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人民政府令 第56号

发布时间:2016-03-31 11:57:3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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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人民政府令 56

《仙桃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已经2015417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58日起施行。

                                         市长 周文霞

                                        2015427

仙桃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三资”归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在保证其所有权、收益权、审批权和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由村民委员会与监管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实行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制度。

第三条 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和交易工作应建立由政府领导,财政、农业、民政、经管等相关单位配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积极参与的长效管理工作机制,要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市财政、经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日常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制定管理监督措施,完善规范工作程序,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审计监督工作,指导镇级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审计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公开、公示工作,完善公开、公示办法。

第四条 各镇(办、园)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责任主体,各地要成立以政府、农办、财政所(经管站)及民政等单位人员为成员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行政一把手为管理监督委员会主任,分管财经领导为副主任,具体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及日常工作的管理;依托镇(办、园)财政所(经管站)成立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以下简称“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和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依法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对农村集体“三资”的使用、购置、处置等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监管工作职责

(一)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

1、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及交易工作的领导和实施。每半年组织一次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专题会议和情况通报;

2、负责督促“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指导村级组织编制村级年度预决算方案;

3、制定村级“三资”管理年度考核方案,审核村干部报酬、养老保险办理;

4、每年组织一次村级“三资”的清理核查工作;

5、组织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年度审计、专项审计、换届及离任人员的财务审计和移交接工作;

6、负责审批农村集体经济资产、资源交易项目,审定农村集体经济资产、资源交易方式;

7、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合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管代理工作,对违反“三资”管理办法人员及时进行追究责任;

8、配合市监察局和上级有关部门对违规违纪人员的查处工作。

(二)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工作职责:

1、代理会计核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为代理单位设立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2、加强预决算管理。指导、审核、监督村级年度收支预决算工作;

3、代管资金。“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在金融机构统一开设村级资金代管专户,代理现金收付,监督村级资金收支活动;

4、做好资产、资源的动态管理工作。及时做好资产、资源台账的核对工作,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5、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整理村级会计档案,分类编号,装订成册,统一保管,不得散失、毁损;

6、提供会计信息。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编报财务报告,提供代理期间真实完整的各类会计信息;

7、协助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监管。协助镇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做好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产权交易的管理监督工作。

(三)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实施农村集体工程建设及资产资源交易活动,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2、负责农村集体工程建设及资产资源交易处置的档案管理;

3、组织交易当事人签订、履行交易合同,调解交易纠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交易活动中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4 开展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及项目建设的招投标工作;

5 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等活动组织开展检查,发现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及时报告。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村支部书记(主任)负责制,落实财务“一支笔”审批权;村报账会计应持证上岗,其任用、更换需经各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同意并备案。

第二章 民主管理

第七条 农村集体“三资”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议事制度。涉及农村集体“三资”的下列事项,应由村党支部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做到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年度财务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及年终收益分配方案;

()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进行发包、出租、转让;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和工程建设;

()大额资金借贷、重要资产借用以及对外捐赠;

()农村集体债权和应收款项的核销;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进行抵押、担保;

()其他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荐产生3-7人的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村民民主理财工作;民主理财活动每季度应至少开展一次,对活动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理财事项等要做好记录。村务监督委员会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参与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计划、财务事项决策和财务管理制度;

()审核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审查集体经济组织开支并签字盖章,否决不合理开支,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委托查阅、审核财务账目;

()监督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财务人员执行财经纪律情况;监督、检查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及预算执行情况,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民主理财情况;

()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村集体经济发展和财务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配合财政、农业、经管等部门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工作。

第九条 实行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的核查管理。农村集体“三资”核查工作在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统一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核查内容包括资金使用情况,资产、资源处置情况,资产、资源保值增值及收益分配情况等事项。农村集体“三资”核查工作实行“一季一巡查、半年一评议、全年一公示”制度。

第三章 村集体资金管理

第十条 村级财务实行预决算制度。村级财务应实行年度预决算,各类经济行为应在预算框架内运行。村级财务预算应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村级财务决算还应在年终向村民公示。

确需发生预算外开支的,应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报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同意,否则,一律不得入账。

第十一条 村集体收款,应出具省财政厅监制的《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严禁使用其它收据。有条件的地方农村集体收入可申请“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代开票据。

第十二条 村集体收到的各种资金应在3个工作日内存入“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专储账户,并完善缴款手续,不得坐收坐支、公款私存。现金收支手续必须由村报账会计经手办理。“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应设立专储账户和分村账户,做好总账与明细账核算。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支出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行按时报账制。“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应合理确定报账时间,各村每季度至少到“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报账一次。村集体内部收支、往来等经济行为应坚持按月结账。各地“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应定期组织开展村集体资金盘库活动,及时发现、处理各类跨期条据,杜绝资金体外循环与坐收坐支现象,确保出纳库存与账面余额相符;

(二)实行“签审”制度。各项日常支出须有事由说明、经手人、证明人、财务“一支笔”主管签字,并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审核后方可入账;

(三)实行资金直达制度。对涉农补贴款、民政优抚款、农户拆迁及土地征用补偿费等涉及个人款额,“一事一议”项目、村级工程建设等专项资金,由“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按有关规定直达个人账户;

(四)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度。备用金的限额,由“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根据各村会计业务量大小、地理位置及支出状况,与村委会协商决定。原则上备用金额度限制在3000元至10000元之间,特殊因素需要增加备用金额度的行政村,必须经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备用金的领取由村报账会计申报,村财务负责人审核,“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主任审批。 

第十四条 严格日常支出管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支出的原始凭证,原则上必须要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票,对数量少、金额小难以取得税务发票的零星开支,经报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批准,明确开支明细科目后,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额支付单”,但支出金额必须在1000元以内。

第十五条 加强非生产性支出管理。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村级办公费、差旅费、报刊费等非生产性支出项目及标准,严格实行定项限额、据实报销。

第十六条 加强村级大额开支管理。村级大额开支必须先报告、后开支。如实填写经管部门印制的“村级大额开支申报单”, 经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上报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核批准。凡是先开支、后报告的,一律由个人承担。村级大额开支起点标准,由各地“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 严格工程项目支出管理。“一事一议”项目、村级工程建设等支出,报账必须使用正式税票,且必须附有大额开支申报单、项目施工合同、预算情况及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强化专项资金管理。村集体专项资金应按规定支出,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九条 强化村级债务控管。村集体不得随意新增债务,确需借款或贷款的,应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填制经管部门印制的“村级借款申报单”,并报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四章 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以及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以及农田水利等农业基本建设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供水供电、交通通讯等公益性设施;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企业股权及其权益,以及通过兼并、分立、有偿转让等方式形成的股权;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投资入股的,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及其权益;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牲畜(禽)、林木等生物资产;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固定资产、库存物资等有形资产;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专利权、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等形成的资产;

(八)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一条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要按类别建立管理台账,及时登记资产的添置、变更与处置。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建立承包合同管理台账,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租赁金额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

第二十二条 经营集体资产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村集体直接经营集体资产的,必须明确经营责任,提出经营目标,报镇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审批后,送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备案;

(二)签订承包合同或租赁合同,并依照合同规定提供财产抵押或经济担保,承包或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三)村集体以集体资产参股、联营或实行股份合作经营的,以招标方式发包、出租集体资产经营权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三条 集体资产经营状况及收益情况应按年度进行公开。

第五章 村集体资源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园地、荒地、荒坡、荒滩、水面、建设用地等。

第二十五条 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

第二十六条 村集体资源管理实行资源登记簿制度。资源登记簿应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地址、面积、使用状况,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事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还应登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情况。

第二十七条 村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凡没有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或没有按照交易管理规定交易的,一律视为无效;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二轮承包期。

第二十八条 承包、租赁集体资源收益情况按年公开。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生产性开支,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第三十条 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应定期组织开展村集体资产、资源及承包合同清理,结合实际情况和村民代表意见,促进资产、资源及承包合同的规范管理。

第六章 交易管理

第三十一条 村集体资产资源的购置和处置、村级工程项目建设等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十二条 村集体下列经济行为应在镇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实行公开交易:

(一)物质采购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二)资产处置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三)承包、租赁标的额5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

(四)发包、租赁非家庭承包方式经营的集体资源;

(五)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投资额2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第三十三条 村集体下列经济行为应在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实行公开交易:

(一)物质采购10万元以上的;

(二)资产处置50万元以上的;

(三)固定资产承包租赁额20万元以上;

(四)土地流转面积在100亩以上的;

(五)其他需要到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的项目、工程等。

第三十四条 村集体资产资源在镇以上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村委会同意材料;

(二)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并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参会村民通过的材料;

(三)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名称、预算投资额、资金筹集来源、付款方式等内容的文件;

(四)需镇政府审批的交易事项,还需提交镇政府审批同意的有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 村集体资产资源在镇级以上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招投标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二)接受投标人递交的投标申请;

(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向合格的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

(四)需要进行现场勘察的,组织合格的投标人进行现场勘察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五)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投标;

(六)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镇、村干部,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及专业人员组成;

(七)开标、评标,提交评标报告;

(八)确定中标人;

(九)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第三十六条 公开竞标过程中,同等条件下,本村村民享有优先中标权。

第三十七条 在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的结果应向村民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第三十八条 交易活动中买受方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有关监管部门投诉。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镇(办、园)每年要通过自查自找、党员群众评议、征求包村干部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意见、专项核查等形式,依托镇纪委和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组织力量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完善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十条 村委会每季度应将财务活动情况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每年底应将财务收支、资产资源、债权债务、合同执行及专项资金使用等明细情况向村民公示;对群众比较关注的热点问题、重点问题,要做到及时公开、真实公开和全面公开。

第四十一条 镇(办、园)财政所所长应严把资金拨付关口,不符合规定的支出、手续不完备的支出,一律不得拨付,特别是村集体项目工程建设不履行招投标程序的,没有经过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核验收的,不得随意拨付;包村专管员应落实包村工作职责,监管村级收支、资产资源,督促民主管理;“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专业会计应严格履行代理工作职责,凡票据不正规、手续不齐全的开支一律不得入账。

第四十二条 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应组织开展村级财务年度、专项或抽样审计,对村两委任期目标责任和离任村干部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重点审计,审计结果及处理意见应及时公开,并做好资料存档。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有关责任人员未按规定履行或者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农村集体“三资”损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四条 村组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移交镇及上级监察机关,对镇、村有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使用自制、自购收据收款,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集体收入,收入不及时缴入“三资”监管代理中心资金专户的;

(二)隐瞒、截留、挪用、侵占、私分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

(三)违反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擅自批准现金支出的;

(四)违反规定处置农村集体“三资”,或者擅自用集体“三资”投资入股、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的;

(五)在集体经济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及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没有实行公开招投标的;

(六)不按规定程序擅自以村集体名义借贷款的;

(七)不按规定实行民主理财,阻挠、干扰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经济审计和监督检查的;

(八)其他违反财经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工作人员和包村专管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集体“三资”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对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统一核算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5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954日止。在施行期间,关于农村“三资”监督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5c233ef0740be1e640e9ab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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