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全方位对外开放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9-03-11 18:24:3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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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全方位对外开放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对外开放与鼓励外商投资

【发文字号】内政发[2017]121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7.08.16

【实施日期】2017.08.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全方位对外开放的指导意见

(内政发〔201712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按照自治区深入实施开放带动战略的决策部署,创新金融服务和方式,主动融入国家发展战略,推动全区加快形成北上南下、东进西出、内外联动、八面来风的对外开放新格局,现就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全方位对外开放提出以下意见。

一、营造良好的宏观政策环境

(一)保持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合理把握货币政策调控节奏,确保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及时有效。加强宏观信贷政策指导,进一步完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强化宏观审慎评估及管理,有效防范地区金融风险。综合运用货币信贷、外汇、跨境人民币业务政策,提升我区企业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

(二)加强宏观信贷政策导向。根据国家一带一路建设总体部署,立足自治区区位优势,积极引导自治区内金融机构对接在蒙、在俄走出去企业资金需求,在掌握企业真实性需求的基础上,重点支持走出去企业将我区优势产能直接输出或在境外投资建厂。支持境内机构用好本外币全口径跨境融资政策,从境外借入低成本外债资金。

二、创新跨境人民币业务

(三)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支持银行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结算账户,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推动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研究开展个人对俄、对蒙其他经常项下及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进一步扩大人民币在贸易、投资中的使用范围。

(四)推动区域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积极组建货币服务平台,扩大蒙古国图格里克在银行间市场区域交易规模,有效降低市场主体汇兑成本和风险。推动在蒙古国设立人民币现钞调运中心,在满洲里开展卢布现钞使用试点。支持设立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

(五)做好人民币跨境使用业务宣传培训。发挥自治区银行业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作用,与周边国家共同开展现钞防伪技术、反洗钱、反恐融资等培训,加强对跨境人民币业务政策的宣传,便利人民币境外使用,提高境外市场主体对人民币的接受程度。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ef3c7bfcec789eb172ded630b1c59eef9c79ad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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