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2018年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8-11-20 04:24:5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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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2018年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县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部署要求,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预防和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结合我乡的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特制定xx乡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进一步促进各村、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全乡人民群众安全意识的普遍增强,促进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立足于治隐患、防事故,建立健全隐患治理和危险源监控制度。加强事故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二、检查范围

(一)排查治理范围。各行政村、乡直各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

1 建筑工地、民爆器材、及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2、道路交通等行业的站点、场所及设施等;

3、商店、超市、公共娱乐场所、学校、卫生院、乡村旅馆、饭店、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

4、危险行业、水电站等。

(二)排查治理重点内容。在深入开展好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各责任主体及其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具体内容如下:

1、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2、对存在较大的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消除落实情况;

3、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5、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情况。

同时,通过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检查各村及有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有关制度制定和执行、长效机制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三、时间安排

121日召开xx乡安全大检查工作会。

124日至126日,为各村、各生产经营单位自查阶段。

127日至129日,为乡政府督查阶段,乡政府将派出督查组,分区域、分行业进行督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村、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力抓好此项工作、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负起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组织开展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整改资金和责任,制定隐患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并及时向乡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

(二)突出重点,全面排查治理各类隐患。隐患排查治理要突出三个重点,即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事故多发、易发的重点地区;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的重点企业。要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各村要采取措施确保此次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效果,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

(三)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取得实效。各村、各部门要进一步排查方案,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组、组不漏户,乡政府将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企业依法责令关闭取缔。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严肃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认真负责,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反馈工作。各村、乡直各单位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在落实好本辖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同时,同时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统计汇总,定期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报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文章来源

为深刻吸取近期高层建筑火灾和安全生产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全县夏季消防安全检查工作,集中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确保全县消防安全形势稳定。县政府决定,从720日至107日在全县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百日攻坚行动(以下简称百日攻坚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目标

百日攻坚行动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严格落实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做到六个确保(确保高层建筑电气安全有效;确保在建工程消防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确保高层建筑火灾隐患查改到位;确保高层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消防控制室人员持证上岗;确保高层建筑物业管理人员和业主灭火逃生自救能力和消防安全意识明显提高)明确各级各部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义务,建立健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百日攻坚行动取得实效,县政府成立全县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百日攻坚行动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消防大队,由消防大队大队长肖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百日攻坚行动的组织协调、指导推进工作。

三、排查整治范围及内容

百日攻坚行动排查整治范围主要包括高层公共建筑、高层居住建筑及在建高层建筑。主要排查内容:

1.建设工程是否依法取得消防审核、验收或设计备案和验收备案,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高层建筑是否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凡新建、扩建、改建的高层建筑,是否严格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其建筑防火等级分类、建筑耐火性能、外部平面布局、内部平面布置、安全疏散、防火构造、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防火性能、消防设施配置、灭火救援设施配置、电气防火等方面,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高层建筑消防车道、疏散通道、楼梯间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外消火栓是否正常完好;消防控制室设备运行是否正常;控制室人员是否在岗在位,持证上岗;消防水泵运行是否正常;防烟、封闭楼梯间防火门是否保持常闭;楼内是否存在违章作业行为。

3.高层建筑消防车道、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池取水口、室内消火栓、灭火器存放点、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和屋顶消防水箱等消防设施是否设置清晰准确的消防标识。

4.全面排查整治高层建筑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电器产品及其线路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电气使用维护违章违规行为。

5.高层在建建筑是否根据施工进度,同步安装室内消火栓系统或设置临时消防供水;是否设置灭火器;员工集体宿舍是否独立设置;是否严格落实动用明火审批程序,电焊、气焊、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落实现场监护;是否定期组织防火巡查,是否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进行演练。

6.建筑节能综合改造工程是否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建筑外保温和外墙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四、任务分工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公安、住建、规划、安监、市场监管、文广、教育、卫计、通信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住建局负责组织对高层建筑在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进行专项治理检查,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审批外墙保温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工程,督促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加大对建筑外墙违规装饰、装修,违规广告牌、雨篷等影响建筑防火排烟性能和火灾救援行动障碍物的查处力度;并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XX)实施之前修建的外墙采用聚氨酯材料保温的高层建筑开展检查,重点检查外墙保温材料覆盖、封堵的可靠性。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规划局负责在核发高层建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充分考虑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安全布局和既定规划等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规划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件。

安监局负责做好高层建筑设施、设备安装、维修保养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办理高层建筑内生产经营企业的相关登记手续和营业执照,对高层住宅建筑内的生产经营企业不予颁发营业证照。

文广局负责依法做好高层建筑内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不予办理审批手续,对高层住宅建筑内的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单位和娱乐场所不予颁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娱乐经营许可证。

教育局负责做好各类中、小学校等各类教育机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排查和管理工作。

卫计局负责做好医院等各类医疗机构高层门诊楼、住院部和综合楼等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排查和管理工作。

广电中心负责经常性和针对性地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等有关媒体应发挥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宣传高层建筑防火和火灾自救逃生常识,及时曝光高层建筑火灾隐患。

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对依法应当实施消防行政审批的高层建筑严把消防审核和验收关,对达不到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依法不予通过审批;对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高层建筑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已投入使用的高层公共建筑和一类高层建筑,要列为火灾高危单位,实行户籍化管理,落实严管严控措施。对老旧高层住宅消防设施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的,要严格依法督促整改,提高防范火灾能力;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要提请政府挂牌督办,限制其使用。要制定高层建筑灭火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单位开展高层建筑火灾预防、灭火扑救和应急疏散方案的制定和演练,指导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进行高层建筑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公安局派出所负责依法对高层住宅建筑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宣传教育,并督促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村)民委员会落实消防安全职责。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做好高层建筑内通信设施、设备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各镇(街道)负责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结合实际督促高层建筑管理单位组建微型消防站,指导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各社区(村)居委会应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居民群众查改身边火灾隐患,清理楼梯、走道、阳台等区域可燃杂物,清理楼院违规存放、充电电动自行车,清理电缆井、管道井等竖井防火封堵不严以及堆放可燃杂物等问题。引导居民购买配备家庭灭火器、防烟面罩、逃生绳索等简易灭火逃生器材。

物业服务企业应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定并落实物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公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妥善保管高层建筑消防档案资料。定期检查高层建筑电气设施设备,规范安装电气设施和线路,及时排除电气设施和线路故障。加强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对管理区域的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定期组织检修、更换和添置消防设施、器材。要委托具备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高层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保养,提高设施完好率。对搭建违章建筑或者堆放杂物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擅自改变使用性质,违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等违反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或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725日前)。各部门、各单位要对百日攻坚行动进行全面安排部署,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制定细化工作方案,积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微博、微信等媒体进行宣传,广泛动员高层建筑管理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发放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告知书。各镇(街道)、村委会(社区)要安排专人摸清所属辖区高层建筑的底数,逐一明确消防监管责任人,统一汇总登记造册,上报百日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排查整治阶段(725日至925日)。各单位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全力推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各镇(街道)等基层组织要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辖区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在建工程进行专项检查。高层公共建筑由其所属性质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配合做好排查整治工作。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并督促整改到位。

(三)督导检查阶段(925日至107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政府督查室抽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督查组,对百日攻坚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在全县通报督查情况。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各级各部门务必认清消防安全形势,统一思想,充分识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周密安排部署,主动推进落实,切实把工作责任落实到火灾隐患排查一线,全力推动百日攻坚行动顺利进行。

(二)夯实责任,形成合力。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通过百日攻坚行动,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做到高层建筑底数台账清楚,排查整治到位。对排查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在新闻媒体及时曝光、跟踪问效,形成治理高层建筑火灾隐患的强大合力。

(三)强化督导,严肃追责。建立健全高层建筑火灾隐患自查自改,部门常态化督导检查的长效机制,对工作敷衍、排查不细、火灾隐患整治不到位,造成有影响或亡人火灾事故发生的,县政府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取消相关单位年度评先资格。

各级各部门要及时向百日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开展情况,725日前上报安排部署情况,每两周上报《全县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排查整治统计表》(附件),每月8日前分别上报阶段性工作小结和工作总结(县公安局消防大队 联系电话:)。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行为,维护招生秩序,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xx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x教基〔2007x号)、《xx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x教基〔2018x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义务教育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招生制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维护教育公平,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招生原则

(一)坚持依法招生。坚持以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为依据;坚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坚持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均等教育服务体系,规范办学行为,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就近、划片、免试入学。根据生源、学校分布、办学规模等情况,确定各校招生学区范围与招生计划,确保辖区内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享有相应的学位。

(三)坚持规范入学工作程序。通过xx教育网和社区、学校公示栏,及时向社会公开招生入学工作相关信息(如招生计划、招生办法、招生范围、招生日程安排、招生结果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三、招生对象

(一)一年级招生对象。招生对象为年满六周岁(2018831日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在学校学位有剩余的前提下,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可以接收部分有入学要求的20181231日前出生的儿童。

(二)七年级招生对象。招生对象为2018年毕业的小学生。

四、报名办法

实行网上报名。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的监护人,需在720—730日内登录xx网上办事大厅—xx—xx县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报名入口,如实填写学生相关信息。若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监护人可在报名时段内,前往所在学区学校报名点进行网上报名。如有特殊情况或疑问,可到现居住地所在学区学校或xx县教育局一楼咨询。

五、招生办法

(一)城区公办中小学招生。

1.城区小学。

1)适龄儿童具有城关街道辖区户籍,且法定监护人在城区有房产。适龄儿童既可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学区入学(需凭户口簿),也可在房产所在地学区学校入学(需凭户口簿和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明)。

2)适龄儿童具有城关街道辖区户籍,其法定监护人在城区无房产。适龄儿童在户籍所在的学区学校入学(需凭户口簿)。

3)适龄儿童非城关街道辖区户籍,但法定监护人在城区有居住房产。已办理房屋登记(含房产证)的,在房产所属的学区学校入学(需凭房屋登记证明材料、户口簿);已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抵押房产证的,在房产所属的学区学校入学(需凭加盖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室印章的不动产登记复印件或房产证复印件、户口簿);已购房,截止到2018831日前已交房,未能办理房产证的,在房产所属学区学校入学(需凭户口簿、房产局备案的购房合同)。

4)适龄儿童非城关街道辖区户籍,监护人居住在未参加房改的单位住房或自建房,未办理房产登记手续的,在现居住地入学(需凭户口簿、城关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实际居住证明)。

2.城区初中。

12018年城区公办小学毕业生。凭毕业证到毕业小学所在地中学学区学校报名,也可凭城区户籍和相关房产证明材料到划定的学区中学报名。

2)非城区公办小学毕业生。具有城区户籍的,在户口所在地所属的学区中学入学(需凭小学毕业证、城区户口簿)。非城关街道辖区户籍,但法定监护人在城区有居住房产,已办理房屋登记(含房产证)的,在房产所属的学区学校入学(凭房屋登记证明材料、户口簿);已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抵押房产证的,在房产所属的学区学校入学(需凭加盖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室印章的不动产登记复印件或房产证复印件、户口簿);已购房,截止到2018831日前已交房,未能办理房产证的,在房产所属学区学校入学(需凭户口簿、房产局备案的购房合同)。

以上所指房产均不含商业房产。

3.城区公办小学、初中政策照顾人员子女入学。

1)外来投资、务工、经商人员子女。

与县政府、开发区、招商局签订招商引资合同且已开工建设企业(以下简称招商引资企业)的外来投资者(非xx户籍)随迁子女、在城区招商引资企业务工(非xx户籍)的随迁子女入学,需凭户口簿、监护人居住证,由开发区管委会或县招商局出具证明,用工企业出具工资卡或工资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签字。

父母一方在我县务工或经商一年以上(截止到2018831日)的子女入学,务工人员需凭户口簿、监护人居住证、县社保局备案的务工合同和一年以上的缴费明细,用工企业工资卡或工资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签字;经商户需凭户口簿、监护人居住证、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和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2)本县进城务工人员子女。

在城区招商引资企业或规模以上企业务工的本县户籍人员子女,父母双方务工一年以上或父母一方务工两年以上(截止到2018831日),需凭户口簿、县社保局开出的缴费明细、备案的务工合同。开发区范围内企业由开发区管委会出具招商引资企业证明,开发区以外的企业由县招商局出具招商引资企业证明,用工企业出具工资卡或工资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签字。

符合以上政策照顾人员的子女小学入学,在新城区庄子大道以东、乐土路以北的企业职工子女,到附小南校仁和路分校入学;庄子大道以西、鲲鹏路以南、嵇康路以东、乐土路以北的企业职工子女,到附小南校三义路分校入学;乐土路以南的企业职业子女,到附小南校阳光分校入学;嵇康路以西、乐土路以北、鲲鹏路以南、西外环以东企业的职工子女,到城关三小联盟仁和路二小分校入学;老城区企业职工的子女,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到所属学区入学。

符合以上政策照顾人员的子女中学入学,到xx中学联盟三义路分校、xx四中初中部、鲲鹏路中学联盟入学。

3)城市规划区内拆迁户子女。

已安置的拆迁户,在安置地所在学区学校入学(需凭户口簿、安置房屋确认单)。

已拆迁未安置的拆迁户(或至2018831日已签正式拆迁协议的),在拟安置地或租住地所在地学区学校入学(凭户口簿、原始拆迁协议或加盖乡镇证明的拆迁协议复印件、租住地所属社区出具的租住证明)。

4)现役官兵子女。

按照《xx省教育厅xx省军区政治部转发教育部办公厅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x教秘基〔2018x号)和《xx市贯彻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x联〔2018x号)要求,在现居住地所在的学区学校入学(需凭户口簿、人武部证明、社区出具的现居住证明)。

5)船民、渔民子女.

按照《xx省教育厅关于解决渔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通知》(x教秘基〔20XXx号)要求,在现居住地所在的学区学校入学(需凭户口簿、船民证、船舶营运证、居住地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

6)返乡创业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子女就学(已正式开工建设且投资手续齐全、千万元以上项目的),经县政府创业办审核,就近在城区学校安排就读。

7)其他符合政策要求入学的,按照政策办理。

(二)农村公办中小学招生。

1.农村小学。

由乡镇中心小学(或中心校)组织实施,按适龄儿童户籍所在地的学区学校就近入学(凭户口簿)。

2.农村初中。

小学毕业生在原乡镇划定的学区学校入学(凭小学毕业证、户口簿)。

3.其他符合政策要求入学的,按照政策办理。

(三)民办学校招生。

民办学校必须具有办学许可证,必须严格执行县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政策。民办学校学区与公办学校的学区交叉双重覆盖,交叉双重覆盖学区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可自愿选择本学区内的公办或民办学校入学,民办学校不得拒收学区内的适龄儿童。招生计划由县教育局根据学校办学规模、师资配备等审批下达,按下达的招生计划与公办学校同时招生,不准提前。

六、招生程序与时间

(一)网上报名登记、提交入学证明材料。720—730日,监护人向招生学校提交与网上报名登记信息一致的新生入学的相关证明材料;招生学校结合网报登记信息进行初审;特殊情况不能网上报名的适龄儿童,其法定监护人持新生入学证明材料到划定的学区学校提交材料。

(二)复审、公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复审,复审拟录取学生的名单在学校、社区和xx教育网公示详细录取信息。复审、公示时间为731—810日。

(三)发放入学通知书。经复审、公示无异议的新生,由县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发录取通知书。814—15日,监护人到学校领取入学通知书。

七、招生纪律及要求

(一)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要服从县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顾全大局、精心组织、规范操作;要多渠道、多形式加大招生政策的宣传力度,增加招生工作的透明度。各校在招生过程中要切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坚决杜绝有偿招生,坚决打击售卖名额现象。凡被举报违规招生经查实的,取消相关学生入学资格,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分管责任人相应党政纪处分,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强化服务意识。各招生学校和招生成员单位要设立专门的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招生相关工作,对群众反映的子女就学问题要热情接待、耐心解释、及时处理,不推诿、不扯皮。

(三)增强责任意识。校长是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各招生学校和招生成员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和政策规定,确保学区内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四)签订责任书。县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分管招生的负责人、具办人层层签订责任书,进一步明确责任、纪律及处罚规定。

(五)学校的收费必须按县财政局、物价局、教育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自立名目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六)切实加强学校联盟建设。联盟学校的教育经费要向联盟内的新校、薄弱校倾斜,领导力量、优秀教师要向联盟内的新校、薄弱校倾斜。联盟学区内起始年级符合交流条件的任课教师在联盟内实行电脑派位均衡配置。学生入学原则上在所属的学区学校入学,也可在联盟内学位相对剩余的学校入学(调剂方案和调剂的学生名单要报备)。联盟内统一编班,统一组织教学。

(七)严禁各招生学校通过考试选拔招收学生,严禁招收在籍学生,严禁违规收费,严禁超计划和大班额招生,严禁提前招生,对违规招收的学生不予办理学籍,并负责退回。民办学校违规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吊销办学许可证。

(八)高度重视残疾儿童入学工作。学校不得拒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妥善安排到所属学区公办学校随班就读。普通学校接收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按每年6000元标准拨付。

(九)做好新生学籍的录入和上报工作。要认真采集一年级新生学籍信息,及时录入,并保存纸质采集表,纸质采集表由家长填写并签字。七年级新生学籍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并完善相关信息。各校要按照县教育局通知的时间上报新生学籍,县教育局要严格按照县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的新生名单进行学籍审批。招生学校上报未经县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的新生学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和校长相应党政纪处分,并由学校清退违规招收的学生。

(十)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一名责任心强、熟悉相关业务的班子成员具体负责招生工作,并对本单位本系统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十一)违反招生纪律的处理。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擅自超计划招生的;

2)超范围招生造成班额超标准的;

3)不按规定时间招生的;

4)采取考试招生或组织非本学区学生参加摸底分班考试的;

5)招收不符合条件学生的;

6)其他违反招生工作纪律和失职渎职的行为。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的;

2)利用招生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在招生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4)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5)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1)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在招生工作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招生结束后,将对各校招生情况进行随机抽查,依法查处招生入学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

(十三)接受社会监督。设立举报电话:县监察局xx县教育局xxx并在xx县教育网站开设招生工作举报信箱。

八、附则

1.本方案学区划分以及入学条件仅限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秋季招生。

2.本方案由xx县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58abe22a9956bec0975f46527d3240c8447a1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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