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18-07-02 10:35:1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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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管理,有效控制质押式回购业务风险,根据《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关于调整公司债券结算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债券质押式回购相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新质押式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指引》等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通过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进行的债券质押式回购。

第三条 规程中下列词语或简称有如下含义:

(一)债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用于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债券品种。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及分离交易债等。

(二)债券质押式回购(下称回购):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投资者为“融资方”;“融资方”的对手方为“融券方”。

(三)回购交易期间:是指自回购交易成交当日起,至回购到期日止的期间。

(四)正回购:即融资回购,是指融资方以持有的债券作足额质押,获得一定期限的资金使用权的回购交易行为。

(五逆回购:即融券回购,是指融券方暂时放弃资金的使用权,并于回购到期时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利息的回购交易行为。

(六)标准券:是指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确定可利用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额度。

(七)标准券折算比率: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简称折算率。

(八)质押券:是指融资方结算参与人根据融资方的委托和授权,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的名义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作为质押物的债券。

(九)欠库:指投资者质押券不足的情形。

(十)资金透支:融资方账户在回购到期日日终可用资金不能全额支付购回资金,导致保证金账户资金负数。

(十一)回购套做:是指融资方在正回购交易期间内,使用回购融入的资金重复买入债券并再进行正回购交易的操作方式。

(十二)到期滚动续作:回购到期日,融资方可以在可融资额度内进行新的融资回购,从而实现滚动融资。

第四条 合格的自然人和机构投资者可使用资金账户的资金和证券账户的债券进行回购交易。

第二章 正回购业务关系建立

第五条 正回购交易,投资者需要与营业部签署《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和《债券回购交易风险提示书》,建立专项委托关系。

委托他人代办的,客户本人与被授权人需各自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双人同时临柜签署《个人授权委托书》。

投资者身份证件复印件、《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债券回购交易风险提示书《个人授权委托书》作为客户档案归档。

第六条 投资者要求终止正回购委托协议,应向营业部书面申请,并无未完成回购交收义务、无欠库或透支等违约责任、无未转回质押券以及其它不能终止协议的情形。投资者终止回购委托协议的,应在《客户资料修改申请表》中以备注形式注明。

第七条 正回购交易实行交易系统权限控制,投资者签署或终止委托协议时,营业部存管人员应在交易系统及时登记或取消投资者质押回购交易权限。

第三章 回购交易

第八条 新质押式回购的正回购交易实行质押库制度,质押券的出库和入库只能通过柜台委托方式进行。投资者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并填写《质押券提交申请表》,营业部交易员检查客户具有合格的正回购交易资格并对其证券账户债券余额检查后,按其委托要求通过柜台交易系统申报。

第九条 正回购业务,只能通过营业部柜台委托方式进行。投资者通过营业部柜台委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并填写《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营业部交易员检查客户具有合格的正回购交易资格并审核其账户有足额的可用于回购交易的资金或标准券,按其委托要求通过柜台交易系统申报。

第一十条 《质押券提交申请表》、《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由营业部证券交易整理、归档保存。

第一十一条 正回购到期日,正回购客户应保证资金账户内有充足的可用于购回清算的资金,或使用当日到期回购的相应标准券通过柜台委托进行到期滚动续做。

第一十二条 投资者进行回购套做的,客户套做次数不能超过五倍(含五倍)。

第一十三条 沪市当日买入的债券可在当日提交质押并用于当日融资回购,标准券数量充足的,投资者可以转出相应数量质押券并于当日卖出。

第一十四条 深市当日买入的债券可在当日提交质押,次一交易日可用于融资回购;标准券数量充足的,投资者可以转出相应数量质押券并于次一交易日卖出。

第一十五条 逆回购业务,投资者可以直接通过网上交易等委托方式由客户自助完成,无需签署《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和《债券质押式回购风险揭示书》。

第一十六条 投资者进行逆回购操作,可在回购到期日申请到期资金提前使用,到期资金提前使用比例最大为100%

第一十七条 营业部存管人员使用“融券购回在途资金提前使用”菜单对客户融券购回资金进行提前解冻。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一十八条 营业部总经理对本营业部的回购业务及由此业务引发的风险全面负责,开展正回购业务的营业部应指定回购业务专管员负责客户回购业务的管理回购业务专管员应由营业部交易担任。

第一十九条 营业部交易员的设立要符合公司相关制度,不相容岗位不得担任交易员。营业部存管人员、垂管人员和营销人员不适宜担任此岗位。交易员权限申请按照《集中交易柜台权限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营业部回购业务专管员负责投资者教育及债券出()库和正()回购的柜台委托操作。回购业务专管员根据本营业部客户的实际情况建立正回购业务台账并逐日关注账户,如果出现标准券不足或资金不足的情况应及时告知客户和客服人员,防范客户标准券欠库和资金透支风险。

第二十一条 营业部回购业务专管员应于每个交易日中午闭市(11:30)前提醒当日有到期融资回购的投资者,要求投资者在资金账户中留有足额的用于购回清算的资金。通知必须留痕,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录音电话、书面提示、邮件、短信等。

下午1400分,营业部合规风控专员通过风控系统监控,发现正回购客户购回日可用资金不足的,应以邮件并电话形式通知营业部总经理及营业部回购业务专管员。对回购业务专管员未及时发现和处置风险的情况,给予相关人员邮件警示,警示邮件抄送营业部负责人、经纪业务总部和风险管理部。

第二十二条 融资回购账户发生欠库或透支的,营业部回购业务专管员应及时通知并敦促投资者于欠库或透支发生次一交易日11:30前补足质押券或资金。通知必须留痕,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录音电话、书面提示、邮件、短信等。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行为构成正回购业务应付资金交收违约的,公司确定足额可供处分的质押券并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同时在透支期间按日向投资者收取透支违约金。有关质押券的处置方式和程序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规定为准,经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审核同意后,公司可以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控制范围内代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处置。

公司处置流程如下:

营业部回购业务专管员督促投资者在债券回购到期日(T日)的次一交易日(T+1日)11:30前补足透支资金。对于T+215点前仍未补足资金的,具体处理步骤如下:

(一)营业部回购业务专管员通知相关投资者正回购业务违约面临的风险以及相关的处罚措施,并继续敦促投资者尽快补足所欠资金通知必须留痕,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录音电话、书面提示、邮件、短信等。

T+215:00,如投资者仍未补足所欠资金的,营业部回购业务专管员填写《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申请表》,注明客户违约原因及处理经过,申请对客户相关证券进行强制平仓,并在《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申请表》中注明需平仓的证券名称及数量。营业部总经理和营业部合规风控专员签字后,由营业部证券交易员对客户证券进行平仓。

(三)T+39:15, 营业部证券交易员根据《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申请表》中注明的证券名称及数量通过柜台交易系统进行平仓。平仓注意事项如下:

1、平仓顺序及金额

平仓顺序原则为债券、沪深主板股票、中小板股票、创业板股票。平仓直至卖出资金可以抵补所欠资金、及相应的违约金时为止,实际执行中平仓金额可能大于客户所欠资金、及相应的违约金,原则上溢出比例不高于20%

2、平仓价格

平仓价格原则上以市价委托的方式决定,营业部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选择合适的价格进行申报。

3、平仓时间

在平仓日集合竞价时,即开始实施平仓。平仓期间因价格涨跌停板限制、证券暂停交易或者其他市场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全部强制平仓的,其剩余强制平仓数量可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直至全部执行完毕为止。

(三)如经前款所述处置,投资者账户未能偿还透支金额及透支违约金,应继续向投资者追缴,直至诉诸法律手段。

(四)营业部在发生以上所述情况时,均应于处置当日以邮件形式向经纪业务总部、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报告。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因故导致欠库的,营业部根据登记公司相关规定按以下程序处理,同时在欠库期间按日向违约投资者收取欠库违约金。

投资者未能在欠库发生日(T日)的次一交易日(T+1日)11:30前补足质押券时,处理步骤如下:

(一)T+1日上午闭市(1130分)后,营业部回购业务专管员填写《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申请表》,申请冻结违约投资者账户内与欠库金额等额的资金或证券,经营业部总经理和营业部合规风控专员签字同意后,由营业部存管人员在交易系统内冻结相应资金或证券。

营业部回购业务专管员应将上述事宜通知相关投资者,并继续敦促投资者尽快补足欠库头寸。

(二)投资者在回购期间补足欠库头寸的,营业部回购业务专管员填写《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申请表》,申请解除本条第一款所述冻结资金或证券经营业部总经理和营业部合规风控专员签字同意后,由营业部存管人员在交易系统内解冻相应资金或证券。

(三)投资者未能在回购期间补足欠库头寸的,在到期购回结算时,以所冻结资金冲抵其应偿还的到期购回款欠库违约金,不足冲抵的,可将冻结证券卖出,以补足到期购回款欠库违约金,平仓流程参照本规程第二十三条相关内容进行。

(四)如经前款所述处置,投资者账户未能偿还到期购回款欠库违约金,应继续向投资者追缴,直至诉诸法律手段

(四)营业部在发生以上所述情况时,回购业务专管员均应于处置当日以邮件形式向经纪业务总部、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报告。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违约造成欠库、透支,应向其收取相应的透支款项利息及违约金。

欠库违约金比例不低于登记公司向我司收取的欠库违约金标准,并自欠库之日起按相关规则的规定向投资者收取违约金。

欠库违约金=质押券欠库量等额金额×违约金比例×违约天数。“违约金比例”暂定为1‰。

透支违约金比例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处理,并自透支之日起按相关规则的规定向投资者收取违约金。

违约金=透支金额×违约金比例×违约天数“违约金比例”暂定为1‰。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发生欠库、透支的情况,违约金收取步骤如下:

(一) 存管结算中心清算人员以邮件形式通知营业部存管人员。

(二) 营业部存管人员于下一工作日将该邮件转发营业部经理、合规风控专员和营业部回购业务专管员。

(三) 营业部回购业务专管员按照第二十五条计算出违约金金额,督促客户补足相应资金后,以邮件方式通知营业部经理、营业部合规风控专员、营业部存管人员,邮件中需注明透支原因及向客户收取违约金的金额。营业部存管人员按照邮件上注明的金额向客户收取违约金。

(四) 违约金收取通过资金调整方式进行。营业部存管人员打印上述邮件,营业部回购业务专管员在邮件上签字后,将该邮件作为附件和《柜台特殊业务权限申请表》一起传真到存管结算中心。营业部存管人员通过XONE系统资金调整(按摘要代码)菜单,收取客户违约金,同时在备注中手工录入“正回购违约金”。

(五) 存管结算中心收到《柜台特殊业务权限申请表》及其附件后,检查《柜台特殊业务权限申请表》中营业部负责人签字和合规风控专员签字齐全,复核营业部特殊业务申请,完成对客户的违约金收取。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发生上述违约情况,营业部回购业务专管员应于处置完毕后报备经纪业务总部风险管理部。如投资者因非不可控因素发生两次透支,将终止与该投资者签署的回购委托协议,取消该投资者在我公司的回购业务资格。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营业部管理失当或相关人员工作失职,未严格按本规程执行,未对风险情况及时处置,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名誉损失或受到管理机构处罚的,按公司相关处理措施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规程由存管结算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规程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a5e0422a5e9856a561260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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