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基本内容
发布时间:2010-10-0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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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专题培训讲稿
第一部分 《保密法》修订背景、意义
一、保密法修订背景
(一)保密工作形势发生变化,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随着我国信息化建设快速推进和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发展,保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一是国家秘密的存在形态和运行方式发生巨大变化。涉密载体由纸介质形式为主发展到声、光、电、磁等多种形式,泄密的渠道增多、同时风险加大、危害加重,这些情况的出现,传统的“三铁一器”已远远不够,亟需对现代通信和互联网条件下存储、处理和传输国家秘密的规定进行补充完善;
二是保密工作的对象、领域和环境发生深刻变化。比如,一些新的经济和社会组织进入涉密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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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人员流动性增强、流向复杂管理难度加大,需要对机关、单位和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进行修订。
三是信息公开与信息安全之间出现了一些矛盾冲突,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解除等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四是窃密、泄密违法行为日益复杂多样,现行保密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较为原则,不能适应保密工作的需要。
(二)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做好新形势下的保密工作,对加强保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近年来,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就加强新形势下的保密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提出明确要求,中央保密委员会精心部署、狠抓落实,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推进保密工作理论和制度创新,保密工作实践中的创新成果,需要通过修改保密法来加以提升和体现。
(三)对保密法的修订完善,也是依法行政,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
十几年来,根据《保密法》制订的有关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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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规、规章、制度,在实践中证明是正确的内容,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以丰富和完善保密法律体系。
保密法的修订过程:
1995年12月中央正式决定修改保密法,历时近15年,分起草、修改、审议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6-2006),由国家保密局起草修订方案。2007年报国务院。
第二阶段(2007-2009),由国务院法制办修改。2009年4月1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三阶段(2009-2010),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三次审议并最终通过。
二、修订颁布保密法的意义
第一,修订颁布保密法,是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迫切需要;
第二,修订颁布保密法,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保密工作方针政策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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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修订颁布保密法,是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
第二部分 法条讲解
新修订《保密法》对原法大多数条款都作了修改,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共6章53条,比原法增加了1章18条。第一章总则,共8条;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及密级,共12条;第三章保密制度,共20条;第四章监督管理,共7条;第五章法律责任,共4条;第六章附则,共2条。
第一章 总则
本章共8条,主要规定立法宗旨,国家秘密概念、适用范围、保密工作方针、保密工作管理体制,机关、单位保密工作职责、保密工作的基本要求及保密奖励制度。 新增改内容:1.明确规定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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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3);2.修订完善了保密工作方针(4);3.规定了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7)
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事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本条是关于立法宗旨的规定。有三层含义: 第一,保密立法是为了在新形势下加强保密工作,更好地“保守国家秘密”,这是制定本法的直接目的。保守国家秘密是一种国家责任和国家行为,必须通过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加以实施和规范,因此它是制定本法的直接目的。
第二,保密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家秘密是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一种信息表现形式,也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只有依法加强对国家秘密的保护,才能切实维护好国家安全和利益。
第三,保密要“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即保密要服从、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提供保障。它是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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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保密工作的根本目标。
保密工作历来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在新的历史时期,只有切实做好保密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才能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国家秘密必须具备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第一,“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是构成国家秘密的实质要素,是区别国家秘密与非国家秘密的主要标准。
秘密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根据涉及的利益不同,可以分为: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而“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这一特征是区别其它三种秘密的主要特征。
第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是构成国家秘密的程序要素(特征)。一项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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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为国家秘密,才具有法律地位,受到法律保护。
“法定程序”包括:定密依据、权限、方法和步骤。
“依照法定程序”,是指根据定密权限,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国家秘密的秘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并做出国家秘密标志,做到权限法定、依据法定、内容法定、标志法定。
第三,“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是构成国家秘密的时空要素(特征)。这就表明,国家秘密应当限定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在一定时间内”表明国家秘密有一个从产生到解除的过程,并非一成不变。“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表明国家秘密应当限定在一个可控的范围内,这也是秘密之所以成为秘密的关键。因此机关、单位在确定国家秘密密级的同时应当确定其知悉范围,并采取严格保密措施,使之不超出限定的知悉范围。
国家秘密的上述三个组成要素或基本特征是互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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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缺一不可的。如,某一事项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又必须限制知悉范围,但未经法定程序确定,就无法作为国家秘密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第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的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1.第一款确立了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原则(新增内容)。当今世界对信息制控权的争夺十分尖锐复杂。这次修订保密法的主要目的就是要依法加强对国家秘密保护,国家秘密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必须受到法律保护。总则部分明确宣示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有利于明确保守国家秘密的国家责任,有利于强化机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特别是涉密人员的保密职责,有利于增强机关、单位和公民的保密意识。
2.第二款明确保密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保密法律义务是宪法义务的具体化。义务主体包括一切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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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
根据知悉范围和承担义务不同,分为两大类: ①“知悉范围主体”,应当依法保守、保护所知悉、管理的国家秘密;
②“知悉范围外主体”,不得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家秘密载体,在国家秘密安全受到威胁时应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
第三款 明确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主要包括:1.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2.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3.境内外一切组织、机构和人员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和行为等。对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按照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条 保守国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