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危险废物规化管理工作指南
(试 行)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风险防和监督管理,实现危险废物管理规化,确保我省实现“到2015年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的目标,制定本指南。
1 总论
1.1 适用围
本指南适用于我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化管理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的监督管理。
1.2 术语概念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1.3 编制依据
1.3.1法律、法规和规章
《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31号)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408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
《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1年9月28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3.2标准、技术规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GB5085.2-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GB5085.4-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GB5085.5-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15562.2. -1995)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HJ/T298-2007)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HJ/T 176-2005)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试行)》(HJ 515-2009)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试行)》(HJ 516-2009)
《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暂行)》(HJ/T 301-2007)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55号)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
1.3.3其他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1〕4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
《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56号)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环函〔2011〕171号)
《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危险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1〕90号)
《省环境保护厅 省卫生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医疗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1〕134号)
《关于印发省环境案件督察办法的通知》(豫环文〔2011〕173号)
《关于加强全省铅酸蓄电池行业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11〕73号)
《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豫环办〔2011〕87号)
2 企业及环境保护部门的责任
2.1 企业责任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是危险废物规化管理的责任主体。
2.1.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对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负责。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HJ/T298-2007)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2007)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鉴别和分类收集危险废物。
以控制危险废物的环境风险为目标,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危险废物管理档案;制定针对性的和可操作性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及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建设规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并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定期对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开展部人员培训,提高企业危险废物管理水平和防环境风险的能力。
医疗卫生机构对其医疗废物的管理按照卫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2.1.2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依法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的围合法经营。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规模、经营围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对其经营危险废物行为及经营活动中新产生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负责。
以实现危险废物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防止产生二次污染为目标,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危险废物管理档案;制定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及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定期对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开展人员培训,提高企业危险废物管理水平和防环境风险的能力。
2.1.3信息公开
危险废物重点产生和经营单位应每年向社会发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公布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去向等情况。
2.2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任
对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依法履行新建项目环境准入;受理、审核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有关危险废物的申报登记材料和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审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环境应急预案;审批危险废物转移事项,检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情况;建立辖区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分级管理并按要求更新;组织开展辖区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化管理考核工作;组织开展危险废物规化管理培训。
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辖区危险废物重点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地址以及产能、生产工艺、清洁生产和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去向等情况。(危险废物重点产生单位指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0吨以上的单位)
3 危险废物规化管理的原则
3.1按照《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关于危险废物的定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即是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不再进行鉴别。
3.2 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危险化学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3.3 对沾染危险废物或危险化学品的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容器、包装物和其他物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3.4 对企业产生的固体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存有争议的,省环保厅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可组织专家进行鉴别。鉴别费用由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承担。在鉴别结果公布前,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应将其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3.5 为降低危险废物转移环节的环境风险,本省围有相应处置企业的,应优先安排省处理处置危险废物。
3.6 在拟转移的危险废物与持证接受单位的经营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前提下,优先批准以利用为目的的跨行政区域危险废物转移活动。
3.7 对单个企业危险废物产生类别相同、数量较小且该类型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产生单位可将其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指定的产生相同类别危险废物数量较大的企业暂时集中贮存、集中转移处置。
3.8 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禁止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而擅自建设和使用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
4 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的规化管理
4.1 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制度
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要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产生环节、流向、贮存、处置情况等事项;确保危险废物合法利用或处置,杜绝非法流失。
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容包括企业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格式见附件1。
危险废物台账应与生产记录相结合,严禁弄虚作假。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至少应保存10年。
4.2 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产生环节、流向、贮存、处置情况等事项。申报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和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格式见附件2。
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年度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材料报送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4.3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应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4.3.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转移计划格式见附件3)。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一年需要多次转移同种危险废物的,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省或者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次年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经批准后,每次按计划转移危险废物时不再审批。
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转移联单。
4.3.2在省辖市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所在地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在省跨省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移出地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经接收地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经接收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
4.3.3产生单位应当在转移危险废物前三日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4.3.4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对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种类单一、转移频繁的单位,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可实行一日一单制度,但每单必须附详表对当日转移情况进行说明。详表容包括危险废物的种类、特性、转移数量、禁忌及应急措施以及危险废物产生、运输和经营单位联系方式。
4.3.5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经营单位和运输单位应如实、完整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各栏目容。
4.3.6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应妥善保管转移联单,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联单运行情况的检查。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
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应当自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完成后两个工作日将转移联单报送批准转移计划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4.3.7 转移危害特性特别巨大的危险废物(如废汞触媒)时,应采用押运员制度。
4.3.8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月十日前将本地上月危险废物转移情况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4.4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4.4.1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由具有独立的单位法人资格的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制定。
4.4.2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以书面形式制定,容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的措施和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管理措施以及年度转移计划,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格式见附件4。
4.4.3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期限一般为1年,鼓励制定中长期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但一般不超过5年。
4.4.4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年产生危险废物10吨以上的单位,还应同时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电子文本。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至少应当保存五年以上。
4.4.5 当管理计划的容有下列重大改变时,产生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增加或者减少危险废物类别的;危险废物产生量超过原备案量20%以上的;新建、或者改建和拆除原有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和处置设施的;因工艺改进、产品调整或搬迁而停止产生危险废物的。
4.5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管理
所有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应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当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要求,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完成“三同时”验收。
4.5.1贮存设施应满足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要求;贮存设施地面须作硬化处理,场所应有雨棚、围堰或围墙。
4.5.2设置废水导排管道或渠道,将冲洗废水纳入企业废水处理设施处理。
4.5.3贮存液态或半固态废物的,还应设置泄漏液体收集装置。
4.5.4 贮存设施(贮存间)应加锁管理,防止无关人员接触、进出贮存设施(贮存间)。
4.6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上必须粘贴符合标准的标签。
4.6.1 各类标志标牌式样
4.6.1.1 贮存场所危险废物警告标志
危险废物警告标志规格颜色说明
形状:等边三角形,边长40cm;
颜色:背景为黄色,图形为黑色。
警告标志外檐2.5cm;材料应坚固、耐用、抗风化、抗淋蚀。
4.6.1.2 危险废物种类标志
危险分类 | 符号 | 危险分类 | 符号 | ||
Explosive
爆炸性 | Toxic 有毒 | ||||
Flammable
易燃 | Harmful 有害 | ||||
Oxidizing
助燃 | Corrosive 腐蚀性 | ||||
Irritant 刺激性 | Asbestos 石棉 | ||||
4.6.2 标志标牌应当设置在与之功能相应的醒目处。
4.6.3 标志标牌必须保持清晰、完整。当发生形象损坏、颜色污染或有变化、退色等不符合标准的情况,应当及时修复或更换。检查时间至少每年一次。
4.6.4 医疗废物警示标志
4.6.4.1 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场所警示性标牌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场所应设置医疗废物警示性标牌,样式如图所示:
警告标志规格颜色说明:
材料:坚固、耐用、抗风化、抗淋蚀
颜色:背景色 黄色 文字和字母 黑色
尺寸:警示牌 等边三角型 边长≥400mm
主标识 高≥150mm 中文文字 高≥40mm
英文文字 高≥40mm
4.6.4.2 医疗废物包装袋、容器警示标志。
警示标志的形式为直角菱形,警告语应与警示标志组合使用,样式如图所示。
说明:带有警告语的警示标志的底色为包装袋和容器的背景色,边框和警告语的颜色均为黑色,长宽比为2:1,其中宽度与警示标志的高度相同。
4.6.4.3 医疗废物转运车标志
图形和文字颜色为黑色,底色为醒目的橘红色。样式如图所示。
4.7 危险废物分类管理和贮存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的特性分类进行。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本省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延长贮存期限不得超过半年。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单位贮存其收集的危险废物确需延长贮存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持有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其收集的危险废物贮存期限为三个月以,不得延期。
危险废物与一般废物分开存放;工业危险废物与办公、生活废物分开存放;固态、液态、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分开存放;性质不相容的废物分开存放;利用和处置方法不同的废物分开存放。
4.8 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措施和《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编制《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编制《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4.8.1 《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及周围环境状况、应急预案启动情形、应急组织机构、应急响应程序、人员安全及救护、应急装备、应急预防和保障措施、事故报告等。
4.8.2 要邀请有关机构和专家对应急预案的合理性、能否达到预期的目的、在应急过程中是否会产生新的危害等进行科学评价和审核。审核后的应急预案要发布实施。
4.8.3 有关企业要配备基本的应急设施、设备及装备,并针对事故易发环节,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做好记录,同时保存好演练的相关资料以备检查。
4.8.4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和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0吨以上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要绘制厂区应急疏散路线示意图,图中标出单位及厂区周边地理位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位置以及周边的道路、河流和环境敏感点信息,并在显著位置贴;制作应急响应相关人员联系通讯表、外部应急救援单位联系通讯表、危险废物理化特性及处理措施图等,并在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设施场所显著位置处贴。
4.8.5 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可将《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纳入企业综合性的环境应急预案,但容应满足《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的要求。
4.9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
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接收非法转移的危险废物。
4.9.1 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相应类别的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不得将接受的危险废物进行再次转移。
4.9.2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日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处置。
4.9.3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委托他人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必须对拟接受委托的单位资格、能力等进行核实,查明其是否具有与拟处置危险废物相应的利用、处置资质。
4.9.4 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必须与经营单位签订委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说明拟委托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种类、性质、数量,交付方式、处置要求与标准等。
4.10 定期监测
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定期对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保证污染处理设施达标排放。
4.11 业务培训
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应当对相关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运送、暂存、利用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4.11.1 培训的容包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性文件;本单位制定的危险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的方法和操作规程。
4.11.2 培训工作每年不少于一次,并要建立培训档案,档案包括:培训计划、培训教材(结合本单位实际自编)、讲课记录、影像资料等。
4.12 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和危险废物岗位人员责任制度,并将制度贴于厂区显著位置、相应岗位和车间。
4.13 危险废物档案管理
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应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同时”验收文件、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危险废物转移相关资料、应急预案及环境应急演练记录、环境监测、员工培训记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设备检查维护、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等档案资料分类装订成册,并设专人保管。
4.14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专门规定
4.14.1 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和报告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数量、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4.14.2 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还应包括如下容:危险废物成分分析记录;新产生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类别、数量和去向等情况;单位部检查相关记录;设施运行及环境监测有关记录等。
4.14.3 危险废物移入我省境进行处置、利用的,应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危险废物成分分析报告。
4.14.4 实施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和即时报告制度
从事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均执行台账、季报、年报制度,每季度10日前上报上一季度危险废物管理情况报表,次年的1月10日前上报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管理情况表。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对每批(次)接受的危险废物处置完成后十日,将转移、利用、处置情况报有相应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格式见附件5)
当经营过程发生事故或发现其他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情形时,应即时向省、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报告。
5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危险废物规化管理考核工作容
按照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豫环办〔2011〕87号)要求,我省在“十二五”期间要开展危险废物规化管理考核工作。
5.1 省辖市、省试点直管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理责任
5.1.1 建立本辖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监管重点源清单
原则上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吨以上的单位列为市级危险废物重点源;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0吨以上的单位列为省级危险废物重点源;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单位列为国家级危险废物重点监管源。产生含氰等剧毒类危险废物以及被剧毒化学品污染的废弃包装容器的单位应当纳入市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的重点监管围。
5.1.2 及时更新监管重点源清单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重点监管源清单实施每年更新制度,省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本辖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监管重点源清单。
5.1.3 开展危险废物规化管理工作考核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进行抽查考核。
5.1.3.1考核指标按照《危险废物规化管理指标体系》执行。
每个被抽查考核企业均按照《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经营单位规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进行综合考核,评估是否达标。(《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经营单位规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见附件6)。
5.1.3.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综合评估为不达标: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未依法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转移的危险废物没有全部提供或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
考核年度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或人员伤亡的。
5.1.4 报告本辖区危险废物规化管理考核工作情况
计算本辖区危险废物规化管理年度抽查合格率,总结本辖区危险废物规化管理工作。
每年7月5日和次年1月5日前上报本辖区半年和上年度产生和经营单位考核工作总结。
5.2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理责任
5.2.1 建立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监管重点源清单
根据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的本辖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重点监管源清单进行筛选,确定列入省级以上重点监管源的企业;监管源每年更新。
5.2.2 开展全省危险废物规化管理工作督查考核
采用全年分散或集中抽查的方式,对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进行抽查,考核年度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危险废物规化管理合格率。
对纳入国家和省级监管重点源清单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年抽查率不低于30%;对经营单位全部检查。
5.2.3 报告省危险废物规化管理考核工作情况
计算省危险废物规化管理年度抽查合格率,总结省危险废物规化管理年度工作。
每年3月31日前将省危险废物规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总结上报环境保护部和省政府。
5.2.4 建立考核机制
省环境保护厅于每年4月30日前将上年度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危险废物规化考核抽查合格率通报全省。
对合格率低于60%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省环境保护厅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暂停对该地区有关环境保护的评比创建活动,直至该地区危险废物规化考核抽查合格率达到60%以上。
5.2.5 组织开展危险废物规化管理培训
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各级环保部门及涉及危险废物的单位,依据危险废物重点监管源清单,分级、分批次、分行业进行危险废物规化管理培训。
6 环境行为查处
6.1 对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存在的环境行为,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按照权限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6.2 对行为突出的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视情节,分别采取挂牌督办、“黑”等处理措施。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实施列入黑或挂牌督办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或虽经批准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单位;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单位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从事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
6.3 有下列情况的,实施建设项目“区域限批”:对设区的市同时有4家以上(含4家)环境企业被挂牌督办或列入“黑”且未解除的 。
6.4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场执法时发现的上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环境案件,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做出直接处理或委托处理意见;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未经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不得实施处罚。
附件:1、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表
2、工业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表
3、省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计划申请表
4、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表
5、危险废物处置(利用)情况表
6、《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化管理指标及抽查
表》、《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经营单位规化
管理指标及抽查表》
附件一
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表
单位名称: (公章)
统计时段:
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 主要原材料名称及用量 | 主要产品名称及产量 | 危险废物名称 | 危险废物代码 | 产生量(吨) | 单位部自行 利用/处置情况 | 提供/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情况 | 临时贮存量 | |||||
利用处置方式 | 利用/处置量(吨) | 处置利用单位名称及许可证编号 | 所在省、市 | 利用处置方式 | 利用/处置量(吨) | 本 次 贮存量(吨) | 本年累计贮存量(吨) | ||||||
1 | |||||||||||||
2 | |||||||||||||
…… | |||||||||||||
合计 | |||||||||||||
单位负责人:(盖章) 填报人: 联系: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工业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表
表2.1 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基本情况表
单位名称/法人名称 | |||
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 |||
单位地址 |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 县(区、市、旗) 乡(镇) 街(村)、门牌号 | ||
工业危险废物产生设施地址 |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 县(区、市、旗) 乡(镇) 街(村)、门牌号 | ||
所属行业 | |||
主要产品名称 | 年产量 | 产量单位 | |
(1) | |||
(2) | |||
(3) | |||
6.工业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数量(个) | |||
7.工业危险废物利用设施数量(个) | |||
8.工业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数量(个) | |||
9.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执行情况 | 执行: 未执行: | ||
10.制定意外事故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情况 | 制定: 未制定: | ||
11.执行申报登记制度情况 | 执行: 未执行: | ||
12.工业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外单位处理情况 | 提供或委托: 未提供或委托: | ||
13、联系人: 电子: : 传真: 手机: | |||
14、声明:本表及其附件所填报信息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正确的。 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 期: (单位在此盖章) | |||
表2.2 工业危险废物情况表
序号 | 危险废物名称 | 危险废物代码 | 产生量(吨/年) | 产生源:(1、生产工艺过程产生;2、事故过程产生;3、设备检修、清库过程产生等) | 形态:(1、固态;2、半固态;3、液态;4、气态) | 危险特性:(1、毒性;2、腐蚀性;3、易燃性;4、反应性;5、感染性) | ||||
1 | ||||||||||
2 | ||||||||||
3 | ||||||||||
自行处置利用情况 | ||||||||||
序号 | 危险废物名称 | 危险废物代码 | 处置利用设施 是否经过环境 影响评价 | 处置利用设施是否 通过“三同时”验收 | 处置方式(1、利用;2、贮存;3、焚烧;4、填埋;5、其他) | 自行处置量(吨) | ||||
1 | ||||||||||
2 | ||||||||||
3 | ||||||||||
提供或委托外单位处置利用情况 | ||||||||||
序号 | 危险废物名称 | 危险废物代码 | 经营单位名称 | 经营许可证号 | 联系人 及 | 转移时间 | 转移数量(吨) | 处置方式(1、利用;2、贮存;3、焚烧;4、填埋;5、其他) | 利用处置数量(吨) | |
1 | ||||||||||
2 | ||||||||||
3 | ||||||||||
截止申报年度年底历年累计贮存数量(吨): | ||||||||||
其中:在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设施中的贮存数量(吨): | ||||||||||
说明:1、申报登记的时间围:申报年度全年情况。
2、申报登记表格表包括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基本情况表(表2.1)和工业危险废物情况
表(表2.2),一式三份
附件三
省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计划申请表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 单位名称:(公章) | |||
单位地址: | ||||
行业分类及代码: | ||||
法人代表: | 联系: | |||
联系人: | 联系: | |||
申请 事项 | 废物类别及废物代码: | 危险特性: 腐蚀性□ 毒性□ 易燃性□ 反应性□ 感染性□ | ||
转移时间及转移批次: | 转移数量: | |||
形态: 固态□ 半固态□ 液态□气态□ | 包装方式: 袋装□桶装□ 其他 | |||
转移目的:利用□ 贮存□ 填埋□ 焚烧□ 其他 | 转移路线: | |||
运输单位 | 单位名称: | |||
单位地址: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 | |||
经营围: | ||||
联系人: | 联系: | |||
危险废物 接受单位 | 单位名称: (公章) | |||
单位地址: | ||||
联系人: | 联系: |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号: | 有效期: | |||
危险废物经营类别: | ||||
危险废物产生(处置或利用)工艺流程图及工艺说明(请标明危险废物产生环节) | ||||
县级环保部门意见 | 市级/省试点直管县环保部门意见 | |||
(章) | (章) | |||
我特此确认,本申请表所填写容及所附文件和材料均为真实的。我对本单位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容不实之后果。 法人代表:(签字) 日期: | ||||
说 明
1、申请材料需用A4规格纸打印。其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有关许可证、
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均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仅供本次废物转移申请使用。根据材料清单顺序装订成册
2、申请移出单位将申请材料递交所在地市级(省试点直管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移入单位申请材料递交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4、年度再次申请移入相同企业、相同工艺过程产生的相同类别的危险废物可免于提交证明材料
5、年度首次进入我省开展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需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业务员明、企业委托书等原件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提交材料清单:
1、省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计划申请表
2、申请单位和接受单位之间的危险废物委托贮存、利用、处置协议;接受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接受单位的业务员明
3、运输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运输车辆行驶证、驾驶员、押运员证件复印件
4、危险废物运输合同
5、危险废物跨省转运计划
6、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包装、运输工具、利用处置设施照片
7、运输、贮存、处置活动中可能发生的污染事故和其他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
8、危险废物成分分析报告(危险废物移入我省时提供)
9、满足基本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
附件四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表
制定单位(盖章):
制定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一、单位概况
单位名称 | ||||
单位注册地址 | ||||
生产设施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注册资金 | |||
总投资 | 产品销售额 | |||
占地面积 | 职工人数 | |||
环保部门 负责人 | 联系人 | |||
联系 | 传真 | |||
电子信箱 | 邮政编码 | |||
单位网址 | ||||
单位业绩 | ||||
发展规划 | ||||
上年度管理计划执行情况总结 | ||||
二、生产概况
主要 原辅 材料 及消 耗量 | 名称 | 消耗量 | 名称 | 消耗量 | |
主 要 生 产 设 备 及 数 量 | 名称 | 数量 | 名称 | 数量 | |
主 要 产 品 及 产 量 | 名称 | 产量 | 名称 | 产量 | |
生产工艺流程图及工艺说明 | |||||
三、危险废物产生预测
废物名称 | 废物代码 | 废物类别 | 有害物质 名称及含量 | 物理形态 | 危险特性 | 数量 | 单位 | 来源及产 生工序 | |
产生工序主要生产工艺流程图及工艺说明 | |||||||||
四、企业自建危险废物污染治理设施概况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贮存设施名称 | 贮存设施位置 | ||
最大贮存能力 | (面积或容积) | 贮存容器数量及规格 | |
贮存计划 | |||
贮存设施位置图及现状照片 | |||
危险废物标识设置情况 | |||
贮存设施存在问题及整改计划 | |||
注:以上表格可复制,有多个贮存设施应分别填写。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
利用处置设施名称 | 利用处置设施位置(附图及照片) | ||
总投资 | 设计运行能力 | ||
设计使用年限 | 投入运行时间 | ||
上年度处置 (利用)量 | 主要设备 及数量 | ||
处置(利用)危险 废物的名称 | 处置(利用) 效果 | ||
污染治理达标情况 | |||
利用处置计划 | |||
利用处置工艺 | |||
存在问题及 改进措施 | |||
注:以上表格可复制,有多个利用处置设施应分别填写。
五、危险废物管理体系
管理部门及人员 | 管理部门 | 部门 负责人 | 废物管理 负责人 | 贮存、运输、处置 设施技术负责人 及文化程度 | 工作职责 | |
规章制度 | 管理制度 | 岗位责任 制度 | 安全操作 规程 | 管理台帐 | 培训制度 | 意外事故的防 措施和应急预案 |
有□无□ | 有□无□ | 有□无□ | 有□无□ | 有□无□ | 有□无□ | |
管理组织图 | ||||||
六、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
减少废物产生量 | 废物名称 | 上年度产生量(吨) | 本年度目标量(吨) |
总量 | |||
减少废物危害性 | 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易于降解、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计划 | ||
减少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 | 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采用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的措施 | ||
七、危险废物分类管理与转移计划
分类 收集 | 分析危险废物分类收集的现状、问题及改进措施。 | |||||||
分类 贮存 | 分析危险废物分类贮存的现状、问题及改进措施。 | |||||||
分类 运输 | 分析危险废物分类运输的现状、问题及改进措施。 | |||||||
委外处置单位筛选 | 分析筛选利用或处置本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有资质单位的筛选原则、过程及部管理制度。 | |||||||
分类 处置 |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分析危险废物分类处置的现状、问题及改进措施。 | |||||||
转移 计划 (对 于危 险废 物经 营单 位转 移进 本厂 处置 的也 一并 填写) | 废物 名称 | 废物 类别 | 废物 代码 | 拟转移批次 | 数量 | 单位 | 接收单位名称 | 许可 证号 |
八、国家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经营许可证制度 | 是否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 是否对危险废物许可证进行审查确认 | 转移审批制度 | 转移危险废物是否经过环保部门批准 | |
是□否□ | 是□否□ | 是□否□ | |||
转移联单制度 | 是否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 识 别 标 志 制 度 | 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是否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 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是否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 |
是□否□ | 是□否□ | 是□否□ | |||
申报登记制度 | 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 |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 环境影响评价 | “三同时” | |
是□否□ | 是□否□ | 是□否□ | |||
未执行的管理制度或执行不完善的整改计划和措施 | |||||
九.危险废物事故防措施和应急预案(附事故应急预案)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容说明
一、单位概况
单位名称:是指单位法人登记或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名称。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指单位法人登记或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实际负责人。
单位注册地址:是指单位法人登记或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办公地址。
生产设施地址:是指单位产生危险废物的生产设施所在的地址。
注册资金:是指单位法人登记或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金额。
总投资:是指单位实际累计投资总金额。
占地面积:是指单位占地总面积。
职工人数:是指单位职工的总人数。
产品销售额:是指单位上一年度产品销售资金的总金额。
单位业绩:是指单位成立后产品销售的总量。
发展规划:是指单位今后发展的总体规划。
环保部门负责人:是指单位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部门负责人的。
联系人:是指单位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部门负责危险废物管理人员的。
联系:是指单位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部门对外联系的。
传真:是指单位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部门对外联系的传真。
邮政编码:是指单位办公所在地区的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是指单位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联系人对外联系的电子信箱地址。
单位网址:是指单位用于对外宣传和联系的网页网址。
二、生产概况
主要产品:是指生产的主要产品的商品名称或者化学名称。
产量:是指生产主要产品的年生产总量。
注:产量计量单位为重量吨(t)。
主要原辅材料及消耗量:是指用于生产的主要原材料和辅材料的商品名称或者化学名称及其年实际消耗原辅材料的数量。
注:消耗量计量单位为重量吨(t)。
主要生产设备及数量:是指用于生产产品的主要设备名称及其数量。
生产工艺流程图及工艺说明:是指生产产品的工艺流程示意图及其工艺的文字说明。
三、危险废物产生概况
废物名称:是指产生的危险废物所对应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的废物名称。
废物代码:是指产生的危险废物所对应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的废物代码。
废物类别:是指产生的危险废物所对应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的废物类别编号和名称。
有害物质名称及含量:是指产生的危险废物中的有害物质名称及在危险废物中所占重量或者体积比例或者浓度。
注:含量单位为百分数(%)或者浓度(如ppm)。
物理性状:是指产生的危险废物在常温、常压下的物理状态。
注:物理性状为固态(固态废物,S);半固态(泥态废物,SS);液态(高浓度液态废物,L);气态(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G)。
危险特性:是指产生的危险废物所对应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规定的危害特性。
注:危险特性为腐蚀性(Corrosivity,C)、毒性(Toxicity,T)、易燃性(Ignitability,I)、反应性(Reactivity,R)、感染性(Infectivity,In)。
产生量:是指年产生危险废物的总量。
注:产生量的计量单位为重量吨(t),以升(l)、立方米(m3)等体积作为计量单位的,应折算成重量吨(t)。以个数作为计量单位的,除登记个数外,还应折成重量吨(t)。半固态(泥态)危险废物(如电镀污泥等),以脱水后的干泥计量。
来源及产生工序:是指产生危险废物的部门、车间的名称及其产生危险废物的工段、工序的名称。
产生工序主要生产工艺流程图及工艺说明:是指产生危险废物工序的工艺流程示意图及其文字说明。
四、自建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设施概况
设施名称:是指处置(利用)何种危险废物的设施的名称。如:采油泥沙焚烧设施、废溶剂回收设施、废酸处理设施、贵金属回收设施、包装容器处理设施等。
设施类别:是指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方式。如焚烧、蒸馏、萃取、酸碱中和、电解、包装容器清洗等。
设施地址:是指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的地址。
主要设备及数量:是指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的主要设备名称及其数量。
处置(利用)废物类别、名称及编号:是指处置(利用)的危险废物所对应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的类别、名称和编号。
总投资:是指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包括配套设施)的投资总金额。
运行费用:是指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年运行的总金额。
投入运行时间:是指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正式投入运行的年份。
设计使用年限:是指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设计使用的起始和终止时间段。
设计能力:是指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设计的单位时间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最大数量。
注:计算单位为:吨(t)/年(y)。
实际运行能力:是指处置(利用)设施的单位时间实际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最大数量。
注:计算单位为:吨(t)/年(y)。
实际处置(利用)量:是指上一年度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实际数量。
注:计算单位为:吨(t)/年(y)。
工艺流程图及工艺说明:是指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的工艺流程示意图及其文字说明。
处置(利用)效果:是指产生的危险废物经处置设施处处置后,减少危险废物的数量和体积的情况,消除危险废物的有害物质和组分的情况。产生的危险废物经利用后,能否达到国家相应产品质量标准的情况。
注:利用危险废物的应提供产品质量监督主管部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测单位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报告的复印件,并注明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名称和标准编号。
事故预防措施:是指处置(利用)危险废物时的安全事故预防措施。
污染防治措施:是指处置(利用)危险废物时的污染环境防治措施。
环境监测措施:是指处置(利用)危险废物时对处置(利用)污染物排放的监测及其周边环境的监测措施。
废水、废气、废渣、噪声治理达标情况:是指处置(利用)危险废物时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二次污染源的治理及其排放是否达到国家相应的标准。
注:应出具环境监测部门的监测报告复印件。
废渣去向:是指产生的危险废物经处置(利用)后,产生的本单位不能再处置(利用)的废渣送往何处、何单位再处置(利用)。
注:应提供送交处置(利用)废渣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附件五
危险废物处置(利用)情况表
处置单位名称(盖章)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移出单位名称 | |||||
批准转移文号 | 批准数量(吨) | ||||
转移联单号 | 实际转移数量(吨) | ||||
危险废物类别及代码 | |||||
转移到厂时间 | 处置(利用)完成时间 | ||||
废渣产生量(吨) | 废渣处置去向 | ||||
备 注 | |||||
年 月 日
附件六
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调查人:
检查人员:/单位: /单位: /单位:
主持检查人员:: 执法证件号:
记 录 员:: 执法证件号:
注:1.检查组应当至少包括两名具有执法证件的人员,可邀请专家参与检查。2.检查人员要填写检查记录并签字。3.对废物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要核查原始凭证。4.标注“*”的应重点核查,达标的计“2”,基本达标计“ 1”,不达标计“-1”;其余项目达标的计“2”,基本达标计“ 1”,不达标计“0”。5.备注栏可对检查情况进行简要记录。6.对产生单位,未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对相关栏目以达标计。
检查项目 | 检查主要容 | 达标情况 | 达标标准 | 检查方法 | 备注 | ||
达标 | 基本达标 | 不达标 | |||||
一、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简称“《固废法》”第三十条) | 1.*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 建立了责任制,负责人明确、责任清晰,负责人熟悉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法规、制度、标准、规。 | 现场核查,查看相关管理制度。 | ||||
二、标识制度(《固废法》第五十二条) | 2.*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 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附录A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所示标签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为达标;已设置但不规的为基本达标;未设置的为不达标。 | 现场核查。 | ||||
3.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 |||||||
三、管理计划制度(《固废法》第五十三条) | 4.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 | 制定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容齐全,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危害特性、产生量、利用处置方式描述清晰;报环保部门备案;及时申报了重大改变。 | 查看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 ||||
5.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 | |||||||
6.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 询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 ||||||
四、申报登记制度(《固废法》第五十三条) | 7.*如实地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 如实申报(可以是专门的危险废物申报或纳入排污申报中一并申报);容齐全;能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所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如关于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理情况的日常记录等。 | 询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核查相关证明材料 | ||||
8.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 及时申报了重大改变。 | ||||||
五、源头分类制度(《固废法》第五十八条) | 9.*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收集、贮存。 | 危险废物包装容器上标识明确;危险废物按种类分别存放,且不同类废物间有明显的间隔(如过道等)。 | 现场核查。 | ||||
六、转移联单制度(《固废法》第五十九条) | 10.*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向环保部门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并得到批准。 | 有获得环保部门批准的转移计划。 | 查看批准的转移计划,并询问环保部门。 | ||||
11.转移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如实填写转移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 按照实际转移的危险废物,如实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 现场查看联单,并结合环评文件、台账记录等材料进行核对。 | |||||
12.转移联单保存齐全。 | 当年截止检查日期前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齐全。 | 现场查看联单,可与申报登记数据核对。 | |||||
七、经营许可证制度(《固废法》第五十七条) | 13.转移的危险废物,全部提供或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活动。 | 除贮存和自行利用处置的,全部提供或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 可与申报登记数据及其证明材料,以及转移联单等进行核对。 | ||||
14.有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签订的委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合同。 | 有与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签订的合同。 | 核查合同有效性及废物接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
八、应急预案备案制度(《固废法》第六十二条) | 15.制定了意外事故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 有意外事故应急预案(综合性应急预案有要求或有专门应急预案)。 | 查看应急预案。 | ||||
16.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在当地环保部门备案。 | 询问当地环保部门。 | |||||
17.*按照预案要求每年组织应急演练。 | 上年度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 查看应急预案演练记录。 | |||||
九、贮存设施管理(《固废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八条) | 18.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完成“三同时”验收。 | 有环评材料,并完成“三同时”验收。 | 查看环评批复、验收报告等。 | ||||
九、贮存设施管理(《固废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八条) | 19.*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有关要求。 | 贮存场所地面须作硬化处理,场所应有雨棚、围堰或围墙;设置废水导排管道或渠道,将冲洗废水纳入企业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贮存液态或半固态废物的,还设置泄露液体收集装置;场所应当设置警示标志。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完好无损。 | 现场核查。 | ||||
20.*贮存期限不超过一年;延长贮存期限的,报经环保部门批准。 | 危险废物贮存不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经环保部门批准。 | 现场查看相关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应当填写日期)。 | |||||
21.未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 做到分类贮存。 | 现场查看。 | |||||
22.未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 做到分类贮存。 | 现场查看。 | |||||
23.建立危险废物贮存台账,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贮存情况。 | 有台账,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贮存情况。 | 现场查看台账,并与贮存情况核对。 | |||||
十、利用设施管理(《固废法》第十三条) | 24.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完成“三同时”验收。 | 有环评材料,并完成“三同时”验收。 | 查看环评批复、验收报告等。 | ||||
十、利用设施管理(《固废法》第十三条) | 25.建立危险废物利用台账,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利用情况。 | 有台账,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利用情况。 | 查看台账记录。 | ||||
26.*定期对利用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 监测频次符合要求,有定期环境监测报告,并且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者为达标。 监测频次不符合要求,有当年有环境监测报告(年初检查的,有上年度报告),并且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者为基本达标。 其余为不达标。 | 根据环评批复的要求,对照相关标准查看环境监测报告。 | |||||
十一、处置设施管理(《固废法》第十三条、五十五条) | 27.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完成“三同时”验收。 | 有环评材料,并完成“三同时”验收。 | 查看环评批复、验收报告等材料。 | ||||
28.建立危险废物处置台帐,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处置情况。 | 有台账,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处置情况。 | 查看台账记录,并与处置情况核对。 | |||||
29.*定期对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并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要求。 | 有环境监测报告,并且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 对照相关标准查看环境监测报告。 | |||||
十二、业务培训(《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第(五)条) | 30.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 相关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物收集、运送、暂存、利用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单位指定的危险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等各项要求;掌握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 | 查看培训计划和培训记录。 | ||||
合 计 | —— | ||||||
综合评估:达标 □ 基本达标 □ 不达标 □ | |||||||
综合评估标准: 1.满分为60分。50分以上为达标;40-49分为基本达标;40分以下为不达标。 2.第13条、14条为否决项;即该项不达标,则综合评估为不达标。 3.考核年度每次环境污染事故扣除10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人员伤亡的,综合评估为不达标。 | |||||||
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经营单位规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调查人:
检查人员:/单位: /单位: /单位:
主持检查人员:: 执法证件号:
记 录 员:: 执法证件号:
注:1.检查组应当至少包括两名具有执法证件的人员,可邀请专家参与检查。2.检查人员要填写检查记录并签字。3.对废物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要核查原始凭证。4. 标注“*”的应重点核查,达标的计“2”,基本达标计“ 1”,不达标计“-1”;其余项目达标的计“2”,基本达标计“ 1”,不达标计“0”。5.备注栏可对检查情况进行简要记录。6.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同时产生新的危险废物的,应执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管理计划制度”和“申报登记制度”。7. 检查的主要容不适用的,对相关栏目以达标计。
检查项目 | 检查主要容 | 达标情况 | 达标标准 | 检查方法 | 备注 | ||
达标 | 基本达标 | 不达标 | |||||
一、经营许可证制度(《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简称“《固废法》”),第五十七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简称“《许可办法》”),第二十条) | 1.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依法申请领取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具有与其经营围相对应的环保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查看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
2.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镍镉电池在90个工作日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处置。(仅适用于持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 签订了符合要求的合同,并能在90个工作日将废矿物油和废镍镉电池转移给上述单位。 | 查看接收合同和接收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查看接收单位的经营围;查看经营情况记录簿。 | |||||
3.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 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 对照所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相关规定核对是否按要求从事经营活动。 | |||||
二、识别标识制度(《固废法》第五十二条) | 4.*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 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附录A、《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 -1995)、《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所示标签设置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识别标志的为达标;已设置但不规的为基本达标;未设置的为不达标。 | 现场核查。 | ||||
5.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 |||||||
三、管理计划制度(《固废法》第五十三条) | 6.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 | 制定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容齐全;报环保部门备案;及时申报了重大改变。 | 查看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 ||||
7.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 | |||||||
8.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询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 ||||||
9.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 制定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容齐全,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危害特性、产生量、利用处置方式描述清晰;报环保部门备案;及时申报了重大改变。 | 询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 |||||
四、申报登记制度(《固废法》第五十三条) | 10.如实地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 如实申报;容齐全;能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所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如关于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理情况的日常记录等。 | 询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核查相关证明材料。 | ||||
11.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 及时申报了重大改变。 | ||||||
五、转移联单制度(《固废法》第五十九条) | 12.*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如实填写转移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 按照实际接收的危险废物,如实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 现场查看联单,并与经营情况记录等进行核对。 | ||||
五、转移联单制度(《固废法》第五十九条) | 13.转移联单保存齐全,并与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同期保存。 | 当年截止检查日期前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齐全。 | 根据经营情况记录簿逐一进行核对。 | ||||
14.需转移给外单位利用或处置的危险废物,全部提供或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活动。 | 利用处置过程产生但不能自行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全部提供或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逐一核对。(如核查焚烧飞灰的去向) | |||||
15.有与14中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签订的委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合同。 | 有与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签订的合同。 | 查看合同。 | |||||
六、应急预案备案制度(《固废法》第六十二条) | 16.*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环保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制定了意外事故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 有意外事故应急预案。 | 查看应急预案。 | ||||
17.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在当地环保部门备案。 | 询问当地环保部门。 | |||||
18.按照预案要求每年组织应急演练。 | 上年度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 查看应急预案演练记录。 | |||||
七、贮存设施(《固废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八条) | 19.*贮存期限不超过一年;延长贮存期限的,报经环保部门批准。 | 危险废物贮存不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经环保部门批准。 | 查看经营情况记录簿。 | ||||
20.*分类收集、贮存危险废物,未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完好无损。 | 做到分类贮存。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无破损、泄漏和其他缺陷。 | 现场查看。 | |||||
21.未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 做到分类贮存。 | 现场查看。 | |||||
八、利用处置设施(《固废法》第十三条、五十五条;《许可办法》第二十一条) | 22.*按照有关要求定期对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并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等相关标准要求。 | 监测频次符合要求,有定期环境监测报告,并且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者为达标。 监测频次不符合要求,有当年有环境监测报告(年初检查的,有上年度报告),并且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者为基本达标。 其余为不达标。 | 对照相关标准查看环境监测报告。 | 有关监测频次可按相关标准,环评及经营许可证的相关要求执行。 | |||
23.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 | 对封场的填埋场采取封闭措施,设置了永久性标记。 | 现场查看。 | |||||
九、运行安全要求(《许可办法》第五条) | 24.*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除外)入厂时进行特性分析。 | 对所接收的每种危险废物都进行了危险特性分析。 | 查看分析记录。 | ||||
25.*定期对处置设施、监测设备、安全和应急设备、以及运行设备等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应对环境监测和分析仪器进行校正和维护。 | 定期对相关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 | 查看检查和维护记录。 | |||||
26.*按照培训计划定期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培训。 | 制定了培训计划,并开展相关培训。单位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物收集、运送、暂存、 | 查看培训计划和培训记录。 | |||||
九、运行安全要求(《许可办法》第五条) | 26.*按照培训计划定期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培训。 | 利用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单位指定的危险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等各项要求;掌握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 | 查看培训计划和培训记录。 | ||||
十、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制度(《固废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许可证办法》第十八条) | 27.*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55号)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 建立了经营情况记录簿,能如实记载危险废物经营情况。 | 查看其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依据转移联单抽查若干批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情况。 | ||||
28. *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环保部门的要求,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 每年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情况。 | 查看近几年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报告。 | |||||
29.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永久保存。 | 符合保存时限要求。 | 查看其每年度的经营情况记录簿。 | |||||
30.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 发生过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能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并及时通报周边单位和居民,并向环保及相关部门报告。 | 查看其事故记录,询问当地环保部门。 | |||||
合 计 | — | ||||||
综合评估:达标 □ 基本达标 □ 不达标□ | |||||||
综合评估标准: 1.满分为60分。50分以上为达标;40-49分为基本达标;40分以下为不达标。 2.第1条、18条和30条为否决项;即该项不达标,则综合评估为不达标。 3.考核年度每次环境污染事故扣除10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人员伤亡的,则综合评估为不达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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