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胜诉)

发布时间:2019-07-13 14:44:1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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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北京)仪器有限公司与XXXX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8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8条之有关规定,北京龙佑律师事务所受XXXXX(北京)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XX公司与XXXX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YY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诉与反诉活动。接受委托以后,我详细查阅了与本案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同时对与本案有关的问题和事实情况依法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了解。至此,为进一步查明本案事实,维护XX公司的合法权益,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结合庭审情况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XX公司依约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YY公司亦应当履行向XX公司的付款义务。

XX公司和YY公司经协商一致,于200810月签订了买卖合同。此合同约定内容系XX公司和YY公司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等,属合法有效。YY公司工作人员AA签字确认的总装箱清单中明确记载有合格证及其相关技术资料,所涉产品的型号、生产厂家与合同约定均一致。YY公司辩称的没有合格证、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相一致纯属胡搅蛮缠,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在XX公司完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后,YY公司亦应当依合同第七条约定履行向XX公司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且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和滞纳金。

二、XX公司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

根据合同第六条第四款的约定,“对产品的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外观质量在产品安装结束后一个月内提出异议,内在质量在负荷试车后一个月内提出异议”。 YY公司在产品安装调试完毕投入正常生产已长达十八月之久未提出任何异议,因此,YY公司已经失去了对XX公司的产品提出任何质量异议的权限。

另一方面,XX公司依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并经YY公司工作人员AA签字确认。虽后YY公司表示仪表间没有建好,并且对没有专用仪表间导致安装调试以至正常使用的迟延和将会对仪器造成机柜进水等损害的后果已知熟。YY公司确认,由于没有仪表间对仪器所造成的损害,XX公司不承担损坏责任。

即使YY公司后来建造了简易的仪表间,此仪表间如原告向法庭出示的照片所示,脏乱不堪,到处露风露雨。所以XX公司认为,YY公司在此精密仪器的长期使用过程中未能对仪器尽善良管理义务,是造成机器故障的原因。即使这样,XX公司在前期还是应YY公司的要求,免费提供了维修服务(清理泵膜,补焊等),使仪器正常使用至今。

综上,XX公司提供给YY公司的产品本身不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仪器偶尔出现故障的原因很明显是YY公司对仪器使用、管理不当所造成,与XX公司的产品质量无关,且YY公司已失去提出质量异议的权限。

三、XX公司没有必须维修的义务,也根本不存在退货的问题。

合同中XX公司24小时内响应,如有必要时在48小时内派人到现场维修的约定,前提是建立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基础上。由于YY公司没有在质量异议期内提出任何质量异议,并且实际使用仪器长达十八个月之久,所以推定为XX公司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由于XX公司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进而,XX公司没有在24小时内响应的义务,也更没有维修的义务。所以,YY公司维修不能退货的诉请,没有任何法律和合同依据,理应驳回。

四、YY公司不但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向XX公司支付后期价款,还应当对XX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XX公司在YY公司没有专用仪表间的情况下,依YY公司的要求,进行了安装、调试、启动运行和员工培训等工作,YY公司同时也进入负荷生产状态。YY公司未在负荷试车后一月内提出内在质量异议(第六条第四款),进而丧失了质量异议的权限,推定XX公司的产品质量没有问题。并且第七条第三款约定 :“设备到达买方现场,安装调试完毕30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10%(即人民币3万元)的调试款” 。据此约定,YY公司付款的唯一限制性条件只是“设备到达买方现场,安装调试完毕30日内”,YY公司子现在以产品质量抗辩纯属子虚乌有,并不能构成拒绝付款的理由。所以,XX公司要求YY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200956前支付XX公司3万元的调试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无不妥。

XX公司提交的证据综合说明,XX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XX公司的产品没有质量问题。且货到YY公司现场已将近两年,YY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第七条四款的约定向XX公司支付另外10%的总价款,并据合同第八条第二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有理有据,理应支持。

五、对于YY公司毫无诚信的狡辩,望贵院明察秋毫,作以明断。

YY公司对XX公司的产品使用长达两年之久,XX公司多次索要后期价款无果,在与YY公司继续沟通的过程中,YY公司却一纸诉状将XX公司诉至法院,属典型的恶人先告状。就在此庭审过程中,一会儿产品没有合格证,当XX公司指出总装箱清单上有明确记载时,又声称交货与实际不符,我不知道YY公司工作人员AA签收的清单上明确记载的“清单与实际货物一致”的字样,为什么YY公司总是视而不见呢?最后YY公司又称交货与合同附件清单不一致,我当庭要求YY公司具体指出来时,YY公司再次变更了自己的观点,又称进口产品没有进口的证明!YY公司的态度让XX公司无法接受,XX公司本是以最大诚意,抱着解决问题的态度与YY公司多次协商,以求了解此事,但是YY公司的所作所为,失去了基本的商业信用,失去了基本的企业信誉,XX公司深表遗憾。

综上所述,XX公司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XX公司依约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本案的违约责任在YY公司,YY公司不但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向XX公司支付后期价款,还应当对XX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XX公司向YY公司交货将近两年,长期使用XX公司的产品,在XX公司多次索要后期未付价款无果后,YY公司为逃避依约向XX公司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反而将XX公司诉至法院,试图以并不存在、且与支付后期价款无关的产品质量问题为由而不履行合同约定的的义务,显然没有事实与法律和合同依据,理应驳回。

代理人:北京龙佑师事务所

南智军 何启霞 律师

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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