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探亲假可以不批吗作者:来源:《人力资源》2014年第11期
我们公司有一名员工在国庆前向部门领导提出休7天的探亲假。部门领导在不明确具体规定的情况下直接签字批准,员工也开始休假。但在员工的考勤记录汇总到人事部门后我们发现,该员工已依法享受了所有的法定假期、年休假和公休日,且该员工经常在节假日回老家探亲。就该员工的情形,公司是否可以不批准其探亲假?
根据1981年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享受探亲假的条件是“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所以,如果员工可以在法定假期、公休假回家团聚,则不符合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根据来信表述,该员工在法定假期、公休假可以保证回家团聚,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享受探亲假的条件,所以可以不予准假。但贵公司已实际批准,且该员工也已实际享受,从保护劳动者权益角度出发,不建议采用“倒扣”的方式找回已经核准的假期。此时,对于已批准的探亲假,公司并不能因员工不符合享受探亲假的条件而否定公司已经批准的事实,只能将其视为公司给员工的“福利假”了。
建议贵公司实际操作时,在探亲假的批准上,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严格把关:
1.适用范围:1981年规定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
2.享受条件:首先,员工需在贵公司服务满一年;其次,员工需举证证明跟父母或者配偶分居两地,且公休假日无法团聚。
根据目前的社会实际,能享受到探亲假的员工并不是很多,而对于那些确实符合条件的个别员工,无论是从人性化管理角度,还是法律风险角度,用人单位还是应该给予探亲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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