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剂科关于药师调配权签名留样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8-07-01 07:12:0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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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剂科关于药师调配权签名留样的规定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简称药师)才能审核、调配、核对。为了加强药师调配权签名留样的管理,制定以下规定:

1、普通处方调配权:首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药师,须在药剂科和各药房的《普通处方调配权登记册》签名留样;若职称有晋升,须在《普通处方调配权登记册》原签名留样备注栏处注明新的职称及晋升时间。

2、麻精药品、抗菌药物调配权:麻精药品和抗菌药物每年都将举行培训,对于首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药师,须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授予麻精药品、抗菌药物调配权,并在药剂科和各药房的《麻精药品调配权登记册》和《抗菌药物调配权》签名留样;若职称有晋升,须在对应的调配权登记册原签名留样备注栏处注明新的职称及晋升时间。

3、首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药师,须上交资格证复印件到药剂科,若职称有晋升,须上交新的资格证。

3、签名留样时必须手写签名,若使用签章,需保证签章洁净,避免因油墨太少或太多引起不清晰。

4、各药房必须备有全科有调配权药师签名留样,避免因人员调动出现漏签、少签现象。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fdd2ab0f242336c1fb95eb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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