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表彰2007年自治区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的决定
【法规类别】院校与教职员工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7.08.29
【实施日期】2007.08.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表彰2007年自治区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的决定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教育局,各地、州、市人事局、教育局,自治区有关厅(局)人事(教育)处,有关中央驻疆单位人事(教育)处,各有关高等院校:
十六大以来,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和自治区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自治区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积极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自治区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教职工队伍建设不断加强,涌现出一批领导班子团结协调,勤政廉政,依法治教,规范管理,注重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业务素质提升,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开拓创新精神的集体。
在这些先进集体中,有坚持面向全体学生,认真实施素质教育,扎实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具有良好校风、教风和学风,享有良好社会声誉,在综合性督导评估中成绩突出,能够在本省起到引领示范作用的中小学校;有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积极适应市场需求,勇于开拓进取,努力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在综合性督导评估中成绩突出,在本地区具有表率作用的职业院校;有重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风好,学风正,教学质量高,在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等方面成绩突出,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在党建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教学管理、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招生就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高校二级机构。
为了总结、推广这些先进集体的事迹和经验,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自治区决定:授予乌鲁木齐市第八中学等33个单位“自治区教育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发扬成绩,再接再厉,继续努力,开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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