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3-06 21:18:1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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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

《省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闽政管综〔201196

在榕省直单位、中央驻榕单位:

为完善省直单位住房保障体系,规范省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单位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2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省直单位实际,制定了《省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经省直房委会成员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省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为加强在榕省直单位和中央驻榕单位(以下统称省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统一规范管理,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努力解决干部职工住房困难,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省直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省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省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包括:

(一)由省级财政投资购建,产权登记在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机关管理局)并统一管理用于租赁的保障性住房;

(二)省机关管理局统一管理用于租赁的原有公有住房;

(三)省直单位自行管理用于租赁的原有公有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面向省直单位住房困难干部职工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保障对象

(一)省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省直单位住房困难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保障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共同申请的其他家庭成员(以下简称家庭成员)在福州市五城区范围内均未曾购买政策性住房(含购买公有住房、解困房、公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及参加集资建房等);

2.本人及家庭成员在福州市五城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或虽有私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

(二)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能享受公共租赁住房:

1.本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将拥有的福州市五城区范围内私有住房产权转移的;

2.本人与原配偶离异后,原所共有的非政策性住房归原配偶所有,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3.本人及家庭成员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货币补偿金的。

第三条 申请配租程序

(一)省机关管理局统一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配租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省直单位干部职工均可向省机关管理局提出申请。有配偶和子女的申请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簿的父母或成年子女也可以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申请人向省机关管理局领取或登录省机关管理局门户网站www.fjjghq.gov.cn下载《省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省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评分表》(以下简称《评分表》),按要求填写后报所在单位审核,同时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户口簿;

(2)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3)福州市房地产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4)其他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2.单位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当对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评分表》和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情况属实、材料齐全、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将其申请情况在本单位内部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在其《申请表》上签注意见并盖章后,将《申请表》、《评分表》和相关材料报送省机关管理局。

3.登记轮候。省机关管理局收到申请人所在单位报送的《申请表》、《评分表》和相关材料后,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轮候,并将登记轮候情况在省机关管理局门户网站上公布。

4.复查公示。在每批次房源配租前,省机关管理局应在门户网站上公布具体房源信息和配租方案,同时依据本规定的要求和配租方案以及评分标准,对已登记轮候的申请人的资格和相关情况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在省机关管理局门户网站上进行10个工作日的公示。

5.排序配租。复查、公示无异议后,省机关管理局根据《评分表》的得分高低排出申请人的先后顺序予以配租。得分相同情况下,以公开随机摇号抽签方式确定顺序。其中属经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确认的引进人才、全国或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城市低保家庭、有特殊困难的申请人给予优先配租。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只能配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家庭人口数和房源实际情况配租相应的户型。原则上单人户配租45平方米(指建筑面积,下同)以内的户型或宿舍类住房或成套多居室户型中的一居室;双人户或3人户配租60平方米以内的户型;4口人以上的家庭按照人均不超过20平方米的标准配租相应的户型。

6.签订合同。配租的住房确定后,省机关管理局将配租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并委托房屋管理机构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统一使用规范合同文本,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

(二)省直单位自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配租程序:

1.申请。按照本条第(一)点123款的规定经省机关管理局登记轮候的申请人,向房屋产权单位提出配租申请。

2.配租。房屋产权单位参照本条第(一)点456款的规定,自行组织将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给申请人,并将配租情况报省机关管理局备案。

第四条 租金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水平以保证正常运营和维修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按照不同地段、不同房屋类别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随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实行动态调整,具体参照福州市政府公布的同地段或同区域、同类别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二)承租人符合福州市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向省机关管理局或房屋产权单位申请租金核减或租赁补贴。

(三)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的,承租人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四)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由省机关管理局委托的房屋管理机构或房屋产权单位收取。

政府投资购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投资补助和偿还建设贷款。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购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纳入投资购建单位的财务管理,优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支出及归还建设贷款。

第五条 日常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由省机关管理局委托的房屋管理机构或房屋产权单位负责。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期间的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物业管理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损毁、破坏、擅自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及附属设施。

(二)承租人的家庭人口、住房情况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应及时主动向省机关管理局或房屋产权单位如实申报退租。

省机关管理局或房屋产权单位应定期对承租人的家庭人口、住房情况等进行复核,对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取消其承租资格,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并将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三)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满需继续承租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省机关管理局或房屋产权单位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仍符合承租条件的,予以续签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满未提出申请或经审核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由省机关管理局或者房屋产权单位收回住房。

(四)承租人不得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调换或者改变用途。

承租人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1.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未在所承租的住房居住的;

2.无正当理由累计3个月以上(含3个月)未缴交租金的;

3.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退租情形。

(五)承租人拖欠租金2个月以上(含2个月)的,省机关管理局或房屋产权单位可将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六)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省机关管理局或房屋产权单位责令限期退出。逾期未退出的,自应当退出之日起,租金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3倍收取。

(七)对弄虚作假、隐瞒情况及伪造证明材料等情形的承租人,由省机关管理局或房屋产权单位取消其承租资格,责令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3倍补交房租,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时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还应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八)承租人根据本规定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而拒绝退出的,省机关管理局或房屋产权单位可要求承租人所在单位协同督促腾退,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收回住房。

第六条 监督管理

(一)省机关管理局和房屋管理机构应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制定严格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自身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保障对象的监督。 

(二)省机关管理局和房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轮候、配租、使用管理等环节中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附则

(一)符合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省直单位干部职工,可以向福州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已承租福州市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再享受省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

(二)本规定由省机关管理局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70459befd0a79563c1e72c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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