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以未在借名买房合同签字为由不同意办理过户登记

发布时间:2019-05-30 13:53:4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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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以未在借名买房合同签字为由不同意办理过户登记

李松律师专注于房地产法研究和应用,精通借名买房、房屋确权、二手房、商品房、央产房、已购公房、经济适用房、婚姻房屋、拆迁安置房、房地产合作开发、土地转让、承包纠纷、等各类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处理。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立了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诉讼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公众号:北京房产律师李松

原告李女士诉称:

坐落于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北小街×号院×号楼×单元×号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是原告借被告权某(原告之子)之名购买,因当时原告年龄较大无法申请银行贷款,故而借用了被告权某名义购买并申请了银行贷款。购房首付款138105元由原告所出,之后所有的手续包括办理入住、偿还银行贷款均由原告办理,后期偿还银行贷款月供都是原告将钱款存入被告权某的账户还款至今,月均还款1700元左右。诉争房屋所有出资均为原告所出,所有手续均由原告掌握,交纳首付款及月供还款的银钱收据及银行凭条也由原告掌握。现房屋贷款已经结清具备过户条件,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北小街×号院×号楼×单元×号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将房屋登记至原告名下;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权某辩称:

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与被告权某确实就诉争房屋签订过借名买房合同。

被告张女士辩称: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具体理由如下:二被告于1998年结婚,诉争房屋是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属于二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与被告权某系母子关系,二人书写的证明无被告张女士的签字,被告对此证据亦不知情,该借名买房的证明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

法院查明:

原告李女士与被告权某系母子关系,被告权某与被告张女士系夫妻关系,二被告于1998918日登记结婚。坐落于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北小街×号院×号楼×单元×号房屋即诉争房屋所有权人系被告权某,该房于2001年以被告权某名义购买,购买时申请银行按揭贷款,贷款已于20151225日还清,诉争房屋抵押登记于2016113日注销。

原告李女士提交了交款人为被告权某的购房首付款及尾款收据,被告权某名下的还房贷活期存折支取记录复印件,户名为被告权某的存款凭条,付款方户名为原告李女士、收款方户名为被告权某的转账凭条,户名为原告李女士的取款凭条,原告李女士以其持有的上述证据用以证明诉争房屋的首付款及银行月供还款均由其交纳、还款。对上述证据,被告权某均认可;被告张女士对收据,存、取款凭条,转账凭条的真实性均认可,但不认可购房款均由原告李女士支付。被告张女士认为,原告与二被告在一起共同居住生活,原告不能以持有收据、凭条来证明实际交款情况,原告李女士确实给被告权某账户转账,但该转账可视为原告对二被告的赠与。被告张女士对被告权某名下的还房贷活期存折支取记录复印件真实性不认可。

原告李女士还提交了署名为被告权某的《收条》一张,内容为:“今收到母亲李女士交给我用于购买东城区民安危改区一区×号楼×单元×层×号住房的首付款人民币共计138105元,由我帮助存入银行。权某2001.12.28”。对该证据,被告权某认可其真实性;被告张女士对其真实性和关联性均不认可。

原告李女士另提交了《证明》一张,内容为:“因母亲李女士年岁较大,无法在银行办理贷款,我同意母亲李女士以我的名义贷款购买位于东城区民安危改区一区×号楼×单元×层×号住房,等母亲贷款还清后再将所购住房过户给母亲李女士。权某2001.12.1李女士见证人:权x1”。对该证据,被告权某认可其真实性;被告张女士表示从未见过该证据,也未听说过被告权某与原告李女士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约定,对该证据真实性不认可。即使确实存在该《证明》,因《证明》中并无被告张女士的签字,损害了被告张女士的利益。

诉讼中,被告张女士因质疑《证明》的笔迹形成时间,故申请对《证明》上的全部手写字迹是否于2001121日书写形成进行鉴定。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16330日出具了司鉴中心[2016]技鉴字第400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无法判断检材《证明》上的全部手写字迹是否于2001121日书写形成。

庭审中,二被告表示现夫妻感情存在问题,曾有过两次离婚诉讼,均撤诉。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137********)认为:

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诉争房屋系2001年购买登记在被告权某名下,属被告权某与被告张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李女士以其与被告权某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为由主张将诉争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原告李女士与被告权某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即《证明》中并无被告张女士签字,故二人签署的该借名买房合同对被告张女士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亦不能证明其有理由相信被告权某的行为是二被告的共同意思表示,自己属善意第三人。现被告张女士作为诉争房屋的共有权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3370987b80d6c85ec3a87c24028915f804d848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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