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更新实施细则---文本资料

发布时间:2023-01-31 09:26:3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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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第三章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第四章功能改变类城市更第五章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的申报与审批第三节单元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四节项目实施主体确认第五节项目实施计划及相关审批事项第一章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更新办法》,规本市城市更新活动的实施与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适用围]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围的城市更新活动。第三条[指导思想]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特区一体化和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式转变,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加强民生工程建设,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文化遗产融入城市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实现绿色更新、低碳更新、有机更新、可持续更新。第四条[市领导小组]市查违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市领导小组下设市城市更新办公室作为日常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市城市更新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国土部门。市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市城市更新办公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市领导小组召开工作会议。第五条[市规划国土部门职责]市规划国土部门是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市规划国土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城市更新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一)组织拟订全市城市更新政策法规、操作规程和技术规。(二)组织拟订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三)组织拟订全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计划。(四)组织进行项目拆除重建区域土地的清理。(五)组织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审批或报批,审批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项目规划,批准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项目。(六)负责城市更新过程中的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和出让。(七)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区城市更新工作。(八)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区政府职责]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辖区城市更新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全程监管。区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承担以下职责:(一)组织、协调、实施辖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1.受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以下简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2.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提出意见。Word文档
.3.组织进行项目拆除重建区域建筑物的清理。4.组织或协调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案的制定和实施。5.确认项目实施主体。6.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监管协议并进行项目实施监管。(二)组织实施辖区的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项目:1.组织拟定、申报综合整治类项目计划;2.编制综合整治类项目规划,制定实施案;3.安排项目扶持资金。(三)维护辖区城市更新活动中的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和谐;(四)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第七条[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市规划国土部门依据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组织编制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作为指导全市围城市更新单元划定、城市更新计划制定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的重要依据。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根据城市发展现状与形势,提出城市更新的整体目标与策略,从用地规模、用地布局、重点区域、改造强度、配套设施和城市设计等面对全市的城市更新工作进行总体引导,并确定相应的实施机制。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五年。第八条[城市更新的具体管理依据]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的具体管理和实施以城市更新单元为基本单位,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为基本依据。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依照项目规划和实施案进行。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依照法定图则等现行生效规划进行。第九条[城市更新单元的定义]城市更新单元是为实施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为主的城市更新活动而划定的相对成片区域,是确定规划要求、协调各利益、落实城市更新目标和责任的基本管理单位。第十条[法定图则中城市更新单元的划定]法定图则在编制过程中应当开展城市更新研究,对片区特定城市建成区开展城市更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判定,科学划定城市更新单元。第十一条[城市更新单元划定的原则与技术要求]城市更新单元的划定应当符合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充分考虑和尊重所在区域社会、经济、文化关系的延续性,并满足以下技术要求:(一)城市更新单元拆除重建用地的面积原则上应当大于10000平米。(二)城市更新单元应当提供大于3000平米且不小于拆除重建用地面积15%的独立用地,无偿移交给政府,用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公共利益项目。城市规划或其他相关规定对建设配比要求高于以上标准的,从其规定。(三)政府社团用地、特殊用地原则上不得单独划定为城市更新单元。政府土地整备区围原则上不得划定城市更新单元。(四)城市更新单元原则上不得包含被非法占用的已完成征转及补偿手续的国有未出让用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围的用地,但是通过城市更新实现用地清退的除外。(五)城市更新单元应当符合基本生态控制线、一级水源保护区、橙线(重大危险设施管理控制区)、黄线(城市基础设施管理控制区)、紫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等城市控制性区域管制要求。(六)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域围原则上应当以整村围划定城市更新单元,鼓励其他各区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域围以整村围划定城市更新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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