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与准则适用于江门市市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和管理工作。各县级市可参照执行。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的规定。
本标准与准则可实行动态修订,以保障其适用性和适度超前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每五年组织修订,上报江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乡规划和城乡用地统计工作。在本市进行规划编制及规划管理应符合现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的要求。
2.2.1 在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用地性质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确定。
2.2.2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地块内允许建筑兼容使用的,应明确兼容类型和兼容比例,并在法定图则中表示,一般情况下兼容比例不得超过20%。其中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的,出具规划条件时兼容商业建筑的计容建筑面积不能超过原总计容建筑面积的20%;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为商业服务类或商务办公类用地的,出具规划条件时兼容居住用地的计容建筑面积不能超过原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
2.2.3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地块内允许用地性质相容转换的,应明确可转换的用地性质,原则上可转换的用地性质不超过两种,并在用地性质间加入“/”进行表示。地块具体用地性质由规划条件确定。
2.2.4 已出具规划条件的项目按规划条件要求执行,历史用地没有规划条件或规划条件没有明确的,按照《关于江门市市区商住出让土地开发强度管理的意见》规定认定和实施,并应符合表2.2.1《关于规划建设用地使用兼容性的规定》的要求。
2.2.5 局部重点地段的兼容比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研究后报市规委会审议。
2.4.1 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界限应按照统一规划、有利实施的原则,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并结合现状地形图、土地权属等情况划定。
2.4.2规划用地红线面积包括建设项目建设用地面积、道路面积、绿地面积以及除上述用地外必须实施整体拆迁或补偿的用地面积。规划用地面积应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
2.4.3建设项目建设用地面积是除道路用地等之外纳入容积率指标计算的用地面积,特别约定的除外。各类建设项目独立建设的用地规模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建设项目的性质、特点、有利于城乡规划统一实施和集约、节约使用土地等因素确定。
2.4.4无法与周边地块调整、合并的零散用地,在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以核准建设。零散用地宜作为公共绿地、停车场、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使用,或作为社区配套、市政基础设施等用地。
2.5.1用地规划条件应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2.5.2所在地段没有覆盖经市政府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但迫切需要实施的国家、省、市重点项目,按照《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我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2.5.3地块规划条件确定后在有效期内未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规划变更情况重新确定规划条件。
2.5.4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一般包括用地位置、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退让、停车配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以及详细规划确定的其他要求等内容。出让前还可根据相关规划、政策要求增加规划条件的内容。
2.5.5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等经营性项目,应严格执行规划条件,不得改变用地性质,不得提高容积率,不得降低绿地率,不得减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的情形除外。
2.6.1居住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应符合表2.6.1的规定。
表2.6.1 居住用地开发强度控制指标表
分区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塔楼密度 | 绿地率 | 分区指引 | 备注 |
重点地区 | ≤3.0 | ≤22% | ≤15% | ≥30% | 重点地区为江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滨江新城、枢纽新城、科创新城、人才岛、滨海新城等城市新区。 | 1、容积率指标均≥1.0; 2、三旧改造区域按照表2.6.2执行。 3、开发强度需要突破本表要求的,可经专题研究后确定开发强度; 4、建筑高度按照相应的国家、省、市的规范执行,特定地区的建筑高度还需结合城市设计进行控制。 |
特定地区 | ≤2.0 | ≤22% | ≤15% | ≥35% | 特定地区为圭峰山、白水带、龙舟山、大雁山等重点山体以及西江、潭江、江门河、天沙河等周边地区。 | |
一般地区 | ≤2.5 | ≤22% | ≤15% | ≥30% | 一般地区为除重点地区、特定地区外的其他区域。 | |
2.6.2 “三旧”改造项目规划为居住用地的开发强度控制,应符合表2.6.2的规定。
表2.6.2规划为居住用地(兼容不超过40%计容面积的商业建筑)的开发强度控制指标表
改造类型 | 毛容积率 (按土地证面积或改造范围面积核算) | 净容积率 (按建设用地核算) | 商业建筑比例 | 净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塔楼密度 | 备注 |
旧村、旧城 | ≤2.5 | ≤3.0 | 5%≤R<10% | ≤2.5 | ≤22% | ≤15% | 1、在不增加净容积率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允许范围内适当调整商业、住宅比例。 2、净容积率超过2.5的项目,建筑密度及塔楼密度须相应降低。 3、“三旧”改造中将旧厂房用地等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改造项目应当按照城乡规划要求,将不低于项目用地总面积15%的土地(含地上物,以下简称“公益性用地”)无偿移交政府,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其它公益性设施建设。 4、超出表中开发强度指标的“三旧”改造项目,原则上不予受理改造申请。如属特殊个案(如市、区重点项目,或涉及民生工程有改造的迫切性,经市、区政府同意加快改造的项目),需提供所在区“三旧”办及相关部门意见,经报市“三旧”办同意,由市城乡规划局按有关程序报市规委会审议研究,方可确定改造的开发强度。 |
10%≤R<15% | ≤2.75 | ≤22% | ≤12% | ||||
15%≤R≤20% | ≤3.0 | ≤22% | |||||
旧厂 | ≤2.5 | ≤2.75 | 5%≤R<10% | ≤2.5 | ≤22% | ≤15% | |
10%≤R≤20% | ≤2.75 | ≤22% | ≤12% | ||||
2.6.3工业用地和仓储物流用地规划指标应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表2.6.3的规定。
表2.6.3工业、仓储物流用地开发强度控制指标表
用地类型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绿地率 | 备注 |
一般工业、仓储物流用地 | 1.2-2.5 | 40%-70% | 5-20% | |
工业升级改造开发 (产品研发、教育、企业总部办公区域、中小微企业孵化器、企业产品展示厅等) | 1.5-3.5 | 35%-50% | 10-20% | 项目改造后用途作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容积率可适当提高至4.0。 工业(仓储)用地性质的项目,办公、生活等配套设施用地(仅用于该项目内企业的配套和服务)不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配套设施计容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20%。 |
工业扩建增容开发 | 1.5-2.5 | 40%-60% | 10-20% | |
特定工业园区(江门市市区工业用地容积率管理园区范围)工业用地 | 1.0-3.5 | 40%-70% | 5-20% | “江门市市区工业用地容积率管理园区范围”是由市规划、国土、经信、住建、发改、环保、交通、商务等部门及蓬江、江海、新会区政府根据相关规划和发展需要共同研究划定。首期范围包括蓬江区滨江新城产业园(江沙工业园)、金镜山工业园、骑龙山工业园,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含礼乐工业园)以及新会区的3大万亩产业园等工业园区(详见附图)。以后可根据发展需要修订“园区范围”,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园区范围”内已经市政府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工业建筑功能的前提下,工业用地的容积率上限统一调整为3.5。新编控制性详细规划一类工业用地为4.0,二类工业用地为3.5,三类工业用地为2.5; |
注: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特殊工业类型,其容积率可小于1.0,建筑密度可小于40%。
2.6.4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办公用地的开发强度应符合表2.6.4的规定。
表2.6.4 商业、办公用地开发强度控制指标表
商业、办公建筑的计容面积占总计容面积比例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塔楼密度 | 绿地率 |
50%<R≤60% | ≤3.0 | ≤60% | ≤15% | ≥20% |
60%<R≤70% | ≤3.5 | ≤55% | ≤15% | |
70%<R<100% | ≤4.0 | ≤50% | ≤12% | |
R=100% | ≤4.5 | ≤50% | ≤12% | |
2.6.5其他类型用地的开发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5.5要求。
表2.6.5 其他类型用地开发强度控制指标表
用地类型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医院 | ≤2.5 | ≤30% |
休(疗)养院 | ≤2.0 | ≤30% |
教育用地 | ≤2.0 | ≤30% |
注:绿地率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范执行。
3.1.1 公共服务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八类:行政管理设施、文化设施、教育科研设施、体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社会福利设施、商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
3.1.2居住区按照居民能够在步行范围内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划分为十五分钟生活圈、十分钟生活圈、五分钟生活圈及居住街坊四级,其对应的控制规模应符合表3.1.1的规定。居住区人口规模按照100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户及3.2人/户的标准计算。
表3.1.1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规模 | 十五分钟生活圈 | 十分钟生活圈 | 五分钟生活圈 | 居住街坊 |
居住人口(人) | 45000~72000 | 10000~20000 | 3000~10000 | 1000~3000 |
住宅套数(套) | 15000~24000 | 3000~6300 | 1000~3000 | 300~1000 |
面积 | 130~200 | 32~50 | 8~18 | 2~4 |
3.1.3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居住区级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与居住区的人口规模相适应,十五分钟生活圈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由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相应的专项规划确定,十分钟、五分钟生活圈配置设施的控制指标、分级配建情况以及设置规定应符合表3.1.2要求。居住街坊的社区公共服务用房需满足6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配置要求。
3.1.4 历史协议出让土地商住开发项目按每万平方米商住建筑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388 平方米、建筑面积266平方米。
3.1.5 出具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时,地块所在地段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配置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未达到《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规范新建住宅物业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通知》(粤建房【2015】122号)要求时,按照该文件要求配置。
表 3.1.2 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要求
设施分类 | 设施名称 | 单项规模 | 服务 人口 (万) | 设施级别 | 设置要求 | 来源 | 原规定要求 | 对比 | |||
建筑面积 (m2) | 用地面积(m2) | 十分钟生活圈 | 五分钟生活圈 | ||||||||
行政管理设施 | 社区服务站 | 600-1000 | 500-800 | —— | —— | ● | (1)社区服务站含社区服务大厅、警务室、社区办公室、居民活动用房、活动室、阅览室。 (2)服务半径300m; (3)最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00m2。 |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 | 社区办公用房:单项设施建筑面积≥180m2,每5000户配置一处。 警务室:单项设施建筑面积≥20m2,每2500户配置一处。 | 提高 | |
物业管理用房 | 50-300 | —— | —— | —— | ● | 宜按照不低于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的2‰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建设单位应在先期开发的区域按照不少于先期开发房屋建筑面积2‰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7) | —— | —— | ||
文化设施 | 文化活动站 | 250~1200 | —— | —— | —— | ● | (1)宜结合或靠近公共绿地设置; (2)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 |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 | 社区活动中心:单项设施建筑面积≥62.5m2,用地面积≥31.25m2,每5000户配置一处。 | 提高 | |
教育设施 | 初中 | 36班 | ≥21240 | ≥41400 | 4-5(含5) | —— | —— | (1)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 (2)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 (3)应设不低于300m环形跑道和100m直跑道,并保证足够的球类、活动等体育用地; (4)每班不超过50人。 (5)千人指标为40‰;用地面积:≥23㎡/生,建筑面积:≥11.8㎡/生; (6)对于现状保留、现状扩建、三旧改造地区新建、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预留(不能满足用地面积≥23㎡/生,建筑面积≥11.8㎡/生)的初中教育设施用地,至少需满足用地面积≥10.1㎡/生,建筑面积≥9㎡/生。 | 《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粤教基函[2013]17号) | 义务教育初中:单项设施建筑面积≥13800m2,用地面积≥27000m2,每15000户配置一处。 | 提高 |
42班 | ≥24780 | ≥48300 | 5-6(含6) | ||||||||
48班 | ≥28320 | ≥55200 | 6-8(含8) | ||||||||
小学 | 24班 | ≥12420 | ≥19440 | 1-1.5(含1.5) | ● | —— | (1)学生上下学穿越城市道路时,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2)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 (3)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4)应设不低于200m环形跑道和60m直跑道,并保证足够的球类、活动等体育用地; (5)每班不超过45人; (6) 千人指标为80‰;用地面积≥18㎡/生,建筑面积≥11.5㎡/生; (7)对于现状保留、现状扩建、三旧改造地区新建、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预留(不能满足用地面积≥18㎡/生,建筑面积≥11.58㎡/生)的小学教育设施用地,至少需满足用地面积≥9.4㎡/生,建筑面积≥7㎡/生。 | 《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粤教基函[2013]17号) | 义务教育小学:单项设施建筑面积≥12800m2,用地面积≥20000m2,每5000户配置一处。 | 提高 | |
30班 | ≥15525 | ≥24300 | 1.5-2(含2) | ||||||||
36班 | ≥18630 | ≥29160 | 2-2.5(含2.5) | ||||||||
幼儿园 | 3150~4550 | 5240~7580 | —— | —— | ● | (1)设于阳光充足,接近公共绿地,便于家长接送的地段; (2)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 (3) 办园规模不宜超过12班; (4)每班座位数按20~35座。 |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 | 幼儿园:单项设施建筑面积≥1600m2,用地面积≥2000m2,每2500户配置一处。 | |||
体育设施 | 中型球类场地 | —— | 1310~2460 | —— | ● | —— | (1)宜结合公共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统筹布局; (2)设置篮球、排球、5人足球场地各一处; (23)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 |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 | 社区公园:单项设施用地面积7000-10000m2,每5000户配置一处。 |
| |
小型球类场地 | —— | 770-1310 | —— | —— | ● | (1)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 (2)用地面积不宜小于800m2。 | |||||
室外综合健身场所 | —— | 150-750 | —— | —— | ● | (1)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 (2)用地面积不宜小于150m2; (3)老年人户外活动场地,应提供休憩服务,宜附近设置公共卫生间; (4)广场舞等活动场地应注意避免活动产生的生活噪声扰民。 | |||||
医疗卫生设施 | 社区卫生服务站 | 120-270 |
| —— | —— | ● | (1)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 (2)应安排在建筑首层,设独立出入口。 |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 | 社区卫生服务站:单项设施建筑面积≥540m2,每5000户配置一处。 | 降低 | |
社会福利设施 | 老年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 | 350~750 | —— | —— | —— | ● | (1)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 |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 |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单项设施建筑面积≥750m2,每5000户配置一处。 | 提高 | |
商业设施 | 菜市场 | 750-1500 或2000~2500 | —— | —— | ● | —— | (1)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2)并应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 |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 | 市场:单项设施建筑面积≥2000m2,用地面积≥2000m2,每10000户配置一处。 | 降低 | |
市政设施 | 生活垃圾收集站 | ≥122 | ≥324 | —— | ● | —— | (1)居住区人口规模大于5000人的居住区及规模较大的商业综合体可单独设置收集站; (2)采用人力方式运送垃圾时,收集服务半径宜小于0.4km,不得大于 1km。 |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T47-2016)》、《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 (CJJ179-2012)》 | 垃圾转运站:单项设施建筑面积≥122m2,用地面积≥324m2,每10000户配置一处。 |
| |
生活垃圾收集点 | —— | —— | —— | ● | ● | (1)城市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m,镇(乡)建成区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100m,村庄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00m; (2)采用混合收集垃圾容器间时,建筑面积不宜小于5m2;采用分类收集垃圾容器间时,建筑面积不宜小于10m2。 | —— | —— | |||
再生资源回收点 | —— | 6~10 | —— | ● | ● | (1)1000~3000人设置1处; (2)其位置应满足卫生、防疫及居住环境等要求; (2)宜与垃圾收集站共同设置。 |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 | —— | —— | ||
公共厕所 | 30-80 | 60-120 | —— | —— | ● | (1)公共厕所宜每平方公里设置3~5座。 (2)宜设置于人流集中处,建议结合室外综合健身场地(含老年户外活动场地)设置。 |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 | 厕所:单项设施建筑面积≥80m2,每5000户配置一处。 | 降低 | ||
公交首末站 | —— | ≥1000 | 0.7~3 | ● | —— | 0.7万人~3万人的居住小区宜设置首末站,3万人以上的居住区应设置首末站; | 《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CJJ/T 15-2011)》 | ||||
3.2.1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配建停车场,并和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商业设施、文娱场所、医院、中小学校、交通枢纽等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应根据具体情况增配符合城乡规划、道路交通管理要求的装卸货泊位、出租车和小汽车上下客泊位、旅游巴士或者救护车停车位。
3.2.2工程停车配建标准实行分区域管理,中心城区内和中心城区外采用不同的标准进行规划控制,详见表3.2.2。
表3.2.2 关于停车场(库)配建停车位标准的规定
建设项目类别 | 计算单位 | 标准汽车位 | ||
中心城区内 | 中心城区外 | |||
住宅 | 普通住宅 | 车位/100m2住宅建筑面积 或车位/1户 | 1.2 | 0.7 |
保障性住房(包括租赁房、公租房等) | 车位/100m2住宅建筑面积 | 0.5 | 0.5 | |
行政办公、商业商务、社区配套服务用地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1 | 0.7 | |
教育科研 | 幼儿园 | 车位/100学生 | 2 | 2 |
小学、中学 | 车位/100学生 | 3 | 3 | |
大、中、专院校 | 车位/100学生 | 4 | 4 | |
工业(物流) | 一般工业(物流)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2(0.4) | 0.2(0.4) |
工业升级改造开发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5 | 0.5 | |
工业扩建增容开发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2 | 0.2 | |
其他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1 | 1 | |
3.2.3工业、物流仓储区及大型专业批发市场满足小汽车标准配置要求后还应设置货运公共停车场。
3.2.4综合交通枢纽、医院、文娱中心、商场、酒店、居住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及交通严格管制路段等地区,应合理设置出租车、小汽车上下客泊位、旅游巴士或者救护车停车位。建设项目开发规模达到江门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相关管理规定的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时,应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并根据交通影响评价配建相应的车位数。
3.2.5商业服务类建筑超过20万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0.5车位/100m2建筑面积标准配建停车位。
3.2.6居住区的行政办公、物业管理用房等配套服务设施按照行政办公用地标准配建停车位。
3.2.7居住区应设置停车场、停车库,其中中心城区室外地面停车位原则上比例不大于10%。三旧改造项目等特别困难地段不能满足此要求的,须经专业论证并组织专家评审后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个案审查。
3.2.8建筑物配建停车场需设置机械停车设备的,居住类建筑其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得超过停车位总数的90%(现有居住建筑增加停车位,按物权法相关规定经业主同意)。商业服务业或办公类建筑设置机械(立体)式停车位的,机械式停车位按标准车位的0.7倍系数折算。
3.2.9鼓励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建设或预留安装充电设施接口的比例应达到100%。新建的商业服务业建筑、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场所,原则上应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的20%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力容量预留)。老旧小区充电设施规划建设根据实际需求逐步推进,鼓励在已建住宅小区、商业服务业建筑、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场所,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逐步改造或加装基础设施。
3.2.10停车位的建设标准和换算系数按国家《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规定执行。子母位原则按1个标准车位计算,满足1个标准车位/户标准后,多出的子母车位可按2个标准车位计算。微型车位按照标准车位当量系数的0.7倍折算。“标准车位”应以小型汽车位作为计算单元。
3.2.11分类绘制停车场(库)具体范围、核算面积、根据不同类型标准当量面积指标(按表3.2.11)计算车位数。
表3.2.11规划设计阶段车位数标准当量面积指标表:
室外停车位或首层架空层可直接连通室外的停车位 | 标准当量面积为20㎡ |
集中出入口的住宅楼首层停车位 | 标准当量面积为30㎡ |
商业建筑内或独立的多层(含地下)停车库的停车位 | 标准当量面积为35 ㎡ |
住宅楼的多层(含地下)停车库、平战结合的人防地下室的停车位 | 标准当量面积为40㎡ |
3.2.12建设项目设置配建停车场(库)时,应在方便使用的地方集中设置供访客临时使用的停车泊位,其中住宅类建筑物临时停车泊位占总配建停车泊位的比例为5%。
3.2.13各类建筑物应配套无障碍停车泊位。无障碍停车泊位按不少于总泊位数1%配建,并不少于1个无障碍停车泊位。
3.2.14路内停车是路外停车设施的补充,不得阻碍道路交通,不得影响路外停车设施的有效利用。路内停车应以停泊小型车为主,停车带宽度宜为2.5m,最小宽度2m。
4.1.1 场地及四周的地形和地物测量坐标网、坐标值;土地权属界线、规划用地红线、建设用地红线及各个控制点的坐标和相互关系尺寸;场地现状及设计标高。
4.1.2建筑物、构筑物(人防工程、地下车库、油库、贮水池等隐蔽工程以虚线表示)的位置,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坐标和相互关系尺寸、退让距离、功能、名称(或编号)、尺寸、层数、高度、首层室内地坪设计标高等。
4.1.3场地内人行系统和车行道路的布置,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及停车场(库)的出入口;场地外围及场地内各级道路的主要控制点坐标、标高、道路宽度和转弯半径;场地与城市道路衔接的出入口的路侧石线、宽度和转弯半径。
4.1.4场地内外江河岸线、铁路、高压线、市政管线等的位置、主要控制点坐标及间距,以及其控制线的位置、宽度、控制点标高。
4.1.5场地内绿地及绿化设施的具体位置和界线,以及围墙(是否通透)、边坡、挡土墙的具体位置。需要设置门卫房的必须明确标示位置。
4.1.6场地内与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用地衔接的用地竖向标高原则上应比公共用地标高高0.3-0.5米,最低不低于公共用地标高的0.3米,最高不高于1.5米,且满足防洪排涝要求,与相邻地块及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相协调,有利于建筑布局及空间环境的规划设计。
4.1.7风玫瑰或指北针、比例尺。
4.1.8建筑面积明细表或建筑一览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和公共配套设施明细表、停车场一览表。涉及容积率、建筑面积等指标时,应同时注明容积率、计容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不计容建筑面积、增计容建筑面积、地下商业建筑面积。
4.1.9各建筑首层及主要建筑标准层投影平面。
4.1.10分类绘制停车场(库)具体范围、核算面积、根据不同类型标准当量面积指标(按表3.2.11)计算车位数。
4.2.1容积率计算要求:
(1)建筑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计算总建筑面积。
(2)计算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增计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4.2.2建筑不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情形:
(1)地下室(包括半地下室)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不足1.0米,且顶板填土完成面边缘标高不超过室外地坪标高1.6米的;
(2)坡地建筑物设计上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及坡地吊脚架空层。
(3)设计为密封的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
(4)住宅建筑为住户提供休闲、绿化的架空层(不包括走道、楼梯间、电梯间、门厅等功能空间)。
(5)结构转换层、避难层的结构转换空间、避难空间。
(6)与人行天桥等公共步行空间相连通的非封闭公共步行空间。
(7)属园林绿化小品的亭、廊等。
(8)有顶盖、但设计作公共活动的屋顶装饰空间;
(9)因城市规划要求临街立面的阳台封闭的,阳台投影面积的一半不计容积率。
4.2.3建筑增计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情形:
(1)建筑层高的超高空间按本规定4.7要求增计计容建筑面积。
(2)住宅建筑标准层中,本层阳台、入户花园的投影面积总和超过除阳台、入户花园外的标准层面积的18%的,按超出部分的投影面积增计容积率。
(3)住宅飘窗、建筑外墙的空调机搁板、花池、结构连接板等按本规定4.8要求增计计容建筑面积。
(4)地下室(包括半地下室)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不属于本规定不计算容积率的情形的,应将该部分地下室建筑水平投影的面积计入容积率。
4.2.5住宅楼为住户提供休闲、绿化的公共活动空间的,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不得每层设置,净空不得小于标准层层高的2倍;
(2)对全体住户开放,不得封闭,属开敞空间;
(3)与本层住宅须有隔离措施,不具备分割给住户独自占用的条件。
4.3.1各类建筑工程的建筑间距应符合国家消防、卫生、自然通风、采光日照、环保、工程管线等相关规范的要求及传统风貌、历史文化建筑保护等特殊要求,还应通过使用符合规范要求的日照分析专业软件进行日照分析,在满足大寒日三小时的日照标准的前提下,确定实际的间距要求。
表4.3.1 关于“建筑卫生防护距离”的规定
类别 | 卫生防护宽度(米) |
仓储区内部、工业区内部、工业区与居住区之间 | 国家未设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内核算的距离执行且W≥50 |
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 | |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主要污染源边缘 | 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内核算的距离且 W≥100 |
生活垃圾焚烧厂、生活垃圾堆肥厂周边 | 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内核算的距离且 W≥10 |
生活垃圾转运站 | 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内核算的距离且 W≥15 |
污水处理厂厂区外围 | 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内核算的距离且W≥10 |
饮用水源水厂厂区周围 | 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内核算的距离且W≥10 |
注:1、表中“W”指卫生防护宽度;
2、明确具体建设项目的,则按国家、省市相关标准执行。
4.4.1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时,除有已批准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表4.4.1《关于建筑工程临规划城市道路、蓝线、绿线的退让距离规定》。
表4.4.1关于建筑工程临规划城市道路、蓝线、绿线的退让距离规定
类 别 | 退让距离(米) | ||||||||
居住建筑 | 商业服务和商业办公类建筑 | 工业建筑 | |||||||
城市道路一般退让标准 | 道路红线宽≥40米 | 无出入口D≥8 | 有出入口 D≥10 | D≥15 | D≥5 | ||||
24米≤道路红线宽<40米 | 无出入口D≥3 | 有出入口 D≥5 | D≥10 | D≥3 | |||||
15米≤道路红线宽<24米 | D≥6 | D≥2 | |||||||
道路红线宽<15米 | D≥4 | D≥2 | |||||||
城市特殊道路退让标准 | 平面交叉口(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 | H<24米 | D≥10 | D≥5 | |||||
H≥24米 | D≥15,且次干道以上等级道路相交形成的围合广场面积≥1000㎡ | D≥10 | |||||||
城市高架路 | D≥15 | ||||||||
城市快速路 | D≥10(江门大道D≥15) | ||||||||
立交规划红线 | D≥15 | ||||||||
蓝线 | 一般河道、湖岸线 | D≥10 | |||||||
防洪堤背水坡面 | D≥10且应符合防洪规定。 | ||||||||
绿线 | D≥10 | ||||||||
用地红线 | D≥6,北面被遮挡建筑为居住建筑的则后退用地分界线不少于10米 | ||||||||
围墙 | 退让道路≥1.5 | ||||||||
轨道线及高速公路 | 轨道线按《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执行(控制保护地界最小宽度标准);高速公路按《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执行; | ||||||||
- | 市区 | 郊区 | 村镇居民居住区 | 其他地区 | |||||
高速铁路 | 10 | 12 | 15 | 20 | |||||
其他铁路 | 8 | 10 | 12 | 15 | |||||
高速公路 | 30 | 30 | 30 | 30 | |||||
供电电缆线路 | 500千伏架空送电线路 | 20 | 20 | 20 | 20 | ||||
220千伏架空送电线路 | 15 | 15 | 15 | 15 | |||||
110千伏架空送电线路 | 10 | 10 | 10 | 10 | |||||
10千伏架空送电线路 | 5 | 5 | 5 | 5 | |||||
电缆送电线路 | 0.75 | 0.5 | 0.5 | 0.5 | |||||
注:1、表中D为建筑退让距离,H为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
2、城市道路与城市特殊道路、蓝线、绿线退让距离重叠时按退让距离大的执行。
3、水源保护的建筑退让则按国家、省市相关标准执行。
4、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为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
5、本表中市区指中心城区。
6、工改工按办公建筑执行。
7、与现有(或预控)电力线路之间的间距,是指边导线(或电缆沟外壁)与建筑物的最少距离。
4.4.2 建筑物退让还需满足环保、水务、卫生、铁路、公路、电力、安全生产、日照、消防和城市景观与生态等控制要求。
4.4.3超高层建筑、20000㎡以上(含)的大型公共建筑单体还应结合交通评估、城市设计要求增加退让距离。
4.4.4建筑工程退让范围只得用作绿化、人流集散、停车及市政管线埋设用地,并与城市道路的人行道、非机动车道统一规划设计,不得利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作为退让范围停车场的通车道。绿化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绿化管理的有关规定。
4.4.5有特殊后退要求的建筑物(如危险品建筑)按要求应该增加对用地红线的退让要求的,原则上由该建筑承担。当相邻地块建筑为已建、已批复的规划建筑时,按实际建筑结合相关规定明确该建筑退让要求;当相邻地块暂无规划建构筑物的,按相邻建筑退让地界6米结合相关规定明确该建筑退让要求。
4.4.6 工业建筑升级改造后用途作为产品研发、教育、企业总部办公区域、孵化器、企业产品展示厅等功能的,建筑按办公类建筑退让。
4.5.1建筑工程的高度的控制,应当符合各相关专业管理要求,并结合建筑间距、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城市景观要求综合确定。
4.5.2建筑工程的高度的控制,一般要求按表4.5.2《关于建筑高度的控制规定》。
表4.5.2 关于建筑高度的控制规定
用地临界 | 历史街区、文物保护单位控制范围 | 城市24米以上主次干道 | 沿蓝线、绿线周边 |
高度控制 | 控制范围内应符合紫线规划规定,控制范围外进行城市设计后确定。 | H≤1.5(B+b),特殊情况下,建筑物满足沿城市道路建设用地边线总体面宽要求后,局部面宽在满足退让道路红线要求且不超过建设用地边线的20%后该部分建筑物不受上述规定控制。 | 临城市开敞空间H≤50m的建筑按不小于1:1退让距离控制高度。重要景观地段须满足城市设计要求。 |
注:表中H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B为河道或城市道路宽度,b 为退让距离。
4.5.3建筑工程的高度还应满足微波通道、气象探测以及重要地区对建筑工程的高度的特殊要求。
4.6.1城市主要道路与重点景观地段的建筑面宽应考虑与城市街景协调。并与建筑立面设计同时考虑。
4.6.2居住及公共建筑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裙房累加面宽之和不应大于建设用地边长的3/4,塔楼总面宽不应大于该边长的60%。单幢建筑物塔楼面宽不宜大于65米。
4.7.1住宅建筑层高控制
(1)住宅建筑首层为住宅的层高不超过4.5米。公共大堂和架空层层高不超过6米,标准层层高不超过3.6米,顶层层高不超过3.6米。
(2)当建筑层高大于上述规定时,超出部分以2.2m为基数计算增加计容面积。即:增加计容面积=增加高度/2.2m×超高空间投影面积的计容建筑面积。
顶层为坡屋顶的,当坡屋顶为密封的闷顶时,层高计至闷顶底结构板顶面;当坡屋顶空间与顶层空间开敞连通时,按檐口高度往上2.2米高处的水平面投影面积增计计容面积。
(3)跃层、复式住宅中层高超过3.6米的中空客厅(起居室)、餐厅的水平投影总面积与该套型住宅套内水平投影面积(不含阳台部分)比值小于或等于30%的部分,其计容面积计算值按该该套型住宅水平投影面积的1倍计算,超出30%部分按第(2)条增计容积率。
(4)工业地块中配建的宿舍楼的首层层高不超过4.5米,标准层层高不超过3.6米。
4.7.2办公类建筑层高控制
(1)办公类建筑首层层高不得超过6米,裙房(非标准层)不超过5米,标准层层高不超过4.5米。
(2)当建筑层高大于上述规定时,超出部分以2.2m为基数计算增加计容面积。即:增加计容面积=增加高度/2.2m×超高空间投影面积的计容建筑面积。
4.7.3商业建筑层高控制
(1)商业建筑裙房首层层高不超过6米;非首层裙房一般层高不超过5米,若其开间面积大于600㎡,层高不超过6米;标准层层高不超过4.5米。(注:裙房指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
(2)当建筑层高大于上述规定时,超出部分以2.2m为基数计算增加的计容面积。即:增加计容面积=增加高度/2.2m×超高空间投影面积的计容建筑面积。
4.7.4工业建筑层高控制
(1)单层生产性工业建筑物(如生产车间、设备用房等)层高不超过8米;多层、高层生产性工业建筑物层高不超过6米。
(2)非生产性工业建筑物(如配套行政办公用房、研发用房、创意产业用房、都市型产业用房等)层高不超过4.5米;物流仓储建筑物层高不超过8米。
(3)当建筑层高大于上述规定时,超出部分以2.2m为基数计算增加的层数。即:增加层数=增加高度/2.2m(按同等建筑面积增计容积率,不足一层的按一层计)。
(4)工业、仓储、科研建筑因工艺或设备安装需要提高层高的,在提供生产工艺的详细合理说明的前提下,允许按设计层高计算面积。
4.7.5特殊公共建筑层高控制
规划条件中明确要求配建或规划方案中合理设置的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功能(如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影剧院等)的建筑空间(内部办公除外),超高部分不需增计容积率。超出规定的项目可根据功能需要,由市城乡规划局按有关规定上报市规委会个案研究确定,必要时需经专家论证。
4.8.1住宅飘窗未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按投影面积增计容积率:
(1)飘窗窗台高出室内地面0.45米及以上;
(2)飘窗凸出外墙不大于0.6米;
(3)飘窗内上下结构板净高小于2.2米;
(4)飘窗窗体上下方凹入部分外墙外侧无围护结构(除百叶、穿孔板外), 飘窗两侧是否为实墙均可;
4.8.2建筑外墙的空调机搁板、花池、结构连接板挑出长度大于0.6米的,按结构外挑阳台计容积率。
4.8.3不宜在阳台外设空调搁板,与阳台相连的空调搁板计入阳台面积;与阳台相连的花池顶面应与阳台的围护结构顶面相平,外观高度不大于0.4米,出挑宽度不大于0.4米。
4.8.4各层的围合构架(含缕空楼板)按其围合面积计入容积率。屋顶单边构架高度超过2.0米且进深超过2.0米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
4.8.5永久性结构门卫房、值班室、大门(门楼)等辅助性建(构)筑物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有顶盖无围护结构,其投影短边宽度大于2.1m的应该计入用地建筑密度。
4.9.1商住分离要求:住宅投影与配套商业(不含营业网点)投影应该分离,并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4.9.2建筑工程景观控制
建筑工程建设应当符合下列城市景观和环境建设规定:
(1)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重要地区的景观规划设计或城市设计,经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在该地区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景观规划或城市设计的要求。
(2)建筑工程的总平面图和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建设场地环境设计的内容。建设场地环境设计应充分考虑地形特点,合理规划设置绿地、水体、铺地和景观小品等景观元素,创造适宜的人居环境。
(3)建筑工程的立面、体量、体型、风格、色彩等应当与周边建筑、生态、人文等环境相协调,并符合城乡规划与城市设计景观的要求。对于城市标志性建筑工程、位于城市重要地段的建筑工程,应组织专家论证其设计方案并上报规委会审议。
(4)新建、改建、 扩建建筑工程宜实施天面、平台等立体绿化并配套灌淋系统。周边环境及绿化应与主体建筑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和投入使用。
(5)公共建筑应在主入口设置绿化休闲广场,广场应设置绿化、建筑小品、休息座椅、广场灯及夜景照明系统等配套设施。
(6)与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空间衔接的建筑工程场地的铺设材质及形式应当互相协调,并应与绿化、建筑小品等同步设计、s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投入使用。
4.9.3 辅助性建、构筑物
门卫房、值班室、岗、亭和围墙、等辅助性建(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景观、建筑退让、市政管线、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及其他有关规范的规定。
4.9.4地下空间建设要求
(1)利用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地下建设红线不可超出权属界线范围及侵占道路红线,必须保证市政管线、管渠的敷设,并考虑预留城市将来的地铁及其他公共设施等相关空间的位置。
(2)地下空间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的建筑容积率按照现行容积率计算规则执行。
(3)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室内地坪最小埋深须超过本层净空高度的1/3,且室外地表覆土表面与水平线的夹角不得大于30°,方可视为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地下层、半地下层用作住宅附属用房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须位于住宅首层±0.0地台标高以下;
②.不得超出本户住宅的建筑基底线范围;
③.如有对外的出入通道,不得作为主入口,该层不得安排为客厅、主卧室等住宅主体功能,否则作为首层±0.0修改设计。
(5)地下层、半地下层用作商业用房的,不得直接向户外开设门口,只能由首层或地下车库等其它空间间接进入。如直接对户外开设门口的,该商业用房须按全部面积计入容积率。不计容积率的地下商业用房应单列“地下商业建筑面积”指标,在有关规划文件、图纸中注明。
(6)地下室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的部分,地下室边线应沿建设用地线内退,设置不少于1.5米的绿化带。临城市道路侧的地下室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0米的,地下室按地面建筑控制线要求退线。
(7)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相应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上0.2米作为室外地坪标高,之后再按上述规定核准。
(8)建筑配套建设的变电站、开关站、配电房不应采用全地下式,其室内地面标高应高于建筑物外市政路面和排水设施,避免设置于地势低洼点处,特别是处于高危、易引起次生灾害、特别重地段的配电设施必须要建在地上。
4.9.5 危房工程
(1)已鉴定为危房的建筑,在江门长堤历史风貌保护区内的应按江门长堤历史风貌保护区的有关管理办法及技术规定执行。
(2)其余区域的危房,应优先考虑维修加固,必须重建的,经核查,危房所在地段近期未有整体改造计划的,在不影响邻近其他建筑安全的原则上按原地原面积原高度重建,建筑形式须与周边协调,风格一致。所在地段已有整改计划的则应协商统一开发。
4.9.6 临时建设工程
严格控制临时建设工程。审批临时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临时建设工程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环境、市容和安全。
(2)除建设城乡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和防灾减灾工程外,临时建设工程的层数(含夹层)一般不超过2层,建筑高度一般不超过8米。
给水、排水、防洪排涝、海绵城市、电力、通信、石油、燃气、综合管廊、消防、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应满足本章规定。
各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应编制相应的专项规划。市政工程管道应当按专项规划远期年限的规模规划设计。
需独立建设用地的给水厂、给水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水泵站、雨水泵站、低影响开发设施、变电站、发电厂、通信机楼、通信基站、加油(气)站、燃气站(场)、综合管廊控制中心、消防站、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等市政公用设施及管线工程设施,其用地和规划控制指标应当根据上层次城乡规划、市政专项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明确。
给水厂、给水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水泵站、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的用地指标应满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属多个地块共用的、沿道路地上设置的配电柜、通信接入机房、燃气箱柜、水量计量等小型市政公用设施不应设置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内。
属单个地块使用的小型市政公用设施不应设置在道路红线范围内。
5.4.1 各类管线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范规定。
5.4.2同一道路的各类管线工程应统一规划、设计。
5.4.3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禁止新建架空的通信、110千伏(含)以下电力及其他市政线路,现有架空线应当结合道路改建逐步改造下地。其余区域各类管线工程宜采用地下埋设。
5.4.4 单侧布置的电力、给水管线宜布置于道路的东、南侧,通信、燃气、热力管线宜布置在道路的西、北侧,排水管线根据人行道或绿化带敷设空间、支管管线数量、临河等情况确定布置位置。
5.4.5 市政管线应优先布置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下。从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宜为:电力、通信、中压燃气、再生水、给水配水、热力、高压或次高压燃气、给水输水、污水、雨水管线。
5.4.6在规划道路同一路段的各等级电缆线路宜集中敷设。各通信管线宜共槽或共沟集中敷设。
5.5.1 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已覆盖区域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综合管廊。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应满足《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的要求。
5.5.2 在建设综合管廊的道路,纳入综合管廊的各类型管线不得另行新建,现状同类型管线应逐步迁移至综合管廊。鼓励其它道路建设综合管廊。
5.6.1 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道路与广场、公园与绿地、建筑与小区、生态水网、排水防涝、水源配置以及城市更新改造、综合整治等建设项目应按专项规划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其它区域鼓励进行海绵城市建设。中心城区的海绵城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目标设定为70%,对应的设计降雨量为25.2毫米。
5.6.2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确定各地块的低影响开发建设要求。编制建设项目总平面图时,应确定地块内低影响开发设施的类型、空间布局及规模。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应加入低影响开发建设要求。
5.6.3 不同用地的低影响开发引导性管控指标宜符合下表的规定,如海绵城市建设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有具体要求的按其规定。在地块建设时如需对管控指标做调整,应通过第三方低影响开发评估经计算提出,并应满足对应地块经分解确定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及单位面积控制容积要求。
表5.6.3 规划用地低影响开发引导性管控指标表
用地类型 | 下沉式绿地率 | 透水铺装率 | 绿色屋顶率 | |||
新建及改造地块 | 现状地块专项建设 | 新建及改造地块 | 现状地块专项建设 | 新建及改造地块 | 现状地块专项建设 | |
居住用地、商业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 | ≥40% | 鼓励性 | ≥50% | 鼓励性 | ≥30% | 鼓励性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用设施用地 | ≥40% | ≥20% | ≥50% | ≥30% | ≥30% | 鼓励性 |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 ≥40% | ≥20% | ≥50% | ≥30% | - | - |
绿地与广场用地 | ≥40% | ≥40% | ≥50% | ≥50% | ≥30% | ≥30% |
注:1、本表中下沉式绿地率按下沉深度20cm计算。
2、绿色屋顶率计算时的建筑屋顶总面积可不计厂房屋顶面积。
3、新建及改造地块是指地块整体新建或改造时同步建设低影响开发设施的情况,现状地块专项建设是指现状地块不整体改造、专项改建部分设施为低影响开发设施的情况。
5.7.1 新建区域及项目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现状城区因地制宜推动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对暂不具备分流改造条件的应提高截留倍数,采取截流、调蓄和处理相结合的措施。
5.7.2 中心城区范围城市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应不低于30年,其余区域应不低于20年。
5.7.3 市区范围雨水管渠设计应采用下表的江门市暴雨强度公式(2015年版),设计重现期中心城区范围应不低于5年,其余区域应不低于3年。
表5.7.3江门市暴雨强度公式(2015年版)
重现期P(年) | 设计暴雨强度q | 重现期P(年) | 设计暴雨强度q |
P=2 | 4830.308/(t+17.044)0.803 | P=20 | 3077.977/(t+9.235)0.626 |
P=3 | 4359.535/(t+15.633)0.760 | P=30 | 2957.904/(t+8.256)0.609 |
P=5 | 3853.024/(t+13.926)0.712 | P=50 | 2825.473/(t+7.160)0.589 |
P=10 | 3377.408/(t+11.547)0.661 | P=100 | 2661.312/(t+5.792)0.564 |
式中 q:设计暴雨强度(L/s·hm²);
P:设计暴雨强度重现期;
t:降雨历时(min) t=t1+t2;
t1:地面集水时间(min);
t2:管渠内雨水流行时间(min)。
通信机楼、机房、基站、管线等基础设施宜遵循共建共享的原则,集约建设。
严格限制新建的石油、长输天然气、高压天然气管道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敷设。
6.1.1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级。各级道路的主要设计指标表应符合表6.1.1的规定:(第四十五、四十六条,调整)
表6.1.1 各级道路的主要设计指标表
道路级别 | 快速路 | 主干路 | 次干路 | 支路 |
设计速度(km/h) | 主线60/80/100,辅道30/40 | 40/50/60 | 30/40/50 | 20/30/40 |
红线宽度(m) | 70-100 | 40-60 | 24-40 | ≤24 |
机动车道数(条) | 主线4-8,辅道4-6 | ≥6 | 4-6 | ≤4 |
路网密度推荐值(km/km2) | 0.4~0.6 | 0.8~1.8 | 1.2~2.4 | 4~6 |
注:1.主干路及以下级别道路设计速度建议取高值。
2.连续的山体面积大于0.5平方公里时,支路网密度计算可扣除该山体面积。
6.1.2道路最小净高应符合表6.1.2的规定:(第四十八条一,调整)
表6.1.2 道路最小净高 (单位:m)
道路种类 | 行驶车辆类型 | 最小净高 |
机动车道 | 各种机动车 | 5 |
小客车 | 3.5 | |
非机动车道 | 自行车、三轮车 | 2.5 |
人行道 | 行人 | 2.5 |
6.2.1交叉口选型应符合下表6.2.1规定:
表6.2.1不同道路类型相交的交叉口选型
相交道路 | 快速路 | 主干路 | 次干路 | 支路 |
快速路 | 全定向、喇叭形、组合式全互通立交 | 喇叭形、苜蓿叶形、环形、菱形、迂回式、组合式全互通或半互通立交 | 分离式立交 | - |
主干路 | 喇叭形、苜蓿叶形、环形、菱形、迂回式、组合式全互通或半互通立交 | 交通信号控制,进口道展宽平面交叉口 | 交通信号控制,进口道展宽平面交叉口 | 支路只准右转通行的平面交叉口 |
次干路 | 分离式立交 | 交通信号控制,进口道展宽平面交叉口 | 交通信号控制,进口道展宽平面交叉口 | 减速让行或停车让行标志管制的平面交叉口 |
支路 | — | 支路只准右转通行的平面交叉口 | 减速让行或停车让行标志管制的平面交叉口 | 减速或停车让行标志管制或者全无管制的平面交叉口 |
6.2.2新建平面交叉口进口道展宽及渐变段的长度应符合下表6.2.2规定:
表6.2.2平面交叉口进口道展宽段及展宽渐变段的长度 (单位:m)
交叉口相交类型 | 展宽段长度 | 展宽渐变段长度 | ||||
主干路 | 次干路 | 支路 | 主干路 | 次干路 | 支路 | |
主-主 | 80-120 | — | — | 30-50 | — | — |
主-次 | 70-100 | 50-70 | — | 20-40 | 20-40 | — |
主-支 | 50-70 | — | 30-40 | 20-30 | — | 15-30 |
次-次 | — | 50-70 | — | — | 20-30 | — |
次-支 | — | 40-60 | 30-40 | — | 20-30 | 15-30 |
注:1、进口道规划设置公交港湾停靠站时,交叉口进口道展宽段还应加上公交港湾停靠站所需的长度;
2、交叉口间距接近或者小于展宽渐变段长度之和的交叉口,需整体展宽。
6.2.3平面交叉口进口道展宽宽度应符合下表6.2.3规定:
表6.2.3平面交叉口进口道展宽宽度 (单位:m)
进口道 | 展宽宽度 | |
交叉口 | 主干路 | 次干路 |
主-主 | 7.5-10 | — |
主-次 | 7.5-10 | 5.5-8.5 |
次-次 | — | 5.5-8.5 |
注:当进口道部位机动车道总宽度大于16m时,规划人行过街横道应设置行人过街安全岛,进口道规划红线展宽宽度必须在进口道展宽的基础上再增加2m。
6.2.4人行过街横道长度超过16m时(不包括非机动车道),规划人行过街横道应设置行人过街安全岛,行人过街安全岛的宽度不应小于2.0m,困难情况不应小于1.5m,若宽度不够时,可错开设置两侧人行横道,并应设置安全护栏。
建设项目开发规模符合江门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相关管理规定规定的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时,应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6.4.1地块机动车出入口应在地块周边较低级别的道路上设置,确需直接在主干路上开口的,宜接入辅道。
6.4.2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出地块机动车出入口距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不小于下表6.4.2规定或设在地块离交叉口最远端。
表6.4.2地块机动车出入口距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离 (单位:m)
交叉口相交类型 | 出入口距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离 | ||
主干路 | 次干路 | 支路 | |
主-主 | 120 | - | - |
主-次 | 100 | 80 | - |
主-支 | 80 | - | 55 |
次-次 | - | 80 | - |
次-支 | - | 70 | 55 |
支-支 | - | - | 30 |
6.4.3地块机动车出入口位置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m;距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m;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m。
6.4.4当需在地块出入口办理车辆出入手续时,出入口处应设置候车道,且不应占用城市道路;机动车候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m、长度不应小于10m,公共建筑的机动车出入口候车道长度不应小于15m,非机动车应留有等候空间。
各级规划道路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3m,商业和文化中心区、车站、机场附近路段人行道规划宽度不宜小于5m。
6.6.1盲道铺设应连续,应避开树木(穴)、电线杆、拉线等障碍物,其他设施不得占用盲道。
6.6.2缘石坡道的坡口与车行道之间宜没有高差;当有高差时,高出车行道的地面不应大于10mm。
6.6.3 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的宽度应与人行道宽度相同;三面坡缘石坡道的正面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其他形式的缘石坡道的坡口宽度均不应小于1.50m。
6.6.4 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20;其他形式的缘石坡道的坡度均不应大于1:12。
6.7.1在人行道设置自行车停放区,应保证2米以上的行人通行宽度(重要商业街行人通行带宽度不得小于4米),同时不得占用(占压)路口人行带、人行横道、盲道、公共(电)汽车停靠站(亭)等其他公共设施的空间或影响上述设施的正常使用。
6.7.2新建自行车道按照主廊道、连通道和休闲道三个等级标准进行建设,各等级单向自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下表6.6.2规定。
表6.6.2各等级单向自行车道最小宽度 (单位:m)
自行车道等级 | 单向自行车道最小宽度 |
主廊道 | 2.5 |
连通道 | 2.5 |
休闲道 | 1.5 |
注: 1、新建及改造主次干道应100%设置自行车道;
2、具体路段自行车道宽度由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本规划要求及相关设计规划确定;
3、不合适骑行通过的桥梁,可借道人行道设置宽度不少于1.5米的推行通道;
4、改建路段受实际条件限制时,单向宽度可在相应道路等级基础上适当调整;
5、其他主次干道上的自行车道宽度应符合《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规定。
6.7.3设计速度大于40km/h的道路,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之间必须设置安全隔离设施。
6.8.1各类公共交通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相关交通专项规划。
6.8.2公交停靠站宜采用港湾式,道路交叉口附近的站位宜设在交叉口出口道一侧,在主干路上,距交叉口距离应不小于60m,在次干路上,距交叉口距离应不小于45m,在支路上,距交叉口距离应不小于30m。
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相关规划要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空间管控要求,落实生态保护红线边界。
7.2.1蓝线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江新联围大堤管理办法》、《江门市城市蓝线规划》、《江门市主城区水域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保护规划的规定.
7.2.2紧邻蓝线建设的建筑退让应该符合表表4.4.1的规定。
7.3.1 绿线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江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江门市城市绿线规划(一期)》、《江门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江门市市区山体保护规划》和《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分级考核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保护规划的规定。
7.3.2 紧邻绿线建设的建筑退让应该符合表4.4.1的规定。
7.4.1紫线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和《江门市城市紫线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保护规划的规定,遵循维护历史遗存、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环境质量的原则。
7.4.2经市、区政府确定的近现代优秀建(构)筑物(群)及其他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能反映侨乡城市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历史建筑,特别是具岭南特色的骑楼建筑、近代公共建筑、各式侨居与工业遗产项目等,应进行适当保护与可行的更新方式。
7.4.3对于毗邻紫线范围外的新开发项目也要认真处理好新旧建筑的协调问题。
本规定由江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解释。
本规定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原《江门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本标准与准则实施前已取得规划批准文件且仍然有效的,有关技术标准按照相关批准文件执行。
本规定中部分术语解释如下:
(1)“市区范围” 是指《江门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确定的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三区的行政区划范围,包括13镇、7个街道办事处。全境约1786平方公里。
“中心城区范围”是指《江门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确定的蓬江区、江海区和新会区的会城街道办的行政区划范围。中心城区土地面积为574平方公里。
(2)土地兼容指单一性质用地允许两种或两种以上跨地类的建筑与设施进行兼容性建设和使用。
土地相容指同一土地中,不同使用功能的土地之间可以进行共处、互换使用。
(3)“规划用地红线”是指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4)“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5)“建筑密度”是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6)“塔楼密度”是指一定地块内所有高层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7)“建筑面积”是指建(构)筑物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外围结构面水平投影面积,包括主要功能空间、附属功能空间和墙体结构的面积,不包括外墙结构面以外装饰面层部分面积。
(8)“居住建筑”含住宅、宿舍、公寓。
“低、多层住宅建筑”是指建筑高度不大于27米(含27米)的住宅建筑。
“高层住宅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
“低、多层非住宅建筑”是指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含24米)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高层非住宅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9)“塔式建筑”是指各立面高宽比均大于3∶2的建筑;“板式建筑”是指非塔式建筑的其他建筑。两幢塔式建筑连体布置的,按照板式建筑有关规定执行。
(10)“裙房”是指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附属建筑。
(11)“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12)“日照标准”是指根据各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居住卫生要求确定的,居住建筑正面向阳房间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获得的日照量,是编制居住区规划确定居住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13)“南北向”建筑是指建筑正南北向布置或者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布置;“东西向”建筑是指建筑正东西向布置或者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布置。建筑开窗面积较多的朝向为主朝向。
(14)“遮挡”是指相邻建筑的阳光遮挡关系,位于南面或者东面的建筑称作遮挡建筑,位于北面或者西面的建筑称作被遮挡建筑。
(15) “建筑高度”一般指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建(构)筑物顶的垂直高度。因机场、气象、通讯、军事设施等保护有净空高度限制时,建筑高度应计至天面附属构筑物顶点;具体建筑高度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A.0.1建筑高度”的规定执行。
(16)“绿地率”是指城市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16)“建筑退让”是指建筑物外侧垂直投影线距道路红线或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本条规定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从建筑物底层凸出外墙起算,外挑部分垂直投影线超出底层凸出外墙的,按外挑部分的垂直投影线起。
(18)“非公寓式住宅”是指有独立用地,垂直交通一家独用,独立或联排布置的低层住宅。
(19)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20)“主干路”指《江门市综合交通一体化规划》或其它规划中没有明确的, 4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含40米),已确定的则根据交通规划或其它已编制规划确定。
(21)“次干路”指《江门市综合交通一体化规划》或其它规划中没有明确的,24米至40米城市道路(含24米,不含40米),已确定的则根据交通规划或其它已编制规划确定。
(22)“城市支路”指《江门市综合交通一体化规划》或其它规划中没有明确的,24米以下城市道路(不含24米,已确定的则根据交通规划或其它已编制规划确定。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9b8b365bf64783e0912a21614791711cc797937.html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