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所所务公开内容
发布时间:2020-01-2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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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所所务公开内容
戒毒所所务公开内容
1、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的规定。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戒毒人员进行诊 断评估。对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届满且经诊断评估达到规定标 准的戒毒人员,应当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经诊断评估,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 毒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或者延长强制 隔离戒毒期限的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 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到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出具的 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 决定书的,应当及时送达戒毒人员。 2、戒毒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在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人员享有的权利:1、选举权;2、 人格尊严不受侮辱,人身不受体罚和虐待,个人合法财产不 受侵犯的权利;3、按规定通信、会见的权利;4、对强制隔 离戒毒所的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5、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的权利;6、按期解 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权利;7、享受劳动保护、人身安全的权 利;8、其它法定权利。
在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人员应尽的义务:1、遵守国家 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2、遵守所规所纪的义务;3、服 从管教民警依法管理的义务;4、有劳动能力的戒毒人员参 加劳动的义务;5、接受思想、文化和技术教育的义务;6、
其他法定义务。 3、戒毒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条 遵守纪律,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不 准在交往中有粗俗、野蛮的行为。
第二条 尊重工作人员,服从管教,不准无理取闹。 第三条 相互监督,相互帮助,共同进步,不准恃强凌 弱、敲诈勒索,不准损坏、侵占公物,不准弄虚作假欺骗工 作人员。
第四条 增强集体观念,不准搞江湖义气,拉帮结伙。 第五条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不准损坏生产设施和劳动 工具。
第六条 遵守统一作息制度,服从统一安排,不准无故 不参加集体活动,扰乱公共秩序。
第七条 仪表大方,衣着整洁,举止端庄,待人礼貌, 语言文明,不说粗话、脏话。交往要谦让,与他人和睦相处, 遇事讲理,不强词夺理,不恶语伤人。
第八条 爱护环境,不损坏公共设施、花卉、树木,不 乱写乱画,不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遵守秩序,不在 公共场所喧哗吵闹,不围观起哄。
第九条 按规定时间、地点、排队集体就餐,不浪费饭 菜。
第十条 不隐瞒病情、病史,积极配合医务人员的戒断 治疗,自觉参加各项康复训练活动。
第十一条 按时参加教育学习,遵守课堂纪律。按规定 时间、地点、项目、要求进行体育活动,做到健康有益,活
泼有序。
4、戒毒人员分别、分期、分级管理的规定。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根据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 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根据戒毒治疗情况,对戒毒人员实 行分期管理;根据戒毒人员表现,实行逐步适应社会的分级 管理。
5、戒毒人员治疗康复的规定。
对戒毒人员进行戒毒治疗,应当采用科学、规范的诊疗 技术和方法,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药物、医疗器械。戒 毒治疗使用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按照规定申请购买 并严格管理,使用时须由具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的 医师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具处方。 禁止以戒毒人员为对象进行戒毒药物试验。 6、戒毒人员教育矫治的规定。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新接收的戒毒人员进行时间不 少于一个月的入所教育,教育内容包括强制隔离戒毒有关法 律法规、所规所纪、戒毒人员权利义务等。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采取课堂教学的方式,对戒毒人员 集中进行卫生、法制、道德和形势政策等教育。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戒毒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个别 教育。戒毒大队人民警察应当熟悉分管戒毒人员的基本情 况,掌握思想动态,对分管的每名戒毒人员每月至少进行一 次个别谈话。戒毒人员有严重思想、情绪波动的,应当及时 进行谈话疏导。
7、戒毒人员通信、探访的规定。
对强制隔离戒毒所以外的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的物品和邮 件,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进行检查,防止夹带毒品及其他违 禁品。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人民警察在场。 检查邮件时,应当依法保护戒毒人员的通信自由和通信 秘密。
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戒毒人员可以使用指定的固定 电话与其亲属、监护人或者所在单位、就读学校有关人员通 话。
戒毒人员在所内不得持有、使用移动通讯设备。 戒毒人员的亲属和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 可以按照强制隔离戒毒所探访规定探访戒毒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