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更新规字〔217〕3号 广州市旧村庄全面改造成本核算办法
>>>>>广州市城市更新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旧村庄全面改造成本核算
办法的通知
统一编号
61
GZ03201701
文穗更新规字号
〔2017〕3号
文件类型
新局
市城市更
发布机关广州市城市更新局
发文日期2017-12-29实施日期2017-12-29
2019-12-2
失效日期
8
穗更新规字〔2017〕3号
广州市城市更新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旧村庄全面改造成本核算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旧村庄全面改造成本核算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
行中遇到的问题,径向市城市更新局反映。
广州市城市更新局
2017年12月29日
广州市旧村庄全面改造成本核算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旧村庄全面改造成本核算标准,规范旧村庄全面改造成本的
核算方式,科学测算项目改造成本,根据《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和《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项目实施方案编制
和审核阶段对旧村庄进行的全面改造复建安置成本核算。
>>>>第三条旧村庄全面改造成本主要包括前期费、临迁费、拆运费、复建费、农转用
及不可预见费等。
前款所称前期费是指包含基础数据调查费、片区策划方案编制费、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费在内的项目前期工作费用。
第四条现状建筑拆运费按不高于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核算(包括含拆卸、余泥排
放等费用);搬家补偿费按每户2000元的标准核算(含搬出、搬进费用);屋内装有电话、有线电视等设施需迁移的,按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计算迁移费。
第五条历史建筑保护费用(迁建或修缮)根据具体的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确定,并
计入改造成本。
第六条在不突破规划建筑总量的情况下,旧村庄改造范围内安置住宅复建总量按
照“栋”或者“户”两种方式进行核定。住宅复建总量不含住宅公建配套建筑面积。
(一)以“栋”的方式核定的,住宅复建总量按照每栋住宅280平方米乘以改造范围内合法住宅建筑的总栋数,或以合法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的3.5倍,并以不超过10%的比例上浮后核定。
(二)以“户”的方式核定的,住宅复建总量按照每户280平方米乘以改造范围内的总户数进行核定。“户”的核定标准按照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以上所称“合法住宅建筑”指有房屋产权证、村镇建房许可证、宅基地证、2007年6月30日前的有关批准使用房屋宅基地的证明或区政府实施村民建房登记管理的证明等文件的住宅建筑。
第七条旧村庄改造范围内安置住宅复建改造成本的核定有以下几种情形:(一)合法住宅建筑与2007年6月30日前建成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批准的三层半以下住宅建筑的总量不超过核定复建总量的,准予按照按1:1复建,并计入改造成本;其与复建总量差额可作为安置住宅权益面积予以复建,权益面积建安费用由村民自筹,不计入改造成本。
(二)合法住宅建筑与2007年6月30日前建成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批准的三层半以下住宅建筑的总量超过核定复建总量的,按核定复建总量复建,超出面积可按房屋重置价给予
>>>>货币补偿,或在不超过集体经济物业复建总量的前提下,可按照住宅租金收益和物业租金收益相当的原则,按比例折算转化为集体商业物业,计入改造成本。
(三)2007年6月30日前建成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批准的三层半以下住宅建筑的总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