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领导陪餐制度样本

发布时间:2020-08-11 01:04:1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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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领导陪餐制度

根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和上级有关要求, 为让在校学生吃得舒心, 家长放心, 确保食堂食品安全, 进一步提高食堂饭菜质量和服务水平, 保障学生在食堂的饮食安全, 制定我校餐厅学校领导陪餐制度, 每餐均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 做好陪餐记录, 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 陪餐领导按值班表准时到餐厅陪餐, 随同学生一起就餐, 并负责维持食堂学生就餐秩序和纪律。同时要加强对食堂陪餐情况的检查, 定期通报检查情况。

2、 陪餐领导必须提前30分钟进入食堂, 首先检查食品卫生, 其次负责对所食用饭菜的外观、 口味、 质量等进行认真评价, 并对食堂卫生环境、 从业人员工作情况等进行监督。

3、 陪餐领导要检查食堂所有餐具是否消毒、 是否严格执行饭菜留样管理规定, 对不符合餐饮管理规定的情况应当立即指出, 并要求食堂管理人员及时整改纠正, 并敦促食堂管理人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4、 陪餐领导当餐食用食物10分钟后无不良反应, 应在登记表中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登记, 填写当天日志, 并做好陪餐记录; 若有不适情况反应, 迅速上报餐厅分管领导和校长, 同时抽调餐厅工作人员, 迅速阻止其它人不得食用, 并对当餐同类食品就餐学生进行跟踪观察。

5、 陪餐领导陪餐时要高度的责任心, 以确保广大师生的就餐安全, 否则, 一旦出现食物中毒等安全事故, 将严厉追究陪餐人员责任, 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6、 陪餐领导及时发现收集就餐学生的意见和建议, 为学校食堂发展献计献策, 努力改进学生就餐质量。

附: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全文)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 加强监督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 幼儿园( 以下统称学校) 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 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集中用餐是指学校经过食堂供餐或者外购食品( 包括从供餐单位订餐) 等形式, 集中向学生和教职工提供食品的行为。

  第三条学校集中用餐实行预防为主、 全程监控、 属地管理、 学校落实的原则, 建立教育、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等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学校集中用餐应当坚持公益便利的原则, 围绕采购、 贮存、 加工、 配送、 供餐等关键环节, 健全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 保障食品安全, 促进营养健康。

  第五条学校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健康中国战略要求, 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落实校园食品安全责任, 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统一领导、 组织、 协调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对工作, 将学校食品安全纳入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第七条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作为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 推进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 加强评价考核; 指导、 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 降低食品安全风险, 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提升营养健康水平, 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八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 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 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九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 对学校提供营养指导, 倡导健康饮食理念, 开展适应学校需求的营养健康专业人员培训; 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的知识教育, 依法开展相关疫情防控处理工作; 组织医疗机构救治因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第十条区域性的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 妇幼保健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根据职责或者相关主管部门要求, 组织开展区域内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监测、 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等工作。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成立学生营养健康专业指导机构, 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膳食营养指南和健康教育的相关规定, 指导学校开展学生营养健康相关活动, 引导合理搭配饮食。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学校校园及周边地区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定期对学校食堂、 供餐单位和校园内以及周边食品经营者开展检查; 每学期应当会同教育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 督促指导学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第三章学校职责

  第十二条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 园长) 负责制。

  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 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 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

  第十三条中小学、 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 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 做好陪餐记录, 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有条件的中小学、 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 健全相应工作机制, 对陪餐家长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配备专( 兼) 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 建立并落实集中用餐岗位责任制度, 明确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责任。

  有条件的地方应当为中小学、 幼儿园配备营养专业人员或者支持学校聘请营养专业人员, 对膳食营养均衡等进行咨询指导, 推广科学配餐、 膳食营养等理念。

  第十五条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要求, 定期接受培训与考核, 学习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标准和其它相关专业知识。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 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食品进货来源、 供餐单位等信息, 组织师生家长代表参与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管理和监督。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2d64f7ca4c30c22590102020740be1e640ecc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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