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合同上的价格和实际销售价格不一样

发布时间:2018-09-17 07:14:1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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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合同上的价格和实际销售价格不一样

  篇一: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商品房现售合同的区别

  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商品房现售合同的区别

  1、合同签订的阶段不同商品房认购书是商品房预售人与买受人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为了对交易房屋的有关事宜进行确认而签订的,它先于商品房预售合同成立。这之后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即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商品房现售合同。

  2、出卖方所具有的条件不同商品房出售方在买受方签定认购书必须具备时前面所提及的各种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出卖方还必须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和确定施工进度及竣工交付日期说明;而商品房现售合同出卖方必须具备的条件:“五证”、“二书”、“一表”。“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所有权证》;二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一表”是指《竣工验收备案表》。“两书”可以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约定,并且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房人提供的对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和保证文件。

  3、合同的内容不同商品房认购书不同于房屋预售、买卖合同,其本身没有详尽的条款,仅仅是确定买卖双方的意向。一般包括以下内容:认购物业的名称;房价,包括户型、面积、单位价格(币种)、总价等;付款方式,包括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付款;认购条件,包括认购书注意事项、定金、签订正式条约的时间、付款地点、账户、签约地点等。商品房买卖合同分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商品房现售合同。而房屋预售和现售买卖合同则必须要具备详尽的条款,国家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4、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双方签订认购书时不需要到国家有关机关登记,双方只要签字就可生效;但是,如果双方签订的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则可以进行预售登记,以保护买受人的优先购买权;如果双方签订的是现房销售合同,买卖双方必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也不行。

  5、法律后果不同认购书是买卖双方就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相关事宜进行的约定,不是对商品房买卖结果进行直接确认,所以不属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如果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前订立《认购书》,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权利义务内容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该《认购书》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认购书是独立存在的合同,其成立和生效不依赖于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认购书双方当事人的义务是尽最大诚信进行谈判磋商以缔结正式合同,因此只要当时人如期来洽谈,并将认购书约定的条款作为正式商品房合同的条款,并且没有恶意不签订购房合同,就认为已经诚信履行了认购书的义务。

  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种,但签订了合同并不必然取得房屋所有权,为了保护买受方的权利,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根据这一规定,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假如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开发商又将该套房屋预售给第三人,而第三人的预售合同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的话,则第三人将依法取得该套房屋的所有权。虽然第一个购房者买卖合同在先,但因未办理登记手续,所以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要获得救济则只能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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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二:已2页对于目前市场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来说

  对于目前市场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来说,补充条款的重要性已经不言而喻,开发商和购房者都需要对主合同部分未尽的事宜或个别特殊的约定在补充条款中进行明确,开发商也常常需要用补充条款的方式来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因此,补充条款模板约定的内容往往也约定的对卖方较为有利。但通过本所近期处理的一些案件来看,目前司法机关在一些案件的具体裁量中,对该类条款效力的认定表现出一种新的动向,具体来说,就是并不一定认为所有写进补充协议的条款都完全有效,而有可能将其视为无效的“格式条款”。

  根据法律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果提供这种条款的一方约定了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就将被认定为无效。反观目前市场上大量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其很多补充条款可能都多少涉及这样的特征,以下列这个条款为例:“如《房屋他项权证》办理完毕之前,因乙方未按照与银行的借款合同约定归还借款导致甲方履行担保义务向银行归还借款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向甲方支付总房价款20%违约金。”

  这种条款是开发商经常在补充条款中约定的一项内容,从表面看来,也不无合理之处——购房人贷款购房后不按时还贷本来就是一种违约行为,且这一行为将导致出卖方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持续一定时间出卖方的损失将不可控,此时解除合同并要求买方支付违约金似乎并非不符合公平原则。但从目前苏州的司法实践来看,对此类条款的认定存在一种新的趋向,司法机关可能会认为这些补充条款都是开发商预先拟定好并反复大量使用的模板,在签订过程中一般也不会允许购房者修改,因此不排除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格式条款的可能;接下来,对于买方不按时还款的违约行为,虽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开发商可直接要求“解除合同、主张总房款20%的违约金”则是对买方一种较重责任的约定,如果再综合考虑到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保护购房者弱势一方的倾向等等因素,就不能完全排除这一条款被司法机关认定其符合格式条款无效的条件、从而认定为无效的可能。显而易见,一旦被认定为无效,对开发商来说其风险是显而易见的,不仅可能无法达到解除合同、获得违约金的目的,而且超出了原本对案件处理结果的预期。当然,以上举例只是为了说明目前司法裁量中的一种动向,并不意味着该条款或所有开发商拟定的补充条款都将会被认定为格式条款并且无效,但为了应对这种可能存在的风险,必须采取相应的解决办法。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除了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外,还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因此,如果对这种对自己一方比较“有利”或“强势”的条款进行了必要的提示义务提醒对方注意,则很大程度上可以被视为买方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这些条款的意义和相应的法律后果,双方的签订行为也是在公平、自愿的前提下对约定作出的认可,此时该条款的最终效力就大大有了保障。关于提示的方法,一般可以采用字体加黑加粗的方式,仍以上述条款为例,该条款就可以对最后的责任部分进行“刷黑”处理,如下所示: “如《房屋他项权证》办理完毕之前,因乙方未按照与银行的借款合同约定归还借款导致甲方履行担保义务向银行归还借款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向甲方支付总房价款20%违约金。”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有些开发商的补充条款通过在开头或最后加上一段类似“乙方已充分阅读、了解并已在签约前就本补充条款与甲方进行了充分协商,确认本补充条款为非格式条款”的方式来规避补充条款被认定为格式条款且无效的风险,但从司法实践来看,这可能还是不够的。我们建议:对目前补充条款的版本进行梳理,找出其中的重要条款,并对这些条款的责任或法律后果部分进行加粗、加黑处理。

  主合同与补充协议是什么关系?

  “补充协议”或者称为“协议补充”,是指当事人对于合同中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而达成的协议。“补充协议”是相对于已经存在的合同而言的,“协议补充”就是通过协议方式补充已经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漏洞。因此,已经存在的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是主从关系。已经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补充协议”是从合同.

  补充协议是否构成合同主要内容?

  “补充协议”的内容应当是主合同的非主要内容,也可以说是非主要条款。如果是主合同的主要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主合同不成立也不生效,那么谈不上“协议补充”。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以及《合同法》总则、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影响主

  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有三:即当事人条款、标的条款和数量条款。这些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主合同不成立。主合同不成立,谈不到生效,更谈不上履行。此时,“补充协议”没有存在的前提。当事人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必备条款达成的协议,不是“补充协议”而是一个“新协议”,对“新协议”中的非主要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才有“补充协议”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根据《合同法》第61条和第62条规定,“补充协议”是对主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项补充的首选方式,即当事人对于主合同中的上述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法律首先赋予当事人“协议补充”。只有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才能按照主合同条款进行体系解释或者按照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进行补充。只要上述方式之一就能补充主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就不能适用第62条规定的任意性规范。 主合同与补充协议是什么关系?

  “补充协议”或者称为“协议补充”,是指当事人对于合同中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而达成的协议。“补充协议”是相对于已经存在的合同而言的,“协议补充”就是通过协议方式补充已经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漏洞。因此,已经存在的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是主从关系。已经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补充协议”是从合同.

  补充协议是否构成合同主要内容?

  “补充协议”的内容应当是主合同的非主要内容,也可以说是非主要条款。如果是主合同的主要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主合同不成立也不生效,那么谈不上“协议补充”。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以及《合同法》总则、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影响主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有三:即当事人条款、标的条款和数量条款。这些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主合同不成立。主合同不成立,谈不到生效,更谈不上履行。此时,“补充协议”没有存在的前提。当事人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必备条款达成的协议,不是“补充协议”而是一个“新协议”,对“新协议”中的非主要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才有“补充协议”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根据《合同法》第61条和第62条规定,“补充协议”是对主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项补充的首选方式,即当事人对于主合同中的上述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法律首先赋予当事人“协议补充”。只有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才能按照主合同条款进行体系解释或者按照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进行补充。只要上述方式之一就能补充主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就不能适用第62条规定的任意性规范。

  篇三:商品房销售中明码标价问题的法律思考_商品房销售中明码标价问题的法律思考

  摘要:商品房市场中的不明码标价行为已经成为当前商品房价格高居不下的重要原因之一。不明码标价行为的主要表现为明码标价的方式不合理、采用虚假的或引人误导的价格广告、歧视性的价格欺诈等。针对这些 问题 ,一方面应当具体规定商品房明码标价的方式,另一方面对因欺诈而造成的消费者机会损失也应当予以赔偿。

  1、商品房销售中的明码标价问题

  对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是经营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对此问题,很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都有所规定。如欧洲议会颁布了《明码标价法》,并且还规定了明码标价的具体准则,其中规定:商人提供给消费者的产品必须标明卖价和单价,使消费者能够更好地来了解信息,更有助于价格比较。英国的《消费者保护法》和《价格标示法令》也对零售商与消费者之间在商品、服务、膳宿供应或者便利设施等方面的明码标价作了明确而细致的规定;我国《价格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明码标价的问题也有规定,而国家 发展 计划委员会XX1031日发布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更明确规定了明码标价的概念。根据该规定,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等有关情况的行为。按照这一要求,实行明码标价的商品和服务应包括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不仅要标明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还要标明与价格有关的其它情况,如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或者提供服务的项目等。经营者违反规定,不标、错标、漏标或不按规定方式标价,不能称作为明码标价,必须承担相应的 法律 责任。

  根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行为,均应明码标价。商品房作为关系到消费者重大利益的消费品,其明码标价的问题更应引起重视。 目前 ,我国很多地方已经对商品房市场的明码标价问题制定了专门的立法,如《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等。《上海市房地产市场明码标价的实施细则》甚至明确规定了房地产市场明码标价的概念,即房地产市场明码标价,是指房地产经营者、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物业管理服务 企业 ,买卖、有偿转让、租赁房屋和提供服务,依法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等有关情况的行为,该规定还对买卖、租赁房屋、房地产中介服务、物业管理服务等的明码标价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不可否认的是,以上这些规定对规范我国商品房市场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由于立法的不够完善和执法的不到位,现实中经营者不明码标价的行为仍然普遍存在,这也助长了商品房价格的居高不下,不明码标价的现象已经成为当前商品房市场的一个严重问题。

  2、商品房销售中不明码标价行为的表现

  目前我国商品房市场中不明码标价行为的主要表现有:

  1.明码标价的方式不合理

  有些经营者不向消费者明示商品房的价格或公告虚假的价格,在销售场所,商品房价格往往由销售人员内部掌握,消费者无法得知每套商品房的具体价格,更无从比较已经售出的商品房与待售商品房的价格;有些商品房经营者对外公布有少量的价格优惠的商品房,以吸引消费者与其交易,而实际上这些优惠的房屋并不存在,或者在缔约时附加了十分苛刻的条件;也有些经营者对商品房本身明码标价,但对售房相关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售后环节的配套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故意隐瞒不予以明码标价,使消费者在消费信息不全的情况下,被迫接受不必要的附加项目和附加费用。

  2.采用虚假的或引入误导的价格广告

  商品房销售中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虚假广告行为主要有:商品房经营者在进行广告宣传时,故意使用欺诈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价单位等标识,诱导他人与其交易。常见

  的欺诈性或误导性的用语有“起价”、“均价”、“实价”、“暂定价”等。经营者惯用的手段是,在商品房的预售或所谓“内部认购”环节时,利用这些模糊性的用语以较低的价格诱导消费者与其签约并预交部分价款,而最后真正确定房价时其价格却远远高于消费者的预期,而此时消费者要解除预购合同则须付出大量的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

  3.歧视性的价格欺诈行为

  有的经营者准备了多份的价格表,按照不同的需要提供给不同的消费者,这样从表面看虽然是向消费者明示了价格,但却给予不同的消费者以不同的待遇,这是一种歧视性的价格欺诈行为,同样违反了明码标价的规定。

  3、商品房销售中不明码标价行为的法律对策

  其次,针对虚假的或引人误导的价格广告,有学者认为这种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进行的价格欺诈不能认定为欺诈,理由是“订立合同时购房者即可知道真实价格,购房者有权拒绝签订合同,经营者实施的这种欺骗行为不足以掩盖真实价格”。对此笔者不能苟同。因为一方面经营者的行为确实采用了欺诈性的手段,另一方面这一手段又是一种不正当的价格手段,此外即使消费者最后没有签订合同,这一欺诈行为也已经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失,当然应当认定其为价格欺诈行为的一种。如果不对这一类行为进行规制,无疑会放纵不法经营者,不利于维护商品房市场的秩序。在 目前 的立法中,有些地方的规定对这一 已经有所反映,如《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对房价用语规定“凡以商品房立项开发的,不得使用安居工程、解困房、平价房等名称。未经市、区县物价部门审核,不得使用成本价房、微利房等提法。”但是这一规定对目前在商品房销售领域广泛使用的“起价”、“均价”、“实价”、“暂定价”等用语也没有规范。这些用语从其字面意义上看本来就不是内涵清晰的专业性词语,在日常生活中及其他领域也常被使用,对其是否有明确化、专业化的必要也许还存在争议。但笔者认为,鉴于这些用语在商品房销售中使用已经十分广泛,而且现实中确实存在误导消费者的问题,应该适当加以规范。为使不同的楼盘的价格具有可比性,对其中的“起价”、“均价”的含义,应根据多层、高层、小高层等不同的楼盘性质规定不同的计价公式,而对 “实价”、“暂定价”等用语,可以就采用其作为日常用语的字面意思。

  此外,在目前商品房价格只涨不跌的市场环境下,选择不签订正式合同往往不利于消费者,因为此时消费者已经不可能在市场上以当初签订预购合同时的市场价格再买到同样品质的商品房了。消费者在这种情况下遭受的损失在 经济 学上被称为机会成本的损失,由于没有 法律 的直接依据及 计算 上的困难,我国法律上对机会成本的损失一般是不予赔偿的,这对消费者而言显然不公平。笔者认为,对机会成本的损失完全不予赔偿的做法违反了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和损害赔偿法中的全面赔偿的原则。按照损害赔偿法的基本 理论 ,财产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间接损失中又包括预期利益的损失。机会损失就是一种间接损失。对间接损失的赔偿,原则上也是有损失就应该有赔偿,机会成本的损失也不应例外。在很多欧洲国家,对机会丧失的赔偿责任得到了法律的确认,这一赔偿的范围甚至已经扩展到了精神损害赔偿领域。对于机会丧失的赔偿,应当适用比例赔偿原则,即视机会损失的可能性而确定具体赔偿的比例。而在价格持续上涨的市场环境中,因商品房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而造成消费者机会损失可能性应该比较容易得到认定。对购房消费者机会丧失赔偿额的计算,可以采取由违法的经营者给消费者弥补同期房价上涨差价的 方法 来确定。对这种损害赔偿的性质,如果预购合同有约定的,应为违约责任;如果没有约定的,应是缔约过失责任。

  最后,关于歧视性的价格行为,一般认为并不一定属于欺诈行为,如在《价格法》中就是将价格歧视行为作为一种单独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与价格欺诈行为并列规定的。但如果歧视性的价格行为采用了欺诈的手段,应当也可认定为价格欺诈行为。笔者认为,歧视性的价格欺

  诈行为可能同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对这种不正当的价格行为的规制一方面可以要求经营者对同一楼盘的同一期所销售的所有商品房的价格都必须公示,无论是否已经售出,另一方面应当落实商品房销售合同上备案制度,让消费者对每一楼盘的销售进度有真实的认识。

  篇四:商品房代理销售合同 尾房

  商品房代理销售合同 尾房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电话: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乙 方:福建XX地产投资企划有限公司

  地 址:

  法定代表人:XX

  甲、乙双方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独家代理销售甲方开发经营的房产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作方式和范围

  甲方指定乙方为独家销售代理,销售甲方指定的由甲方在________开发建设的房产(房产具体情况详见本合同的附件),该房产为(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销售面积共计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 合作期限

  1.本合同代理期限为 个月,自____ ________日至____ ________日。在本合同到期前的____天内,如甲、乙双方均未提出反对意见,本合同代理期自动延长____ 个月,可循环延期。合同到期后,如甲方或乙方提出终止本合同,则按本合同中合同终止条款处理。

  2.在本合同有效代理期内,除非甲方或乙方违约,双方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3.在本合同有效代理期内,甲方不得指定其他销售代理商。

  第三条 费用负担

  1、推广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如特别要求制作电视广告、印制单独的宣传材料、售楼书等,该费用则由甲方负责并应在费用发生前一次性到位。

  2、具体销售工作人员的开支及日常支出由乙方负责支付。

  第四条 销售价格

  1、销售价目详见本合同的附件。

  2、乙方可视市场销售情况,在甲方确认的销售价目基础上向上灵活浮动, 但浮动幅度原则上控制在 %内。

  3、甲方同意乙方视市场销售情况,在甲方确认的销售价目基础上向下灵活浮 %内,低于此幅度时应征得甲方的认可。

  第五条 代理佣金及支付

  1、乙方的代理佣金为成交额的____%。乙方实际销售价格超出本合同规定的销售价目时,超出部分,归乙方。

  2、代理佣金由甲方以人民币形式支付。

  3、甲方同意按下列方式支付代理佣金:

  甲方在正式销售合同签订并获得首期房款后,乙方对该销售合同中所约定房产的代销即告完成,即可获得本合同所规定的全部代理佣金。甲方在收到首期房款后应不迟于3天将代理佣金全部支付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转来的代理佣金后应开具收据。

  如乙方代甲方收取房价款,并在扣除乙方应得佣金后,将其余款项返还甲方。乙方不得擅自挪用代收的房款。

  4、因客户对认购书违约而没收的定金,由甲、乙双方五五分成。

  第六条 甲方的责任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1)甲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银行帐户;

  (2)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关于代售房地产的所需的有关资料,包括:平面图、地理位置图、室内设备、建设标准、电器设备配备、楼层高度、面积、规格、价格、其他费用的估算等;

  (4)乙方代理销售该项目所需的收据、销售合同,以实际使用的数量为准,余数全部退给甲方;

  (5)甲方签署的委托乙方销售的独家代理委托书。

  以上文件和资料,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2天内向乙方交付齐全。

  甲方保证若客户购买的房地产的实际情况与其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或产权不清,所发生的任何纠纷均由甲方负责。

  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销售,并保证乙方客户所订的房号不发生一屋二卖等误订情况。

  3.甲方应按时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

  第七条 乙方的责任

  1.在合同期内,乙方应做好以下工作:

  (1) 根据市场,制定推广计划;

  (2) 在委托期内,进行络、媒体、声讯电话等方式的广告、宣传,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多渠道

  篇五:商品房代理的销售合同

  商品房代理的销售合同

  >>

  >>合同范本配图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独家代理销售甲方开发经营的房产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作方式和范围

  甲方指定乙方为独家销售代理,销售甲方指定的由甲方在____________ 开发建设的房产(房产具体情况详见本合同的附件),该房产为(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销售面积共计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 合作期限

  1.本合同代理期限为______个月,自____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___日。在本合同到期前的____天内,如甲、乙双方均未提出反对意见,本合同代理期自动延长_______个月,可循环延期。合同到期后,如甲方或乙方提出终止本合同,则按本合同中合同终止条款处理。

  2.在本合同有效代理期内,除非甲方或乙方违约,双方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3.在本合同有效代理期内,甲方不得指定其他销售代理商。

  第三条 费用负担

  1.推广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如特别要求制作电视广告、印制单独的宣传材料、售楼书等,该费用则由甲方负责并应在费用发生前一次性到位。

  2.具体销售工作人员的开支及日常支出由乙方负责支付。

  第四条 销售价格

  1.销售价目详见本合同的附件。

  2.乙方可视市场销售情况,在甲方确认的销售价目基础上向上灵活浮动,但浮动幅度原则上控制在______%内。

  3.甲方同意乙方视市场销售情况,在甲方确认的销售价目基础上向下灵活浮动______%内,低于此幅度时应征得甲方的认可。

  第五条 代理佣金及支付

  1.乙方的代理佣金为成交额的____%.乙方实际销售价格超出本合同规定的销售价目时,超出部分归乙方。

  2.代理佣金由甲方以人民币形式支付。

  3.甲方同意按下列方式支付代理佣金:

  甲方在正式销售合同签订并获得首期房款后,乙方对该销售合同中所约定房产的代

  销即告完成,即可获得本合同所规定的全部代理佣金。甲方在收到首期房款后应不迟于3天将代理佣金全部支付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转来的代理佣金后应开具收据。

  如乙方代甲方收取房价款,并在扣除乙方应得佣金后,将其余款项返还甲方。乙方不得擅自挪用代收的房款。

  4.因客户对认购书违约而没收的定金,由甲、乙双方五五分成。

  第六条 甲方的责任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1)甲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银行帐户;

  (2)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关于代售房地产的所需的有关资料,包括:平面图、地理位置图、室内设备、建设标准、电器设备配备、楼层高度、面积、规格、价格、其他费用的估算等;

  (4)乙方代理销售该项目所需的收据、销售合同,以实际使用的数量为准,余数全部退给甲方;

  (5)甲方签署的委托乙方销售的独家代理委托书。

  以上文件和资料,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2天内向乙方交付齐全。

  甲方保证若客户购买的房地产的实际情况与其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或产权不清,所发生的任何纠纷均由甲方负责。

  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销售,并保证乙方客户所订的房号不发生一屋二卖等误订情况。

  3.甲方应按时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

  第七条 乙方的责任

  1.在合同期内,乙方应做好以下工作:

  (1) 根据市场,制定推广计划;

  (2) 在委托期内,进行络、媒体、声讯电话等方式的广告、宣传,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多渠道的销售活动;

  (3) 派送宣传资料、售楼书;

  (4) 在甲方的协助下,安排客户实地考察并介绍项目、环境及情况;

  (5) 在甲方与客户正式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之前,乙方以代理人身份签署房产认购或预定合约,并收取定金;

  (6) 乙方不得超越甲方授权向客户作出任何承诺。

  2.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应根据甲方提供的项目的特性和状况向客户作如实介绍,尽力促销,不得夸大、隐瞒或过度承诺。

  3.乙方应信守本合同所规定的销售价格与浮动幅度。非经甲方的授权,不得擅自给客户任何形式的折扣。在客户同意购买时,乙方应按甲、乙双方确定的付款方式向客户收款。若遇特殊情况,乙方应告知甲方,作个案协商处理。

  4.乙方收取客户所付款项后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本合同规定的代售房地产以外的任何其他活动。

  第八条 合同的终止和变更

  1.在本合同到期时,双方若同意终止本合同,双方应通力协作作妥善处理终止合同后的有关事宜,结清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经济等事宜。本合同一旦终止,双方的合同关系即告结束,甲、乙双方不再互相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但甲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应付费用的除外。

  2.经双方同意可签订变更或补充合同,其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2.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 ________

  篇六:商品房价格评估合同

  商品房价格评估合同

  委托方(甲方):承包方(乙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

  通知》(发改价检〔XX548号)和《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商

  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皖价检〔XX

  80号)、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和明码

  标价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

  乙方对甲方开发的位于的 碧桂园的住宅进行价格评估的有关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评估范围(包括测区地点、面积,测区地理位置等):

  碧桂园部分住宅(层以上):

  西 区: (具体楼号)

  东 区: (具体楼号)

  北 区: (具体楼号)

  南 区: (具体楼号)

  区: (具体楼号)

  总计栋高层,各栋具体位置见本合同附图。

  第二条 乙方评估内容

  (此内容由项目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条 执行技术标准:

  其它技术要求:(此内容由项目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条 评估工程费:

  取费项目及工程总价款: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小写:¥元

  大写: 元整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与责任

  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天内向乙方提供有关资料和提出评估

  要求。

  2、自接到乙方编制的技术设计书之日起 日内完成评估的审

  定工作。

  3、应当负责保证乙方的评估队伍顺利进入现场工作。

  4、提供 资料一套,必要时乙方应自费

  进一步探明。

  5

  第六条 乙方的义务与责任

  1、自收到甲方的有关资料和技术要求之日起,根据甲方的有关

  资料和评估要求于 日内完成评估的编制,并交甲方审定。

  2、自收到甲方的评估意见书同意实施的审定意见之日起天内

  组织评估队伍进场作业。

  5、乙方应当根据甲方评估要求及本合同的要求按期确保评估工

  作完成,按约定提交有关的文件资料给甲方。乙方对商品房价格评估结果和其它乙方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准确性以及评估质量负责。

  6、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乙方在评估过程中如违反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乙方将承担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7、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遵守政府主管部门对施

  工场地及周边交通、施工污染、噪音等安全文明生产的有关管理规定。

  8、乙方应提供给甲方的其它材料名称及其提供日期如下:

  (无,如甲方有需要以项目工程部书面通知为准。)

  第七条 评估工期

  每栋楼的观测工期从 合同签订 之日起至 止。

  第八条 每栋商品房的全部评估成果应各自在之日起 内交付给甲方验收,甲方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日内完成验收。

  第九条 对乙方测绘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著作权归属的约定:

  乙方评估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著作权归甲方所有。

  第十条 测绘工程费支付日期和方式

  1、在全部 商品房评估工作完成 %时,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

  2、在房评估工作全部完成、的全部最终报告完成并经甲方和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甲方结算剩余价款。

  3、若提供给甲方的有关的评估文件材料的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发包人有权暂缓支付该部分商品房评估工程款,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的损失。

  4、承包人应凭合法有效的发票向发包人收取测绘工程款项,否则,发包人有权暂不支付。

  第十一条 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期支付乙方工程费,应按延误天数和当时银行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 乙方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如乙方擅自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作为违约金,若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2、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日期提交评估成果时,应向甲方偿付拖期损失费,每天的拖期损失费按本合同约定的工程总价款的%计算,若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3、乙方提供的评估成果质量不合格,乙方应负责无偿给予重评

  估或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质量要求。因评估成果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而又非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原因所致)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原因产生的责任由甲方自己负责)。

  4、对于甲方提供的图纸和技术资料以及属于甲方的评估成果,乙方有义务保密,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否则,甲方有权对因此造成的损失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四条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友好协商的态度加以解决。双方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因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由双方主管部门调解,若达不成协议,双方可就本合同产生的纠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附则

  1、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即生效。

  2、本合同一式八份,甲方执六分,乙方执二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篇七:商品房代理销售合同

  商品房代理销售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独家代理销售甲方开发经营的房产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作方式和范围

  甲方指定乙方为独家销售代理,销售甲方指定的由甲方在____________ 开发建设的房产(房产具体情况详见本合同的附件),该房产为(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销售面积共计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 合作期限

  1.本合同代理期限为______个月,自____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___日。在本合同到期前的____天内,如甲、乙双方均未提出反对意见,本合同代理期自动延长_______个月,可循环延期。合同到期后,如甲方或乙方提出终止本合同,则按本合同中合同终止条款处理。

  2.在本合同有效代理期内,除非甲方或乙方违约,双方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3.在本合同有效代理期内,甲方不得指定其他销售代理商。

  第三条 费用负担

  1.推广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如特别要求制作电视广告、印制单独的宣传材料、售楼书等,该费用则由甲方负责并应在费用发生前一次性到位。

  2.具体销售工作人员的开支及日常支出由乙方负责支付。

  第四条 销售价格

  1.销售价目详见本合同的附件。

  2.乙方可视市场销售情况,在甲方确认的销售价目基础上向上灵活浮动,但浮动幅度原则上控制在______%内。

  3.甲方同意乙方视市场销售情况,在甲方确认的销售价目基础上向下灵活浮动______%内,低于此幅度时应征得甲方的认可。

  第五条 代理佣金及支付

  1.乙方的代理佣金为成交额的____%。乙方实际销售价格超出本合同规定的销售价目时,超出部分归乙方。

  2.代理佣金由甲方以人民币形式支付。

  3.甲方同意按下列方式支付代理佣金:

  甲方在正式销售合同签订并获得首期房款后,乙方对该销售合同中所约定房产的代销即告完成,即可获得本合同所规定的全部代理佣金。甲方在收到首期房款后应不迟于3天将代理佣金全部支付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转来的代理佣金后应开具收据。

  如乙方代甲方收取房价款,并在扣除乙方应得佣金后,将其余款项返还甲方。乙方不得擅自挪用代收的房款。

  律师365

  4.因客户对认购书违约而没收的定金,由甲、乙双方五五分成。

  第六条 甲方的责任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1)甲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银行帐户;

  (2)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关于代售房地产的所需的有关资料,包括:平面图、地理位置图、室内设备、建设标准、电器设备配备、楼层高度、面积、规格、价格、其他费用的估算等;

  (4)乙方代理销售该项目所需的收据、销售合同,以实际使用的数量为准,余数全部退给甲方;

  (5)甲方签署的委托乙方销售的独家代理委托书。

  以上文件和资料,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2天内向乙方交付齐全。

  甲方保证若客户购买的房地产的实际情况与其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或产权不清,所发生的任何纠纷均由甲方负责。

  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销售,并保证乙方客户所订的房号不发生一屋二卖等误订情况。

  3.甲方应按时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

  第七条 乙方的责任 1.在合同期内,乙方应做好以下工作: 1 根据市场,制定推广计划; 2 在委托期内,进行络、媒体、声讯电话等方式的广告、宣传,利用各

  种形式开展多渠道的销售活动;

  (3 派送宣传资料、售楼书;

  (4 在甲方的协助下,安排客户实地考察并介绍项目、环境及情况;

  (5 在甲方与客户正式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之前,乙方以代理人身份签署房产认购或预定合约,并收取定金;

  (6 乙方不得超越甲方授权向客户作出任何承诺。

  2.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应根据甲方提供的项目的特性和状况向客户作如实介绍,尽力促销,不得夸大、隐瞒或过度承诺。

  3.乙方应信守本合同所规定的销售价格与浮动幅度。非经甲方的授权,不得擅自给客户任何形式的折扣。在客户同意购买时,乙方应按甲、乙双方确定的付款方式向客户收款。若遇特殊情况,乙方应告知甲方,作个案协商处理。

  4.乙方收取客户所付款项后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本合同规定的代售房地产以外的任何其他活动。

  第八条 合同的终止和变更

  1.在本合同到期时,双方若同意终止本合同,双方应通力协作作妥善处理终止合同后的有关事宜,结清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经济等事宜。本合同一旦终止,双方的合同关系即告结束,甲、乙双方不再互相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但甲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应付费用的除外。

  2.经双方同意可签订变更或补充合同,其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2.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 ________

  文档来源:律师365/ 合同栏目,找律师就上律师365

  篇八:商品房委托销售合同

  商品房委托销售合同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质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之规定,甲方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甲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销售项目名称及地址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委托销售房屋为________[预售商品房][现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_______(商品房屋注册登记证号:_________

  第三条 受托销售范围

  (一)乙方受托销售范围: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受托销售房屋计_________套,销售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三)销售面积计价方式按下列第_________项计价:

  1.按套(单元)计价;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

  3.按建筑面积计价。

  第四条 委托销售代理方式

  甲、乙双方选择下列第_________项代理方式:

  (一)整体包销:乙方在一定期限内以甲方名义销售,向甲方支付包销价款,获取销售差价利益,并保证在包销期限届满时完成甲方应售商品房。

  (二)风险代理:甲方在未支付代理费用的情况下,乙方作为甲方的代理人对

  房屋进行销售,产生的权利义务由甲方承担,乙方按销售业绩及约定获取报酬。

  (三)一般代理:乙方作为甲方的代理人对房屋进行销售,产生的权利义务由甲方承担。

  (四)其他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方式的具体内容、事项等由甲、乙双方另行订立补充协议。

  第五条 销售价格

  (一)本合同约定的销售范围内的房屋价格按下列第_________项执行:

  1.起价_________元/平方米,最高价_________元/平方米,均价_________元/平方米;

  2.售价_________元/平方米,可上、下浮动_________%至_________%;

  3.按楼层、户型定价销售(见附件)

  (二)在实际销售中,每套房屋售价如需折扣优惠,须经甲方同意。

  (三)房屋售价经甲方同意折扣销售的,代理服务费应按下列第________项计算:

  1.房屋原售价;

  2.房屋折扣后售价。

  (四)其他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销售计划及进度

  完成售房套数() 完成售房面积(平方米) 完成售房金额 ()

  第七条 销售收款

  甲方_________[同意][不同意]由乙方代收购房定金及预付款;如甲方同意代收的,乙方应在收到购房定金及预付款后________日内将代收款项交付给甲方。

  第八条 合同履行期限

  律师365

  本合同履行期限自__________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止。

  第九条 代理服务费的计算方式及结算方式、支付期限

  (一)计算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结算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支付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保证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及商品房交付期限。

  (二)甲方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商品房合同范本及物管合同;现房委托销售的,还应提供《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商品房质量保证书》。

  (三)提供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屋注册登记证、房屋分层平面图、户型图等销售资料。

  (四)做好本合同的保密工作,防止对销售造成不利影响。

  (五)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约定的代售房屋自行销售或另行委托他人销售。

  第十一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开展销售工作。

  (二)按照合同规定的销售价格、销售计划进行销售代理。

  (三)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四)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不得超出甲方认可的宣传范围进行宣传。

  (五)不得将代收的定金、房款等款项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甲、乙一方或双方有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应向对方支付本合同总代理销售金额______%的违约金;因此给对方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解除

  如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后_____月内,所销售的房屋少于应销售房屋套数_____%的,甲方有权在_____月届满之时,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 未售出房屋的处理

  如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受托销售义务,未售出的房屋,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方式处理:

  (一)由乙方按照_________价格购买;

  (二)乙方将未售出房屋退还给甲方,但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未售出房屋总售价_____%的违约金;

  (三)其他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

  (一)提交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甲、乙方各执_______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附件 楼层、户型定价销售价格表

  1.本合同文本为签约使用文件。签约之前,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或省建设厅政策法规处(0851-*******)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4.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由委托人、受托人双方协商确定后在空格部位填写。

  5.本合同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不作约定的,应在空白行划斜线,以示删除,未删除的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6.在合同签订前,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出示所售房屋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原件)等资料。

  文档来源:律师365/ 合同栏目,找律师就上律师365

  篇九:新商品房代理销售合同

  房产代理销售合同

  甲方(委托方):

  乙方(代理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全权代理销售甲方项目事业达成如下协议:

  一、 代理标的

  1 代理项目名称:

  项目位置:

  2 代理标的相关文件:

  (1 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2 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3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5 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6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二、 甲方责任

  1 在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甲方需向乙方提供上述项目“五证”复印件,甲方保证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如有不实,甲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如给乙方造成损失,应予以赔偿。

  2 在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乙方进场后3天内,甲方应将楼盘配套设施标准、装修标准及所用全部材料明细、物业服务项目及拟收费标准和依据书面告知乙方,作为乙方与购房户签订合

  同的附件。

  3 在甲、乙双方签订合同3天内,甲方向乙方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供乙方参照其与客户签订。销售价目祥见本合同的附件。

  4 本合同签订5日内甲方向乙方提供可使用标准售楼处(含装修)、项目沙盘、来电显示电话4部、饮水机3台、谈判座椅4套、办公座椅3套、办公电脑4台,沙发等物品;乙方向甲方出具接收单,如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上述物品归还甲方,如乙方使用不当造成人为损坏或遗失由乙方照价(折旧后)赔偿;售房部水、电、电话费由乙方承担。

  5 甲方须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按揭贷款手续及房屋产权登记的相关工作,并负责与相关各部门的关系协调。

  6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销售,并保证乙方客户所订的房号不发生一房两卖的误订情况。

  7 所有售房款,必须存入甲方指定账户,银行按揭贷款手续由乙方办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8 在销售过程中,如甲方该项目相关手续及证件未完善,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独自承担。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予以赔偿。

  9 甲方负责处理乙方在销售过程中的有关与工商、城管等政府部门的对外协调工作,双方应配合处理好相关税务事宜。

  10 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有利于房屋销售的其他相关工作。

  11 有义务做好本合同的保密工作,以防止对乙方和销售造成的不利影响。

  三、 乙方责任

  1 保证代理过程中各项商务活动完全贯彻甲方的销售政策(前提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合同相关规定,如因乙方责任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负责甲方所交给乙方的财产及物品的完整性,如乙方有人为损坏乙方按照折旧后价格赔偿。

  3 负责客户电话咨询及上门咨询客户的电话追访以及相邻楼盘市场走势的分析等。

  4 负责售房人员的招聘、培训、管理和辞退,并负责人员工资和奖金及相关福利。

  5 负责该项目全程策划、推广,策划费由乙方承担,但策划内容需交甲方审阅批准后方可发布。

  6 有义务做好本和同的保密工作,以防止对甲方和销售造成的不利影响。

  7 本项目所有广告费用由甲方承担,广告宣传由乙方决定甲方审阅。

  四、 代理内容

  1 代理周期:本楼盘代理周期从 年月日到

  月日。

  2

  五、 代理销售提成(佣金)费用事宜

  1 顾客缴纳定金并签订购房协议均视为销售成功(根据市场代理范围: 情况乙方可收取客户保留金XX元及XX元以内由乙方自行处理)。

  2

  3 佣金提成:乙方按售房款2%提取佣金。 乙方视市场销售情况,在甲方确认的销售价目基础上,向上灵活浮动,乙方实际销售的价格超出本合同规定的销售价目时,超出部分归乙方。

  4 甲、乙双方同意客户购房有三种方式付款:

  (1 一次性付款,以全款付清。

  (2 分期付款,以付清总房款的50%

  (3 银行按揭付款方式以20%-30%为首期款。

  (4 结算标准:以该套房屋实际付款金额结算,银行贷款部

  分只需客户在银行签字后,甲方给乙方结算该套贷款部

  分代理销售佣金,如不按时足额支付乙方代理销售佣金,乙方有权在合同约定最后一日起收取客户房款,补足乙方上月代理销售佣金。每月结算代理销售佣金1次(即每月28日为结算日,3日内付清)。

  5 如有客户退房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退房,若甲方单方面同意客户退房,甲方须支付乙方该套房屋全额代理销售佣金,乙方有权在对该套房屋进行销售,并按约定提取代理销售佣金。

  6 凡乙方代理销售过程中所销售房源业主有退房事宜,由乙方负责,乙方结算的代理销售佣金由甲方在乙方下次结算的代理销售佣金中扣除。扣取客户的违约金甲乙双方各得50%,与当月代理销售佣金一并结算。

  六、 双方违约责任

  1 甲方:

  (1 因有关工期与房屋质量及手续问题造成客户与公司纠

  纷,由此产生的客户退房,由甲方独自承担。

  (2 甲方如不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代理销售佣金,甲方每天

  须按应付代理销售佣金的1%支付滞纳金给乙方,如一月为支付代理销售佣金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终止销售工作并通过收取客户购房款弥补乙方合同约定所得。

  (3 甲方不得另行委托其他人销售或自己销售,否则甲方违

  约并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cd9258aa48da0116c175f0e7cd184254a351b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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