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9-03-09 21:00:2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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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5.07.21

【实施日期】1995.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7号)

《云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7月2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0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云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

(1995年7月21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等级公路管理,保障高等级公路的完好和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高等级公路是指按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高速公路和一、二级汽车专用公路。

第三条 省交通行政部门是全省高等级公路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路管理部门设立的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的高等级公路实施养护、路政、收费管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做好管理工作。

第四条 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有权依法稽查、制止、查处非法利用、侵占、污染、损坏高等级公路路产及控制红线内土地的行为,依法维护高等级公路经营者、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经营高等级公路及其设施,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高等级公路经营管理组织,依法自主经营,接受省公路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宣传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教育群众自觉维护高等级公路的完好和畅通。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加以劝阻、制止、检举、控告。

第二章 养护管理

第七条 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对高等级公路的路面、路基、桥涵构造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进行日常养护和维修;应当加强绿化管理,改善和美化行车环境,防止边坡水土流失。

第八条 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逐步建立监控系统,掌握高等级公路的使用和变化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道路自然破损、肇事损坏和设施故障。

第九条 高等级公路养护人员上路实施作业时,必须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养护维修作业的车辆、机械必须有明显标志。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按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施工安全标志、安全防护设施,夜间和雨雾天气施工必须设置红色警示信号。

通过施工现场的车辆,必须减速并按照设置的标志有序行驶,服从现场人员的指挥。

第十条 因恶劣气候、特大自然灾害或者重大交通事故影响车辆通行时,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可以限制行车时速,封闭部分或者全部车道和匝道,采取紧急措施恢复交通。必要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动员和组织人力、物力协助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抢险、排除路障和修复高等级公路。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十一条 负责维护高等级公路路产的交通公安机构和路政管理机构,必须组织交通公安干警、路政管理人员每天上路巡逻检查,对非法利用、侵占、污染、损坏路产的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和查处。

路政管理使用的巡查车,应当悬挂《中国公路路政管理》标牌,安装使用标志灯饰。执行路政管理的交通公安车辆,还应当装置示警音响。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decd868710abb68a98271fe910ef12d2bf9a9d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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