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专业拆迁咨询受理律师王振嵩:拆迁行政诉讼的再审程序

发布时间:2015-04-09 14:42:3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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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专业拆迁咨询受理律师王振嵩:拆迁行政诉讼的再审程序

   行政诉讼再审程序,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存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启动行政诉讼再审程序的主体有三:当事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一种特殊情形,安徽专业拆迁咨询受理律师王振嵩在此不作具体展开,建议掌握法律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认为已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可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但判决、裁定仍继续执行。”

  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需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觉违反法律法规时,有权根据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当事人需在判决、裁定产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产生法律效力的赔偿调解书,找到证据证明调解不遵照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不合法规时,可在2年内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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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9feae54b4daa58da1114a5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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