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标准及社保缴纳比例

发布时间:2011-10-20 18:22:4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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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北京市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京人社劳发〔2010300   颁布时间:2010.12.24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人民团体,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

    为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关于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提高低收入人员收入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5.5元、每月不低于96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6.7元、每月不低于116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二)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1/小时提高到13/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25.7/小时提高到30/小时。

    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三、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应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上述各项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

    七、本通知自20111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一览表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

大额互助

本市城镇职工

单位

20%

1%

核定比例(0.2%-2%

0.8%

9%

1%

个人

8%

0.2%

0%

 

2%

3

外埠城镇职工

单位

20%

1%

核定比例(0.2%-2%

不参加

9%

1%

个人

8%

0.2%

0%

2%

3

本市农民工

单位

 

 

核定比例(0.2%-2%

 

1.8%

0.2%

个人

 

 

0%

 

0%

0%

外地农民工

单位

 

 

核定比例(0.2%-2%

 

1.8%

0.2%

个人

 

 

0%

 

0%

0%

本市农村劳动力

单位

20%

1%

核定比例(0.2%-2%

0.8%

9%

1%

个人

8%

0%

0%

0%

2%

3

外埠农村劳动力

单位

20%

1%

核定比例(0.2%-2%

不参加

9%

1%

个人

8%

0%

0%

2%

3

 公积金 单位:12%;个人:12% 基数税前确认

 

基本说明:

1.城镇职工基数确定:每年4月根据上年平均收入核定,当年4月至次年3月基数不变。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上限上年社平工资300%/下限为上年社平工资的40%,医疗保险上限为上年社平工资300%/下限为上年社平工资60% 

2.农民工基数确定:每年4月根据上年最低工资和社平工资核定,当年4月至次年3月基数不变。养老、失业保险基数为本市最低工资,生育、医疗保险基数为上年社平工资60%,本市、外埠农民工工伤保险基数为上年社平工资60% 

3.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视各单位情况由社保核定。一般在0.2%-2%之间。

4.生育保险只覆盖本市户口职工、或者有居住证的外地户口职工。 

5.各项社会保险缴费保留两位小数。 

6.农民工缴费办法比较特殊。

一、工伤、医疗保险有单行文件(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2005]136号)出台,在缴费比例、医院选择、报销待遇等方面均有特殊规定。

二、农民工保险缴纳办法具有可选性。

一是可先行办理工伤、医疗险,也可以五险全上,养老、失业、生育保险比例与城镇职工一样,但农民工失业保险个人不缴费;

二是医疗可以按照单位9%+1%个人2%+3元的本市/外埠农村劳动力缴纳,也可以按照单位2%个人不缴费的本市/外埠农民工缴纳。

其他:(非必须)

住房公积金,从200871日起,缴费比例统一为12%

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单位每年与商业保险机构谈判签订商业保险合同,费用由各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4%提取在成本中列支,统一管理使用。

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政策已经制定,目前已有部分单位加入,具体按各单位办法执行。

 

北京市2011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

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和市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50415元),现就统一2011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4201元。

二、凡是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12603元。

三、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941元。

四、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521元。

五、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1680元。

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农民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农民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农民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1%缴费的农民工,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12%缴费的农村劳动力参照城镇职工标准进行缴费。

七、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金额:

(一)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1.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840.2元、失业保险费50.41元。

2.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504.2元、失业保险费30.25元。

3.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336元、失业保险费20.16元。

(二)医疗保险

1.不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个人月缴费为205.88元,其中基本统筹191.17元、大额互助14.71元。

2.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个人月缴费为29.42元,其中基本统筹14.71元、大额互助14.71元。

 

2011年一个较新的说法(尚未实现):

2011年,北京将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在京工作的企业外地职工也将可参加生育保险。同时,进城务工农民将和城镇职工享受同样的养老待遇,在京外国人也将可参加养老保险。

2011年将加快建立城乡一体化、水平多样化、服务均等化、管理精细化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各项社会保险中,生育保险的政策规定将有变化,首次向外地户籍职工放开。

2005年公布的《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指出,生育险的适用人群条件是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北京市户籍职工。参保人员的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与养老保险是一致的。具体的数额和企业内所有符合参保条件职工月平均工资总数挂钩,然后按照一定比例缴纳。

也就是说,目前在北京工作的职工,除了持有北京市绿卡的人员以外,如果没有北京市户籍,则不属于生育保险参保范围。

市人力社保局表示,今年北京将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企业外地户籍职工等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实现生育保险制度全覆盖。同时,城镇居民、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外地农民工的生育费用也将有途径解决,即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工伤保险覆盖面也将有所扩大。按照新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已从原来的企业扩大到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今年,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将新纳入北京市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等。另外,各类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制度、待遇和标准也都将统一。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8f08334ee06eff9aef8073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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