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10 02:37:0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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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佛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1.26

【实施日期】2005.0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佛山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教育局反映(联系人:梁显光,联系电话:83205011)。

○○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佛山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民办教育规范、协调、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展民办教育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民办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第二条 佛山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权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三条 各区教育局主管本区的民办教育工作;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四条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民办学校的设立实行分级审批、分级管理的原则。设立实施学前教育和九年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高中阶段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高等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级以上政府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其它非学历教育的培训机构,属市级单位举办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举办的,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民政部门参照同级审批机关的职权对民办学校进行登记。

第五条 积极探索民办教育的多种办学形式。在规范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上,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可以进行按民办学校机制运行的改革试验。支持有投资实力的组织和个人承办此类学校。但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afe584129ea81c758f5f61fb7360b4c2f3f2a5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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