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解读

发布时间:2023-05-26 17:42:3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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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解读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中的一个险种。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下面是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详细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发放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
鼓励和支持企业根据其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作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
第四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以下称参保单位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以下称参保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与发放具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协调解决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六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
(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业务工作。



(、街道办事处的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七条 发改委、财政、审计、统计、质监、人事、民政、税务、国资委、工商、公安、建委、经委、监察和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金两部分组成,实行全市社会统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社会统筹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会统筹基金的增值部分; (滞纳金; (财政补贴; (省级调剂金;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纳入社会统筹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 个人账户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参保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从参保单位缴费中按照职工缴费基数一定比例划转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人账户金的利息;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纳入个人账户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二条 参保单位、参保人均应当以其上月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月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为基数,按比例缴纳;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为基数,按比例缴纳,高于上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5494e87c7da50e2524de518964bcf84b9d52de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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