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认诉讼请求

发布时间:2020-02-09 04:09:1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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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认诉讼请求

我国第三人制度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面临问题最多的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司法实务中有很多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案例。

本文这个案例是在以前的司法实务中少见的案例,是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的过程中明确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以此案例为指引,本文将研究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可不可以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全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案情介绍和争议焦点的归纳。案情是青月公司诉江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在诉讼中江科公司以盘谷公司利用其名义为由申请追加盘谷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院同意追加盘谷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法院在诉讼的过程中也查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盘谷公司确实构成无权代理。本案的特殊之处是在诉讼的过程中,盘谷公司明确表示承认青月公司的诉讼请求。

但是一审法院以青月公司对盘谷公司并无诉请且与查明的合同相对方不符为由,对盘谷公司承认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审法院则根本没有对盘谷公司承认诉讼请求作出回应。于是本案归纳的焦点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可不可以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部分是法理分析。首先分析被告承认诉讼请求的相关内容,然后以被告承认诉讼请求相关内容为基础,总结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能不能在诉讼中承认诉讼请求取决于以下三点:第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否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第二,即使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可以处分实体性权利,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认诉讼请求是否有限制;第三,实体法上是否有特殊规定,使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能承认诉讼请求。

在总结完论点之后分别进行了分析,在论证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否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时,先对长期以来我国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看作是辅助人的背景进行了分析,而后对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进行了重新认识,把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分为辅助型第三人和被告型第三人,辅助型第三人不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被告型第三人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可以处分实体权利。在前面论证了被告型第三人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可以处分实体权利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证了被告型第三人承认诉讼请求不应该受到限制。

在论证关于是否有实体法上的限制,得出如果实体法律规定原告具有选择权时,就必须尊重原告的选择权,如果赋予被告型第三人承认诉讼请求,将会剥夺原告的选择权,此时要对被告型第三人承认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第三部分是本案分析。

在本案分析中,首先分析盘谷公司是否应该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从案情分析可得出盘谷公司与本诉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诉的结果将对他的义务产生影响,因此法院追加盘谷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正确的。然后分析了法院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认诉讼请求的处理是否恰当,根据法理分析的结果,可得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盘谷公司属于被告型第三人,在一般情况下被告型第三人承认诉讼请求,法院应该支持,但是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本案属于无权代理案件,原告在无权代理案件中享有选择权,可以主张表见代理,也可以主张追究无权代理人的责任,因此在这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盘谷公司承认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虽然最后法院的结论是正确的,但是说理不正确,法院的说理只注意到实体法规定,没注意到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认诉讼请求的内涵。第四部分是本案启示。

启示一是应参照承认诉讼请求来处理具有当事人诉讼地位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其他实体性权利;启示二是给我国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完善建议,建议我国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分为辅助型第三人和被告型第三人,并对相关制度进行细化。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70024bb0640be1e650e52ea551810a6f524c8e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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