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家校安全协议书

发布时间:2020-05-09 15:08:1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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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家校安全协议书

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家校安全管理协议书学生班级级班学生签字班主任签字联系电话学生家长签字联系电话家长单位或住址其他监护人签字联系电话其他监护人单位或住址学校签章20年月日学生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健康状况家庭主要成员父亲姓名年龄学历工作单位职业母亲姓名年龄学历工作单位职业其他监护人姓名年龄工作单位家庭详细住址联系电话备注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安全协议书为了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严格责任界限,健全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一体化网络,根据国家十部委颁发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签订本安全协议书

1、学生的监护人是其父母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其监护关系不因学生的入学而转移给学校。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学生监护责任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人员代为监护。

2、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对学生履行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

监护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起法定监护人的职责,并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学生教育、管理、保护等工作,尽力保证定期到校交流学生情况。

3、学校和家长有责任教育学生在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遵守交通规则,不准学生乘坐“三无”车辆和“黑车”;不准学生爬车、追车、拦车、横穿马路等;不准学生私自到塘、库、河、沟等处洗澡、洗衣、游泳等,不准冒险涉水过河过沟、攀岩过坎,不准到危险地带游戏玩耍。

学校和家长有责任教育学生严格遵守《学生守则》、《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不参与法律法规规定的青少年学生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

如学校进行了教育工作,仍发生了以上情形的学生安全事故,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

4、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学生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学生,引导未成年学生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学生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等行为。

5、家长有责任在以下情形接送学生,如未按学校规定接送学生且学校无不当行为,发生了学生安全事故,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

(1)幼儿、小学低年级及年龄较小的高年级学生;

(2)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的学生;

(3)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存在危险环境的;

(4)出现或将出现下雨、下雪、洪水、大风、泥石流、山体滑坡、塌方等灾害性情况的。

6、学生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损害赔偿纠纷,按本协议第7条处理。

7、学生在校生活、学习期间,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身体受到伤害,一般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如能够证明学校有过错的,按学校过错的大小确定学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如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一般由学生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符合下列条件即可确定学校无过错,对发生的安全事故不承担责任

(1)损害事件的发生与学校的设施无关,或者虽与学校的设施有关,但学校的设施并无缺陷;

(2)不可抗力造成的;

(3)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4)因教职员工在校外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学生伤害的;

(5)学生违反法规或纪律,实施应当知道危险性行为的;

(6)未成年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监护人知道但未履行监护职责的;

(7)学校或老师履行了应尽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损害事件仍不可避免地必然发生;

(8)学校开展校内外集体活动,因学生不听指挥,违背有关规定,造成意外伤害的;

(9)日常上课期间,学生未到校或私自离校,学校及时通知了学生的监护人,学生因此造成社会危害或出现意外事故的;

(10)其它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9、因以下原因直接导致学生安全事故,学校应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和提供给教职员工和学生使用的教育教学用具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2)学校对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不当,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提供的食品、药品、生活用品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内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和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

(5)学校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6)教职员工或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活动或工作,学校未予以必要照顾的;

(7)教职员工或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未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8)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未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脱离监护人保护的;

(9)学校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告诫或者制止的;

(10)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10、学生放学后应立即离校回家,非学校或老师的原因学生在校内滞留、嬉戏玩耍,造成伤害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11、严禁教职员工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如因此造成后果的由教职员工本人负责或由教职员工和学校共同负责,学校还可根据情节对教职员工进行纪律处分,但教职员工履行职责,进行正常的批评教育,出现意外后果的,学校不负责任。

12、学生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出现交通事故的,由肇事方负责;在校园内外违反规定骑自行车、摩托车、踩滑板、驾驶汽车等出现安全事故,学校不负责任。

13、学校严禁学生玩火、玩电、玩水、玩甩炮、火炮、玩锐刃钝器器物,因此发生赔偿纠纷,一般由肇事者承担责任;如果肇事方或受害方能证明学校、老师明知有上述危险情形而不制止的,学校承担部分责任。

14、学生应按学校指定地点食宿,在校外食宿造成意外后果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学校指定的提供食宿方应按学校签订的责任书去履行职责,否则造成意外后果的,由提供食宿方负责。

如果受害方能证明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学校可承担部分责任。

15、学校必须加强校舍等设备设施的检查,及时清除隐患。

若隐患不能及时清除的,必须加以封闭并增设警示标志,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若未消除隐患又无警示标志,又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造成学生伤害的,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16、严禁学生私自到山塘、水库、河沟洗澡,造成意外事故,学校不负责任。

17、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要求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教职员工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由学校予以赔偿后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18、已投保的学生在校园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或受到以外伤害,学校有责任积极配合家长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

19、安全事故发生后,受伤害的学生,其父母(监护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学生在该校学习期间。

本协议书如有欠妥之处以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之规定为准。

内容仅供参考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65826cfee3a87c24028915f804d2b160b4e86f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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