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要述
01 . 年利率超24%民间借贷利息不受保护
02 . 仅有支付凭证并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
03 . 约定本金预扣利息以实际交付为本金
04 . 分手费名义打的借条不受到法律保护
05 . 写借条后否认,拒绝笔迹鉴定被判赔
06 . 欠条基于其他关系形成应从其他审理
07 . 结婚期间借的钱离婚了也要共同偿还
08 . 房子作了抵押却未办理手续需担责任
09 . 行为人未作保证意思表示无保证责任
10 .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贷不予支持过户
案例详解
01 . 年利率超过24%民间借贷利息不受司法保护
基本案情
2012年,王某作为借款人向李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款10万元,月利息为2.5%。当日,李某将该笔款额支付给王某,后王某每月给付李某利息4000元,共支付4万元。现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尚欠的利息。王某辩称,月息2.5%过高,应将已支付的利息部分冲抵本金。
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约定的2.5%月息,即年利率为30%,超过了司法保护范畴,故对李某要求按照月息2.5%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另双方约定的利息并未超过36%,属自然之债,故对于王某主张对超过24%年息部分冲抵本金的抗辩不予支持。
法官寄语
本案涉及到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为民间借贷的利息划定了两条界限,设置了三个区间,年利率24%以内的利息属司法保护范畴,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利息,超出部分无效,对于年利率在24%到36%之间的部分则属于自然债务,即双方已经履行完毕的,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
02 . 仅有支付凭证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
基本案情
康某于2012年2月4日、2月6日、2月7日分三次共向孙某账户转款30万元;2012年2月9日又分两次转款17万元。现康某持五张转账凭证诉至法院,要求孙某偿还47万元借款,孙某承认已经收到该款,但否认存在借款关系,并提供了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用以证明该转款为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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