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

发布时间:2018-10-09 09:12:2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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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

  篇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特点、成因和建议对策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特点、成因和建议对策
  近日,丰县法院对XX年以来审理的104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特点、纠纷产生原因进行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一、案件特点
  个人借贷案件比例高。XX年以来,该院个人借贷案件占金融类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总数的83%。涉案被告人借款多用于购房、购车和做生意。
  转贷的现象增多。许多金融机构对借款人逾期拖欠贷款不还的情况不及时诉诸法律,而是通过转贷的方式缓解,以致丧失收贷良机。不但损害了自身合法利益,也加大了法院的审理和执行难度。
  借款人主动违约现象多。很多借款人为个体户,诚信度不高,主动违约现象多,宁可违约也不愿还款,以无偿还能力为由,拒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担保人法律知识欠缺,拒不承担义务。部分担保人认为担保只是履行一定的手续,也不清楚一般担保与连带担保的区别,不少担保人认为自己没有用银行的款,不应由其还钱。
  缺席判决案件多。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多数被告虽知必然承担法律责任,也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使缺席判决案件增多。XX年缺席判决案件占全部金融案件的85%
  二、主要原因
  金融危机的影响。金融危机直接削弱了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履行能力的弱化导致借款人还款不能,金融机构为追回大量贷款,多数选择向法院起诉,导致该类案件增多。
  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目前的社会信用体系缺乏信用监督和惩罚机制,失信者得不到应有的制裁。借款人逾期还款,仅承担部分罚息。某些借款人在一家银行贷款出现逾期后,又到另一银行贷款,从而出现同一借款人在多家银行欠款的现象。
  金融机构放贷审查不严、催收监管不力。许多金融机构对借款人身份、住址、资信状况、偿付能力等未尽全面审慎的核查义务;对担保人的资信状况、担保能力等审查不严,部分担保人和财产均下落不明或对多家金融机构负债,致使金融机构无法从担保人处得到清偿。
  三、对策建议
  要强化信贷风险防范意识。各银行和担保公司应严格审查借款人资信能力,对可能存在还贷风险的应要求其提供不动产抵押或其他有较高价值的抵押物。
  要建立权责明确的管理机制,改进信贷风险监控方式,强化贷前、贷中和贷后各个环节的风险检查与控制。
  加大对内部人员的监督,坚决杜绝违规贷款或弄虚作假。
  加大对逃避还款义务当事人的制裁力度,在审理中严格审查确定借贷双方的责任,坚决依法制止企图通过诉讼逃债、消债等规避法律的行为,对弄虚作假、乘机逃废债务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大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宣传、调研力度,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加强对金融机构信贷业务的相关法律指导,全力化解当前经济形势下的矛盾纠纷,增强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作者:刘素英,丰县人民法院。
  篇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证据清单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证据清单
  一、 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准备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身份证明资料。
  2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准备主体资料,如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档案、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法定代表身份证明书等。
  二、 证明借款合同关系及相关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 借款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如借款合同。如共同借款人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还应准备共同债务确认书。
  2 以抵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准备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抵押物登记情况的证据;
  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准备保证合同等证据;
  以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准备质押合同、质押动产或质权利凭证交付的证据,以依法应进行出质登记的财产权利出质的,还应准备出质登记的证据。
  3、借款人或担保人为公司,还应有股东会的决议。
  三、 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 证明贷款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即已向借款人提供合同项下借款的凭证,如借款借据等。
  2、逾期本息金额的计算清单
  3、逾期较长,还应准备催收逾期贷款本息通知书或律师函。
  篇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由
  篇一:某公司诉某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某公司诉某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XX)杨民二(商)初字第303
  民事判决书
  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住所地xx号。
  负责人xx,行长。
  委托代理人xx,该行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xx,该行工作人员。
  被告xx,女。
  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与被告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xx、被告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诉称,XX2月,原告与被告xx签订一份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00元,用于购买xx房屋,并将该房屋进行抵押担保。之后,原告按约发放了贷款,被告从XX4月起未按约还款,截止XX120日,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175,元。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1、确认原告与被告xx签订的《个人住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中除涉及抵押的条款之外的其他条款予以解除;2、判令被告xx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75,元、贷款利息人民币7,元、逾期罚息及复利人民币元(自XX420日至XX120日止)和自XX121日起至贷款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计付);3、判令被告xx以其名下的xx房屋承担抵押担保责任;4、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原告就其诉请,提供如下证据:1、个人住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一份;2、借款凭证一张;3、他项权利证明一份;4、逾期一览表。
  被告xx辩称,对原告的诉请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XX223日,原告(贷款人)与被告xx(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xx向原告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00元,借款用途用于购买xx房屋,借款期限为16年,借款期限自XX223日起至2022222日止,借款年利率为%,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金,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率水平上加收50%向借款人计收逾期罚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采取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借款人连续积欠贷款本息达九十天以上的,贷款人有权提前宣布本合同履行期届满,向借款人发出《提前到期通知书》,要求借款人按《提前到期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和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借款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未清偿债务,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被告xx以其名下的xx房屋进行抵押担保。XX223日,被告xx将其名下xx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权利登记人为原告。原告于XX320日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xx发放贷款。后被告xx仅偿还部分贷款,自XX4月起,被告xx未按期还款,截止XX120日,被告xx实际欠贷款本金人民币175,元、贷款利息人民币7,元、逾期利息及复利人民币元(自XX420日至XX120日止)。故原告起诉来院,作如上诉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xx签订的个人住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合法、真实、有效,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全面履行。原告按约向被告xx发放了贷款后,被告xx理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期限偿还贷款、支付利息。被告xx按照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已构成违约,合
  同约定被告累计三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并依法处分抵押物,该条款系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约定情况发生,原告有权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原告起诉法院要求判决解除合同,即属行使解除权。原告要求被告xx偿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及复利,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因被告xx以其名下的xx房屋进行抵押,故原告要求行使抵押权,并无不当,应予支持。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第九十七条 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与被告xxXX223日签订的《个人住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自XX311日起予以解除(除涉及抵押的条款除外);
  二、被告xx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175,;
  三、被告xx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原合同约定偿付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至合同解除之日(XX311)止的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及复利 (其中自XX420日至XX120日止贷款利息人民币元7,元、逾期利息及复利为人民币元)
  四、被告xx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合同约定偿付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从XX312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复利;
  五、如被告xx未履行上述二、三、四项,原告有权对被告xx名下xx房屋行使抵押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61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1,,由被告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篇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特点、成因和建议对策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特点、成因和建议对策
  近日,丰县法院对XX年以来审理的104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特点、纠纷产生原因进行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一、案件特点
  个人借贷案件比例高。XX年以来,该院个人借贷案件占金融类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总数的83%。涉案被告人借款多用于购房、购车和做生意。
  转贷的现象增多。许多金融机构对借款人逾期拖欠贷款不还的情况不及时诉诸法律,而是通过转贷的方式缓解,以致丧失收贷良机。不但损害了自身合法利益,也加大了法院的审理和执行难度。
  借款人主动违约现象多。很多借款人为个体户,诚信度不高,主动违约现象多,宁可违约也不愿还款,以无偿还能力为由,拒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担保人法律知识欠缺,拒不承担义务。部分担保人认为担保只是履行一定的手续,也不清楚一般担保与连带担保的区别,不少担保人认为自己没有用银行的款,不应由其还钱。
  缺席判决案件多。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多数被告虽知必然承担法律责任,也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使缺席判决案件增多。XX年缺席判决案件占全部金融案件的85%
  二、主要原因
  金融危机的影响。金融危机直接削弱了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履行能力的弱化导致借款人还款不能,金融机构为追回大量贷款,多数选择向法院起诉,导致该类案件增多。
  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目前的社会信用体系缺乏信用监督和惩罚机制,失信者得不到应有的制裁。借款人逾期还款,仅承担部分罚息。某些借款人在一家银行贷款出现逾期后,又到另
  一银行贷款,从而出现同一借款人在多家银行欠款的现象。
  金融机构放贷审查不严、催收监管不力。许多金融机构对借款人身份、住址、资信状况、偿付能力等未尽全面审慎的核查义务;对担保人的资信状况、担保能力等审查不严,部分担保人和财产均下落不明或对多家金融机构负债,致使金融机构无法从担保人处得到清偿。
  三、对策建议
  要强化信贷风险防范意识。各银行和担保公司应严格审查借款人资信能力,对可能存在还贷风险的应要求其提供不动产抵押或其他有较高价值的抵押物。
  要建立权责明确的管理机制,改进信贷风险监控方式,强化贷前、贷中和贷后各个环节的风险检查与控制。
  加大对内部人员的监督,坚决杜绝违规贷款或弄虚作假。
  加大对逃避还款义务当事人的制裁力度,在审理中严格审查确定借贷双方的责任,坚决依法制止企图通过诉讼逃债、消债等规避法律的行为,对弄虚作假、乘机逃废债务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大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宣传、调研力度,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加强对金融机构信贷业务的相关法律指导,全力化解当前经济形势下的矛盾纠纷,增强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作者:刘素英,丰县人民法院。篇三:当前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当前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金融借款合同是指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以自然人、其他企业或者组织为借款人所订立的借款合同。近年来,我院审理的这类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XXXX年我院审理的此类纠纷案件数分别是:108/42/399。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到国家金融政策的调整和金融市场的稳定。在经历了国际金融危机之后,目前各国均在寻求金融市场的繁荣和稳定,在当前金融货币政策适度放宽,贷款数量激增的情况下,如何通过司法程序保护我国的金融市场稳定有序的发展,有效地防范金融危机是我们法院和金融机构当前应当特别注意的问题,笔者试就基层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发现的有关问题和解决对策提出如下思考:
  一、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机构防范意识差、监管不严格,导致不良贷款案件增加。我院审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的出借方金融机构有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合)、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工商银行(以下简称工行)和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发行)。借款方有农民个人、农村粮库等,贷款用途有农村种植业、养殖业、加工服务业等。XX108件有发行78件,有信合30件。XX42件,有信合17件、工行23件、农行和住房公积金办各1件。XX年的399件有信合39件、农行1件、工行359件,工行这359件全是集中处理涉及农民的奶牛贷款案件。现在大部分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只有一部分的债权得已实现。近3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的案件数分别是:90/15/31,涉案标的为万//万。通过统计发现:出借方中没有涉及建设银行的。借款用途没有涉及住房个人贷款,借款人中很少涉及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公务员或工人。从贷款合同和当事人在案件审理中诉、辩称及举证内容看,这些发生纠纷的金融借款合同在贷款形成时就存在很多问题。具体有:
  1、对借款人、担保人的的诚信、资质、还款能力审查不到位。有些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虽有担保人担保,但相当部分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家庭资产不足以偿还借款,有的甚至连其基本最低生活也难以保障;个别信贷人员贷前审查把关不严,对申请贷款的农户审查不到位,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经营状况、借款用途、有无还贷能力疏于审查,造成贷款到期无法收回。或者明知借款人资信较差,放贷风险较大,但只要有担保人仍给予放贷。实际上有的担保人在多起贷款中担保,根本无力履行担保责任。如**乡刘某为村民34个人17笔近
  200万元贷款担保,**乡张某为村民147笔近100万元贷款担保。特别是那种一组三户、五户联保的合同,每户都有贷款35万,他们的实际资产加一起都不到5万元,却一次能借款1015万元,这些贷款合同表面看是有担保,实际形同虚设,没有担保。
  2、对借款用途考察不细,对实际用款人和办理贷款手续的人是否一致考察不到位。在借款用途上大部分借款用于农业生产,但也有部分贷款被用于买彩票、炒股票、赌博,或者用于娶媳妇、盖房子等消费领域。有些农户在贷款时把自己的身份证、印鉴交给村干部和银行、信用社在基层委托的代办员,让他们代办贷款手续。实际却没有得到银行的贷款。贷款被那些代办员自用或借给他人使用。一旦实际借款人不偿还借款,金融部门只能起诉那些顶名贷款人,而不能起诉那些实际用款人,而这些顶名贷款人并没有实际用款,所以在诉讼中不愿意承担还款义务。
  3、对借款人的资产变化情况不能及时了解掌握,导致资产流失,不能足额及时还款。有的借款人在向银行贷款时,经济状况良好,后由于天灾人祸、不可抗力、家庭发生了重大变故,以至于无力偿还银行借款;例如:农行诉薛某等五人贷款一案、信合诉刘某等五人贷款案件等均是因为实际借款人死亡或家中发生火灾导致欠款不还,担保人也都不认可还款,债权人起诉到法院的。
  4、清欠不及时,诉讼时效过期。有的金融机构不在规定的担保期限和还款期限内清理贷款,那些实际借款人和做贷款手续人为了逃避债务,举家外迁,不知去向,即使没有离开本地,有的贷款合同因为超过了法定的担保期限和还款期限,金融机构也没有定期催收欠款,重新确定新的还款期限和担保期限,导致案件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而被驳回诉讼请求。即使经过催告不超过诉讼时效或者因被告去向不明,适用公告、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由于借款时间较长,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资产流失严重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增加了诉讼和执行风险。特别是前几年的粮库和农民个人贷款,有不少是因为银行自己没有按时清收贷款,丧失了起诉索款的最佳时机,无奈银行作为呆死帐处理,这样就给某些企业和个人以错误的信息,认为国家的贷款可以只借不还,助长了一些借款人赖帐不还的侥幸心理。
  (二)贷款手续弄虚作假,担保抵押不符合法律规定。
  1、给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人违规贷款、担保抵押。有的借款人自己有贷款不还,或者不是农民身份,不符合农业贷款条件,就用金钱收买农民的身份证和信贷员的感情,一些信贷员在为这些人办理贷款手续时千方百计弄虚作假,给不符合条件的人办理贷款,有些人用房子、车辆或奶牛抵押,但却没有在房产或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导致担保抵押合同无效。
  2、债务人之间互相担保,担保人重复担保。在审理、执行中发现:此贷款的债务人又是彼贷款的担保人,有的担保人在几起案件中同时出现,但信贷人员却视而不见。只注重担保的形式要件,而不注重担保的实质要件,将担保流于形式;
  3、诱发刑事、违纪案件发生。有的信贷员明目张胆、明码实价地公开向用款人要好处、要回扣。近几年因为在签订、履行金融借款合同中,信用社和银行的信贷员、代办员因无法收回、占用巨额贷款资金携款逃跑、或者涉嫌索贿、贪污被刑事处罚的,因违纪被降职处分的案件已有发生。
  由于以前各行之间没有微机联,银行系统对个人诚信情况无法查询,导致一些人到处贷款借债,却根本没有偿还能力,或者随意挥霍贷款消费,一旦银行催收欠款,出借人的利益无法实现。去年我县农业银行经国家政策调整,在剥离不良资产3000亿,被国家打包出售给长城等清欠公司的情况下,还有个别案件起诉到法院。今年由于农业银行集中突击放贷款,年初第一周全国放贷款6000亿元,我县放贷款亿元。有的农户用新贷款还个人抬款。实在还不起了就举家外迁,去向不明。一旦这种新贷还旧帐的资金链条断裂,银行将承担无法收回贷款的风险,因此今后由于这方面的原因,这类诉讼还有继续增加的趋势。
  二、减少金融借款纠纷,降低金融风险的解决对策。
  1、规范金融借款合同的贷款审批手续,从源头上减少金融风险。
  为了降低金融风险,金融部门近几年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要求信贷员对贷款的回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包括说情的人、帮忙的人,信贷员、审批人等。但仍有部分贷款因金融部门在执行这些规章制度时不严格,导致贷款不能到期正常回收,因此金融部门还应该加强制度的监督和落实。定期对贷款发放情况、清收情况做检查,特别是在贷款审批、发放过程中,信贷员要多走访农户、村、屯干部,了解借款人的资信、还款能力、有无不良贷款记录等,各银行、信用社之间建立微机联系统,一经发现有不良贷款记录的坚决不予贷款。具体做到:(1)建立健全和落实信贷人员承担信贷风险制度。对确因信贷人员责任心不强或严重违反信贷制度而造成的信贷风险,在调查核实的情况下,由信贷人员和相关责任人按比例承担所造成风险的贷款份额,以此警示信贷人员和规范信贷行为,对涉嫌经济犯罪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追究其刑事责任,打消信贷人员所持有的“收不回来有法院”的依赖心理。(2)建立贷款农户诚信调查制度。 诚信调查对避免贷款风险起着很大作用,信贷员在对借款人发放贷款前,可以着手从他们是否按时缴纳水费、电费、电话费,是否欠金融机构、其他村民款等方面进行基本诚信度的调查,从中发现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对收集和掌握到的借款人从事经营活动情况、收入情况、还款记录等信息资料,应建立完整的个人档案,并依靠村、镇干部和村级基层组织反映的情况正确作出诚信判断。金融机构还可以与法院执行机构沟通被执行人名录,形成一种长效的贷款借款人诚信体制管理机制。
  2、取消简单的互相联保的固定数额贷款方式,建立灵活多样的担保贷款模式。
  对于有还款能力,资信状况好的借款人,可以根据本人的申请,采用实物抵押和公务员或有资产的人信用担保双重担保的模式,并且要保证质押、抵押、保证合同的法律登记形式要件的规范,在适当的用款比例中放贷款。要坚决取消过去那种三户、五户互相担保,实际没有担保的信用担保方式。也不能一律要求借款人都一次性(一组)贷款9万或15万元,应当根据借款人的实际用款量和借款人、担保人的资产比例掌握放贷款数量,一般贷款量不应超过资产的1/31/2,即:借款人和担保人按全部总资产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按资产总额的1/31/2提供贷款,这样借款人对偿还贷款有积极性,不至于发生资不抵债而拒绝还贷款或不能还款的情况。
  3、加强对金融部门信贷员和农民的金融信贷风险意识的培训和宣传,责、权、利相统一。 金融部门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对发放贷款实行贷前审查,贷后监督,责任到人,跟踪管理。对贷款的使用、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偿还能力有否变化等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从而采取相应措施,以保障信贷资金的安全回笼;信贷员对于自己辖区的农民贷款负全部责任,一旦不能收回贷款,将面临下岗清欠的责任,一旦索贿受贿将面临被开除银行队伍的风险,因此信贷员在正常发放贷款,挣到了高额绩效工资的同时也清醒地意识到自己的清欠责任重大,不敢轻易违规放贷款。法院可以就案讲法,在村、屯就一些有影响的金融借款合同案件就地审理、召开执行大会,让那些逃债的、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人无处藏身,让群众知道拒还贷款的法律后果并引以为戒。
  三、解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诉讼难、执行难的对策。
  1、以案件审理为抓手,审理中兼顾执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注意收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个人信息,并及时采取财产保全等措施,在审理中兼顾执行。利用巡回法庭、委托调解等司法便民新举措,及时找到欠贷农户就地审案,减少案件审理的缺席判决率。并在审理中加大案件调解力度,提高欠贷农户的自觉履行率。邀请镇、村干部一起上门做工作,强化欠贷农户的信用观念,促使部分农户主动还贷,以点带面做好农户的宣传工作,促进农村信贷环境进一步好转。
  2、加大执行力度、创新执行方式。对欠贷不还的被执行人,在其所在村、屯、社区和单位开展公告曝光活动,向社会征求执行线索并悬赏执行,在社会上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对查
  篇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XX)浦
  民六()初字第3189
  来源: 日期:XX-07-29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XX)浦民六()初字第3189号原告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座。
  法定代表人刘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x,男,xx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贾xx,男,xx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被告赵xx(曾用名李xx),男,197921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昔阳县x号。
  被告李xx,女,197511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昔阳县x号。原告xx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xx、李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XX4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顾权独任审判,于XX5
  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樊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xx、李x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有限责任公司诉称,XX816日,原告与被告赵xx签订了合同编号为413500的《汽车贷款合同》与《汽车抵押合同》及其附件,约定被告赵xx为购买车辆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3000元,借款期限为13个月,自XX816日起至XX916日止,还款期数为13期,还款方式为等额还款,并就所购车辆(车牌号为“晋XXXXXX”、车架号为“LFPX1ACA4A5XXXXXX”)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作为借款担保。被告李xx系被告赵xx的配偶,作为共同借款人在《汽车贷款合同》附件一上签字承诺对贷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另,根据《汽车贷款合同》的约定,如果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发生变动,则除贷款人和借款人另有明确书面协议外,贷款利率将相应发生变动,而借款人的
  每期还款数额将进行调整。原告已按约向被告赵xx发放借款,但两被告之后逾期还款情况严重。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根据《汽车贷款合同》之约定,两被告未按期足额支付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并且逾期超过30天以上,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原告有权宣布两被告在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和责任立即到期,并要求两被告立即清偿合同项下的所有未付款项。故原告要求判令:1、被告赵xx、李xx支付贷款剩余本金元;2、被告赵xx、李xx支付贷款利息元(暂计算到XX56日);3、被告赵xx、李xx支付自XX57日起到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4、在被告赵xx、李xx未履行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行使车辆(车牌号为“晋XXXXXX”、车架号为
  “LFPX1ACA4A5XXXXXX”)抵押权,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清偿上述债务;5、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赵xx、李xx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庭审中,原告出示如下证据:
  证据1、汽车贷款合同及汽车抵押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赵xx、李xx存在抵押借款关系;
  证据2、机动车登记证,证明车牌号为“晋XXXXXX”、车架号为
  “LFPX1ACA4A5XXXXXX”的车辆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
  证据3、放款凭证,证明原告已经依约向被告赵xx放款;
  证据4、贷款本息清单,证明被告赵xx、李xx的欠款情况;
  证据5、婚姻证明,证明被告赵xx、李xx是夫妻关系。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鉴于被告赵xx、李xx未到庭应诉,经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认为原告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条件,故本院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又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与其陈述相互印证,本院对原告所述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赵xx、李xx签订的《汽车贷款合同》和《汽车抵押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有效。因被告赵xx、李xx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应由被告xx、李xx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原告要求被告赵xx、李xx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原、被告合同约定,原告有权对抵押车辆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故本院对原告全部诉请依法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xx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借款本金元;
  篇五:当前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当前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金融借款合同是指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以自然人、其他企业或者组织为借款人所订立的借款合同。近年来,我院审理的这类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XXXX年我院审理的此类纠纷案件数分别是:108/42/399。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到国家金融政策的调整和金融市场的稳定。在经历了国际金融危机之后,目前各国均在寻求金融市场的繁荣和稳定,在当前金融货币政策适度放宽,贷款数量激增的情况下,如何通过司法程序保护我国的金融市场稳定有序的发展,有效地防范金融危机是我们法院和金融机构当前应当特别注意的问题,笔者试就基层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发现的有关问题和解决对策提出如下思考:
  一、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机构防范意识差、监管不严格,导致不良贷款案件增加。我院审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的出借方金融机构有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合)、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工商银行(以下简称工行)和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发行)。借款方有农民个人、农村粮库等,贷款用途有农村种植业、养殖业、加工服务业等。XX108件有发行78件,有信合30件。XX42件,有信合17件、工行23件、农行和住房公积金办各1件。XX年的399件有信合39件、农行1件、工行359件,工行这359件全是集中处理涉及农民的奶牛贷款案件。现在大部分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只有一部分的债权得已实现。近3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的案件数分别是:90/15/31,涉案标的为万//万。通过统计发现:出借方中没有涉及建设银行的。借款用途没有涉及住房个人贷款,借款人中很少涉及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公务员或工人。从贷款合同和当事人在案件审理中诉、辩称及举证内容看,这些发生纠纷的金融借款合同在贷款形成时就存在很多问题。具体有:
  1、对借款人、担保人的的诚信、资质、还款能力审查不到位。有些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虽有担保人担保,但相当部分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家庭资产不足以偿还借款,有的甚至连其基本最低生活也难以保障;个别信贷人员贷前审查把关不严,对申请贷款的农户审查不到位,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经营状况、借款用途、有无还贷能力疏于审查,造成贷款到期无法收回。或者明知借款人资信较差,放贷风险较大,但只要有担保人仍给予放贷。实际上有的担保人在多起贷款中担保,根本无力履行担保责任。如**乡刘某为村民34个人17笔近200万元贷款担保,**乡张某为村民147笔近100万元贷款担保。特别是那种一组三户、五户联保的合同,每户都有贷款35万,他们的实际资产加一起都不到5万元,却一次能借款1015万元,这些贷款合同表面看是有担保,实际形同虚设,没有担保。
  2、对借款用途考察不细,对实际用款人和办理贷款手续的人是否一致考察不到位。在借款用途上大部分借款用于农业生产,但也有部分贷款被用于买彩票、炒股票、赌博,或者用于娶媳妇、盖房子等消费领域。有些农户在贷款时把自己的身份证、印鉴交给村干部和银行、信用社在基层委托的代办员,让他们代办贷款手续。实际却没有得到银行的贷款。贷款被那些代办员自用或借给他人使用。一旦实际借款人不偿还借款,金融部门只能起诉那些顶名贷款人,而不能起诉那些实际用款人,而这些顶名贷款人并没有实际用款,所以在诉讼中不愿意承担还款义务。
  3、对借款人的资产变化情况不能及时了解掌握,导致资产流失,不能足额及时还款。有的借款人在向银行贷款时,经济状况良好,后由于天灾人祸、不可抗力、家庭发生了重大变故,以至于无力偿还银行借款;例如:农行诉薛某等五人贷款一案、信合诉刘某等五人贷款案件等均是因为实际借款人死亡或家中发生火灾导致欠款不还,担保人也都不认可还款,债权人起诉到法院的。
  4、清欠不及时,诉讼时效过期。有的金融机构不在规定的担保期限和还款期限内清理贷款,那些实际借款人和做贷款手续人为了逃避债务,举家外迁,不知去向,即使没有离开本地,有的贷款合同因为超过了法定的担保期限和还款期限,金融机构也没有定期催收欠款,重新确定新的还款期限和担保期限,导致案件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而被驳回诉讼请求。即使经过催告不超过诉讼时效或者因被告去向不明,适用公告、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由于借款时间较长,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资产流失严重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增加了诉讼和执行风险。特别是前几年的粮库和农民个人贷款,有不少是因为银行自己没有按时清收贷款,丧失了起诉索款的最佳时机,无奈银行作为呆死帐处理,这样就给某些企业和个人以错误的信息,认为国家的贷款可以只借不还,助长了一些借款人赖帐不还的侥幸心理。
  (二)贷款手续弄虚作假,担保抵押不符合法律规定。
  1、给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人违规贷款、担保抵押。有的借款人自己有贷款不还,或者不是农民身份,不符合农业贷款条件,就用金钱收买农民的身份证和信贷员的感情,一些信贷员在为这些人办理贷款手续时千方百计弄虚作假,给不符合条件的人办理贷款,有些人用房子、车辆或奶牛抵押,但却没有在房产或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导致担保抵押合同无效。
  2、债务人之间互相担保,担保人重复担保。在审理、执行中发现:此贷款的债务人又是彼贷款的担保人,有的担保人在几起案件中同时出现,但信贷人员却视而不见。只注重担保的形式要件,而不注重担保的实质要件,将担保流于形式;
  3、诱发刑事、违纪案件发生。有的信贷员明目张胆、明码实价地公开向用款人要好处、要回扣。近几年因为在签订、履行金融借款合同中,信用社和银行的信贷员、代办员因无法收回、占用巨额贷款资金携款逃跑、或者涉嫌索贿、贪污被刑事处罚的,因违纪被降职处分的案件已有发生。
  由于以前各行之间没有微机联,银行系统对个人诚信情况无法查询,导致一些人到处贷款借债,却根本没有偿还能力,或者随意挥霍贷款消费,一旦银行催收欠款,出借人的利益无法实现。去年我县农业银行经国家政策调整,在剥离不良资产3000亿,被国家打包出售给长城等清欠公司的情况下,还有个别案件起诉到法院。今年由于农业银行集中突击放贷款,年初第一周全国放贷款6000亿元,我县放贷款亿元。有的农户用新贷款还个人抬款。实在还不起了就举家外迁,去向不明。一旦这种新贷还旧帐的资金链条断裂,银行将承
  担无法收回贷款的风险,因此今后由于这方面的原因,这类诉讼还有继续增加的趋势。
  二、减少金融借款纠纷,降低金融风险的解决对策。
  1、规范金融借款合同的贷款审批手续,从源头上减少金融风险。
  为了降低金融风险,金融部门近几年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要求信贷员对贷款的回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包括说情的人、帮忙的人,信贷员、审批人等。但仍有部分贷款因金融部门在执行这些规章制度时不严格,导致贷款不能到期正常回收,因此金融部门还应该加强制度的监督和落实。定期对贷款发放情况、清收情况做检查,特别是在贷款审批、发放过程中,信贷员要多走访农户、村、屯干部,了解借款人的资信、还款能力、有无不良贷款记录等,各银行、信用社之间建立微机联系统,一经发现有不良贷款记录的坚决不予贷款。具体做到:(1)建立健全和落实信贷人员承担信贷风险制度。对确因信贷人员责任心不强或严重违反信贷制度而造成的信贷风险,在调查核实的情况下,由信贷人员和相关责任人按比例承担所造成风险的贷款份额,以此警示信贷人员和规范信贷行为,对涉嫌经济犯罪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追究其刑事责任,打消信贷人员所持有的“收不回来有法院”的依赖心理。(2)建立贷款农户诚信调查制度。 诚信调查对避免贷款风险起着很大作用,信贷员在对借款人发放贷款前,可以着手从他们是否按时缴纳水费、电费、电话费,是否欠金融机构、其他村民款等方面进行基本诚信度的调查,从中发现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对收集和掌握到的借款人从事经营活动情况、收入情况、还款记录等信息资料,应建立完整的个人档案,并依靠村、镇干部和村级基层组织反映的情况正确作出诚信判断。金融机构还可以与法院执行机构沟通被执行人名录,形成一种长效的贷款借款人诚信体制管理机制。
  2、取消简单的互相联保的固定数额贷款方式,建立灵活多样的担保贷款模式。
  对于有还款能力,资信状况好的借款人,可以根据本人的申请,采用实物抵押和公务员或有资产的人信用担保双重担保的模式,并且要保证质押、抵押、保证合同的法律登记形式要件的规范,在适当的用款比例中放贷款。要坚决取消过去那种三户、五户互相担保,实际没有担保的信用担保方式。也不能一律要求借款人都一次性(一组)贷款9万或15万元,应当根据借款人的实际用款量和借款人、担保人的资产比例掌握放贷款数量,一般贷款量不应超过资产的1/31/2,即:借款人和担保人按全部总资产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按资产总额的1/31/2提供贷款,这样借款人对偿还贷款有积极性,不至于发生资不抵债而拒绝还贷款或不能还款的情况。
  3、加强对金融部门信贷员和农民的金融信贷风险意识的培训和宣传,责、权、利相统一。
  金融部门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对发放贷款实行贷前审查,贷后监督,责任到人,跟踪管理。对贷款的使用、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偿还能力有否变化等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从而
  采取相应措施,以保障信贷资金的安全回笼;信贷员对于自己辖区的农民贷款负全部责任,一旦不能收回贷款,将面临下岗清欠的责任,一旦索贿受贿将面临被开除银行队伍的风险,因此信贷员在正常发放贷款,挣到了高额绩效工资的同时也清醒地意识到自己的清欠责任重大,不敢轻易违规放贷款。法院可以就案讲法,在村、屯就一些有影响的金融借款合同案件就地审理、召开执行大会,让那些逃债的、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人无处藏身,让群众知道拒还贷款的法律后果并引以为戒。
  三、解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诉讼难、执行难的对策。
  1、以案件审理为抓手,审理中兼顾执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注意收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个人信息,并及时采取财产保全等措施,在审理中兼顾执行。利用巡回法庭、委托调解等司法便民新举措,及时找到欠贷农户就地审案,减少案件审理的缺席判决率。并在审理中加大案件调解力度,提高欠贷农户的自觉履行率。邀请镇、村干部一起上门做工作,强化欠贷农户的信用观念,促使部分农户主动还贷,以点带面做好农户的宣传工作,促进农村信贷环境进一步好转。
  2、加大执行力度、创新执行方式。对欠贷不还的被执行人,在其所在村、屯、社区和单位开展公告曝光活动,向社会征求执行线索并悬赏执行,在社会上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对查实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加大执行力度,该拘留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定罪,让拒不履行、逃避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付出更大的经济代价,更高的拒执成本。
  3、建立法院与金融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各专业银行、信用社和法院民商事审判庭、执行局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法官要针对审判、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金融机构信贷管理方面的疏漏,通过司法建议的形式予以反馈,以健全金融机构的信贷制度,防范金融风险。同时,法院要协调各专业银行、信用社对欠贷不还的被执行人在金融系统内部进行曝光,并形成一种联防机制,使信用差的被执行人在各金融部门无款可贷,最大限度地降低信贷风险。
  总之,对金融部门形成的大量不良贷款,除按上述方法要求金融部门采取责任清收、奖惩清收、依法清收等手段外,还应出台一些有利于金融部门发展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信贷危机、降低金融风险,为县域经济的正常有序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
  篇六:【合同案例法庭实录】沈阳某运输车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沈阳某运输车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资产公司)诉被告沈阳农用运输车厂(以下简称农用运输车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敏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于世波、代理审判员郑锦弘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长城资产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国权、岳宁,被告农用运输车厂委托代理人杨再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长城资产公司诉称:农用运输车厂于1991年至1996年期间在中国工商银行沈阳市苏家屯支行(下简称工行苏家屯支行)先后签订借款合同13份,合计本金2797万元。以上借款到期后,农用运输车厂未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实际违约。工行苏家屯支行曾在XX312日和XX415日分别向农用运输车厂送达《催收到期贷款通知书》,对包括诉讼标的在内的借款本金及其利息进行催收,农用运输车厂均盖章予以确认。XX715日,中国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以下简称工行辽宁分行)代表工行苏家屯支行与原告长城资产公司签署辽营1271号《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分别13笔贷款本金余额2797万元及其利息转让给长城资产公司。同时,双方于XX112日在《辽宁日报》共同发布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长城资产公司于XX629日在《辽宁日报》发布了《债务催收公告》,农用运输车厂仍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截至XX930日,农用运输车厂尚欠长城资产公司本金2797万元,表外息万元,孳生利息万元,总债权万元。请求判令:一、农用运输车厂立即偿付长城资产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2797万元。二、农用运输车厂立即偿付长城资产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2797万元和截至XX930日的表外利息万元、孳生利息万元。三、由农用运输车厂支付本案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
  长城资产公司起诉时将沈阳市第一农业机械厂和沈阳市苏家屯汽车弹簧厂列为第二和第三被告,因该二、三被告下落不明,长城资产公司于XX11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的起诉。
  农用运输车厂辩称:一、农用运输车厂拖欠工行苏家屯支行现已转让给长城资产公司本金2797万元的贷款,还有表外利息万元,孳生利息万元。本金及利息合计为人民币万元,农用运输车厂承认确实尚未偿还,对所欠贷款本金数额没有异议。因为农用运输车厂厂内财务往来账只反映出所欠本金并无利息。就上述所欠利息万元,该厂并不太清楚。二、农用运输车厂也愿意还清上述所欠本金贷款,但是确实无能为力。其原因是:1、欠职工工资443万元;2、欠养老保险1800万元;3、欠失业金300万元;4、欠医疗保险金165万元;5、欠采暖费400万元;6、欠医疗费200万元;7、欠老干部补贴费33万元;8、欠国家税金500万元;9、欠外单位7189万元。上述农用运输车厂所欠内债、外债共计为人民币11027万元。请法院对农用运输车厂有580多名下岗失业人员的实际情况给予考虑。同意长城资产公司对农用运输车厂内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给予查封。
  本院经审理查明:沈阳农用运输车厂与工行沈阳分行于1991626日至19961125日共签订13份借款合同,借款本金为2797万元,截止XX1231日,利息4869万元。
  1991626日,农用运输车厂与工行沈阳分行签订一份合同编号为(1991)字第66号《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农用运输车厂向工行沈阳分行借款50万元,购运输车项目,借款期限为199173日至199271, 借款利率按银行现行规定执行。双方在借款合同上盖章。1991628日,沈阳潜水泵厂出具一份固定资产借款偿还担保书,承诺对上述50万元借款承担经济担保。借款合同签订后,工行苏家屯支行于1991
  篇七: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刚铭、徐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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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XX)金民二初字第6263
  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大街。 法定代表人滕铁骑,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翠翠,女,汉族,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郎双全,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告梁刚铭。 被告徐静。
  本院在审理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刚铭、徐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佳佳
  版权所有北京大学实证法务研究所北京法意科技有限公司begin
  文章来源:/falvwenshu/minshianjian/
  篇八: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卫涛、司小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律伴()法律服务平台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XX)金民二初字第6290
  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大街。 法定代表人滕铁骑,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郎双全,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卫涛。 被告司小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卫涛、司小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佳佳版权所有北京大学实证法务研究所北京法意科技有限公司begin 文章来源:/falvwenshu/minshianjian/
  篇九: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倒水支行与被告何某林、何某清、龙某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倒水支行与被告何某
  林、何某清、龙某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法艺花园】/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XX)长民初字第104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倒水支行,住所地:梧州市长洲区倒水镇龙泉路208号。
  负责人程某庆,行长。
  委托代理人卢某燕、陆某宁,该行员工。
  被告何某林,男,1966xxx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长洲区倒水镇xxxxxxx号。身份证号码4504211966xxxxxxxx
  被告何某清,男,1976xxx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长洲区倒水镇xxxxxxx号。身份证号码4504211976xxxxxxxx
  被告龙某玲,女,1973xxxx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长洲区倒水镇xxxxxxx号。身份证号码4504211973xxxxxxxx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倒水支行与被告何某林、何某清、龙某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XX22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欣独任审理,于XX3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黎春妮担任法庭记录。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倒水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梧州倒水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陆某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林、何某清、龙某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作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行梧州倒水支行诉称,何某林、何某清、龙某玲三人于XX515日以农户联保方式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倒水分理处申请农户小额贷款本金各3某元,何某林申请贷款用途为淘金船淘金。XX514日经循环贷款1年后,本金于XX513日到期。现借款期限届满,到XX921日止,何某林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被告的行为已违反了其与原告签订的“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的第七条规定,原告有权根据上述合同第十条的规定,收回已发放的款项。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被告何某林偿还XX515日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倒水分理处贷款所欠本金30000元,至XX921日止尚欠利息元、及至贷款结清日止所欠利息、复利、罚息等;2、判决担保人何某清、龙某玲承担担保责任;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农行梧州倒水支行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
  1、被告身份证,拟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
  2、联保协议书,拟证明三被告互相担保向原告方借款30000元,被告何某林欠原告方本金30000元,利息元。
  3、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拟证明借款人是被告何某林,担保人是被告何某清、龙某玲。
  4、贷款放款凭证,拟证明原告借款30000元给被告何某林。
  5、被告所欠贷款本息凭证,拟证明原告向被告贷款的方式属于三年联保循环贷款,第一年被告还款后,还可以继续贷款一年,三年循环期到了,被告没有还款。
  6、农户小额贷款本金及利息催收通知书,拟证明原告于XX928日向被告催讨借款。
  7、原告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拟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原告在向被告借款时属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倒水分理处,现在是农行梧州倒水支行。
  被告何某林、何某清、龙某玲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在答辩期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何某林、何某清、龙某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原告农行梧州倒水支行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农行梧州倒水支行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XX510日,被告何某林、龙某玲、何某清三人签订联保协议书,约定联保小组各成员均自愿为中国农业银行梧州倒水分理处在XX510日至XX59日期间向该小组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XX515日中国农业银行梧州倒水分理处与被告何某林签订了《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30000元用于淘金船淘金,借款期限自XX515日至XX514日止。在30000元的核定额度内单笔贷款期限为1年,借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0%,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11日起执行新的利率。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分期还款的,按约定的月数还款,还款日为每季末月或期末月的20日,如无借款对应日,以所在季末月或期末月的最后一日为还款日。被告何某清、龙某玲为上述借款作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原告依约于XX515日向被告何某林发放了借款30000元。经循环贷款1年后,借款于XX513日到期。XX928日农行梧州倒水支行向被告何某林发出农户小额贷款利息催收通知书,要求被告立即履行还款义务,被告何某林在债务人栏上签名。借款期限届满后直至XX921日被告欠农行
  梧州倒水支行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元。因被告拖欠借款,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向本院起诉成讼。
  另查明,XX626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倒水分理处升格为支行,并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倒水支行,升格后的机构营业地址、业务范围不变。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保护。原告农行梧州倒水支行与被告何某林于XX515日签订了《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双方成立借款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履行发放贷款的义务,被告何某林作为借款人,应当依约偿还贷款本息。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但被告何某林没有依约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何某林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何某清、龙某玲作为被告何某林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在借款合同担保人栏签名及捺印,应对被告何某林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对原告请求被告何某清、龙某玲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某林应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倒水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支付利息元,合计元。
  二、被告何某清、龙某玲对被告何某林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被告何某林、何某清、龙某玲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欣
  二~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黎春妮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篇十: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海彦、程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律伴()法律服务平台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XX)金民二初字第6294
  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大街3688号(租期至2019-09-30),组织机构代码:58621804-9
  法定代表人滕铁骑,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郎双全,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海彦。 被告程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海彦、程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佳佳版权所有北京大学实证法务研究所北京法意科技有限公司begin 文章来源:/falvwenshu/minshianj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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