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协议(详细版)

发布时间:2020-07-13 18:08:1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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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借款合同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甲方(岀借人):

身份证号: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

借款人因 需要,向出借人借款,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借款合同,以资共 同遵守

第一章 借款金额

第一条 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资金人民币 (大写) (¥ 元)

第二章 借款期限及用途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 _个月,自 月_日起至 月—日

止。借款实际发放日与借款起始日不一致的, 借款起始日以借款实际发放日为准, 借款期限随之

第三章 借款利率及支付方式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借款月利率为 %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采用以下 方式归还:

1 )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利息按月支付,到期利随本清。每月利息人民币 元。如涉及

到按日计算利息,日利率二月利率+ 30。付息日为每月的 ,还本日为借款到期 日。

2)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偿还借款本息。 每月还款额为人民币 (大

写) (¥ 元)。还款日为每月 日。

第六条 借款人应当将借款本金和利息等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到出借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账户信

息如下:

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第四章 借款的发放

第七条借款人符合出借人要求的借款发放条件并办妥相应借款及担保手续后,出借人在个工作

日内放款。双方一致同意,岀借人将借款通过转账方式汇入借款人以下账户, 转账一旦成功,即

视为借款已被借款人提取和使用。

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第五章 借款人债务范围及清偿顺序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借款及所涉债务系指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 和担保权利所花费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保全费、诉讼或仲 裁费、送达费、执行费、保管费、过户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第九条 出借人依本合同和相应担保合同所获得的用以清偿债务的款项,原则上按照先清偿实现 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 再清偿违约金、 赔偿金, 之后清偿利息, 最后清偿本金的顺序进行清偿。

第六章 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

第十条 借款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 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借款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第十二条 借款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出借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 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出借人隐瞒可能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

第七章 出借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出借人有权对借款人的借款使用情况、经营情况和财务资金状况、负债和对外担保、 重大健康状况、婚姻、工作、收入、住所、个人财产等信息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借款人应给 予配合并按时如实提供出借人要求的有关资料和报告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 出借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第十五条 对借款人存在逃避出借人监督、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恶意逃废债务或其他严重违约 行为时, 出借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 并有权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催收, 出借人作出的 通报和公告行为视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

第八章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借款挪作他用。借款人应 承担本合同项下所有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保险费等。

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 金额和币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第十八条 借款人在出现和可能出现影响其还款能力的行为或事件时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出借 人。

第十九条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如有)发生不利于出借人债权的变化时,借款人应按出借人的要 求及时提供出借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第九章 提前还款

第二十条 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提前向出借人提出申请,经出借人同意后,双方应另行签 订书面协议,载明双方权利与义务。未经岀借人同意,借款人不得提前还款。

第十章 担保方式

第二十一条为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能得到清偿,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措施(包括但 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具体担保事宜以相应的担保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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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借款人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或承诺与保证的均构成违约,岀借人有权停止支付借 款人尚未交付的借款,单方面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到

期借款本金并结清利息,并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借款本金 %的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借款人自逾期之日按照逾期清偿本息的 %/日按日计收

逾期违约金,直至清偿完毕之日。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还款的,应当承担岀借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该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第十二章 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五条 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和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向岀借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十三章

第二十六条 联系人信息 出借人 借款人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

第二十七条 关于送达的特别约定

(1) 本合同第二十六条中双方预留的联系地址系双方送达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发生纠纷

时相关文件及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2) 本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包括非诉阶段和争议进入仲裁、 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

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法院可直接通过邮寄或其他方式向双方预留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

(3) 任何一方的送达地址变更的,应在变更当日书面通知对方。

4)因一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或

仲裁机构(若争议已经入司法程序解决)、 拒收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相关文件 或法律文书未能被该方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 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5)双方一致同意采用传真、电子邮箱、移动通讯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送达,产生上述 地址送达的同样法律效果。采用传真、电子邮箱、 移动通讯等方式送达的,发送之日即为送达之 日。

6)本条约定的送达条款属于本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有效送达地址的确认和解决争议方法的 条款, 本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不影响本条的效力, 双方均须依合同约定承担有效送达的

法律后果。 任何一方变更其联系方式或地址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 否则另一方仍有权将变更前 的联系方式视为有效。

第十四章 合同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经合同双方签名或盖章后成立,自出借人支付出借款项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条款或协议构成本 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除变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变更部 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条款仍然有效。

第三十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

甲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19db45b094c2e3f5727a5e9856a561252d321b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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