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单位利益与他人共同骗取国有财产的行为定性

发布时间:2019-08-19 16:31:4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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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单位利益与他人共同骗取国有财产的行为定性
作者:张志利 李凡章
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8年第11

        一、基本案情

        安某某[1]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县支公司副经理(以下简称华险公司),白某某系该公司业务员。201411月份,安某某为了完成政策性农业保险任务,同时为单位骗取专项补贴、理赔款等,动员在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某中队副队长白某丁购买冬小麦保险,承诺缴纳的保险费可以通过理赔环节返还。白某某见有利可图,便纠集某村农民王某某等各出资5000元共同投保Aa村的冬小麦保险。受安某某的指示,华险公司业务员白某某利用已经调取的村粮食直补花名表,将a20146672亩冬小麦承保亩数随意填写到夏某某等576户农户的名下,并让白某丁提供拟理赔时需要的名单及银行账号。安某某、白某某未到该村实地查验。20156月冬小麦收获之前未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白某某电话指示白某丁安排人员拨打95585报案,谎称投保的冬小麦遭受了严重自然灾害。受安某某的指示,白某某制作了虚假的冬小麦理赔资料,为白某丁、王某某事先提供的11户确定了理赔资金。此次,四人采取虚假投保方式,套取政策性农业保险专项补贴85068元,骗取理赔款40161.79元。白某丁获赃款14000元、王某某获赃款14000元。201512月份,四人以同样的方式套取政策性农业保险专项补贴62422.73元,骗取理赔款41958.67元。白某丁获赃款11000元,王某某获赃款13000元。

        综上,总计套取政策性农业保险专项补贴147490.73元,骗取理赔款82120.46元。王某某获赃款27000元,白某丁获赃款25000元,总计52000元。专项补贴及剩余理赔款作为单位收益入账。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安某某被聘任担任副经理,属于受国有公司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与业务员白某某、公安民警白某丁、农民王某某勾结,采取虚假投保、虚假理赔方式,骗取政策性农业保险专项补贴,数额较大。因安某某、白某某虚假承保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公司业绩,且事后未分得赃款,白某某、王某某行为目的是为了骗取国家财产,双方目的不同,无共同的犯罪故意,不成立共同犯罪,只能以单独犯论处。安某某、白某某在本起案件中不构成犯罪;白某丁、王某某利用了安某某、白某某职务便利骗取国有财产,构成贪污罪,但鉴于其贪污52000元,数额较小,可作酌定不起诉处理。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8a2462ffbb069dc5022aaea998fcc22bdd143f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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