,在建造初期与验船师一起确定好各检验项目。对于重要的过程,如游艇结构的检验、首制艇完工的倾斜试验,更需要与验船师密切配合。当一条艇完工后,制造方将过程检验的文件资料及制艇所用的主要原材料合格证明整理成册,与新艇照片等资料一并交至验船机构,作为验发船舶检验证书的依据。 游艇办理好船检证书后,还需办理所有权证书等工作,需要带上购艇合同交艇文件等证明资料。从国外进口一艘游艇的检验及证书的办理,与在国内制艇相差不多。同样需要补充设计图纸部分,唯一区别的是,少了过程的检验。 因为游艇沿用了普通客船的检验体制上及规范,所以在检验过程中存在了许多问题。最典型的例子是,一艘在国外早已批量生产多年的游艇,无法通过国内的检验。简要列举一些游艇检验的不足之处: 没有区分游艇的尺度大小,均沿用普通客船的“每艇检验”体制。对于批量生产的小艇(如低于8m),造成极大的重复检验浪费,采用型式认可的方式似乎更为合适;规范没有对游艇所特有的一些 如三明治结构等做出规定。对于游艇舷侧普遍采用的三明治结构形式,没有合适的计算方法;规范没有对用于营运的游艇与私家游艇的游艇进行区分。而按普通客船对所有游艇进行救生、消防、锚泊系统进行规定,显然过于苛刻。 2、国外游艇的入级与检验简介 国外的各大船级社如BV、ABS、RINA等,均有相应的游艇入级规范。但目前对游艇检验用得比较广泛的是CE与ABYC。CE认证是针对进入欧盟区域游艇所需的,其依据标准主要是ISO对于小艇的规定要求。ABYC是美国游艇协会(American Boat and Yacht Council)对游艇的规定。相对于一船级社的规范,ABYC没有对游艇的两个重要部分,稳性及结构作出要求,但ABYC对游艇的轮机、电器等规定比各规范更详尽。或者说ABYC是一个指南似乎更为合适。 四、2009年游艇行业实行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游艇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止游艇污染水域环境,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2008年交通运输部发布了《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游艇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定和规范进行检验,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后方可使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的游艇,应当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未持有船舶国籍证书的游艇,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申请办理船舶国籍登记,游艇所有人应当持有船舶检验证书和所有权证书,由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 《规定》要求,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考试。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应到培训或者考试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并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符合发证条件的有关材料。经过海事管理机构审核符合发证条件的,发给有效期为5年的相应类别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依法设立的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船员培训管理规定的要求,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批准。 ********************************************** 珠海市加快发展游艇产业de政策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游艇产业发展的重大决策,促进我市游艇产业迅速发展壮大,打造特色鲜明、布局合理、竞争力强的游艇产业集群,根据《关于促进珠海市游艇产业发展的意见》(珠府〔2008〕155号)精神,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一章 产业扶持 第一条 加大游艇产业发展资金 支持。 将游艇产业发展项目纳入发展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和技术改造资金支持范围,对经济发展影响大、带动作用强、具有示范效应的重点游艇项目给予优先考虑,扶持游艇产业发展。 第二条 促进游艇制造业发展。 (一)自2008年1月9日起新设立的游艇生产及配套生产性企业,从纳税年度起3年内,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按其对所在区财政实际贡献额的20%由区财政给予科研、环保节能经费扶持;年纳税额在100万元—200万元(含100万元)的,按其对所在区财政实际贡献额的25%由区财政给予科研、环保节能经费扶持;年纳税额在200万元—500万元(含200万元)的,按其对所在区财政实际贡献额的30%由区财政给予科研、环保节能经费扶持;年纳税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按其对所在区财政实际贡献额的35%由区财政给予科研、环保节能经费扶持。 (二) 对2008年1月9日前已经落户的游艇生产及配套生产性企业,从2009年1月1日起3年内,以2008年度纳税额和对游艇企业所在区的财政实际贡献额为基数,年纳税增加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按其对所在区财政实际贡献增加额的20%由区财政给予科研、环保节能经费扶持;年纳税增加额在100万元—200万元(含100万元)之间的,按其对所在区财政实际贡献增加额的25%由区财政给予科研、环保节能经费扶持;年纳税增加额在200万元—500万元(含200万元)的,按其对所在区财政实际贡献增加额的30%由区财政给予科研、环保节能经费扶持;年纳税增加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按其对所在区财政实际贡献增加额的35%由区财政给予科研、环保节能经费扶持。 第三条 促进游艇服务业发展。 (一)对进驻广东南国游艇及零配件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游艇交易中心”)的商贸、物流企业,首年月租金由所在区财政每平方米补助8元,第二年月租金由所在区财政每平方米补助6元。游艇交易中心开业前两年,在平沙登记注册并入驻游艇交易中心的商贸、物流企业,先按12元/平米·月的标准向游艇交易中心缴纳租金,凭租金发票于次年初向平沙游艇与休闲旅游区管委会申请经营场地的租金补助。 (二)对进驻游艇交易中心的商贸、物流企业,从本扶持政策实施之日起的5年内,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按其对平沙镇财政实际贡献额的20%由所在区财政给予企业扶持发展资金;年纳税额在100万元—200万元(含100万元)之间的,按其对平沙镇财政实际贡献额的25%由所在区财政给予企业扶持发展资金;年纳税额在200万元—500万元(含200万元)的,按其对平沙镇财政实际贡献 额的30%由所在区财政给予企业扶持发展资金;年纳税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按其对平沙镇财政实际贡献额的35%由所在区财政给予企业扶持发展资金。 (三)对没有进驻游艇交易中心、但在平沙镇内开展游艇及零配件经营的商贸、物流企业,参照进驻游艇交易中心的商贸、物流企业的财政扶持政策,但不实行场地租金补助。 (四)对在我市举办游艇展会并缴纳地方所得税的主办单位和参展单位,由政府主管部门评选优秀单位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个人,从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企业举办各种游艇展览活动,向参展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按服务业标准征收营业税。 第四条 促进游艇研发设计业发展。 (一)允许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游艇研发设计企业,经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点研发设计企业,其无形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40%。 (二)研发设计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由于产品更新换代快、技术进步迅速以及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等原因,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可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但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也可以采取加速折旧方法,选择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三)加快建立珠海市游艇研发设计产业基地。对进入基地从事游艇研发、设计的企业,可参照《珠海市关于加快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若干规定》(珠府〔2000〕21号)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暂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暂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加快游艇专业市场建设。 (一)依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产业集群发展的若干意见》(珠字〔2008〕1号)有关精神,市、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扶持游艇交易中心的建设与发展,按照游艇交易中心场地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约300万元)给予资金扶持,作为装修、配套设施建设及开展前期招商工作的费用,该扶持资金的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游艇交易中心必须同平沙游艇与休闲旅游区管委会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签订后,由平沙游艇与休闲旅游区管委会报经金湾区政府上报市政府下拨经费,并监管使用)。 (二)如因招商引资情况不理想,而导致游艇交易中心开业后的两年内(面积限定在11000平方米以内)部分物业剩余,剩余面积由区财政给予每月每平方米3元的补助(由游艇交易中心申报,经平沙游艇与休闲旅游区管委会审定,区财政按年 度拨付补助经费)。 (三)游艇交易中心开业5年内,将游艇交易中心对平沙镇财政实际贡献额的60%用于补贴,专项扶持游艇交易中心对外宣传、扩大规模及提升档次。 第六条 促进游艇俱乐部发展。 (一)在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中列出发展游艇俱乐部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游艇会所(游艇俱乐部)发展,对重点游艇基础设施建设进行贷款贴息。鼓励国际知名游艇俱乐部在我市设立总部、零部件配送中心,并根据不同税收贡献情况予以奖励。 (二)根据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对游艇俱乐部承揽的业务,符合条件的,经地方税务部门批准可以使用地方税发票。 (三)对游艇俱乐部延伸发展旅游、酒店等业务,可以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贷款贴息、节能产品投入、品牌培育等政策支持。 (四)鼓励游艇俱乐部开展游艇驾驶培训服务。海事部门可依托具备培训考试条件的游艇俱乐部进行驾证考试和发放,在游艇俱乐部内开展一站式的培训和考试服务,为俱乐部开展培训业务和学员考试提供便利。鼓励游艇俱乐部和其他游艇企业建设游艇维修保养基地。 第二章 基础设施、土地供应政策 第七条 规划游艇产业布局,增加游艇产业用地的储备和供应。 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游艇产业项目,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办理农用地转(征)用报批手续。 第八条 加快公共游艇码头建设。 (一)统一规划海岸线,确定公共游艇码头的建设区域,对规划建设区域可实行BOT等模式“招、拍、挂”。鼓励企业通过自主融资完成公共游艇码头的建设,在合同期限内通过自主经营收回投资成本和获得盈利;在合同期限内未能收回投资成本的,可以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延长期限,延长时间不超过3年。 (二)优先规划开发有条件建设游艇码头的海岛与内河岸线。通过土地、税收等优惠政策鼓励游艇俱乐部建设游艇泊位,鼓励企业购置或者将岛屿旧物业改造成高标准的酒店,鼓励在海岛上投资建设游艇俱乐部。 (三)游艇码头停靠港澳籍游艇,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优办理。 第九条 加强土地的资源整合。 (一)单独设立的研发中心、科研机构用地,在符合相关规划条件前提下,可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出台相关的配套政策,支持有条件的镇、村在符合总体规划的情况下将沿河、沿海留用地作为游艇产业用地。属于新增建设用地并由市立项的游艇项目,所需用地指标由市按有关规定安排。在游艇产业园区设立的俱乐部企业,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用地功能实行“招、拍、 挂”出让。重大项目用地,其供地按规定程序予以优先安排。 (二)企业以原划拨土地为条件引进资金和设备建设游艇服务企业,可在经市政府批准并按服务业用地标准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法人资产作价出资。企业经批准以原划拨土地自行改造为游艇俱乐部,凡未涉及产权变更、转让、抵押或出租的,免缴土地出让金。 (三)促进使用闲置土地。游艇产业项目确已落实且承诺1年内动工建设的,属使用闲置未满两年的土地,土地闲置费减半收取;属使用闲置满两年以上的土地,可暂不作收回土地使用权处理且土地闲置费减半收取。 第三章 扶持自主创新 第十条 支持游艇企业新产品研发。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第十一条 鼓励游艇设计、创意、科技服务等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与技术创新活动。 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并经税务部门核准,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可免征营业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 鼓励发展自有品牌企业。 (一)鼓励在我市建立自有品牌游艇企业,并大力支持游艇企业以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为纽带,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进行跨地区、跨行业兼并和重组,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依托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或研发中心的游艇企业技改项目、技术创新项目给予优先扶持。对游艇企业获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驰名商标,按《关于我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意见》(珠府〔2005〕48号)规定给以奖励。 (二)扶持游艇企业技术改造和公共技术平台的建设。在国家船检管理机构技术政策指导下,充分利用我市现有船舶检测技术优势,合理统筹社会资源,建立高级别的公共检测服务机构,为游艇生产企业提供原材料和零配件检验、产品检测、技术研发等服务。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术中心的,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产业集群发展的若干意见》(珠字〔2008〕1号)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第十三条 推进游艇产业标准化工作。 推行标准化发展战略,在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中,列出100万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由市质监部门建立并完善游艇产业标准体系,使其覆 盖游艇产业链所有领域,为游艇企业提供全方位的国内外标准支持,促进技术创新与产品质量的提高。鼓励游艇企业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制订,大力推广实施联盟标准,对参与制订上述各类标准的企业,按《珠海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珠府办函〔2008〕120号)给予奖励。 第四章 人才政策 第十四条 引进游艇专业人才。 大力引进游艇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包括设计工程师、技术工人等,对于骨干游艇企业引进紧缺人才和高新技术人才,符合《珠海市人才开发目录》的,给予相应优惠。年纳税达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为员工申请入珠海户口指标。 第十五条 加强游艇专业人才培训。 在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中列出游艇培训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游艇专业人才培训。市人力资源、教育、科技部门要加强对游艇企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与培训工作,并鼓励和支持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以及高等院校开办游艇制造与管理相关专业。 第五章 其他政策与措施 第十六条 成立游艇行业协会。 由市经贸部门牵头组织,尽快成立珠海市游艇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建设专业网站,举办行业咨询活动,组织行业论坛,指导行业规划,为粤港澳地区游艇行业发展搭建交流平台。 第十七条 大力发展总部企业。 对引进的国内外游艇企业总部、地区总部、研发中心等,经认定为总部企业后,按照《珠海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珠府〔2006〕81号)执行相关优惠政策,对引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做出贡献的楼宇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八条 珠海游艇出海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的规定,由游艇俱乐部为游艇所有者代办为期12个月的定期签证。游艇第一次出海,由游艇俱乐部代向海事部门备案,按照游艇检验证书所确定的适航范围航行。若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应及时向海事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游艇码头岸线管理。 由市港口管理部门牵头,尽快制订我市港口岸线专项规划,明确建设游艇码头的岸线范围和用海区域,严格保护相关水域和航道的景观环境。对于游艇俱乐部区域内的相关水利设施,在确保水利工程安全的前提下,经市水务部门批准,授权游艇俱乐部具体管理并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同时接受市水务部门监督。 第二十条 附则。 本政策自2010年2月1日起试行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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