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声像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声像档案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的声像档案是指本公司各部门或个人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公司有保存价值的录音、录像、照片、影片等辅以文字说明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声像档案资料收集范围
1、公司召开的年度工作会议、党代会;有关人员组织或参加的重要会议,会见以及外事活动的声像资料。
2、上级领导机关在公司召开的各种专业会议和视察活动照片。
3、上级领导人和著名人物参加的与本公司有关的重大活动的声像资料。
4、反映公司施工、生产、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的照片。
5、其它单位形成的与本公司有关的重要声像资料。
6、被授予市以上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的领奖照片。
7、反映公司科研活动和科研成果及获奖照片。
8、参加大型和重要活动并具有保存价值的照片。
9、上级机关授予公司的奖状、奖旗、奖品等实物照片。
10、 其它具有保存价值的声像资料。
第四条:公司宣传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个人拍摄的上述照片或声像资料,应在洗印、使用完毕之后,进行整理向公司档案室移交。
第五条:移交照片时,必须将底片、照片及其文字说明材料一起向档案室移交。
第六条:文字说明基本内容包括事由、时间、地点、人物、背景、作者(摄制者)等。文字说明时,文字要简洁、语言通顺。
第七条:声像档案的整理,包括分类、组合、排列和编目,使其系统起来,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八条:照片编制采用横写格式。其格式为照片/底片号—文字说明—参见号—摄制时间—摄制者。
第九条:录音带、录像带、摄像带的编制格式:在盒套上置标注页,按要求逐项填写。
第十条:声像档案入库前要进行检查,对已被污损的,要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第十一条:照片档案、录音带、录像带、摄像带按年代、问题分类,按内容编号。
第十二条:对库存的照片档案,要两年检查一次。
第十三条:保管期限:应视其内容的重要程度、时间、名称、可靠程度、有效性等因素,划定保管期限。
第十四条:归档保存的声像档案,任何人不得私自撤销、抽出、清洗、消磁和涂改;撤毁声像档案必须经过鉴定,征得归档单位同意,报经主管领导审批,登记造册。
第十五条:编制声像档案目录、卡片等检索工具,为利用提供方便条件。
第十六条:建立声像档案借阅,利用制度,严格审批手续,根据声像档案的机密程度,确定利用范围。
第十七条:声像档案原版一般不得借出档案室之外。如有特殊需要,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限期外借。利用率高的声像档案可将复制件外借;外单位借用或复制声像档案,由档案室负责办理,并按有关规定收费,实行有偿服务。如在借用中造成损坏,则由借用单位负责赔偿。
第十八条:在不影响保密的前提下,各单位可利用声像档案举办报告会、展览会、编辑综合性或专题性画册、资料片等,积极开发利用现存的声像档案。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声像档案统计制度,做好声像档案收进、移出、库存数量、保管情况、提供利用及效果等统计工作。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在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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