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水电站库区移民基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23 02:46:1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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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水电站库区移民基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7.24【字号】湘政发[2001]19【施行日期】2001.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水电站库区移民基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政发〔2001〕1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以财综〔2000〕13号文批复,同意我省继续按财综字〔1999〕21号文件精神提取库区后期扶持基金至2005年。根据财政部财综〔2000〕13号文件精神和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水电站库区移民基金征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1995年以前投产的部、省属水电站,按上网电量每千瓦时提取2分钱,其中,每千瓦时0.5分钱进入发电成本,税前列支,由各业主单位按月提取,按季度及时足额缴入省财政移民资金专户;每千瓦时1.5分钱从电价中解决,税前列支,由省电力局按月提取,按季度及时足额缴入省财政移民资金专户。1995年底以后投产的五强溪、江垭、凌津滩、大源渡水电站,以及今后新投产的水电站和发电机组按上网电量每千瓦时提取2分钱。二、凡上省网的地方中小水电站每千瓦时提取1.5分钱,从电价中解决,由省电力局统一征收后按季度足额缴入财政移民资金专户。三、东江水电站的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维护原办法不变。即省计委计建设〔1996〕526号后期扶持基金每千瓦时0.5分、财工字〔1997〕513号东江库区后期扶持基金每千瓦时增提0.6分,以上两项均进入发电成本,税前列支;从电价中解决1.05分,共计每千瓦时2.15分。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c32d3d06194dd88d0d233d4b14e852459fb394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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