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需求书

发布时间:2018-11-16 13:53:3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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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管理科签字):

兰州物资供应站(签字盖章):

业务室主任

经办人: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清洗剂

2.投资预算: 256.3312万元;

3.计划采购包件的物资名称、投资预算等见下表

二、商务要求

投标厂商必须是生产厂家或所投产品的代理制授权经销商

、主要技术参数及性能

1.产品必须符合有关清洗剂产品的相关质量标准和技术参数,符合需方要求。

2.产品的主要技术参数(密度、粘度、光泽度、耐水性、挥发性)符合清洗剂产品质量文件执行标准。

3.对于清洗类产品的采购供应,应按站段的技术要求标准执行。

、一般要求

1.所供清洗剂产品必须是制造商原装新品,必须符合国家及该产品的出厂标准。

2.所供清洗类产品必须外观清洁,标记编号(批号)清晰、明确。

3.中标商所供清洗类产品必须随时按要求提供合格证及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

、售后服务要求

1.本项目所有产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均按国家相关规定实行质保。质保期为项目验收合格,由成交双方签署验收合格证书并办理项目移交之日算起

2.若发现本次采购的产品本身存在缺陷或不能满足用户要求,供应商须无条件退货或更换同类产品。

3.所有运输、人工、材料等费用均包含在投标价格内,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追加任何费用。

、包装及发运要求

1.中标人所供产品必须为制造商原厂包装,包装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产品特性要求由于包装不善导致产品脏污、缺失或损坏,由中标人承担一切责任。

2.中标人负责产品送到用户指定地点过程中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车、材料的搬运。

3.所有产品均由中标单位免费送货至指定地点。

、交货地点及交货时间:

1.交货时间:采购订单下达10天内。

2.交货地点:使用单位指定地点

、验收要求:

1.需方对全部产品型号、规格、数量、质量进行验收。

2.依照产品验收标准,对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全部无条件退换货。

、合同模板:

部分运营维修物资框架协议

买卖合同

、合同协议书

买方: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兰州物资供应站

卖方: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采购)文件、中标(成交)通知书、卖方的投标(报价)文件及相关保证和承诺,买卖双方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按以下合同条款签署采购合同,双方信守承诺、共同遵守。

1.合同中的名词及术语与以下涉及的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名词及意义相同。

2.本合同协议书及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 合同条款;

(3) 中标物资品种明细表(附表);

(4) 技术规格书;

(5) 招标(采购)文件;

(6) 投标(报价)文件(含经评审委员会接受的澄清、补充资料);

(7) 本合同条款和上述文件涉及到的其他有关文件;

(8) 本合同书后附的其他协议。

上述文件相互补充、相互解释。

3.卖方必须按合同规定向买方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物资,买方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4.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法规制定,本合同未尽事宜,均应以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依据,通过协商进行书面补充。

5.合同如有修改或补充,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书面形式,且需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补充协议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

6.本合同一式四份,卖方一份,买方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合同经买卖双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附表:中标物资品种明细表

买方全称: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 卖方全称:

公司兰州物资供应站

(加盖合同章) (加盖合同章)

地址:兰州市七里河区建西西路4 地址:

邮编:730050 邮编:

开户银行名称:工行七里河支行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27030002090221035581110 银行账号:

合同经办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单位负责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日期:2018 签订日期:

附表:

中标物资品种明细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中标物资单价金额不含税,税率为16%

二、合同条款

1.定义

在合同中,有关名词和术语按下列解释:

(1)“合同”指买方和卖方之间达成的采购合同,包括合同协议书及所有的附件和所有涉及到的文件,对卖方与买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2)“物资”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须向买方提供《物资采购订单》规定的全部物资。

(3)“服务”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义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他的附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他附随服务义务。

(4)“交货地点”指买方指定的兰州铁路局管内各站段、车间、班组,以《物资采购订单》标明的送货地点为准。

(5)“买方”指兰州铁路局物资供应站。

(6)“卖方”指中标供应商。

(7)“天”指日历天。

2.标准和适用性

2.1本合同项下交付的物资应符合《采购物资技术规格()一览表》(详见公告)中质量技术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2除《采购物资技术规格()一览表》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合同文件和资料的使用

3.1没有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技术规格书、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3.2没有买方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卖方不应用合同条款第3.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3.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3.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印件归还买方。

4.知识产权

4.1卖方应保证买方采购本合同项下物资或物资的任何一部分,不得侵犯第三方依法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任何其他知识产权,否则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造成的全部损失由卖方承担。

5.联络

5.1买方负责督促和检查卖方的合同履行情况。

5.2卖方应设卖方代表,负责物资生产、供货、质量检验、交接、调试、技术服务等环节的业务协调。

6.计划和报告

6.1买方须向卖方提出《物资采购订单》作为发货通知。

6.2卖方收到《物资采购订单》后,应按买方指定的交货时间、交货地点提交可行的物资生产、运输、供应方案。如买方认为需要调整,卖方应根据要求修改以上方案。

6.3卖方应根据需求计划,向买方提交进度报告。进度报告应包括:1)生产供应安排计划;2)实际完成进度与计划完成进度的比较;3)如果实际进度比计划进度滞后,应说明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

7.检验、测试

7.1在交货前,卖方应按合同要求对物资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全面详细的检验,并出具证明物资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即物资出厂合格证书),此证书将作为付款和运营交接的初步依据,但不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定论。卖方检验的结果和检验明细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

7.2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制造厂的所在地、交货地点或物资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卖方制造厂的所在地进行,买方有权参加在交货之前对物资的检验与测试。卖方应免费提供工作条件,包括必要的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和仪器。

7.3如果发现检测不合格的产品,买方可要求卖方及时更换,因此所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8.包装和标记

8.1卖方提供的全部物资均应按规定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该物资运输、装卸、防潮、防雨、防震、防锈等需要,确保物资安全无损运抵买方指定的交货地点。

8.2物资的包装、标记和证件,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及技术规格书规定的内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买方的合理要求。

8.3由于所涉及的货物包装不当或采取防范措施不充分导致货物损坏或丢失时,卖方均应按照合同的规定负责修理、更换、补充或赔偿。如因卖方原因造成合同货物的误运,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

9.运输和保险

9.1卖方负责办理物资在运抵目的地途中的运输和保险。卖方应将物资完好无损地运送到合同约定地点。

9.2物资运输途中的毁损、丢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并由卖方与承运人、承保人办理理赔事宜。

9.3卖方应按照需求计划组织供应,应在买方要求的时间送达交货地点。

10.验收

10.1卖方应随同每批物资发运附一份发货物资清单、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等必要文件。

10.2物资运抵交货地点后,买方应按卖方提供的发货物资清单对到货品种、数量、外观、规格型号、质量、合格证等进行核对。如发现包装破损,应做出记录并立即检查,确认是否对物资本身造成损伤。如确认对物资本身造成了损伤,卖方应更换被损伤的物资,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补救以达到物资出厂的标准,买方保留要求赔偿实际损失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因迟延交货造成的逾期交货损失赔偿责任。

10.3买方有权对验收合格后的物资交有资质的检验部门检验,如果被检测或测试的物资不能满足质量技术要求,买方有权拒绝接受该物资,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物资,或者根据买方要求对缺陷物资免费进行修复,并承担检验费用和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0.4买方在物资到达最终目的地后对物资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物资的权利将不会因为物资在从卖方制造厂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10.5买卖双方对物资质量在验收或使用中有异议时,可委托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有关检测费用由卖方承担。

11.合同结算和付款

11.1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在交货点验合格后,凭以下所列单证向买方结算货款。

(1)已交货且结算物资的发票;

(2)买方出具或被认可的与发票对应的验收单据。

11.2 卖方将11.1所列单据送交买方,经买方按合同条款约定对单据的真实、准确性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作为支付的依据。

11.3买方收到11.1所列的单据,根据兰州铁路局运营资金拨付情况分期分批付款。扣留10%作为质量保证金,物资使用一年无质量问题,无息退还。

12.保证

12.1卖方向买方保证严格按合同要求提供本合同项下物资和伴随、附随服务。

12.2卖方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物资是采用先进的工艺和合格的材料制成,提供的物资及其组件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合格品,并完全符合技术规格书的要求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标准。由于工艺或材料等问题而导致物资的任何质量缺陷,卖方对此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12.3卖方保证对由于生产制造及未交付买方前的原因造成物资的任何缺陷负责,卖方收到买方关于物资缺陷通知时,保证迅速进行缺陷修补、更换,其费用由卖方负责。

12.4卖方交付的货物不得存在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存在侵犯第三方权利、存在抵押或其他担保等情形。若存在上述情形,则由卖方负责在买方规定的期限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逾期将比照合同第18.2条规定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如买方因使用合同货物受到第三方诉讼,卖方应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费处理与第三方诉讼并赔偿买方由此遭受的任何费用和损失。

13.质量保证

13.1 买方应对所提供物资的质量负责。招标物资质量保证期以国家规定或招投标文件相关约定为准,服务和相关费用已经包含在本合同中。产品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任何质量问题或缺陷,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立即进行修理或更换。修理或换的设备质量保证期重新计算。

13.2在产品使用过程中,因出现质量问题,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人身伤害的,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并由卖方进行经济赔偿,后果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同时,买方根据情节轻重可以给予卖方警告、暂停采购或提前终止合同。

13.3如发生质量问题,卖方的质量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但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卖方对交付物资质量的保证责任。

14.变更及合同修改

14.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买方可以依据进度提前7天书面向卖方发出变更通知,按实际需要对合同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交货期进行调整,卖方应予执行。发生规格调整的,买卖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

14.2鉴于生产维修任务需求的不确定性,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买方可以按实际需要对合同数量、交货地点和交货期进行调整,卖方应予执行。

14.3如果数量发生变化,根据中标(成交)价格调整《物资采购订单》数量和金额。

14.4如果交货地点发生变化,在兰州铁路局管范围内不再调整中标(成交)单价。

14.5合同有效期内,卖方应按《中标物资品种明细表》中的中标(成交)价格交付物资,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供应价格上涨、减少供货数量或延迟、拒绝履行合同,否则,按《兰州铁路局物资供应商关系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15.分包

15.1在没有买方事先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卖方不能分包合同。

16.违约责任

16.1卖方不能供货的,应向买方偿付不能供货部分货款的20%违约金。因卖方不能交货给买方铁路运输生产造成其他损失的,应一并赔偿。

16.2卖方所供物资品种、型号、规格、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买方有权拒收,由卖方负责包换、包修、包退等,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卖方不能及时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卖方应承担由此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6.3由于设计、制造等缺陷,导致卖方交付的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物资普遍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卖方应当履行召回义务,主动召回缺陷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16.4卖方因物资包装不符合规定,买方有权提出返修或重新包装,卖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卖方应当负责赔偿。

16.5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技术规格、计划、图纸、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否则买方有权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

17.索赔

17.1如果卖方未履行其在合同下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在不妨碍买方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如有)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同意按下列一种或两种结合起来的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 卖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退回物资所发生的其他费用以及违约扣款;

2) 用符合合同规定的新物资更换或修复有缺陷的物资,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如果该缺陷出现在质量保证期内,则同时延长所更换或修复物资的质量保证期。

17.2买方的索赔通知须在质量保证期满后第30日以前提出,但相关标准有寿命期规定的,以质量保证期和寿命期二者中较后的日期为准。

17.3若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通知后20天内没有提出反对并说明理由,该索赔要求将视为被卖方接受。

17.4买方或其他第三方因使用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存在缺陷或其他质量原因的物资,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导致任何第三人索赔的,由卖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7.5若卖方未能按17.1款规定方式在约定时间内消除质量缺陷,买方可自行采取措施消除该质量缺陷,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18.误期赔偿费

18.1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卖方执行合同遇到无法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须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书面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

18.2除合同条款第18.1款约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在不排除买方行使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买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物资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扣,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19条的约定终止合同。因卖方误期交货给铁路运输生产造成其他损失的,应一并赔偿。

19.合同的解除

19.1在不妨碍买方采用其他救济手段的情况下,卖方如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

19.1.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根据合同条款第18.1款的约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物资,且在买方提出改正要求的时限内仍未履行;

19.1.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第14.1款等其他义务:

19.1.3如果买方有充分依据证明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即属于下述定义条件:

(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买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2)“欺诈行为”总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买方利益的行为;

19.1.4卖方在履行合同中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商务问题以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问题。

19.1.5卖方交付的货物存在重大设计、技术缺陷,或对铁路运输构成安全隐患的。

19.1.6 当卖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或者买方有证据证明卖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则买方有权采取的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卖方重新提供担保、承担违约责任、提前解除合同。

19.2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19.1款的约定,解除了部分或全部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物资类似的物资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因购买类似物资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在解除部分合同情况下,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

20.不可抗力

20.1如果合同任何一方受诸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以及任何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受影响的合同一方应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合同另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合同另一方。

20.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合同一方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责任。但该合同方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的情况通知合同另一方。

20.3合同双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延长。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5日,买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21.税费

21.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税法征收的与卖方合同执行有关的相关税费由卖方支付。

22. 争议的解决

22.1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买卖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友好地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买方所在地的铁路运输法院诉讼解决。

23.本次招标物资的供货有效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至2019731日。

24.其他

24.1买卖双方通过代表联络合同执行有关事宜,一切交往函电均应为书面形式。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75d07445ebfc77da26925c52cc58bd6308693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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