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股权激励方案实施细则(模板)

发布时间:2019-09-10 22:23:1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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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股权】激励方案实施细则

1、根据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XXXX股东会决议,公司推出员工持股期权计划,目的是与员工分享利益,共谋发展,让企业发展与员工个人的发展紧密结合,企业的利益与员工的利益休戚相关。

同时,为便于员工正确理解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方案,本实施细则中“股权”是指公司股权,【股权】是指合伙企业财产份额。

2、截至 日止,公司股权结构为 。现公司创始股东为了配合和支持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设立 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称“ × × × 合伙企业”)持有公司 %股份,自愿出让该合伙企业【股权】对受激励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进行期权激励。激励【股权】份额为

3、本实施细则经公司 月【 】日股东会通过,于

月【 】日颁布并实施。

1、关于激励对象的范围

1.1 与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且在签订《【股权】期权激励合同》之时劳动关系仍然合法有效的员工;

1.2由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批准的其他人员。

1.3 对于范围之内的激励对象,公司将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确定激励对象的具体人选。

1.4 对于确定的激励对象,公司立即安排出让【股权】的创始股东与其签订《【股权】期权激励合同》。

2、关于激励【股权】

2.1 为签订《【股权】期权激励合同》,创始股东自愿出让部分 × × ×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以下简称“激励【股权】”)以作为【股权】激励之【股权】的来源。

2.1.1 激励【股权】在按照《【股权】期权激励合同》行权之前,不得转让或设定质押;

2.1.2 激励【股权】在本细则生效之时设定,在行权之前处于锁定状态,但是:

2.1.2.1 对于行权部分,锁定解除进行【股权】转让;

2.1.2.2 在本细则适用的全部行权完毕之后,如有剩余部分,则锁定解除全部由创始股东赎回。

2.2 激励【股权】的数量由公司按照如下规则进行计算和安排:

2.2.1合伙企业【股权】总数为

2.2.2 【股权】激励比例按照如下方式确定:

2.3该【股权】在在预备期启动之后至激励对象行权之前,其所有权及相对应的表决权归创始股东所有,但是相应的分红权归激励对象所享有。

2.4该【股权】在充分行权之后,所有权即转移至激励对象名下。

2.5 该【股权】未得全部行权或部分行权超过行权有效期,则未行权部分的【股权】应不再作为激励【股权】存在。

2.6 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完毕后,公司可以按照实际情况另行安排新【股权】激励方案。

3、关于期权预备期

3.1 对于公司选定的激励对象,其【股权】认购预备期自以下条件全部具备之后的第一天启动:

3.1.1 激励对象与公司所建立的劳动关系已满X年,而且正在执行的劳动合同尚有不低于[XX]月的有效期;

3.1.2 激励对象未曾或正在做出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劳动合同规定或约定的行为;

3.1.3公司其他针对激励对象个人特殊情况所制定的标准业已达标;

3.1.4 对于有特殊贡献或者才能者,以上标准可得豁免,但须得到公司股东会的决议通过。

3.2 在预备期内,除公司按照股东会决议的内容执行的分红方案之外,激励对象无权参与其他任何形式或内容的股东权益方案。

3.3激励对象的【股权】认购预备期为 年。但是,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激励对象的预备期可提前结束或延展。

3.3.1 预备期提前结束的情况:

3.3.1.1 在预备期内,激励对象为公司做出重大贡献(包括获得重大职务专利成果、挽回重大损失或取得重大经济利益等);

3.3.1.2 公司调整【股权】期权激励计划;

3.3.1.3 公司由于收购、兼并、上市等可能控制权发生变化;

3.3.1.4 激励对象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发生解除或终止的情况;

3.3.1.5 激励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3.3.1.6 在以上3.3.1.13.3.1.3的情况下,《【股权】期权激励合同》直接进入行权阶段。在以上3.3.1.43.3.1.5的情况下,《【股权】期权激励合同》自动解除。

3.3.2 预备期延展的情况:

3.3.2.1 由于激励对象个人原因提出迟延行权的申请(不包括未及时提出第一次行权申请的情况),并经公司股东会决议批准;

3.3.2.2 公司处于收购、兼并或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交易行为时期,并且按照投资人的要求或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锁定【股权】,致使行权不可能实现;

3.3.2.3 由于激励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的规章制度(以下简称“违规行为”),公司股东会决议决定暂缓执行《【股权】期权激励合同》,在观察期结束后,如激励对象已经改正违规行为,并无新的违规行为,则《【股权】期权激励合同》恢复执行。

3.3.2.4 上述情况发生的期间为预备期中止期间。

4、关于行权期

4.1 在激励对象按照规定提出了第一次行权申请,则从预备期届满之后的第一天开始,进入行权期。

4.2 激励对象的行权必须发生在行权期内。超过行权期的行权申请无效。但是,对于行权期内的合理的行权申请,创始股东必须无条件配合办理所有手续。

4.3 激励对象的行权期最短为【 】个月,最长为【 】个月。

4.4 如下情况发生之时,公司股东会可以通过决议批准激励对象的部分或全部【股权】期权提前行权:

4.4.1公司即将发生收购、兼并或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交易行为;

4.4.2在行权期内,激励对象为公司做出重大贡献(包括获得重大职务专利成果、挽回重大损失或取得重大经济利益等);

4.5 如下情况发生之时,公司股东会可以通过决议决定激励对象的部分或全部【股权】期权延迟行权:

4.5.1由于激励对象个人原因提出迟延行权的申请;

4.5.2 公司处于收购、兼并或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交易行为时期,并且按照投资人的要求或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锁定【股权】,致使行权不可能实现;

4.5.3 由于激励对象发生违规行为,公司股东会决议决定暂缓执行《【股权】期权激励合同》,在观察期结束后,如激励对象已经改正违规行为,并无新的违规行为,则《【股权】期权激励合同》恢复执行;

4.5.4 上述情况发生的期间为行权期中止期间。

4.6 由于激励对象发生违规行为导致违法犯罪、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违反《【股权】期权激励合同》的约定,则公司股东会可以通过决议决定撤销激励对象的部分或全部【股权】期权。

5、关于行权

5.1 在《【股权】期权激励合同》进入行权期后,激励对象按照如下原则进行分批行权:

5.1.1 一旦进入行权期,激励对象即可对其【股权】期权的XX%申请行权,公司创始股东应无条件配合;

5.1.2 激励对象在进行第一期行权后,在如下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可

以申请对【股权】期权的XX%进行行权,公司创始股东应无条件配合:

5.1.2.1 自第一期行权后在公司继续工作2年以上;

5.1.2.2 同期间未发生任何4.5 4.6所列明的情况;

5.1.2.3 每个年度业绩考核均合格;

5.1.2.4 其他公司规定的条件。

5.1.3激励对象在进行第二期行权后,在如下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可

以申请对【股权】期权其余的XX%进行行权,公司创始股东应无条件配合:

5.1.3.1 在第二期行权后,在公司继续工作2年以上;

5.1.3.2 同期间未发生任何4.5 4.6所列明的情况;

5.1.3.3 每个年度业绩考核均合格;

5.1.3.4 其他公司规定的条件。

5.2 每一期的行权都应在各自的条件成就后【3】个月内行权完毕,但是双方约定延期办理手续、或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情况除外。

5.3 在行权完毕之前,激励对象应保证每年度考核均能合格,否则当期期权行权顺延1年。1年后如仍未合格,则公司股东会有权取消其当期行权资格。

5.4 每一期未行权部分不得行权可以选择部分行权,但是没有行权的部分将不得被累计至下一期。

5.5 在每一期行权之时,激励对象必须严格按照《【股权】期权激励合同》的约定提供和完成各项法律文件。公司和创始股东除《【股权】期权激励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外,还应确保取得其他股东的配合以完成激励对象的行权。

5.6 在每次行权之前及期间,上述4.4 4.54.6的规定均可以适用。

5.7 在每一期行权后,创始股东的相应比例的【股权】转让至激励对象名下,同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办法证明其取得【股权】数的《【股权】证》。该转让取得政府部门的登记认可和公司章程的记载。创始股东承诺每一期的行权结束后,在3个月内完成工商变更手续。

6、关于行权价格

6.1 所有的【股权】期权均应规定行权价格,该价格的制定标准和原则非经公司股东会决议,不得修改。

6.2 针对每位激励对象的【股权】期权价格应在签订《【股权】期权激励合同》之时确定,非经合同双方签订相关的书面补充协议条款,否则不得变更。

6.3 按照公司股东会 月【 】日股东会决议,行权价格参照如下原则确定:

6.3.1 对于符合【 】条件的激励对象,行权价格为

6.3.2 对于符合【 】条件的激励对象,行权价格为

6.3.3 对于符合【 】条件的激励对象,行权价格为

7、关于行权对价的支付

7.1 对于每一期的行权,激励对象必须按照《【股权】期权激励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行权对价,否则创始股东按照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款项与应付款的比例完成【股权】转让的比例。

7.2 如激励对象难于支付全部或部分对价,其应在行权每一期行权申请之时提出申请。经公司股东会决议,激励对象可能获缓、减或免交对价的批准。但是,如果激励对象的申请未获批准或违反了该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则应参照上述7.1条的规定处理。

8、关于赎回

8.1 激励对象在行权后,如有如下情况发生,则创始股东有权按照规定的对价赎回部分或全部已行权【股权】:

8.1.1 激励对象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发生解除或终止的情况;或 8.1.2 激励对象发生违规行为导致违法犯罪、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违反《【股权】期权激励合同》的约定;或

8.1.3 激励对象的岗位或职责发生变化,激励对象为公司所做贡献发生严重降低。

8.2 对于行权后两年内赎回的【股权】,创始股东按照行权价格作为对价进行赎回。对于行权后两年之外赎回的【股权】,创始股东按照公司净资产为依据计算【股权】的价值作为对价进行赎回。

8.3 赎回为创始股东的权利但非义务。

8.4 创始股东可以转让赎回权,指定第三方受让激励对象退出的部分或全部【股权】。

8.5对于由于各种原因未行权的激励【股权】,创始股东可以零对价赎回。该项赎回不得影响本细则有效期后仍有效的行权权利。

8.68.5条的规定之外,在赎回之时,激励对象必须配合受让人完成【股权】退出的全部手续,并完成所有相关的法律文件,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受让方按照【股权】市场价值支付赔偿金。

9、关于本实施细则的其他规定

9.1 本实施细则的效力高于其他相关的法律文件,各方并可以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解释包括《【股权】期权激励合同》在内的其他法律文件。

9.2 本实施细则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X年,但未执行完毕的【股权】期权仍可以继续行权。

9.3 本实施细则可按照公司股东会决议进行修改和补充。

9.4 本实施细则为公司商业秘密,激励对象不得将其泄密,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不再享有任何行权权利。

9.5. 对于本实施细则,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3a6735a29ea81c758f5f61fb7360b4c2e3f2ae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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