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产权式酒店及酒店公寓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2-06 11:53:1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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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产权式酒店及酒店公寓管理办法



海口市产权式酒店及酒店公寓管理办法

(草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积极引导和发展我市旅游房地产业,加强产权式酒店及酒店公寓建设、销售、经营等环节的规范管理,维护建设单位、购房者及物业经营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4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产权式酒店,是指建设单位以商品房开发模式将酒店的客房产权出售给购房者,购房者按合同约定将客房交由酒店管理单位以酒店的模式进行经营管理。

本办法所称酒店公寓,是指建设单位按酒店标准建设的房屋,购房者可用于休闲、度假疗养或委托经营。

产权式酒店酒店公寓属旅游房地产项目,适用国家、我省及我市有关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

第三条[职责分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建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产权式酒店及酒店公寓的销售、房屋登记、物业服务等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产权式酒店及酒店公寓的土地出让、土地登记等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产权式酒店及酒店公寓的项目规划管理工作。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产权式酒店酒店公寓经营的监督指导工作。

市市容市政、工商、税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权式酒店及酒店公寓管理工作。

第四条[开发原则] 产权式酒店及酒店公寓的开发经营,按照政府引导、统一规划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合理布局、高起点配套、综合开发、规范经营。

第五条[项目用地] 产权式酒店及酒店公寓用地属旅游房地产项目用地,选址应当在旅游度假区、景观区、文化风景区和交通便利、配套设施完善的区域,开发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

条[建设标准] 产权式酒店酒店公寓属公共建设项目建筑外观按公建标准建设,每套(间)的套内建筑面积一般不大于60平方米,具体建设标准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旅游部门制定

条[统一名称] 建设单位在开发建设产权式酒店或酒店公寓时,其项目名称统一标明为XX产权式酒店或XX酒店公寓

[权利义务] 产权式酒店酒店公寓的开发建设单位、购房者、物业服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条[预售许可] 产权式酒店及酒店公寓可按套、间等房屋基本单位销(预)售。

建设单位在产权式酒店或酒店公寓预售前,应向市住建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产权式酒店或酒店公寓的预售条件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 外,其建设工程形象进度至少达到主体封顶。

市住建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对符合预售条件的产权式酒店或酒店公寓,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十 [预测绘管理] 产权式酒店或酒店公寓建设单位在申请预售许可前,应委托房屋测绘单位对预售房屋进行预测绘,出具测绘报告书,经建设单位同意后,以电子件形式报市住建部门备案。

房屋测绘单位应按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许可及设计方案出具预售房屋的测绘报告书。

预售房屋的测绘报告书应包括建筑物专有部分房号及套内建筑面积、共有部分的名称、建筑面积及共有范围等,但不计算共有部分分摊至各专有部分的分摊面积。

第十条[专有部分及共有部分] 产权式酒店或酒店公寓的专有部分包括

(一)客房;

(二)餐饮用房;

(三)商场;

(四)会议用房;

(五)娱乐用房;

(六)文体用房;

(七)室内(外)游泳池;

(八)室内车库、车位(不含人防工程);

(九)酒店员工宿舍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专有部分。

产权式酒店或酒店公寓的共有部分包括:

(一)门厅、大厅、门廊、门斗、楼梯间(井)、电梯间(井)、电梯机房、通道、管理井、观光井(梯)、垃圾道、设备房、水箱间;

(二)大堂(含服务接待台);

(三)物业管理用房、管理用房、值班警卫室;

(四)架空活动场所;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共有部分。

对于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的专有、共有部分,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条[计价原则] 产权式酒店或酒店公寓按套(间)或套内建筑面积计价销售,不得按建筑面积计价销售。

第十条[推行购房合同范本] 市住建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我市产权式酒店及酒店公寓的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向买卖双方推广使用。

第十条[交房条件] 产权式酒店或酒店公寓的客房由建设单位统一装修及配套设施建设完善后方可交付购房者,不得以毛坯房的形式交付

产权式酒店或酒店公寓客房交付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二) 消防验收合格;

(三) 规划验收合格。

(四) 人防、园林、水务、环保等相关项目验收合格。

第十条[产权登记] 产权式酒店或酒店公寓按套、间等基本单元进行房屋产权登记。

市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产权式酒店或酒店公寓的产权登记时,其客房的规划用途标明为“产权式酒店”或“酒店公寓”,餐饮用房、商场、会议用房、娱乐用房、文体用房、室内游泳池、室内车库(车位)、餐饮用房等专有部分的房屋,按规划部门明确的用途在房屋登记薄及房屋所有权证上进行标明。

第十条[产权登记模式] 产权式酒店及酒店公寓的房屋产权登记实行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分别登记制度。

产权式酒店的专有部分按套内建筑面积登记产权,不登记共有部分的分摊面积。

产权式酒店的共有部分,其产权共有情况记载于房屋登记薄,不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登记] 产权式酒店或酒店公寓产权人在取得房屋产权登记后,可向土地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土地部门在颁发土地使用证时,应注明其土地分摊面积。

十八条[物业管理] 产权式酒店或酒店公寓的物业服务应当由一家物业服务单位统一经营管理,管理单位应取得相应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十九[物业管理] 产权式酒店或酒店公寓在销(预)售前,建设单位应通过协议或招标方式选聘酒店管理单位,就产权式酒店或酒店公寓的物业服务、委托经营管理等事项与物业服务单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售房时将合同向购房者明示。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市住建部门制定产权式酒店及酒店公寓的物业服务、委托经营合同示范文本,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单位及购房者推广使用。

第二十条[维修资金] 产权式酒店或酒店公寓业主应当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产权式酒店或酒店公寓专项维修资金的缴交标准、使用和管理参照国家、省、市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产权式酒店或酒店公寓业主可按《物业管理条例》及《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共同决定产权式酒店或酒店公寓的物业管理事项。

第二十条[使用管理] 产权式酒店或酒店公寓产权人可转让其房屋产权。

产权式酒店或酒店公寓业主或使用人应当按规划部门确定的用途进行使用、经营及管理,并按规定缴纳相应的税费。

产权式酒店或酒店公寓的餐厅、商场、会议室、文体活动场所等配套用房,应按规划功能使用,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

产权式酒店或酒店公寓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未经许可,擅自改变房屋规划用途、结构等行为,酒店管理单位应及时制止,并及时报市市容市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税费] 产权式酒店或酒店公寓的销售、使用、经营中涉及费,经营性房屋税费的相关标准收取

第二十条[纠纷解决途径] 建设单位、业主、物业服务单位因房屋买卖、物业管理、委托经营发生纠纷的,可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 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 本办法由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e4c1031690203d8ce2f0066f5335a8103d266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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