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城镇居民的汽车贷款需求,规范个人汽车贷款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及某银行贷款管理基本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汽车贷款是指某银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第三条 个人汽车贷款所购车辆按用途可以划分为自用车和商用车。自用车是指借款人申请汽车贷款购买 、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 商用车是指借款人申请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
第四条 办理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的各支行应遵循‚先存后贷、贷款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期限、利率和限额
第五条 个人汽车贷款贷款期限按借款人性质由支行确定,但最长不超过 2 年(含 2 年)。
第六条 个人汽车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期限利率,不得下浮。并应根据贷款风险及同业竞争情况在基准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
第七条
(一)借款人以国库券、金融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本支行出 具个人存单质押的,或银行、保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 20%,借款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 80%。
(二)以借款人或第三方不动产抵押以所购车辆抵押申请贷款的, 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 30%,借款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 70%。
(三)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银行、保险公司除外),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 40%,借款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 60%
(四)采用车辆抵押+经销商【厂商】连带保证担保方式的,除须落实车辆低押外,还须由汽车生产厂商或经销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人、借款人与保证人应当签订保证合同,并明确以下事项:
1、保证金。保证人须在我行开立保证金账户,并按约定存入保证金。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且最低不得低于担保贷款余额的 5%。如保证人信用等级在 A 级以上,保证金比例可适当降低。但应按该企业担报余额 20%,低减其综合授信额度。
工程机械汽车生产厂商或经销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金账户 余额不得低于担保贷款余额 10%,且不得低于 100 万元。
2、全额归还贷款本息。一旦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保证人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及时全额归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
3、垫资续保。如借款人贷款期间未能如期续保,同意垫付借款人续保费用。
第三章贷款程序
第八条 贷款支行与汽车经销商签订个人汽车贷款合作协议。贷款支行应在汽车生产厂家推荐基础上,根据汽车经销商的资金实力、市
场占有率和信誉进行初选后指定特约汽车经销商(以下称经销商),与经销商签订开展个人汽车贷款的银企合作协议。选择经销商的条件包括:
(一)有合法经营资格;
(二)在支行开立结算帐户;
(三)有一定的汽车市场销售网络;
(四)能提供支行认可的抵押、质押和保证担保。
第九条 贷款申请。申请个人汽车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个人。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个人贷款对象为年满 18 周岁且一般不超过 55 周岁(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的中国公民;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能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3、在贷款支行开立储蓄存款户,并存入不少于规定数额的购车首期款;
4、能为购车贷款提供贷款支行认可的担保措施;
5、愿意接受贷款支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6、借款人单户(含配偶)在我行的个人汽车贷款不超过 2 笔(已结清贷款除外);
借款人必须向贷款支行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如实填写的,《某银行个人汽车贷款申请表》;
2、与汽车经销商签订购车协议;
3、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证明,已婚者应当提供配偶的上述材料;
4、个人收入证明【如个人纳税证明、工资薪金证明、其他营运收 入证明、在我行或他行近 6 个月内的平均金额资产证明;含存款】; 5、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抵押物 还须提交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估价保险文件,质物还须提供权力证 明文件,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文件。已向保险公司投保形式进行还款担 保的,应提交保险公司同意为其办理分期偿还购车贷款保证保险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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