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公费医疗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广东省有关公费医疗规定,我院公费医疗实行国家、单位、个人各负担一定比例的原则,为确保学院教职员工的基本医疗,提高医疗经费的使用效益,减少浪费,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学院南、北、西校区已参加享受公医办待遇的教职员工,其公费医疗与定点医院仍按原省公医办规定实施,不参照此管理规定。
第三条 凡未参加享受公医办待遇,学院编制内教职员工(含编制内合同制职工)和已办理离、退休的人员的公费医疗按本管理规定实施。
第四条 学院医疗定点医院:中山医一院,中山医三院,省医一院,省医二院,华侨医院,邮电医院,中山肿瘤医院,市传染病医院,市精神病院,胸科医院及其结核防治医疗单位,光华口腔医院,中山眼科医院,省中医医院,广州中医药大学附一院,广州医学院附二院。
公差、探亲、国内异地居住的教职员工,住家附近无定点医院的离休、及厅级干部(含退休),可就近选择一家国营医院作为定点医院。
第二章 公费医疗证的管理
第五条 公费医疗证的领发
新进入学院的在编教职员工,持人事处通知书、健康体检表、一张小一寸相片及工本费到校本部门诊部办理医疗证。
第六条 公费医疗证的补办和注销
一、公费医疗证只限本人使用,需妥善保管,如有遗失,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到校本部门诊部补证。
二、首次办理医疗证或旧证换新,每本收取工本费3元;遗失补办需每本收取办证费5元。
三、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因故离校、出国定居、超过三个月探亲或到港、澳、台定居等,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凭人事处通知由校本部门诊部收回其医疗卡并注销。
第三章 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和报销标准
第七条 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教职员工,其医疗费用在剔除公费医疗不予支付的部分后(详见附件一、附件二),其余部分则按以下规定报销:
医疗费自负比例(%)及病床标准(元)
类别/级别 | 校内 (%) | 定点医院 门诊 住院(%) | 非定点医院 门诊及住院(%) | 普通床位费元/日 | 监护病房(元/日) | 备注 |
在职 | 10 | 20 10 | 50 | 30 | 超标部分 自负 | |
退休 | 5 | 10 10 | 50 | 30 | 超标部分 自负 | 按离、退休前职务职称 |
离休 | 0 | 0 0 | 50 | 0 | 0 | |
残废军人 | 0 | 0 0 | 50 | 0 | 0 | |
工伤 | 0 | 0 0 | 50 | 0 | 0 | |
甲类传 染病 | 0 | 0 0 | 0 | 0 | 0 | 政府指定专科医疗机构 |
正、副厅级正高 | 10 | 20 10 | 50 | 72 | 超标部分 自负 | |
正、副处级副高 | 10 | 20 10 | 50 | 45 | 超标部分 自负 | |
注:挂号、诊查、其他、药店购药及现行省、市医保规定的自费药品和不属于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费用,不分干部级别、类别,一律自理。
第八条 特殊检查、治疗项目,按省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按以下规定报销:
一、特殊检查:指单项检查费用超过300元(含300元)的项目,如CT、MRI、ECT、电子胃镜和肠镜、24小时心电图、骨扫描等检查。
检查结果为阴性(正常或未见异常、退行性改变),按50%报销;检查结果为阳性,参照相应规定报销。
冠脉造影:在职、退休人员按50%报销,离休按100%报销。
二、特殊治疗:指单次治疗费用超过300元(含300元)的项目,如安装人工器官、肾脏移植和骨髓移植、体外冲击波碎石、心脏瓣膜置换术、冠状动脉成型术及支架植入术、心脏射频消融术等。
特殊治疗,经学院公费医疗审批小组审查批准后,在职、退休人员费用自理部分外按60%报销,离休人员实报。未经批准者,费用自理。
肾脏移植、骨髓移植的器官及劳务费,费用自理。
三、人工器官(人工心瓣膜、人工喉、人工关节、心脏起博器等)、支架等
经治疗单位出具证明和学院公费医疗审批小组审查批准后,费用自理部分外按60%报销;人工晶体按30%报销。未经批准者,费用自理。
第九条 特殊病种(如计划生育手术、结核、艾滋病等)
按省公费医疗管理规定,费用自理部分包括:挂号费、超标准床位费、自费药品及其他不属于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医疗费和相关费用、非本病种的治疗和用药;其余部分实报实销。
第十条 用药规定
一、在省公费医疗药品范围内无国产药品代替时(按同期省公费医疗范围的药品目录),方可使用进口药品;贵重药品、进口药品,只限使用于危重病抢救;白蛋白、球蛋白等血制品,在校期间只给予一次性按规定报销3支,超额部分,费用自理。
二、常见病每次门诊用药量不超过3天;慢性病每次门诊用药量不超过7天;需长期连续用药的慢性病(如肺结核、精神病、糖尿病、高血压、脑血管疾病、心脏病、肿瘤、瘫痪等)每次门诊用药量不超过15天;出院带药不超过7天;国内出差,凭出差证明带药;公派出国留学、参观访问、探亲带药不超过7天;每日药品处方不超过2张,单张处方金额不超过150元;药品处方超额部分,费用自理。
三、凡在药店(含医院自设药店)自购或外配药品,不予报销。
四、一天内不能为同一病人开2张和2张以上相同药物的处方,不开未来日期的处方。违反此规定的,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有权拒绝受理。
第十一条 因公或因私外出(如:出差、探亲)因突发急症无法到指定医院就诊,可就近在县以上公立医院就诊。如需住院应及时与学院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联系,在病情稳定后必须转回指定医院医治。
急诊凭急诊病历、电子处方(处方副页),经学院公费医疗审批小组审批后,按规定报销;慢性病按50%报销。
第十二条 离、退休人员异地居住、女工异地分娩,可在当地固定一间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就医。医疗费按规定报销。
第十三条 离休干部药费报销按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省直单位离休干部药费报销的通知》(粤卫[1997]280号)的规定执行。自费药品及其他营养、滋补、保健药品,费用自理。自费药品范围详见《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卫[1990]第187号)附件一《自费药品范围》。
第十四条 享受公费医疗的教职员工,若自购买了商业医疗保险,其医疗费在保险公司理赔后,差额部分如不超过学院公费医疗规定范围的报销额度,予以补足经费。
第四章 医药费报销流程与审批权限
第十五条 医药费审批报销流程如下:
审批 (各级领导) |
初审 (公医办) |
先交
资料准备 (收据、病历等) |
返还本人
执批文报销 需上报
小组审核 (院公医组) |
报销 (财务处) |
第十六条 审批权限
医药费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由校门诊部负责人审批;医药费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由校门诊部负责人审核后,再报总务处处长审批;医药费用5000元以上,由校门诊部负责人与总务处处长审核后,再报学院领导审批。
凭据不全或收据与原始病历不符的,拒绝受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外籍教师在学院门诊看病享有本院教职员工同等待遇,外诊自理。
第十八条 学院各部门聘用的非编制人员在学院门诊看病享受五折优惠,外诊自理。
第十九条 住院者,凭入院通知单、催款通知单到校本部门诊办理借款手续;借款额度仅限公费医疗可报销的部分(自费药及自负部分由个人直接支付现金);借款前账不清后账不续。
第二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院公费医疗审核小组。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公费医疗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 《公费医疗不予支付的用药范围》
2. 《公费医疗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和生活服务设施费用》
附件1:
公费医疗不予支付的用药范围
编号 | 说明 |
1 | 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
2 | 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
3 | 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
4 | 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 |
5 | 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 |
6 | 《广东省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外的药品 |
附件2:
公费医疗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和生活服务设施费用
编号 | 类别 | 具 体 例 举 |
一 | 服务项目及服务设施类 | 挂号费、门诊诊金费(含普通门诊、急诊、专家门诊)、院外会诊费、各种特诊费、病历工本费、各项资料费 |
出诊费、巡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加班费、自请特别护士、家庭医疗保健服务、家庭病房床位费、优质优价费等特需医疗服务(如:点名手术、点名 护理、特殊病房费等) | ||
就(转)诊交通费、救护车出诊费、担架员随救护车出诊费 | ||
空调费、取暖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煤火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自带风扇电费、洗头加电吹风费 | ||
陪护费、陪人床费、护工费、洗理费、洗头费、防褥疮气垫床费、床上浴费、中药煎药费(含药引子费)、尿布费、膳食费(含营养餐、药膳) | ||
书刊报纸费、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 ||
各种与诊疗无直接关系的费用(如脸盆费、口盅费、餐具、牙具费、日常清洁卫生费、卫生塑料袋费、拖鞋费、卫生纸费、排尿排粪器具费、排污费、押瓶费等) | ||
二 | 非疾病治疗类项目 | 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隆乳术、斜视矫正术、矫治口吃、治疗雀斑、老人斑、腋臭、脱发、洁齿、镶牙等) |
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 ||
各种健康体检、如婚前检查、旅游体检、职业检查、出境体检等费用;省、市医保规定自费项目。 | ||
出国出境工作、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所发生的诊疗项目(含药品)费用 | ||
各种预防保健性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疾病普查普治、跟踪随访费等) | ||
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性咨询、婚育咨询、疾病预测费、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法医学鉴定、各种验伤和伤残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孕妇做的胎儿性别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等) | ||
属保健性的全身按摩费用 | ||
各种保健性医疗费用、使用日常生活和娱乐物品进行的康复性治疗及其用品费用 | ||
三 | 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 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人体信息诊断仪器等检查、治疗费用 |
眼镜、义齿、光固补牙或树脂补牙(进口材料)、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 ||
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如:按摩器、轮椅、拐杖、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器、护膝带、药枕、药垫、腰围、子宫拖等) | ||
省、市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疗材料 | ||
四 | 治疗项目类 | 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烧伤病人皮肤移植除外) |
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 ||
近视眼矫形术 | ||
气功疗法、体操费、音乐疗法、平衡医学疗法、药物蒸汽室治疗费、保健性的营养疗法、心理治疗、磁疗等治疗项目 | ||
五 | 其他 | 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如:男性不育、女性不孕检查、治疗费、鉴定性病检查、治疗费、违反计划生育的一切医疗费用) |
各种教学性、科研性和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费用 | ||
住院期间加收的其它各类别保险费(如:安装心脏起搏器等各种人造器官指入手术的保险费)、各种滞纳金等 | ||
违法犯罪或因个人过错所承担责任的医疗费项目费用、如斗殴、酗酒、性病、戒毒、自杀、自残、故意自伤(精神病人除外)等 | ||
由于交通事故(属他方责任)、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事故引发的诊疗项目费用 | ||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生医疗补贴管理规定
一、05级(含05级)以前的在校学生住院费和门诊意外伤害费由保险公司按章理赔;门诊就诊按以下条款操作:
(一)凭医疗卡和门诊病历在学院门诊部就诊,无证者按院外人员就诊收费;持他人医疗证就诊者,发现即予以没收医疗证,并对其停止半年享受医疗优惠的处罚。
(二)在学院门诊部门就诊,诊疗费、药费自付10%。
(三)急诊限到学院定点医院就诊,其药费、检查费(含特殊检查:指费用在300元以上的医学检查),凭急症证明,按50%报销;到非定点医院就诊,费用自理。平诊(非急诊)自理。
(四)凡属以下情形的医疗费用,学院不予报销:
1.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及违法乱纪所致伤病的;
2.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他方责任的(属自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理赔,学院不予支付);
3.患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入学前已患有的疾病和已有的残疾,以及隐瞒病史后经查实者;
4.镶牙、补牙、矫形等非口腔急诊;矫正视力、乙肝转阴等治疗;
5.按省公医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五)学院医疗定点医院:中山医附属一医院、中山医附属三医院、中山医眼科医院、中山医肿瘤医院、中山医口腔医院、省人民医院、华侨医院、邮电医院、市胸科医院、芳村精神病院、广医附二医院、中医药大学附一医院。
(六)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实习、社会实践等活动,期间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可凭系出具的证明,按本规定予以报销;寒、暑假等其他非因公离校,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学院运动队训练、比赛受伤,比照工伤处理。
(七)医药费审批报销流程如下:
审批 (各级领导) |
初审 (公医办/保险办) |
先交
资料准备 (收据、病历等) |
返还本人
执批文报销 需上报
小组审核 (院公医组) |
报销 (财务处/医保) |
(八)审批权限
医药费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由校门诊部负责人审批;医药费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由校门诊部负责人审核后,再报总务处处长审批;医药费用5000元以上,由校门诊部负责人与总务处处长审核后,再报学院领导审批。
凭据不全或收据与原始病历不符的,拒绝受理。
二、06级(含06级)以后的专科、本科、留学生、研究生
(一)凡购买了“大学生意外伤害及住院保险”(简称“医疗保险”)的学生,均按医疗保险合同实施。未购买医疗保险的学生,学院将按当年国家拨付给学生的人均公医费发放给本人,不再承担其个人医疗费用。
(二)学生入学体检合格,并经保险公司核准后,由学院门诊部统一办理医疗证,参加享受医疗保险。
三、本规定解释权归学院公费医疗审核小组。
四、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公费医疗管理规定》中有关学生的公费医疗规定同时废止。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ca1332e900ef12d2af90242a8956bec0975a5a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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