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区二期规划十一路政道路及配套

发布时间:2020-07-07 05:46:5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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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区二期规划十一路市政道路及配套

工程施工监理

招标文件

招标单位: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项目管理单位:广州东进新区开发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单位: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日 期:2013年8月

投标邀请书

致: [投标人名称]

1.根据穗开发改[2011]73号文件批准,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现对东区二期规划十一路市政道路及配套工程施工监理进行公开招标,选定承包人。

2.本次招标工程项目的概况如下:

2.1建设规模:新建道路长2000米,宽20米;道路快车道、路灯工程、电缆沟;道路绿化、交通工程、排水工程、软基处理、管线迁移及保护

2.2工程建设地点:广州市萝岗区东区

2.3监理服务期:详见招标文件。

2.4计划开工日期为:20137月,施工工期暂定为 个日历天,以业主书面通知为准。

2.5工程质量要求符合 合格 标准。

3.本工程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采用资格预审方式,你单位经资格预审后评为合格并获得了投标资格,如你方对本招标工程项目感兴趣,请你方从 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发区、萝岗区交易部 室 处购买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时间为2013 日上午 时。

4.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5.投标申请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元(人民币)的投标担保。

6.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为2013 7 分正,提交到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发区、萝岗区交易部(广州市开发区志诚大道302号融汇大厦10楼)。逾期送达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7.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开标会将于上述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发区、萝岗区交易部(广州市开发区志诚大道302号融汇大厦10楼)进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准时参加开标会议。

招标单位: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地 址:广州萝岗区揽月路创意大厦B23楼

联系人:刘工 联系电话:

项目管理单位:广州东进新区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骏功路18号

联系人:杨工 联系电话:

招标代理: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地 址:广州市越华路118号之一

联系人:梁工 联系电话:



投标须知前附表

项目

条款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2.2.1

工程名称

东区二期规划十一路市政道路及配套工程施工监理

2

2.2.2

建设地点

广州市萝岗区东区

3

2.2.3

建设规模

新建道路长2000米,宽20米;道路快车道、路灯工程、电缆沟;道路绿化、交通工程、排水工程、软基处理、管线迁移及保护。

4

2.2.4

工程概算

约4538万元。

5

2.2.5

监理目标

投资控制目标:控制在经审批后的项目概算建安工程总造价的范围内。

进度控制目标:施工工期为业主下达开工令或开工报告审批之日起按施工进度要求控制。

计划开工日期为:2013年7月 日,工期暂定 个日历天,以业主书面通知为准。

质量控制目标:合格

6

2.3.1

招标范围

详见招标公告

7

2.3.2

监理服务期

施工准备阶段、工程施工阶段、工程保修阶段和竣工结算期的监理服务期:

(1)施工准备阶段:从中标通知书发出到工程开工之日;

(2)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从业主下达开工令或开工报告审批之日起至施工项目全部完工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结算、备案管理为止;

(3)保修阶段监理服务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管理完成之日起1年。

(4)竣工结算期:从结算送审到财局终审。

8

3.1

资金来源

财政预算资金;

9

4.1

投标人资质要求

详见招标公告

10

4.2

监理人员的专业配套要求

(1)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建设部2006年4月1日后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且其注册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注册执业单位为本公司。

(2)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具有建设部2006年4月1日后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且其注册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注册执业单位为本公司

(3)专业监理人员最低配套要求:不少于8人,各专业人员应根据工程进度及建设单位要求派驻现场,应满足施工时监理人员旁站监理的要求。

(4)人员投入计划表:列明各阶段人员的投入情况。

11

4.5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预审,详见本工程招标公告

12

13.1

监理报价方式

招标文件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 670号) 以及广州开发区财政局(穗开财建[2007]290号)文件所规定的计价方式及计价范围自行报价。(小数点后保留二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13

15.1

投标有效期

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14

16.1

投标保证金

壹万元人民币,可以转帐及现金方式缴纳。缴纳时间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1天之前。

户名: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开户行:建行天润路分理处

银行账号:40006

15

5.1

踏勘现场

在本工程开标时间前,由招标人组织现场考察。

16

8.1

招标答疑

招标人不召开招标答疑会

招标答疑: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解答的投标人,最迟应在收到招标文件5个日历天内(截止至2013年 月 日上午11:00)(将要求澄清和解答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送达招标代理机构,过期不予接受)。

传真:

招标答疑纪要将以书面形式发放投标人。

17

17.1

投标文件份数

份正本,份副本(另需提供与投标文件正本相同的未经压缩及加密的电子文件一套)。

18

19.1

投标文件提交及截止地点和时间

收件人: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提交地点: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发区、萝岗区交易部(广州市开发区志诚大道302号融汇大厦10楼)

开始接收投标文件时间:2013

截止时间:2013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有效授权委托人须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提交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文件不被招标人接收。

19

24.1

开标

开标时间:2013年 日上午 时 分正

地点: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发区、萝岗区交易部(广州市开发区志诚大道302号融汇大厦10楼)

请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有效授权委托人务必准时出席,并须带本人身份证以供招标人审查,否则作弃权处理。

20

28.3

评标方法

综合评估法

21

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计分

本项目的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以监理-市政排名为准。

22

35.1

交易服务费

中标人应按招标人通知规定的日期及穗价函[2011]59号文件的规定,向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费,交易服务费的金额为中标总金额的0.9‰。

22

其他

1、投标文件语言:汉语。

2、招标人对本次投标结果将不负任何解释责任。

3、本次招标包括招标公告、资格审查、发售标书、标前答疑会、标书送达、开标、评标、发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9个阶段。

4、领取中标通知书时须同时携带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本工程适用的项目选项;□—非本工程适用的项目选项。



第一章 投标须知

(一)总则

1、定义

本招标文件使用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规定的意义:

1.1“招标人”(即委托人)指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1.2“投标人”指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当事人。

1.3“承包商”指被招标人接受并与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当事人;

1.4“招标代理”指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1.5“设计人”指 /

1.6“招标文件”指由招标代理发出的本文件(包括全部章节、附件)及澄清补充文件。

1.7“投标文件”指投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向招标人提交的全部文件。

1.8“书面函件”指打字或印刷的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和传真。

2、招标说明

2.1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采取公开招标的办法,以便能选择有经验、有实力、社会信誉好的监理单位承担监理服务,确保本工程能按期、优质、经济地建成。

2.2工程概况

2.2.1工程名称: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项。

2.2.2建设地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项。

2.2.3建设规模: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项。

2.2.4工程概算: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4项。

2.2.5监理目标: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5项。

2.3招标范围及监理服务期及监理专业配套要求

2.3.1 本招标项目的监理范围: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6项。

2.3.2 本招标项目的工期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7项。

2.3.4 监理机构人员配备要求(为最低要求):

岗位

人员要求

持证上岗要求

总监理工程师

1名

要求为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名

要求为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

专业监理工程师(工程师职称以

上),

5

市政工程专业

■ 市政道路(桥梁、隧道)1名、

给排水 1 名、园林绿化1名、

岩土 名、电气1名、测量1名、交通 名、造价 (选项,根据招标项目性质规模大小打勾及填写人数,如需增加其他专业及人数由相关业务部门提出需求)

专业以职称证中的专业名称(含相近专业)为准;

建筑工程专业

工民建(建筑、土木) 名、机电安装(供热通风与空调智能化) 名、建筑装饰 名、水电 名、□园林绿化 名、岩土(土石方、地基与基础 名、测量 名、造价 (选项,根据招标项目性质规模大小打勾及填写人数,如需增加其他专业及人数由相关业务部门提出需求

其他专业

专业要求根据招标项目性质设置,专业不超过5个,人数不超7名。(工程业务部门提出要求并审核)

注册安全工程师

0

具备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设置前提为批复建设总投资超过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项目及有特殊要求的工程)

注册岩土工程师

0

岩土工作内容占工程所有内容的比例高时要求(占比例低时可要求具有岩土专业的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

1

具备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

监理员

2

监理员2人或以上,要求专业对口(上岗证)

总计

10

注:表中所列人员配备为最低限度要求,中标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时投入人员,所有监理人员均须身体健康。

3.资金来源

3.1 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项目监理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4.合格的投标人

4.1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

5.踏勘现场

5.1 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5项所述时间和要求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投标人应充分重视和仔细地进行这种考察,以便投标人获取那些须投标人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所有的资料。一旦中标,这种考察即被认为其结果已在中标文件中得到充分反映。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5.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5.3 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投标人及其代表必须承担那些进入现场后,由于他们的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不管是否致命)、财产损失或损坏,以及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坏或费用。招标人在投标人及其代表考察过程中不负任何责任。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6.投标费用

6.1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购买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及其投标文件编制与递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6.2 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其他一切费用,招标人对上述费用均不负任何责任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组成

7.1本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以及所有按投标须知第 9条发出的补充通知:

第1章 投标须知及前附表

第2章 监理合同

第3章 投标格式文件

第4章 图纸及资料

第5章 评标办法

7.2 除7.1内容外,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7天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7.3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3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将有权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文件。

8.招标答疑

8.1 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图纸)中有疑问,可以书面形式提交或传真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提交或传真地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6项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将于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6项规定对疑问进行答复。

8.2 招标答疑会会议纪要将以书面形式答复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收到答疑纪要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确认收到。答疑会会议纪要将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视为签订合同和结算的依据。

8.3 若招标答疑会会议纪要与招标文件有矛盾,以最后书面文件形式发出的答疑会议纪要为准。

9.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9.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7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9.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该修改文件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9.3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9.4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若通知中没有明确延长时间,即表示投标时间不延长。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0.1 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 汉语 

10.2 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投标文件的组成(另按本须知第17.8条款的要求和格式提供一套与下列内容相同的电子文件)

11.1广州建设工程监理投标书(格式见附件一);

11.2投标函(格式见附件二);

11.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如果授权);

11.4标函承诺书(格式见附表);

11.5项目总监驻场承诺书(格式见附表);

11.6项目监理机构配备情况(格式见附表);

11.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

11.8投标保证金收据复印件;

11.9投标人情况介绍(含企业简介);

11.10监理人员的职称证书、岗位证书,总监理工程师及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获奖证书等复印件;

11.11拟用于本工程的检测设备、仪器一览表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检测的协议,通信、信息设备、交通工具等;

11.123年内主要监理项目的业绩(需同时提供①中标通知书或免招标相关证明、②监理合同、③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证明);

11.13其它证明公司现有实力的材料(如ISO质量体系认证、工商局评价等)。

11.14《监理实施方案》包括针对本工程技术难点的监理方法等。《监理实施方案》编写要求:《监理实施方案》是评标委员会评标的重要依据之一,应体现投标人对所投工程的理解,总体方案及具体操作应行之有效,能够充分体现投标人在工程质量控制、进度控制、计量支付、合同管理(变更、索赔、延期、调价、处理合同纠纷等)、信息管理以及监理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等方面的独到见解和监理特色,其具体内容及格式如下(但不仅限于下述内容):

(1)、监理依据、监理原则和监理工作制度

投标人应根据现行的监理行业准则、管理制度及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出适应本工程特点的监理工作制度,使参加本工程的所有监理人员的行为有所规范,机构运转正常,提高工作效率并奖优罚劣。

(2)、对本工程监理重点、难点的分析

简要叙述本工程的工作内容,并对工程的难点、重点、关键工序及技术要求予以论述

(3)、投资控制监理方案

a、建设项目投资实施全过程监管:

协助编制和审核年、月资金使用计划,作为筹资和支付的依据;全程对资金的申请、拨付和使用提出咨询建议并会签,做到资金支付与项目工程进度(实际工程发生量)相吻合,确保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正确、合理和合法性。

b、建设项目财务核算管理:

协助业主正确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户,正确区分和确定各类费用的归属;协助编制和审核各类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全程协助按国家和地方财政部门的规定进行基建财务核算,避免出现违反基建财务和会计制度的行为;协助清理应收应付款项,确保项目建设成本的正确、真实;协助编制或代为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协助通过国家审计。

c、建设项目建安以外费用控制:

按照有关规定测算前期工程费、市政等配套费用以及所有概算中一类以外费用的标准,并根据最终批准的概算进行严格控制,支付前进行审核会签,确保这部分费用不超标。

d、固安造价控制:

合理确定投资控制的总目标和分目标。建立概算、承包合同价(包括投标报价、施工图预算)以及结算价三级控制体系。对超概算以及可能超概算的因素进行分析,如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以及政策和市场调整所引起的造价变化等,在工程全过程实施动态的主动控制,定期出具概算(投资)执行分析报告。

e、以合同管理为手段控制投资:

就承发包模式、招标方式、招标程序、合同安排、合同界面划分、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等提供咨询意见;协助对投标报价进行分析,对合同经济条款进行审核,重点审核计价模式、变更定价以及结算办法等是否合理,协助进行合同谈判;按照概算列项编制合同清单,记录各合同的审核支付情况,防止索赔事件。

f、竣工结算审核。

(4)、进度控制监理方案

投标人在工程进度监理方面的具体管理方法和措施,采取得力有效的手段使承包人按照工程总体进度要求,在计划工期内完成全部工程;如何根据合同体系作出进度计划,严格控制关键线路,合理确定工程节点。

(5)、质量控制监理方案

着重论述在质量监理方面的独到见解和行之有效的措施。各投标人应根据本工程工期紧、工程量大的特点制定适合本工程的检测和监测方法、手段和保证措施。

投标人应根据本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内工程的重点、难点、关键工序及技术要点,确定具体的、详细的、行之有效的质量控制的内容和方法,并设想工程进展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质量问题,相应的对策及预控方法,杜绝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一般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同时应根据工程进行的不同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质量保修期阶段)的特点,对监理工作的不同侧重点加以阐述,并有针对性地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质量保证措施。

(6)、合同管理方案

投标人对合同管理各方面的理解,针对本工程批点及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合同管理问题,提出具体的、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及措施,对重要、重大工程变更及时准确向招标人、政府监管部门及承包人提出预警、积极预防索赔事件的发生,减少招标人因索赔而造成的损失,努力减少合同纠纷,确保工程承包合同得以顺利地履行。

合同管理包括如下几个方面内容:

a、如何协助招标人确定工程合同体系及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合同草案的拟定、会签、协商、修改、审批、签署、保管等工作制带;

b、如何协助招标人起草与本工程有关的各类合同(包括施工、材料和设备订货等合同),并参与各类合同的谈判;

c、如何进行对各类合同的跟踪管理,并对合同相关各方在执行过程中的情况检查,如何确定合同管理与质量、进度、费用等目标之间的关系,如何通过合同管理建立目标管理控制体系;

d、协助招标人处理与本工程有关的索赔事宜和合同的纠纷事宜。

(7)、信息管理方案

投标人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制定出信息管理方案,建立工程项目管理信息共享平台,确保信息公开透明,使信息资料收集真实,信息传递途径畅通、查阅简便、资料齐备,建立信息反馈机制等,使招标人在整个工程进行过程中能够及时得到各种管理信息,对工程执行情况实行全面、细致、准确地掌握与控制,以利于更好地安排工程进度计划及资金计划,加强工作衔接,提高工程管理针对性和有效性。

(8)、组织协调监理方案

投标人必须利用本公司以往的组织协调经验措施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编写,编写的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a、如何组织协调工程中标单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协调参与本工程建设的各单位的配合关系;

b、如何协助招标人处理有关的矛盾及问题(包括设计与施工单位的矛盾,招标人与施工单位的矛盾,监理单位自身与施工单位的矛盾);

c、协助招标人向各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各项审批事项;

d、协助招标人处理各种与本工程有关的纠纷事宜;

e、投标人根据以往的经验,并设想工程进展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需协调关系采取行之有效的对策。

(9)、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控制

投标人应根据多年的行业经验和实践、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控制管理方案,确保工程无重大安全事故及达到文明施工工地的要求。

(10)、针对本工程的建议

投标人应根据多年行业管理经验、监理实践、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就管理模式、工程质量、进度、成本控制、合同管理等方面(但不限于)向招标人提出合理的建议。

(11)、主要监理工作流程图

12.投标文件格式

12.1 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格式文件的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3.投标报价

13.1 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的方式。

13.2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须知第2.3款和合同条款所列招标项目监理范围及工期的全部内容为计算投标报价基础。

13.3投标报价方式: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 670号)以及广州开发区财政局(穗开财建[2007]290号)文件规定及以下计价标准自行报价。(小数点后保留二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13.4投标报价计算:

①设计阶段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

②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

⑴确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计费额: 约4538万元

⑵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内插法) 110.94万元

⑶确定调整系数:①专业调整系数为1.0,②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1.0,③高程调整系数为 1.0

⑷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10.94万元×1.0×1.0×1.0=110.94万元

本项目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为¥110.94万元,各投标人在0至-20%(取整数)浮动范围内自行报价,中标后,以上系数及投标时的浮动幅度值均不予调整。

(5)监理费结算按国家发改委、国家建设部文件(发改价格[2007]670号)及广州开发区相关规定(穗开财建[2008]268号文)执行,最终以广州开发区财政局或其授权委托单位审定结算为准。

14.投标货币

14.1 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15.投标有效期

15.1 投标有效期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5.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6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6.投标保证金

16.1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4项所述的人民币金额的投标保证金递交,此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投标保证金收据复印件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

16.2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以视为不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16.3未中标的投标担保将尽快退还(不计算利息),最迟不超过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

16.4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署合同并按要求提供了履约保证金后予以退还(不计算利息)。

16.5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包括但不限于),将没收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全部或部分投标文件;

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提供的履约保证金;

3)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合同协议。

17.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7.1 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7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17.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但投标文件封面、监理服务承诺书及附表须按17.3条规定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红章)],字迹应清晰易于辩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7.3 投标文件封面、监理服务承诺书及附表必须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中递交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证明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证明书无效。

17.4 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盖校对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私章)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私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17.5投标文件的规格:统一A4印刷本,纸质封面,印刷本厚度要求控制在7公分以内,超过厚度则分册装订,可双面或单面打印。封面标明招标项目名称、编号、投标人、投标时间,右上角打上正本(或副本)。使用书式装订,装订时书订不外露;不能使用塑料面或塑料胶条装订。

17.6投标文件的页码:必须按每本逐页从1开始,按照流水号编号(包括附图、证件、图片等),页号编在右下角,若双面打印的页号编在左下角(空白页面不编号)。

17.7投标方案图纸的整理:统一A3印刷,图纸横向按手风琴折叠,竖向按顺时针方向折叠,折叠后图标露在右下角,每本图纸厚度不要超过4CM,超过则分卷装订,每卷图纸从图纸封面起逐张从1开始打印页号。

17.8招标人特别要求在投标人投标递交印刷的投标文件时,同时递交用“Microsoft Word ”制作的监理实施方案电子文件(光盘)。电子文件不能采用压缩处理,所有递交的光盘均必须注明投标人名称、工程名称、文件名称。若电子文件与投标文本文件不相符时,以投标文本文件的“正本”为准。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8.投标文件的包封、密封和标记

18.1 投标文件的包封要求:正本(1本)、副本(3本)及与投标文件内容相同的电子光盘(内有投标文件资料、先独自封好)一起包封;

18.2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投标人应确保密闭封装、并加盖骑缝公章。

18.3投标文件的标记要求:每个包封上应具有以下标记:

18.3.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18.3.2 项目(填入工程名称)

18.3.3 前不得开封(填入前附表第18项所述日期及时间)

18.4在包封上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以便投标被宣布迟到时,能原封退回。

18.5如果包封上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9.投标文件的提交

19.1 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8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并办理好送达签认手续。

19.2投标文件提交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提交投标文件。

20.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0.1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18项所述的地点、日期和时间将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

20.2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20.3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家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1.迟交的投标文件

21.1 招标人在本须知第20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22.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2.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8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2.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22.4根据本须知第16条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期与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期内,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23.资格预审申请书材料的更新

23.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如资格预审申请书中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投标人须对其更新,以证明其仍能满足资格预审评审标准,并且所提供的材料是经过确认的。如果在评标时投标人已经不能达到资格评审标准,其投标将被拒绝。

(五)开标

24.开标

24.1 见第五章 评标办法。

24.2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24.2.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4.2.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24.3招标人将上述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送至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的。

(六) 评标

25.评标过程的保密

25.1 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25.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5.3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6.投标文件的澄清

26.1 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6.2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7.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27.1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26条规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27.2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27.3 评标委员会依据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0项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本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综合得分由高至低排序的前三名分别为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并依法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递交的评标报告,最终依法审定中标人。

28.评标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经评定的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名时,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七)合同的授予

29.合同授予标准

29.1 本招标(项目)工程的监理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27.3款所确定的中标人。

30.招标人保留接受或拒绝任何某一投标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30.1 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

30.2招标人保留接受或拒绝任何某一投标或所有投标的权力。尽管有本须知第27.3款的规定,但是招标人在授予合同前任何时候有权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书,宣布招标程序无效并拒绝所有投标书,而且对由此引起的对投标人的影响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须将这样做的理由通知受影响的投标人。

31.中标通知书

31.1评标结果得出后,中标结果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示三个工作日。

31.2中标通知书经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确认,并由招标人颁发。

31.3中标人必须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4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招标人,确认收到。

32.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2.1 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商定合同和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2.2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的,无正当理由不按投标须知第32.1款的规定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2.3中标人在投标过程使用的投标人名称、银行名称和账号至完成竣工结算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变更,否则,招标人有权停止工程款项的拨付及至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中标人承担。

32.4 如本工程委托代建单位管理的,则由代建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33.履约保证金

33.1本项目不设履约保证金。

34.合同生效

34.1在合同双方全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分别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合同正式生效。

35.其它费用

35.1中标人应按招标人通知规定的日期及穗价函[2011]59文件的规定,向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的金额为中标总金额的0.9‰。

第二章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人:

监理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第一章 协议书

(以下称委托人)与 (以下称监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委托监理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监理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

(4)工程总投资:

(5)工程质量标准:

二、监理报酬

本合同监理报酬总额暂定 ,最终结算的监理费以广州开发区财政局或其授权委托单位审定为准。如审计部门实施审计的,最终监理费以审计结果为准。

三、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专用条件》、《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四、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各文件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排列次序在前者优先适用:

(1)本合同履行期间委托人与监理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

(2)国家和广东省、广州市、开发区、萝岗区关于 工程的有关文件;

(3)本协议书;

(4)中标通知书;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附件;

(7)本合同标准条款;

(8)本合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澄清文件、答疑文件等,属本条第7项内容的除外)

(9)本合同工程监理投标文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属本条第7项内容的除外);

(10)委托人关于工程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

(11)组成本合同的其他文件。

通过上述顺序解释仍无法明确的事项,由委托人与监理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委托人按照公平合理和有利于本合同工程建设的原则作出决定,监理人应无条件执行。

五、本合同自委托人监理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且本合同工程竣工结算经政府主管部门审定满60日并且双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

六、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委托人监理人各执一份;副本十二份,委托人执九份,监理人执三份。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但当合同正本与副本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合同正本为准。

本合同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 职务(职称)

委托人: 监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住所: 住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签订地点: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

第二章 标准条款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合同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与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日零时至第二日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日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日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合同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合同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X设施原值十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委托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项目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项目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监理人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本施工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施工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 在本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三十九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合同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章 专用条款

(本部分条款的编号与标准条件的编号相对应,是根据本合同工程的实际情况对标准条件中相对应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否定,其适用顺序优先于标准条件。本部分条款未阐明的内容,则按标准条件的有关约定执行)

  第一条 词语定义

  (1)“本合同工程”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

1)“委托人”在本合同中特指

2)“合法继承人”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委托人依据规定,将工程移交给其承接使用的产权管理单位。在继承生效后,合法继承人享有委托人在本合同中的一切权利及承担相应的义务。

(12)“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指经监理人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项目监理机构中的监理工程师。

13)“监理规划”指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编制、经监理人技术负责人批准,用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14)“监理实施细则”指根据监理规划,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针对工程项目中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15)“工地例会”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针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合同管理等事宜定期召开的,由建设有关单位参加的会议。

(16)“旁站”指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监督活动。

  (17)“节点工期”指在经委托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工程工期网络计划中载明的承包人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完成某一阶段或某一工序的期限。按工期网络计划的一般线路和关键线路分为一般节点工期和关键节点工期。

(18)“通知”指合同中所提及的各方之间传达意思表示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报告、同意、答复、批准、指令、证书、决定,等等。除本合同专用条件有特别约定外,只有采用书面形式的通知才有效。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监理依据

(一)适用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的法规、条例;

3、 广东省及广州市有关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规定和办法。

(二)监理依据

1、 本委托监理合同;

2、 委托人和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或备忘录;

3、 经委托人审查认可的本工程正式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纸、说明以及会审记录、有关工程洽商的技术、施工洽商记录、设计修改和变更文件;

4、 省、市现行的有关工程预结算定额和文件;

5、 国家和广州地区现行的设计规范(规程)、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和验收规范;

6、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7、 经委托人审批认可,由监理人编制的监理规划。

第4条 监理范围、监理工作内容及监理机构

(一)监理范围

1、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工程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包括勘察设计报审、设计监理等)以及本工程项目的施工准备、施工、竣工结算、缺陷责任期、保修阶段的全过程监理及造价咨询(含进度款审核、变更签证造价审核、结算审核等造价咨询服务)等相关工作。

2、除上述工作范围外,监理人还须按委托人的要求提前进场参与开工前期的准备和筹划工作,协助委托人制定工程管理办法、各参建方职责及有关事务性工作等。

3、监理服务期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本合同工程保修期结束且本合同工程结算金额经政府主管部门审定且双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毕时止(以后到日期为准)。

(二)监理人监理工作内容

1、建设工程监理一般规定:

(1)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2)监理人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监理人除应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履行监理职责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负责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协助进行勘察设计报审、设计监理相关工作;

(2)参加设计交底,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委托人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做好图纸会审记录并提交给委托人;

(3)审查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制定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并报委托人审定。

(4)负责协调承包人进场前的现场准备和制定勘察清障方案,为承包人进场制定前期准备方案并组织实施。

(5)审查由承包人编制,并经承包人的技术部门审批盖章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并督促检查实施;协助审批各单项工程开工报告。

(6)审查承包人及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清单及其所列的规格与质量。

3、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督促承包人严格执行合同和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地方建筑安装规程、设计图纸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并检查其实施情况;核查施工过程中的主要部位、环节以及隐蔽工程的施工验收签证;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及安全,发现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立即责令相关单位整改,并通知委托人。

(2)督促承包人严格按进度计划实施,检查承包人填报的旬、月、季等报表,提出监理意见,控制工程进度。在施工过程中,当承包人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发现施工单位进度落后的,应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期延误事件发生。

(3)对用于本工程的主要材料、设备等进行检查,检验,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人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

(4)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对基础工程土方回填,混凝土灌注桩浇筑,地下连续墙、土钉墙、后浇带及其他结构混凝土、防水混凝土浇筑,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钢结构安装主体结构工程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装配式结构安装,钢结构安装,网架结构安装,索膜安装等,应安排监理员进行旁站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保存旁站监理原始资料。旁站监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施工现场跟班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监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责令施工企业进行整改

(5)根据承包人报送的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和自检结果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予以签认。

(6)对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按相关规定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处理,向委托人提交有关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7)根据《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的规定,监理单位在对本工程实施监理的时候,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①审核施工单位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管理措施,审核确认施工单位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情况。

②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③施工单位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向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4、监理人应严格按广州市、萝岗区有关施工现场余泥渣土排放、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市容卫生、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加强对承包人的监督和检查。监理人必须对施工承包人的土石方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建筑垃圾运输合同进行备案和跟踪管理。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发出监理通知予以制止。监理人还必须审查余泥渣土、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资质,发现问题立即予以制止,并同时向发包人、建设主管部门、余泥渣土排放主管部门及城管部门一并报告。监理人对每台出泥运输车应当现场做好出泥登记和双方签名确认,以供城市管理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随时抽查。

5、工程造价控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

(1)监理人应每日统计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并记录于监理日志中。

(2)复核当期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并报委托人。

(3)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对工程项目造价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并应制定防范性对策。

6、按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及委托人关于工程变更、签证管理的相关规定,从造价、项目的功能要求、质量和工期等方面对工程变更、签证进行审核,并督促相关单位按经审定的变更、签证实施。

7、按监理规范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月工程实施概况,工程计量及支付情况,工程变更、签证及索赔情况,监理工作小结等。

8、工程收尾阶段,包括竣工扫尾、验收、整改、移交、结算、考核评价等方面的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承包人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要求承包人整改。

(2)参加由委托人组织的竣工验收。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督促承包人进行整改。工程质量符合要求,会同参加验收的各方签署竣工验收报告。

(3)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督促检查承包人完成各阶段及全套竣工图的工作和整理各种必须归档的资料,办理工程竣工档案备案手续。

(4)组织或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和产权管理单位对项目进行移交。

(5)工程完工经验收通过后45天内督促承包人提交工程结算文件,并在收到承包人结算资料后十日内,根据相关合同约定完成审核并提交委托人。

8、督促承包人在工程保修期内对工程进行保修,对委托人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检查和记录,对承包人进行修复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合格后予以签认。对工程质量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对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监理人员应核实修复工程的费用和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

9、在整个监理服务期内,定期组织、主持现场工程协调会议,负责协调各承包人的配合穿插施工安排。

10、其他为完成本工程建设所需要的监理工作。

(三)项目监理机构

1、监理人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在完成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可撤离施工现场。

2、监理人必须在委托人发出进场通知后,按委托人具体的要求进场,并立即开始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服务。监理人必须按照其投标文件和监理规划的承诺,足额、按时派驻监理人员和投入设备(见合同附件)。

3、监理人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

4、监理人应对其驻地监理人员的人身安全承担责任。

5、监理人在施工监理全过程中必须派驻至少1名注册造价工程师提供驻场服务,并按委托人要求建立施工阶段工程预算台账。

第五条 监理人应履行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内必须接受委托人有关项目管理机构职权规定的约束,监理人应对提供给本项目服务的人员经常进行检查、指导、管理及后方支持,对他们完成的服务承担责任。

(二)监理人必须在收到图纸、勘察资料等技术文件后14个日内向委托人提供针对本合同工程特点、重点、难点的《监理规划》、相应的《监理实施细则》,经委托人审核批准后执行。如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对《监理规划》等进行调整,监理人必须在3个日内完成调整并报委托人审批。

(三)委托人委托监理人承担本合同工程范围内的协调管理工作,包括工程施工的进场、设计、退场、质量、进度及其他相关工作。

(四)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工程中,对工程质量、投资与进度进行控制,办理合同约定的各项手续。监理工程师在办理各种手续时,不得扣压和延误。

(五)在任何情况下(包括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况),凡涉及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议价、索赔、处理事故、改变工期、改变技术标准、改变重大施工方案等及一切有关费用的问题,均需与委托人共同商定,报委托人批准。

(六)监理人必须不折不扣地履行其工作职责,不得推托或耽误,不能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职务的行为,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对于委托人及承包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监理人应在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影响施工现场进度的事项应在24小时内作出具有明确处理意见的书面答复。

(八)监理人应在监理服务期内,办理派驻到项目所在地人员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如果监理人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

第九条 委托人根据需要有权指令监理人协调部分外部关系,委托人对此无需支付任何报酬。

第十五条 双方同意不执行标准条件第十五条,委托人可协调施工承包单位为监理人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

第十六条 在监理服务期间,委托人不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一)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当按约定向委托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书面警告。监理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义务或不执行委托人(含主管人员)的指令时,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发出书面警告,每一次书面警告,监理人必须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监理人必须在书面警告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否则应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

2、一般违约责任。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第一次必须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

3、严重违约责任。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必须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2万元/次。

4、部分解除合同。委托人向监理人发出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本合同部分解除即生效,监理人支付解除合同部分监理费20%的违约金,并必须在3日内停止被解除部分的工作,5日内配合委托人完成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的移交,所交接资料必须完整。监理人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移交和撤出,或交接资料不完整的,委托人有权处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其他物件,处理费用由监理人承担,委托人有权视情况全部解除合同。因监理人拒交或延误交接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而引致委托人工期延误及其他方面的损失,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赔偿有关损失。委托人在发出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委托人即可委托新的监理人承接该部分工程,监理人不得影响或阻碍新的监理人办理进场手续和相关工作。

5、解除合同。委托人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本合同即解除,监理人支付本合同监理费20%的违约金,并必须在3日内停止全部工作,5日内配合委托人完成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的移交,并于完成交接工作当日内离场。监理人应保证所移交的资料齐全完整,监理人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移交和离场或所移交的资料不完整的,委托人有权处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其他物件,处理费用由监理人承担,如果引致委托人工期延误和其他方面的损失,委托人将要求监理人赔偿有关损失。委托人在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委托人即可委托新的监理人承接该工程,监理人不得影响或阻碍新的监理人办理进场手续和相关工作。

6、赔偿损失。因监理人违约或工作失误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向委托人赔偿与违约有直接或间接因果关系的所有损失,损失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但如果损失是由于监理人故意或严重渎职造成的,监理人应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7、三次书面警告则另行追加一次一般违约责任,三次一般违约责任则另行追加一次严重违约责任。当累计出现三次严重违约或者工程进度严重滞后时,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驻场办公代行项目总监职责,直至其监理工作达到委托人满意时方可离场。

8、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没有充分履行其相关承诺及监理义务时,除应承担前述约定的违约责任外,委托人还可给予其通报批评、作不良记录及报相关主管部门处理等处罚措施。

(二)监理组织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

1、监理人承诺主动支持委托人的工作,对委托人的指令和书面通知,若无正当理由又未提前报告、得到认可,而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的,第一次按一般违约处理;第二次以后,每违反一次按一次严重违约处理;同时,监理人还要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情节较轻的,可给予书面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

2、监理人不遵守委托人所制订的各项制度、规定的,由监理人按所触犯制度、规定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所触犯制度、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委托人参照前款的约定处理。

(三)监理人未按承诺建立组织架构、派驻监理人员和投入设备,监理人必须按委托人要求限期整改,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具体约定为:

1、在委托人书面通知监理人进场后3日内,监理人的主要监理人员(指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同等级别以上的监理人员)未能足额到位,或到位后又离开,造成该岗位空缺。委托人一旦发现,将要求监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并保证人员限期到位,同时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如果监理人拒不配合,未在委托人提出限期改正的期限内进行整改的,监理人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直至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委托人损失。

2、监理人必须严格按照承诺投入监理人员,调换监理人员必须提出书面报告并附上替代人员的所有证明资料,经委托人审核书面同意后才能调换。委托人要求监理人更换个别监理人员时,监理人在接到委托人通知后三天内安排更换到位,否则,监理人应按下表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序号

违约项目

违约金

(元/人·次)

1

监理人自行调换或未按照委托人要求及时更换项目总监

本合同监理报酬总额的2%

2

监理人自行调换或未按照委托人要求及时更换项目总工或总监代表

本合同监理报酬总额的1%

3

监理人自行调换或未按照委托人要求及时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

本合同监理报酬总额的0.5%

4

监理人自行调换或未按照委托人要求及时更换造价工程师

本合同监理报酬总额的0.5%

4、项目总监若需离开施工现场需报委托人批准,在其请假离开的时间段内应书面委托其他驻场监理工程师(需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全权代表其行使职权;否则每违约一次,委托人将要求监理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

5、其他监理人员需离开施工现场1日以上需报委托人批准,在其请假离开的时间段内应书面委托其他驻场监理代表全权代表其行使相应职权;否则,每违约一次,委托人将要求监理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

6、委托人可以对驻场监理人员进行考勤,如项目总监每月请假日数累计超过4日,监理人必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如其他监理人员每月请假日数累计超过6日,且请假总人数全月累计超过监理人数的10%,监理人必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

7、委托人要求项目总监、项目总监代表等主要监理人员必须参加的会议,项目总监、项目总监代表等主要监理人员必须到会。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到会或不按期到会的,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的,监理人应当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

8、在委托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现场检查中,总监理工程师累计不在现场应不超过两次,专业监理工程师累计不在现场应少于两次。否则,第一次发生,监理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第二次发生,监理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委托人可将该行为作不良记录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9、检测仪器及设备等在监理责任期间,不能保持良好运作性能的,监理人应及时更换,否则,每件每日支付1000元监理费。

(四)履行监理职责方面的违约责任:

1、监理人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应当作出决定的事项故意拖延或者不作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委托人发出书面警告后,监理人在整改期限内仍不加以改正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承包人未按承诺投入机械、设备、材料等,监理人对此不进行有效检查、督促、处理,不向委托人报告,被委托人发现后,委托人有权给予书面警告并限期改正,监理人拒不限期改正的,应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

4、对于承包人每次进场材料,监理人不进行检查和登记;对已进场的材料,监理人不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抽查、送检的,每发生一次,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如由此出现不合格材料使用于工程上并造成质量缺陷,监理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

5、监理人在编制项目实施细则中,应按监理规范列明需监理人旁站的工序,并应得到委托人的批准。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监理人进行旁站监督的,监理人没有到场,或者到场后没有进行监督,或发现质量问题后没有及时处理,没有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人有权给予书面警告并限期改正,监理人拒不限期改正的,应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

6、监理人对承包人的施工质量应每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大检查并作出报告给委托人。承包人的施工质量经监理人检验为合格,但经委托人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抽查,发现质量有不合格或未按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进行施工的,监理人应承担一般违约1次,情节严重的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同时,承包人和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的经济损失。

7、监理人怠于履行工程质量控制监理工作,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每发生一次,监理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工程出现其他质量问题或缺陷,监理人负有责任的,每发生一次,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工程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监理人负有责任的,委托人有权视情况的严重程度要求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直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

8、由于监理人应当预见而未能及时预见,或已经预见但未及时向委托人报告,或未及时提出有效的整改措施,或未及时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并积极督促承包人实施整改而对整个工程的按期完工不能起到有效监管作用,致使工程施工的关键工期比计划滞后3日以上(含3日)的,监理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出现关键工期滞后5天以上(含5天)的,监理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出现关键线路工期滞后10天以上(含10天)的,委托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

9、对于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资料,监理人未有准确、真实的现场原始记录或不进行现场复核就给予签认,经委托人检查,发现签认的文件有误的,除立即改正外,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对签证错误有可能给委托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按严重违约1次处理;如因监理人故意造成的,则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第26条(一)款6项执行;对于现场签证(含工程数量、单价等)未经过监理人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或经过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但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委托人,除必须立即改正外,每累计出现2次,监理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

10、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方案、设计变更等技术文件,监理人对其中明显不符合现场实际的部分,或者与招投标文件不符、会引起委托人投资增加和工期延误的部分,不进行认真审核、不进行优化就给予同意,被审查发现后,除必须限期改正外,监理人必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应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方案、设计变更等技术文件,监理人应当在3日内予以批复,因监理人未及时批复而影响工程进度、质量的,监理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须转报委托人审批的,监理人应在3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委托人,监理人未在3日内报委托人或未出具审核意见的,监理人除必须限期改正外,监理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承包人提交给监理人审核的资料或文件存在错误须承包人改正的,监理人应将所有错误一次性要求承包人改正,监理人要求承包人反复修改拖延时间的,委托人有权给予书面警告并限期改正,监理人拒不限期改正的,应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

11、监理单位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文明施工管理责任的,委托人可发出书面警告要求其限期改正,委托人发出书面警告后,监理人在整改期限内仍不加以改正的,每发生一次,监理单位承担一次一般违约责任。

12、监理人应当按时对承包人的申请计量事项予以审批,并对申请计量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监理人派驻的专业工程师应对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表认真审核并予以确认,监理人对不合格工程同意计量,以及计量数量严重不实、资料不齐全同意计量的,除必须立即改正外,监理人应当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情节严重的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3、对于承包人提交的请款报告,监理人不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审核,或不按本合同要求签署拨款意见,被审查发现后,除必须限期改正外,每出现2次,监理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如造成委托人超工程进度、超合同支付工程款50万元以上,或监理人审核的当期支付金额与经过委托人复核的实际应付金额存在正负10%以上误差的,监理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情节严重的,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若由此给委托人造成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损失的,监理人除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外,委托人将视情况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

14、监理人同时发生本合同专用条件第26条(四)款9、10、11、12项约定的违约行为且情节严重的,视同监理人和承包人串通作假,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有权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第26条(一)款6项的约定要求监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15、监理人应设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督促承包人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并要求各施工标段设立专职安全员,将安全责任制度落实到人。监理人应每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委托人报告。承包人没有做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没有按有关规定做到安全生产,或存在安全隐患,监理人未及时发现、不督促承包人进行整改,不作及时处理,不及时向委托人报告,被委托人发现后,委托人有权给予书面警告并限期改正,监理人拒不限期改正的,应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由此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被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被新闻媒体曝光的,监理人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情节严重的,委托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

16、本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经核实监理单人负有管理责任的,监理人按每发生一次计人民币十万元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实际发生计算,没有上限。

17、监理人因在施工过程中发出错误指令、越权审批设计变更及其他因监理人自身失误或失职原因导致本合同工程在投资、工期、质量等方面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将要求监理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具体约定为:

(1)因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投资增加的,委托人将根据工程投资的增加额与原计划投资额的比例,按相应比例双倍扣减监理报酬;若增加工程投资比例超过原计划投资额的20%时,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监理人赔偿委托人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中的50%。

(2)因监理人责任导致工期延误,其中分段工期延误日数占该段总工期的30%时,则委托人有权扣除该分段工程监理报酬的60%;分段工期延误日数达到该段总工期的50%时,则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因监理人责任导致工程竣工拖延的,依据拖延的日数,监理人应每日按监理报酬总额的0.05%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由于监理人责任导致工期延误,致使委托人要承担赔偿第三方责任的,监理人必须承担赔偿委托人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

(3)因监理人责任造成质量事故,需要返工的,监理人应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并双倍扣减该部分的监理报酬,同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的实际损失;情节严重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监理人赔偿委托人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18、对于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工程变更,如当月由委托人确定的工程变更的单价或总价较监理人审定的单价或总价存在正负10%以上的情况累计出现2宗以上(含2宗),监理人应当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

19、对于承包人不按时提交工程结算文件,监理人不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的,监理人应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监理人应在收到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书及必要的支持材料后10日内完成结算书初审工作,并上报委托人及财政局审核。否则,每拖延一天,支付1000元违约金,以此累计。

20、监理人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书(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如最终由政府主管部门审定的结算金额较由监理人审定的结算金额的差值大于正负10%,则由监理人按下列计算方法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最多不超过本合同监理报酬总额的15%:

违约金=[ㄧ(A-B)/Bㄧ-10%]×C

其中:A-监理人审定的工程结算金额;

B-政府主管部门审定的工程结算金额;

C-监理合同报酬总额。

(五)其他方面的违约责任:

1、监理人必须加强对监理人员职业操守、廉政建设的培训和教育,本项目监理人员利用职业身份“吃、拿、卡、要”或有其他违反职业操守及廉政建设相关规定的,一经查实,监理人应立即清退该监理人员,并承担1次严重违约,情节严重的,委托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并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同时将上述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通过新闻媒体公诸于众,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2、工程监理资料收集不齐、管理混乱的,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缺损原始记录的,每件文件扣减1000元监理费。

3、除上述约定之外,监理人有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均构成违约,委托人有权视具体情况给予书面警告并限期改正,监理人拒不限期改正的,应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应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

(六)委托人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违约处理决定一经送达监理人立即生效。监理人如有足够证据证明不应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在收到违约处理决定后3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提出异议并附上有关证据;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的异议后15天内审核完毕且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监理人。

第二十七条 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标准条件第27条的约定,承包人对质量和工期的违约,如监理人存在过错的,应按本合同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标准条件第31条的约定,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监理人的报酬不变。

第三十二条 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标准条件第32条的约定,在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监理人的报酬不变。

第三十三条 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标准条件第33条的约定,本合同的有效期一直至本合同工程保修期间届满且竣工结算完成并同时双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毕时才终止。本合同工程保修期间,监理人仍须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标准条件第34条的约定,本合同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变更或解除。委托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单方面部分或全部解除本合同的,自委托人书面通知监理人时起部分或全部解除本合同即生效。

本合同的修改(包括服务范围的修改),只能以双方书面同意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五条 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标准条件第35条的约定。

第三十六条 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标准条件第36条的约定。

第三十七条 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标准条件第37条的约定,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第26条的约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标准条件第39条的约定,监理报酬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按本条以下约定执行:

(一)监理报酬的计取

1、根据广州开发区财政局穗开财建【2007】290号文的有关规定,本工程监理费以区计划部门审定的工程概算投资额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暂定 万元为计费基数,按《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规定计算的收费基价 万,结合各调整系数调整并下浮 %计算。 监理收费= 监理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浮动幅度值为- %;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专业调整系数为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暂定为1.0、高程调整系数为1.0。

2、本合同监理报酬总额暂定 。监理费结算按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及广州开发区财政局穗开财建【2007】290号文执行,最终以广州开发区财政局或其授权委托单位审定结算价为准。若审计部门对本项目实施审计的,按审计确定金额支付监理费。

3、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监理报酬。

4、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当工程量增加、或设计变更或设计规模变化时,监理人工作的变化均应视为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

5、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间,各种费率和费用不因物价变动而给予弥补或调整。

6、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非因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延期,致使监理服务期出现延长,监理人的责任期也应相应延长,本合同监理报酬总额不作调整,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7、如在工程实施期间,因国家政策变化、政府对本合同工程的计划调整或不可抗力等非委托人原因造成本合同工程停建的,则监理人必须接受终止服务并积极配合委托人做好善后工作,按已实际完成的监理服务内容和本合同的相关约定结清监理报酬。

8、如在工程实施期间,因任何原因造成本合同工程中间停工而导致监理人必须二次或多次进出场,监理报酬总额将不会因此而有所调整,相关费用亦已经包含在本合同监理报酬成本项目全部监理咨询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监理成本、税金和利润(包括办公及检测仪器费、工资、加班费、食宿、通讯、交通及其后勤保障等)。

(二)监理报酬支付

1、合同签订后、财政拨款到位10天内,且施工单位进场后委托人一次性支付监理人首期监理费(暂定监理费的10%);

2、在监理项目完成50%时,委托人支付该项目暂定监理费的40%(累计支付至暂定监理费的50%);

3、项目工程竣工通过验收且结算经广州开发区财政局审定后,委托人支付该项目暂定监理费的30%(累计支付至暂定监理费的80%);

4、项目工程竣工通过验收且监理费结算经广州开发区财政局或其授权委托单位审定后,委托人支付该项目监理费的15%(累计支付至结算监理费的95%);

5、待保修期满(相应监理服务期满)并完成工程竣工结算且监理费的结算经广州开发区财政局办理完毕及财政拨款到位后15天内支付该项目监理费的5%(不计利息)。

6、所有监理费的支付必须待广州开发区财政局拨款到位后支付。

第四十一条 委托人与监理人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本合同涉及的相关款项。

第四十二条 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标准条件第42条的约定,监理人申请委托人付款的,应按委托人及广州开发区、萝岗区规定办理请款手续。

第四十三条 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标准条件第43条的约定,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监造,其费用支出由监理人负责解决。

第四十九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但诉讼不影响委托人同其他监理单位另行签订监理合同。

第五十条 补充条款

(一)施工阶段的造价投资控制:监理人进场时必须派驻至少1名注册造价工程师提供驻场服务,并接受建设单位统一工作安排,并要求建立施工阶段工程预算台账,具体要求和模式另定。

(二)在施工招标阶段或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测量专业的监理人员对委托人提供的勘察单位的地形测量资料进行审查,使用自备仪器按一定比例随机抽点复核地形图的准确性,并就地形图的可靠性、真实性和存在的问题等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意见和建议。

(三)在保修期内,监理人应每三个月对工程进行一次巡视、检查(要到委托人处签到),并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检查报告,发现有质量缺陷的,要及时通知委托人,会同委托人组织承包人维修,按施工保修书的条款界定责任归属。在保修期内,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到达现场的,监理人必须在接到委托人通知后2天内到达现场,履行监理职责。如监理人在保修期内不履行监理职责的,委托人有权不支付余款。

附件1: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工程项目名称: 监理

工程项目地址:

委托人(甲方):

监理人(乙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和监理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及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和监理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和监理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廉政责任书第一、第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廉政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本廉政责任书作为工程监理合同的附件,与工程监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本廉政责任书的有效期与施工监理合同的有效期相同。

第七条 本廉政责任书一式十四份,甲方执十份,乙方执四份。

委托人: 监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

附件2:

项目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

第四部分 履行工程监理合同检查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称建管中心)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管理,督促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约定,确保建管中心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度、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创建一个公平诚信、重合同守信誉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有关的法律和规定及《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结合建管中心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报经区规划国土建设局批准,作为建管中心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检查是指建管中心在现场开展的对监理单位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履行工程监理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系列活动。

第二条 建管中心成立工程合同履行检查组,由中心工程人员三人、非所检查工程的监理公司一人及所检查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组成,组长由建管中心指派人员担任。定期检查每月一次,每月月初进行;不定期检查由建管中心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随机进行。

第三条 每个工程监理单位的履行工程合同基础分为100分,检查监理单位对工程监理合同的履行情况,并进行评分。

第四条 检查内容

1、对照监理合同检查履约情况:包括监理人员到位率、调换率,监理人员的资质、职称、监理经历、年龄,监理组织机构、监理岗位设置及监理设施设备是否满足监理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查找合同履行方面存在的问题;

2、对照施工监理规范检查监理工作的执行情况:包括监理岗位责任制(包括旁站)、监理工作程序的落实与执行情况,监理试验检测频率和检测成果的真实性,工程进度控制、工程费用控制、合同管理的落实情况。

3、监理项目部的日常内业管理情况。

4、具体计分方式如下:

4.1 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到位(基础分为20分)。

4.1.1 随意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扣10分;随意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人,扣10分;经业主同意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扣5分(因病等特殊情况除外);

4.1.2 检查中总监理工程师无故不在施工现场,扣5分;检查中专业监理工程师无故不在施工现场,扣3分;

4.1.3 检查期间总监理工程师无故未参加工程例会,每缺席一次扣5分。

4.2 监理公司专业技术人力及设备的投入(基础分为30分)。

4.2.1投入人力:监理人员的资质、职称、监理经历、年龄是否满足监理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

基础分为10分,不符合约定的,每发现一宗扣5分。

4.2.2监理组织机构、监理岗位设置是否满足监理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

基础分为10分,不符合约定的,每发现一宗扣5分。

4.2.3监理设施设备是否满足监理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

基础分为10分,不符合约定的,每发现一宗扣5分。

4.3 对施工质量控制的情况(基础分为15分)。

4.3.1 未按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砼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施工单位擅自使用的,而监理未发现或发现又无作为,每发生一次扣5分;

4.3.2 未按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对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和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施工单位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而监理未发现或发现又无作为,每发生一次扣5分;

4.3.3 因质量原因而被业主责令停工的,扣15分;

4.3.4 因质量原因而出现重大返工的,扣15分。

4.4 对施工进度计划的控制情况(基础分为15分)。

4.4.1非发包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工程施工进度延误,不按发包人要求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后仍然延误的,与合同要求或经审批的进度计划对比:

延误10天以内,扣3分;

延误20天以内,扣5分;

延误30天以内,扣10分;

延误30天以上,扣15分。

4.4.2 未按要求在每月25日前提交工程进度计划(包括完成工程量及下月施工进度计划),扣5分。

4.5 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情况(基础分为10分)。

4.5.1 施工封闭或围闭标准、现场场地硬化、施工警示标志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和城市管理规定,而监理未发现或发现又无作为,每发生一项扣1分;

4.5.2 现场排水排污、施工场地及通道的清洁保洁、对现有设施的保护未满足发包人要求,或未按发包人整改要求整改,而监理未发现或发现又无作为的,每发生一项扣1分;

4.5.3 施工安全措施等不符合要求,或不按质监站或安监部门整改要求整改,而监理未发现或发现又无作为的,发生一项扣1分;

4.5.4 未按发包人要求完成临时性、应急性的工作(如须紧急落实的安全检查、安全措施、文明施工措施)或与交叉施工作业单位协作配合的,发生一项扣1分;

4.5.5场内土方开挖时,未按发包人的要求进行调配平衡,任意处置,或多余土方未及时安排外运,或竣工退场时未清理施工现场并达到发包人要求,而监理未发现或发现又无作为的,发生一项扣1分;

4.5.6 因安全原因被责令停工的,扣10分。

4.6 监理项目部的日常内业管理情况(基础分为10分)。

4.6.1项目开工报告监理签字不全,扣2分;

4.6.2工地会议召开不正常,扣2分;

4.6.3监理日记记录内容欠全面,格式不规范,扣2分;

4.6.4合同监理工程师未建立计量、支付、变更等台帐,资料归档不规范,扣2分;

4.6.5监理办公室图表未上墙,扣2分。

第五条 检查组成员检查过程中各自评分并填写《履行工程监理合同检查评分表》,去掉一个最高分及去掉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值为监理单位本次履行工程施工合同检查的最后得分。

第六条 管理及奖惩规定

6.1建管中心对每次检查进行汇总评比,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序,得分第一及倒数第一的监理单位予通报表扬及批评。

6.2 监理单位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处以警告一次:

6.2.1倒数第一单位的;

6.2.2一次检查得分小于60分的(如与6.2.1同时发生时的,共处以警告一次);6.3监理单位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处以通报批评一次:

6.3.1 累计警告两次的;

6.3.2 一次检查得分小于50分的;

6.3.3 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的;

6.3.4 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

6.4 监理单位被通报批评的,建管中心将以监理单位行为不良记录上报区规划国土建设局。

6.5建管中心将对处以警告的监理单位列入履行合同不良名单,对处以通报批评的监理单位列入履行合同严重不良名单。

6.6建管中心将对连续三次为第一名的监理单位予以特别通报表扬,自通报表扬之日起壹年内,获得该通报表扬的监理单位报名参加后期相似的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不超过通报表扬所施工工程的规模)投标时可直接参加投标一次。

第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建管中心。

第八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试行。

附表: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履行工程监理合同检查评分表

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履行工程监理合同检查评分表

工程名称: 编号:

监理单位名称

检 查 日 期

工程开工日期

检 查 内 容 及 结 果

条 款

得分

扣分

检 查 事 实

检查记录

1

4.1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到位基础分20分

4.1.1

随意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扣10分;随意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人,扣10分;经业主同意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扣5分(因病等特殊情况除外);

2

4.1.2

检查中总监理工程师无故不在施工现场,扣5分;检查中专业监理工程师无故不在施工现场,扣3分;

3

4.1.3

检查期间总监理工程师无故未参加工程例会,每缺席一次扣5分。

4

4.2监理公司专业技术人力及设备的投入 基础分30分

4.2.1

投入人力:监理人员的资质、职称、监理经历、年龄是否满足监理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基础分为10分。不符合约定的,每发现一宗扣5分。

5

4.2.2

监理组织机构、监理岗位设置是否满足监理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基础分为10分不符合约定的,每发现一宗扣5分

6

4.2.3

监理设施设备是否满足监理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

基础分为10分不符合约定的,每发现一宗扣5分

7

4.3对施工质量控制的情况

基础分15分

4.3.1

未按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砼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施工单位擅自使用的,而监理未发现或发现又无作为,每发生一次扣5分;

8

4.3.2

未按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对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和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施工单位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而监理未发现或发现又无作为,每发生一次扣5分;

9

4.3.3

因质量原因而被业主责令停工的,扣15分;

10

4.3.4

因质量原因而出现重大返工的,扣15分。

11

4.4 对施工进度计划的控制情况

基础分15分

4.4.1

非发包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工程施工进度延误,不按发包人要求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后仍然延误的,与合同要求或经审批的进度计划对比:

延误10天以内,扣3分;延误20天以内,扣5分;延误30天以内,扣10分;延误30天以上,扣15分。

12

4.4.2

未按要求在每月25日前提交工程进度计划(包括完成工程量及下月施工进度计划),扣5分。

13

4.5 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情况

基础分10分

4.5.1

施工封闭或围闭标准、现场场地硬化、施工警示标志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和城市管理规定,而监理未发现或发现又无作为,每发生一项扣1分;

14

4.5.2

现场排水排污、施工场地及通道的清洁保洁、对现有设施的保护未满足发包人要求,或未按发包人整改要求整改,而监理未发现或发现又无作为的,每发生一项扣1分;

15

4.5.3

施工安全措施等不符合要求,或不按质监站或安监部门整改要求整改,而监理未发现或发现又无作为的,发生一项扣1分;

16

4.5.4

未按发包人要求完成临时性、应急性的工作(如须紧急落实的安全检查、安全措施、文明施工措施)或与交叉施工作业单位协作配合的,发生一项扣1分;

17

4.5.5

场内土方开挖时,未按发包人的要求进行调配平衡,任意处置,或多余土方未及时安排外运,或竣工退场时未清理施工现场并达到发包人要求,而监理未发现或发现又无作为的,发生一项扣1分;

18

4.5.6

因安全原因被责令停工的,扣10分。

19

4.6监理项目部的日常内业管理情况

基础分10分

4.6.1

项目开工报告监理签字不全,扣2分;

20

4.6.2

工地会议召开不正常,扣2分;

21

4.6.3

监理日记记录内容欠全面,格式不规范,扣2分;

22

4.6.4

合同监理工程师未建立计量、支付、变更等台帐,资料归档不规范,扣2分;

23

4.6.5

监理办公室图表未上墙,扣2分。

检查得分

检查组成员签名

检查组组长签名

日期

注:检查项得分 = 检查项基础分 — 检查项扣分(当基础分小于扣分时,得分计为零分)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人按要求自行编制)

附件一、广州建设工程监理投标书

附件二、投标函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标函承诺书

附件五、项目总监驻场承诺书

附件六、项目监理机构配备情况

附件一、广州建设工程监理投标书

项 目 名 称

投 标 单 位

(盖章)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证 号

广州市建设监理

单位注册证书号

/

资 质 等 级

及 证 书 号

投标项目总造价

(万 元)

监 理 报 价

(浮动幅度值

监 理 工 期

按招标文件要求(自监理中标之日起至工程保修期满的全过程)

监 理 质 量

目 标

合格

驻 场 机 构

人 数(人)

监理工程师

人 数(人)

拟委派的项目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技术职称

注册证号

需要建设单位提

供的配合条件

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授权委托人

(签名或盖章)

投标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投标函

:(招标单位名称)

(一)根据已收到的 工程建设监理的招标文件,我单位经研究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后,以该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上的暂定价 万元为计费基数,浮动幅度值为 %,做出监理服务收费报价额 万元(大写: )。

(二)我单位将严格按照监理人员执业守则,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规范及我方制定的监理大纲、实施细则进行监理,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确保工程按期交付。

(三)贵单位的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构成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而具有法律效力。

投标单位(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2013)第 号

授权委托证明书

(2013)第 号

注:按提供的格式或工商局的格式填写。

附件标函承诺书

致: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如果在本招标工程中我司中标,我司将积极响应贵单位提出的合同条件及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做出如下承诺:

1、若我公司中标,我公司承诺按贵中心制定的【履行工程监理合同检查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执行。

2、在工程施工期间,拟投入的工程质量检测设备不少于下表中数量:

设备名称及型号

正常施工情况下

施工低峰期

备注

3、拟投入到本工程的主要监理人员如表:

投标人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监理人员一览表

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简历及年限

职称/资格证号

专业资格/职称

职务

身份证号

姓名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4、公司保证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将常驻现场,严格按照有关监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监理工作,如果不能够按照此要求实施,我方自愿接受贵中心的制裁措施。

5、我司保证在中标后,根据工程特点,编制本工程详细的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并上报至贵中心。

单 位:(公章)

法人代表:(签名或盖章)

二Ο一三年 月 日

注:标函承诺书作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文件,投标人应如实填写,中标后必须按填报内容如期实施。工程的建设单位将经常核验投标人是否按填报内容实施,行政管理机构也将随时抽查。



附件项目总监驻场承诺书

致(业主)

本人(姓名) ,监理工程师证书注册编号:

受(承包人) 委派,拟在(项目名称) 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一职。为加强本工程的监理工作,保证我公司在中标后严格履行与业主签定的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圆满的完成本项工程,我愿就此做出以下承诺:

1.本人作为公司选派的本项目的项目总监,我保证自即日起至项目工程全部竣工并通过验收之日止,自始至终全过程常驻工地现场,代表我公司全面负责本项目现场组织、指挥、管理、协调等工作。并承诺在本项目完成后的合同责任保修期内,根据项目实际保修工作需要也能随时到场负责指挥,安排应做的保修工作。

2.如果本招标项目我公司中标,我本人保证在项目签订合同之日起至项目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完成期间只担任此项目的项目总监,不参加其他任何项目的报名和任何工作,不在其他任何工程项目中担任职务。

3.除非征得业主的书面批准,否则如果违背以上承诺,不能常驻施工现场,我自愿接受业主给予我本人的批评和处罚,并同意业主就此作为我个人的不良纪录进一步上报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建设和市政园林局,监理工程师证书注册、备案、审批机构,直至广州市建委等有关部门并接受上述部门给予的通报和相关职能部门给予的扣证等处罚。

4.项目总监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两寸相片:

身份证复印件

相片

承包人:(盖章)

项目总监签名:

2013

附件项目监理机构配备情况

现场组织机构设计合理。项目总监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总监代表应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书,现场监理人员的数量和资质满足本招标工程的要求。

1、项目监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2、项目总监简历表

3、项目总监代表简历表

4、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

1、项目监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已承担完工

工 程 情 况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原服务单位

项目数

主要项目名称

一旦我单位中标,将实行项目总监负责制,我方保证并配备上述项目监理机构。上述填报内容真实,若不真实,愿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理。项目管理班子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等情况另附资料说明。

2、项目总监简历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职称

学历

参加工作时间

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编号

已完工程项目情况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开、竣工

日期

在建或已 完

工程质量

3、项目总监代表简历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职称

学历

参加工作时间

监理工程师资格证编号

已完工程项目情况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开、竣工

日期

在建或已 完

工程质量

4、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

注:1.辅助说明资料主要包括监理机构的机构设置、职责分工、有关复印证明资料以及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资料。辅助说明资料格式不做统一规定,由投标人自行设计。

2.项目监理班子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另附(与本投标文件一起装订)。

第四章 图纸及资料(另卷)

第五章 评标办法

评 标 办 法

1.评标委员会及其职责

1.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评标工作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见证下,由招标代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组织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

1.2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推荐(招标人专家库中摇珠产生)的 0 名专家(按有关规定执行)和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经摇珠抽出的 5 名专家共 5 人,在开标前组成。

1.3评标委员会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诚信、科学、择优”的原则,根据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认真评审,完成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报告评审意见,推荐综合得分由高至低排序的前一~三名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中标候选人和第三中标候选人。

2.评标依据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2七部委第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2.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2.4《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2.5《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6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

2.7省、市各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其他有关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3. 评标专家守则

3.1所有参加评标的专家必须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则、规定,遵守有关工程招标投标的保密制度;如有违反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2参与评标专家:

4.开、评标程序

4.1开标程序:

4.1.2 由招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各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至招标文件规定的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投标地点。投标人代表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仅限于法定代表人不出席而委托授权代表出席开标会的)、本人身份证原件递交投标文件,招标人进行检验确认有效后,才接收其投标文件;

,其投标文件不予开启并由招标人作废标处理;

,该投标人代表须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由招标人宣读a、投标人名称;b、标书密封情况;c、投标报价等主要内容以及开标记录表中的其他必要内容;

,并存档备查,投标人在开标记录上签字;

4.2若出现《否决性条款汇总》(附件一)中第一点所述情况,招标人将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

4.3招标人将上述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送至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4.4评标程序:

,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5. 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详见《否决性条款汇总》(附件一)和第二点《符合性审查表》)

投标文件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标准:投标文件中没有出现任一种属于招标文件所列出的废标或无效标情形。

6.评标细则(截标后,开标时间因故推迟的,相关评标信息仍以原定的开标时间为准)

6.1由评委对各投标文件的符合性进行审查(详见《符合性审查表》),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再进行综合评审。符合性审查不进行详细打分,标准只有通过与不通过之分。评委对各投标文件评审时,对每个不通过评审的具体项目须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说明。

6.2综合评估法,主要对投标人的监理业绩(10分)、监理人员机构及检测设备和公司实力证明材料情况(40分)、监理实施方案(35分)、监理报价(15分)四个方面进行评议。每方面得分权重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但不得超出上述分值范围。同时,招标人须在招标文件中详细列出每子项的具体评分标准(详见《监理综合评分表》(附件二))。

6.3监理报价的算术复核

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后综合评审前,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中的监理报价进行复核,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如下处理:

,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修正监理服务收费;

,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基准价及投标人所报的浮动幅度值重新计算,修正监理服务收费;

,以文字数额为准。

6.4综合评分要求

,作出个人评价。

,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6.5计算投标人的总得分(满分为100分)

;诚信综合评价排名得分权重20%;

,诚信综合评价排名得分乘权重后最高得分为20分。(企业诚信排名得分以监理-市政排名为准。)

,以组成联合体各成员的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的平均值计算

6.6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在必要时安排投标人对有关细节加以澄清,但这种澄清不应使其它投标人处于不公平的地位。

6.7评标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经评定的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名时,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7.推荐中标候选人

以上评审完成后,按投标人的总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如果总分相同的,以诚信综合评价排名靠前的排前;总分与诚信综合评价排名得分均相同的投标文件,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布的上一年度总中标金额高的排前;如仍存在相同情况,则对具有相同情况的投标人,按中标候选人数量规定,由评标委员会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排序。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并全体签字确认,推荐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总得分排序的名次最高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推荐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总得分排序的名次次高者为第二中标候选人,推荐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总得分排序第三高者为第三中标候选人。

8.审定中标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递交的评标报告,最终依法审定中标人。但在签订合同前的任何时候,评委、招标人以及其他人员发现投标人在招标过程有弄虚作假行为、虚报资料情况,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中标人资格。



附件一:

否决性条款汇总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投标文件的否决性条款单列,招标文件的其他条款与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如招标文件补遗中增加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单列完整的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并发给所有投标人。

否决性条款是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不予受理投标或者作无效标、废标以及不合格标处理等否定投标文件效力的条款。

一、若出现以下情况,招标人将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

1、在投标截止期后逾期或未在指定地点递交投标文件的;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或未在密封处盖章的;

3、投标人代表未准时出席开标会或未按要求签到的;

4、在投标截止期前,投标人代表未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仅限于法定代表人不出席而委托授权代表出席开标会的)、本人身份证原件递交投标文件的;

5、开标时投标人没有按要求提供投标担保的。



二、若出现《符合性审查表》中所述情况,作废标处理。

符合性审查表

编号

投标人名称

审查项目

1

投标文件所列投标人名称、项目(总监)负责人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

2

投标文件中没有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投标文件中没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

3

投标文件的封面没有加盖投标单位的法定印章;

4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辩认的;

5

对同一招标项目出现两个或以上的投标报价,且修正无依据的;

6

投标报价未按招标文件依据国家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所确定的收费浮动范围。

7

存在串通投标情形(串通投标情形以《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为准);

结论

是否通过并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项目名称:

备注:1、“是否通过并进入下一阶段评审”一栏应写“通过”“不通过”。

2、未出现上述情况的打“○”,出现的打“×”。

3、经评标委员会审核后,出现一个“×”的结论为“不通过”,即按废标处理。

3、表中全部条件满足为“通过”,同意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4、若评委意见不一致时,则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该投标人是否通过符合性审查,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评委签名: 日期:

附件二: 监理综合评分表

项目名称:东区二期规划十一路市政道路及配套工程施工监理

项目

基础分

分项内容

要    求

备注

总计

单项

业绩

(10%)

10

5

监理业绩规模

201011至今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一项得 1分,本项最高不超过5

联合体业绩的,应能证明投标人在联合体业绩中承包的业务属于类似工程业务

5

获奖监理业绩

201011至今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获得市级(或以上)奖励一项得 0.5分,本项最高不超过5

联合体业绩的,应能证明投标人在联合体业绩中承包的业务属于类似工程业务

拟投入监理人员机构及检测设备及公司实力证明材料情况(40%)

40

3

监理组织架构

职能分工及人员安排合理可行,按照满足监理项目要求的程度设置具体分值。优得3分;良得2分;一般得1分;差得0分;本项最高不超过3分。

6

项目总监

综合

素质

满足公告要求,具有工程师职称或以上的得1分;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或注册造价师或一级注册建造师得1分;近三年获得市级(或以上)“优秀总监理工程师”得2分;本项最高不超过4分。

监理

经验

20101月至今担任总监完成过类似工程的,得1分,该工程获得市级(或以上)奖项加1分;本项最高不超过2

5

总监代表

综合

素质

在满足招标项目专业性质要求上,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或以上的得1分;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或注册造价师或一级注册建造师得1分;近三年获得国家级“优秀总监理工程师”得2分;本项最高不超过4分。

监理

经验

20101月至今担任总监完成过类似工程的得0.5分,该工程获得市级(或以上)奖项加0.5分;本项最高不超过1分。

13

监理人员的配备

人员配备满足程度

根据本项目监理人员配备的工程师人数要求设置分值,在满足项目要求(第一章,不满足一人数的扣1分,增加配备高级工程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或注册造价工程师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每增加一位加0.5,本项最高不超过7分。

相应专业的满足程度

根据本项目性质匹配专业要求及设置具体分值,在满足项目要求(第一章2.3.4 监理机构人员配备要求专业工程师人数)得4分,其中一专业不满足一的扣1分,每个专业监理工程师中有类似工程监理经验5年以上的可加0.5分,本项最高不超过6分。

3

检测设备及

办公设备

拟投入的试验检测设备及车辆、电脑等办公用品满足本工程监理任务需要的程度设置分值。完全满足得3分,基本满足得1分,不满足0分。

2

ISO管理体系认证

获得ISO质量体系认证的得2分。(证书须在有效期内并年检合格)

2

已完工工程甲方评价

根据在近5年内已完工类似工程甲方对监理人履行合同检查评价情况设置分值。(提交证明材料须有甲方公章确认)。有1个项目评价为优秀或85分以上的得2分,最高不超过2分。

6

企业其他荣誉

连续十年(含十年)以上获得工商局评为“守合同、重信誉”的单位得 2分;连续三年或以上获得工商局评为“守合同、重信誉”的单位得 1分;近五年内曾获得国家级或省级或市级秀企业称号每次得 1分,最多得3分;自2010年至今连续三年或以上企业经营盈利的得 1 分(需提供真实、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过的财务报表);本项最高不超过6分。

(35%)

35

4

投资控制措施

要求目标明确、方法合理可行、措施具体、针对性强。措施为优得4分;措施为良得2分;措施为一般得1分;无措施不得分;最高不超过4分。

4

进度控制措施

要求目标明确、方法合理可行、措施具体、针对性强。措施为优得4分;措施为良得2分;措施为一般得1分;无措施不得分;最高不超过4分。

4

质量控制措施

要求目标明确、方法合理可行、措施具体、针对性强。措施为优得4分;措施为良得2分;措施为一般得1分;无措施不得分;最高不超过4分。

2

合同管理、信息管理

管理方法合理有效,针对性强、措施具体得2分;措施不具体得1分;无措施不得分。最高不超过2分。

2

组织协调

协调方法合理、针对性强、措施具体得2分;基本可行得1分;措施不得力不得分。最高不超过2分。

2

监理工作程序

有清晰的工作流程图、工作准则。满足要求得2分;基本满足要求得1分;不满足要求不得分。最高不超过2分。

3

安全、文明

施工管理

管理措施优得3分;良得2分;一般得1分;无措施不得分。最高不超过3分。

4

重点难点监控措施

要求针对性强、措施具体、可操作。优得4分;良得3分;中得1分;差及无措施不得分。最高不超过4分。

2

工程验收、移交、保修的管理

管理方法合理有效、有具体措施得2分;一般、措施不具体得1分;无管理方法和措施不得分。最高不超过2分。

2

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的管理

管理方法合理有效、有具体措施得2分;一般、措施不具体得1分;无管理的方法和措施不得分。最高不超过2分。

2

会议制度

建立完善的工地会议制度。满足要求得2分;不满足要求不得分。最高不超过 2分。

4

合理化建议

具有科学、合理、可行及具体措施的建议并经评委分析论证认同的可得4分;无建议或建议不可行的不得分。最高不超过4分。

监理

报价

(15%)

15

15

以评标参考价作为计算各有效投标价得分的基础,当有效投标价等于评标参考值时得 15分;投标有效投价与评标参考价相比,每上偏 1 %扣1分,每下偏 1 %扣0.5分。

说明:1、类似工程是指:资格预审合格条件第3点所述资质方能承接的工程(需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免招标相关证明、监理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证明资料);

2、获奖业绩(根据具体招标项目专业对应奖项):国家级奖指金杯奖、鲁班奖、詹天佑大奖、金质奖、银质奖等;省级奖指省级优良样板工程、省级双优工地等;市级奖指市级优良样板工程、市级双优工地等。 “子项”中的各奖项对同一工程项目按最高奖项计取,不重复计分。日期以发证日期为准。近五年指2008年1月至今,近三年指2010年1月至今,近二年指2011年1月至今,

3、评标参考价:取全部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参考价。

4、评分如出现小数点,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5、投标人的综合得分为各评委的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取的算术平均分(分数出现小数点时,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6、设置分值最小不能低于0.5分。

附件三:

总得分汇总表

工程名称:

序号

得分

投标单位

综合得分

权重

诚信综合评价排名得分

权重

总得分

总得分排名

1

80%

20%

2

3

4

5

注:1.本表适用于采用“百分制综合评估评标法”评标的项目。

2. 投标人总得分=综合得分×综合得分权重+诚信综合评价排名得分×诚信综合评价排名得分权重;

评委签名:

日期: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5db93fd580102020740be1e650e52ea5518cea9.html

《东区二期规划十一路政道路及配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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