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经办规程

发布时间:2011-08-02 15:23:3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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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经办规程

日照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

转入、转出业务可分五个环节,分别由参保人员的原参保地 新就业地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完成。参保人员跨市流动就业并参保后,

    1.首先向原参保地养老经办机构提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申请;

    2.原参保地审核相关材料和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后,出具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参保缴费凭证》,由参保人员携《申请表》一并带往新就业地经办机构;

    3.新就业地经办机构确认符合转移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函中提供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地址、邮编等相关信息,方便对方划转基金;

    4.原参保地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15个工作日内向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发出包含参保人员参保缴费详细信息的《信息表》,同时按规定划转基金,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养老保险关系,备份有关信息;

    5.新就业地经办机构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15个工作日内核对、补充相关信息,将转移基金按规定分别计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并将办结情况告知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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