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荣乌高速烟台莱州段“1·1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发布时间:2019-03-07 00:13:3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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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荣乌高速烟台莱州段1·1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报告的批复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政字[2015]123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6.05

【实施日期】2015.06.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荣乌高速烟台莱州段1·1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报告的批复

(鲁政字〔2015123号)

济南、东营、烟台、威海、德州市人民政府:

省政府同意荣乌高速烟台莱州段1·1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荣乌高速烟台莱州段1·1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236号)等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责任调查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荣乌高速烟台莱州段1·1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依法依纪追究以下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崔国辉,冀JR2887重型罐式货车实际车主,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201523日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崔洪范,冀JR2887重型罐式货车押运员,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201523日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3.柳敬宏,冀JR2887重型罐式货车驾驶员,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因事故中受伤正在接受治疗,2015226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8df9ba6effdc8d376eeaeaad1f34693dbef10d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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