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公安局( )
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
起诉意见书
XX公诉字『20XX』第 号
犯罪嫌疑人XX,男,汉族,19XX年8月16日生,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XX省XX县XX乡XX村。无业。该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XX年9月3日被我局刑事拘留。经X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XX年9月20日被依法逮捕。
犯罪嫌疑人XX盗窃一案,由被害人XX于20XX年9月3日报案至我局。我局经过审查,于当日立案进行侦查。犯罪嫌疑人XX已于20XX年9月3日被我局抓获归案。犯罪嫌疑人XX涉嫌盗窃案,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20XX年9月3日凌晨2时许,犯罪嫌疑人XX窜至XX区XX北街,乘四下无人,爬上XX市XX有限公司二楼,从窗户钻入XX公司办公室,盗走办公桌上的一台联想BTO笔记本电脑后,被金盾护卫中心工作人员抓获,扭送至公安机关。经估计鉴定,该笔记本电脑价值6500元(陆仟伍佰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报案记录,被害人证言,证人证言以及涉案赃物,物品估价鉴证等,犯罪嫌疑人XX亦供认不讳。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XX利用秘密窃取的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局长:
二○XX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1.本案卷宗壹卷
2.犯罪嫌疑人XX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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