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2年自治区特色轻工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7日今日点击率:6次 | 总点击率:1467次word/media/image1.gif字体: 大 中 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经信消费品[2012]67号
关于做好2012年自治区特色轻工发展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经贸委、财政局,各地、州、市经信委(经贸委、经委、工业局)、财政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厅、经信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色轻工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建[2007]52号),现就2012年特色轻工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方向
重点支持根据财政厅、经信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色轻工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建[2007]52号)中第二条确定的领域。
二、申报数量
在《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色轻工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内,2012年度你地州(市)申报项目总数控制在 个以内。为使有限的资金充分发挥使用效益,请结合本地特色轻工发展项目实际,在分配的项目数以内严格审核,认真申报项目。否则,不予受理。
三、申报要求
(一)申请特色轻工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和项目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企业在自治区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企业银行信用等级不低于A级,依法纳税;
3、项目符合年度资金重点支持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特色轻工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
4、项目体现工艺、技术创新,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应用和推广,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档次,促进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能够实现资源的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具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申报特色轻工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附件2要求编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利息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企业和当地经信、财政管理部门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色轻工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附件1)的要求填写内容和意见。
(四)各地、州、市申报项目由当地经信、财政管理部门联合行文上报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
(五)其他年度已安排专项资金的项目,均不在本次项目申报范围。
(六)自治区财政厅、经信委将对各地州市申报的特色轻工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组织评审。资金预算下达前对评审通过的特色轻工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按规定进行公示。
四、材料及报送时限要求
上报材料一式5份,其中:自治区经信委4份,自治区财政厅1份。项目报送截止日期为2012年3月30日,逾期将不予受理。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自治区经信委消费品工业处 王开勋
电 话:0991-*******、4518082(传真)
自治区财政厅经建处 贾晶晶
电 话:0991—2359257、2816746(传真)
附: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色轻工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要求
自治区经信委 自治区财政厅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e9eca1959eef8c75ebfb306.html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