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农产品的范围

发布时间:2020-10-10 04:20:5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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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农产品的范围

初级农产品的范围

(一)食品与食用农产品的联系和区别。

《食品XX》第九十九条规定: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 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 但是不包括以

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XX》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供食用的源于 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简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 产品质量XX》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 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既有联系又有区 别。二者的联系在于,从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定、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公布的角度来看,食用农产品与食品都受《食品 XX》的调整,可以

按同类产品看待。然而,从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角度来看,食品受《食 品XX》、《食品XX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等法规调整,食用农产品受《农产品质量 XX》调整,二者是相对应 的两类产品。

(二)如何界定食品与食用农产品。

1、参照有关法规界定。《农产品质量 XX》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

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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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以上规定只是一个笼统的规定,没有做具体的 划分。笔者认为,界定食用农产品的范围应站在质量安全的角度,依 据《食品XX》、《农产品质量XX》的立法精神,参照《产品质量法》、 原《食品卫生法》、《工业产品生产 XX管理条例》等涉及质量安全 的相关法规,重点把握四个要点:一是在农业生产活动中直接获得的 未经加工的供人食用的产品都是食用农产品。 二是为了便于利用、销

售经过清洗、分拣、晾干、晒干、打蜡、脱粒、宰杀、腿毛、剥皮、 净化、粉碎、分割、XX、冷冻、包装等简单处理的未改变其基本自然 性状和化学性质的可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属食用 农产品XX。三是原《食品卫生法》要求办理“卫生 XX”后才能经营 的产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四是被列入工业生产 XX目录的产品不属 于食用农产品。

食用农产品的具体范围可参照如下种类界定:粮油作物。是指小麦、 稻谷、大豆、杂粮(含XX、绿豆、赤豆、蚕豆、豌豆、养麦、大麦、

XXXXXX、小米、XX)、鲜山芋、山芋干、花生果、XX、芝麻、葵 花籽、其他籽(仁)。瓜、果、蔬菜。是指自然生长和人工培植的瓜、 果、蔬菜,包括农业生产者利用自己种植、采摘的产品进行简单加工 的瓜、果干品,如枸杞等,以及瓜籽、XX。食用菌。是指自然生长和 人工培植的食用菌,包括鲜货、干货以及农业生产者利用自己种植、 采摘的产品进行简单XX、烘干、包装的鲜货和干货。肉类产品。是 指经过宰杀、腿毛、清洗、分割、冷藏、冷冻的动物产品及其附属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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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如猪肉、猪下水等等。动物产生产品。如:禽蛋、鲜奶、蚕茧、 燕窝、XXXX、蜂产品、麝香、蛇毒等等。水产品。包括农业生产者 捕捞收获后进行简单冷冻、腌制和自然干制品。XX。是指从茶树上采 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 初制的茶。此外,竹笋、芦笋等可食用的林产品也属食用农产品。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0d60d77ed3a87c24028915f804d2b160a4e869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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