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附1见证书范本;附2二手房屋贷款律师见证相关;附3律师见证讲稿
2007-10-23 14:53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见证业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见证业务的范围
第四章 见证的工作程序
第五章 工作责任
附: 律师见证书 见证委托人:张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出生,住XX市x号。 卢 某,女,汉族,19xx年x月出生,住XX市x号。 见证事项:协议签署见证。 见证过程:2008年10月8日,XX律师事务所接受见证委托人的委托,根据与其签订的《委托协议》,指派XXX、XXX律师为见证律师。具体见证过程如下: 一、要求张某某、卢某出示身份证,核对二人身份真实性。张某某身份证号:3701xxxxxxxxxxxxxx;卢某身份证号:3701xxxxxxxxxxxxxx。二人身份证均在有效期限内。 二、询问张某某、卢某是否清楚为张某做担保的《学费津贴协议》(MOE Tuition Grant Agreement)内容及明白所承担的义务及可能会出现的责任。二人对该学费担保协议的内容和自己承担的义务及可能会出现的责任清楚明白。 三、询问张某某、卢某是否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二人均称没有受到欺诈、胁迫等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情形,二人自愿签署该协议。 四、在上午10时20分,张某某、卢某分别在该协议相应位置签署姓名。见证律师XXX在相应位置签署姓名,表示对张某某、卢某二人签署该协议真实性的见证。整个过程在上午10时35分结束。 见证结论:见证律师经见证认为:张某某、卢某签署《学费津贴协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见证声明: 一、委托人张某某、卢某应对其提构相应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二、本所律师见证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进行。 三、本律师见证书仅作为见证委托人签署《学费津贴协议》的合法性予以见证,不享有《学费津贴协议》的任何权利,不承担该协议任何义务。 四、本所对该《学费津贴协议》复印件予以留档保存。 附: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XX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XX 二手房屋贷款律师见证相关 用贷款买二手房,律师在二手房抵押贷款中主要做如下一些工作: 一、需要对贷款资格进行初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借款人主体资格的审查,即借款人身份证明材料的核实和信用水平审查,二是对抵押物的审查即房屋产权情况的审查; 二、作为见证方,见证或代签房地产买卖合同,保证双方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当买方必须抵押贷款时,此时卖方还没有收到全部售房款的情况下,就必须将房产证同意变更到买方名下,以便买方申请抵押贷款,即二手房抵押贷款中的“先抵押,后放款。” 律师此时的作用是: 1、办理变更手续,将房产证变更为买方; 2、进行他项权利登记,将房产抵押给贷款银行; 3、将房产证或他项权利证交给贷款银行或律师事务所保存; 4、在银行取得他项权利证后,保证卖方将房产交给买方; 5、代买方将银行抵押贷款交给卖方以完成交易。 四、设立专项账户,以便代买方支付各种首期购房款及其他费用,并督促交易各方履约。五、律师还可以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文书公证、房屋保险等手续 (1)来自交易主体方面原风险。具体说来也就是出卖人并非房屋所有权人,未获得房屋所有权人的有效授权。比如说,夫妻双方的一方瞒着对方把房出售;不通知房屋产权共有人就私自将房屋卖掉;职工不告知单位便把单位拥有部分产权的公房出售等。 (2)来自交易房屋方面的风险。这包括多种情况:用于交易的房屋为非法建筑或已被列人拆迁范围;房屋权属有争议;房屋已出租他人,出卖人未依规定通知承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益的;房屋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已购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后会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被依法查封或者被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所有权属转让的;用于交易的房屋存在质量瑕疵。 (3)来自交易手续方面的风险。房屋属于不动产,其交易规则有别于一般动产的交易规则。房屋产权及相关权利的发生、变更等均需到有关政府部门进行登记。出卖人仅将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并不足以产生房屋所有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4)来自交易合同方面的风险。这是跟买卖其他房屋一样会遇到的问题,如果双方对权利义务约定不明而引发争议,那么一方的权益就会受到损害。 (5)产权风险。购买二手房也要认准产权,以免房屋今后不能出手。按规定,买卖双方要交纳相关税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房管局才会核发过户后的产权证。 所以作为法律工作者的律师在见证中 如何规避见证风险,做到防患于未然? 首先,律师见证应当严格核查当事人的资格。见证律师在对合同各方当事人的身份进行调查和认证时,不能仅依赖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而应当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全面核实。就当事人的资格来说,应当查明自然人或法人的真实身份,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代理人的代理资格、代理权限;当事人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以及合同履行的可行性。对企业来说,应当调查企业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外贸许可、特许经营、产品标准、专利商标等等,对相关证据和材料,还应当到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核实。 其次,律师见证应当谨慎审查见证事项的合法性。律师见证的目标之一就是见证某一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合法性,因此律师见证必须对见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律师所做的见证只是行为见证,只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及盖章的真实性做见证,并不对所签合同的内容作见证。那么律师做为法律人士的专业属性就不能得到体现。律师见证之所以不同于一般人的的作证,就在于见证律师还担负着对见证事项合法性审查的义务。 第三、律师见证应当严格审查见证事项的真实性。在从事合同见证业务时,律师除了要查明当事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外,还应当确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明确,是否存在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的情况,当事人是否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等。 第四、见证律师在出具律师见证书之前,应当逐一核查见证材料是否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律师见证讲稿 一、律师见证:是指律师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律师身份在场,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对具体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二、律师能进行见证业务的法律依据: 1、律师见证业务最早是从基层法律服务所开展见证业务后,才慢慢发展起来的。所以最早依据就是1992年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有限制地开展见证工作的通知》中说到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开展见证业务。 2、另外一依据就是《律师法》中关于律师业务范围中关于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从事非诉讼业务。现在全国人大正在进行《律师法》的修改,律师见证也是修改律师法的焦点之一。 现在只有上海律协和广东律协对律师见证业务有规定。 三、律师见证的原则 律师见证应遵循三大原则: 1、直接原则。律师见证业务要求律师必须当场目睹并且亲自调查核实。 2、合法原则。查明当事人的身份和行为能力,申请事项及所提供的证件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并主动开展法律咨询、代书和审查修改合同等工作,帮助当事人完善其法律行为,然后方可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予以见证。 3、对强制公证的行为不能予以见证原则。如收养公证就是公证处的一项业务,律师就不得给予见证。 四、律师见证业务的范围: (一)合同见证:各种经济、技术合同、章程、协议的见证; 包括现在按揭贷款中的律师见证服务,不过大家一定要注意现在不一种合同行为是不可以见证的,就是带有非法集资性质的合同也不能见证。如投资林业的合同见证。 (二)遗嘱与执行遗嘱的见证;(引用港奥台电视影视剧境头)遗嘱见证业务和遗嘱执行人业务必将成为律师业务的一个新的靓点 (三)财产赠与、分割、转让的见证; (四)各种代理、委托关系的见证; (五)招标、投标、开标、拍卖的见证; (六)文件原本同副本、译本、影印件是否相符的见证; 五、律师见证业务的程序: 1、接待当事人:倾听当事人的陈述,了解当事人的要求见证的内容,判断当事人见证的真实目的,感受当事人精神状态。 2、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取得当事人的授权:最好的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从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为律师的所有的业务都是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完成当事人的委托。 3、制作询问笔录, 询问笔录应当载明:询问日期、地点、询问人、记录人、在场人,询问事由,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告知内容、询问谈话内容等。 询问笔录应当交由被询问人、在场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捺指印。笔录中修改处应当由被询问人盖章或者捺指印认可。 并收集与当事人委托业务相关的证明材料: 4、审查阶段: 包括证明材料的审查、法律文书的形式的审查、以及法律文书的内容的审查。 证明材料的审查:一定仔细审查当事人提供的各项证明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明材料,比如,我们感到当事人行为能力和精神方面有问题,就要要求当事提供医院的相关证明等,另外,我们要在询问笔录中明确告知当事人,我们律师仅对证明材料在形式上进行审查,其合法性由其自已保证。 法律文书形式上的审查:(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王保富诉三信律师所”一案)比如:两位律师在见证书上签字,遗嘱上必须有立遗嘱人签字,有立遗嘱的时间等。 法律文书内容的审查:对内容的审查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当事人具有从事该行为的资格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三)该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 5、出具律师见证书: 见证书一般由以下几部份组成: (一)见证书编号; (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三)见证证词;“兹证明本见证书所附的遗嘱上的签字是某某本人在律师面前亲笔签字并按有指纹。” (四)见证律师的签名(签名章)、律师事务所印章; (五)出具日期。 (六)见证书所附的见证文书。 6、见证书的送达。一定要按照《民事诉讼法》要求将见证书送达给委托人。 7、订卷保存,将见证书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整理成卷,以备后查。 律师见证心得 律师见证是近年来律师业务的新增长点,但由于立法没有明确赋予律师见证的法律地位,这为该类业务的发展带来很多潜在的障碍。从法律性质上看,律师上仅为证据中的证人证言,效力层次远低于遗嘱公证。仅此而言,律师见证对于当事人的实际意义并不大。但是,当事人之所以愿意聘请律师对某项法律事务或民事活动进行见证,若排除那些律师刻意隐瞒或夸大律师见证的作用的个别情形,其大多并非看中律师见证的实际效力,而在于它背后的增值服务。例如,合同见证主要是发挥律师对合同的风险掌控、合同谈判等作用,遗嘱见证除了利用律师的专业能力草拟和规范遗嘱文本以实现遗嘱目的,当事人往往还看中律师在日后的遗嘱监督和遗嘱执行中的作用,此时单纯的“见证”服务倒是其次的。笔者试着结合办理过的几起遗嘱见证,总结几个方面的心得如下: 第二,业务接洽要有风险意识。由于律师见证没有强有力的法律地位,一旦出现问题,律师的处境尴尬,且谁也无法保证不会出现不测之事。预防重于解决。在接洽环节,最重要的是做好与当事人的谈话笔录,包括当事人对情况的介绍和律师应尽的告知义务,都应当详细记载,并要求当事人签字。当然,在操作技巧上,也未必每次会谈甚至初次会谈都做详细记录,可在见证前制作一份完整的笔录,然后让当事人签名时倒签日期。 第三,见证过程应规范,尽量杜绝一切可能的隐患。其中,最需要注意的就是律师见证书的见证结论。据本人了解,不少律师在此项业务中,往往喜欢作出“ XX 遗嘱真实、合法、有效”的见证结论。我认为,这是值得商榷的。首先,律师没有办法穷尽遗嘱无效或非法的所有细节,只能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和表述进行判断。而进行这种判断的风险是,一旦遗嘱在日后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律师无疑是引火烧身。其次,律师无权对遗嘱的合法性和效力进行权威认定,类似的判断只是律师的个人意见,对遗嘱的效力并无提升效果,无实际的法律意义。因此,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律师提供见证服务的主要职责只是记录遗嘱形成的客观过程,而不应当介入对遗嘱本身的法律评价。此外,根据不同的情况,在必要时,受托律师还应当对遗嘱见证进行全程录音或录像,从而更加真实地记录见证过程。 第四,遗嘱形式要合规。进行遗嘱见证,律师应当全程监督遗嘱人亲笔书写。法律上,代书遗嘱的成立需要更为严格的条件(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其中至少一人代书)。相关业务的律师操作指引文件就明文要求,律师办理见证业务原则上是两人以上,就是出于这种考虑。但是,每件业务都要求两人以上的律师见证,显然与市场需求产生一定的脱节。实践中,律师单独进行见证的情况还是时有发生。如果律师见证只有一名律师办理,个别律师为了省事,往往将起草好的遗嘱内容用电脑打印后,直接让遗嘱人签名了事。对于打印的遗嘱形式,到底属于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实践中存在一些争议,在这种情况下,一旦遗嘱被认定为代书性质,就会因为不符合法定形式而无效。所以,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无论是多人见证还是单人见证,遗嘱见证原则上都应当要求遗嘱人全部亲自书写。不过,如果遗嘱内容比较多,也可以采取一种变通的方式。如对于一些辅助性的文字内容,可以采取打印形式,遗嘱人只需亲笔书写其中的核心条款即可 第五,风险防范必要,但无需过度。有的律师认为,立遗嘱的当事人多年事已高,如承接见证业务,为防范风险,应要求其提供医疗机构的精神状况证明或司法鉴定机构的行为能力鉴定,否则宁愿不赚这项业务的钱。以笔者之见,这就明显是过度谨慎了。实践中,只有进行遗嘱公证时,部分公证机构才会要求年事较高的公证申请人提供上述证明材料。但是,鉴于律师见证和遗嘱公证效力上的差异,二者在业务内容和免责条件也应当有所区别,其理自明。换个角度考虑,如果律师本身搞得跟公证一样严格,当事人又何必来找律师见证呢?这正是律师见证足够灵活,对于公证市场具有补充性的服务价值。况且,也并非所有的公证机构都履行如此严格的公证手续,有的公证机构会自己直接对申请人进行行为能力测试,还有的公证机构则只是对公证过程进行录像。其实,只要律师遵守上述风险防范原则,基本上就杜绝了可能出现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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