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设立及问题探讨

发布时间:2021-01-3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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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简称中国基业协会201625日发布

基于此要求之下,正确理解「具有境外股东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的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则为第一要

一、外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市场准入


外资进入中国市场是否为中国法律、法规或政策所允许,首先应当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2015年指导目录》进行判断。根据2015年指导目录》外资进入中国市场的产业领域分为「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领域,不在此三类范围的其他属于「允许类」,是外商投资适用有关政策的重要依据。



根据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答记者问的内容,目前我国对外商投资项目

而外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管理或股权投资管理等私募基金管理企业所涉及的类别,根据《2015年指导目录》的规定,外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属于归类为限制类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在中国开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 然而为兑现第七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2015623、第七次中英经济财金对话(2015921、第八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201666关于对外开放的承诺,证监会、基金业协会于20166月宣布符合条件的外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中国大陆境内开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

可以发现,《2015年指导目录》与证监会、基金业协会在此方面的规定存在不一致,本文将于后段进行讨论。


除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外,创业投资管理或股权投资管理两类外资私募基金管理企业则未被列入《2015年指导目录》中,所以创业投资管理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被属于「允许类」而准入中国市场。

二、外资创业投资管理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设立及其登记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根据《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 1. 2015年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2. 2015年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2015年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3. 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第一至十一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第一至十一项的规定核准。 而非属

创业投资管理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属于「允许类」,仅需进行外商投资备案即可。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

20169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国家规定

另外,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落

而备案的主管部门,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 ( 具体设立流程

综合上述分析,前述属于「允许类」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应当于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企业投资备案,外资私募基金管理企业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并同步向地方政府商 具体要求可以参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在取得企业名称预核准后,应由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
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前,或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设立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办理设立备案手续。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依前述法律、法规完成工商登记及外商投资备案后,再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流程如下图:





需补充说明的是,根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规定须向拟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报审批机构批准。此部份与前述《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有所差异,未来如何调整,可进一步关注。



三、外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设立及其登


( 有关规定存在不一致的问题

根据《2015年指导目录》的规定,外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归类为限制类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资比例不超过49%」,进入中国完成企业设立前,应当取得地方政府核准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且有外资比例的限制。但证监会、基金业协会于20166月宣布符合条件的外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中国大陆境内开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

前述不一致的情况,有二点值得关注的问题:一是外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进入中国应当备案或取得核准?二是可否开展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 上述问题,根据商

从目前可以供参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本文认为外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当根据《外商投资项
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取得地方政府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并且再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的有关要求,于协会进行管理人登记。如下图:

至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订稿要求中方控股,则如何落

四、结论



综合上述有关的法律、法规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外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仅需依前述有关法律、法规完成工商登记及外商投资备案,再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而外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则仍需于外商投资准入阶段先取得商

2016127日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订稿,目前仍在公开征求意见阶段,未来或可能有所调整而影响上述判断,值得进一步关注。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026e369b2717fd5360cba1aa8114431b80d8ef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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