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发布时间:2023-03-27 13:04:2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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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2003.05.222003.07.01老年人保障省级地方性法规已被修订
正文: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5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71日起施行。1988719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同时废止。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3522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2003522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指导、监督和检查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人事、卫生、财政、教育、文化和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审判、检察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四条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本省老年节。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老年人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老年人的子女死亡或者无赡养能力,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都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赡养人的配偶应当支持、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及其配偶和其他家庭成员不得虐待、遗弃老年人。

第七条赡养人应当在经济上供养老年人。
赡养人应当保证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等基本生活需要。没有收入或者收入很少并与赡养人分开生活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给付赡养费,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保证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家庭成员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八条赡养人应当在生活上照料老年人。
对生活不能自理、患病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护理、照料或者委托他人护理、照料,并承担所需费用。赡养人应当尊重老年夫妻共同生活的意愿,不得强行将老年夫妻分开赡养。

第九条赡养人应当在精神上慰藉老年人。
赡养人应当尊重老年人健康有益的生活方式,尽量满足其精神文化生活需要。与赡养人分开生活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经常问候、看望。

第十条老年人对自己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
老年人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或者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能够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给予资助的,老年人可以拒绝。
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强行索取、克扣老年人的财物,不得侵占、转移、隐匿应当由老年人继承的遗产。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6cd4a716aeae009581b6bd97f1922791688bea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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