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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01 10:01:1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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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鹤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及《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鹤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初稿)》通过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9416日前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教工委。


联系电话:箱:
鹤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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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初稿)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促进和规范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坚持党委领导、政府实施、公众参与、奖惩并举的原则,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和计划;
(二)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定期对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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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
(四)督导相关单位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建议、投诉;
(五)指导新闻媒体开展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工作;(六)其他有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宣传和引导,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九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传播文明理念,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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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条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以下规定:
(一)举止文明,着装得体,不大声喧哗,不说污言秽语;(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

(三)在电影院、图书馆、博物馆、赛场等公共场所服从管理,不得影响他人;
(四)不在室内公共场所吸烟;
(五)合理使用健身娱乐活动设备设施,不制造噪声影响他人工作、生活。
第十一条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以下规定:(一)不随地吐痰、便溺;
(二)不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塑料瓶、塑料袋、一次性餐(饮)具等废弃物;
(三)不向沟渠、河流、湖泊、水库等水体扔掷、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四)不在公用设施、树木等上涂写、刻画,张贴小广告;(五)不露天焚烧垃圾、废弃物。
第十二条公民应当文明出行,遵守以下规定:
(一)驾驶机动车礼让行人,行经人行横道减速或停车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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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805f694b42acfc789eb172ded630b1c58ee9b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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