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红旗连锁审核版)

发布时间:2018-11-12 22:24:5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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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四川名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租方(乙方):成都高新区红旗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物业坐落地址

1、出租房屋位于:成都市高新区雅和南一路99号名著司南1-102

2、房屋建筑面积:133.3平方米 房屋结构:框架结构 地面质量:毛坯 卷帘门:钢化玻璃门

第二条:房屋租赁用途

1、 乙方将该房屋用于:营业及办公用

2、 乙方租赁该房屋用于合法经营使用,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三条:租赁期限、房屋交付

1、租期从201611日起至20201231日止,共年。方将物业交付乙方之日起至2016 430日为乙方的装修期,装修期内免收租金,装修期满后开始计收租金即甲方租金从2016 51日起计算(租期起始日期以实际房屋交付时间为准,计租时间顺延)

2、甲方预计2016 11日将出租的房屋交给乙方使用。甲方应保证房屋的交付必须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产权证明》后交付,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收房并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损失、搬迁损失等直接损失)。双方在交付房屋时,应在房屋交接清单上签字(交房日期以双方签订房屋交接清单载明日期为准)。

3、遇有以下情况,乙方有权暂不支付租金,:

1)发生不可抗力;(2)甲方原因逾期交房的;(3)非乙方原因致使房屋无法使用的;(4)双方协商一致。

第四条:租赁费及缴纳

1、甲乙双方议定合同期内租金为(租金按合同年逐年递增8%

支付时间

租金标准(约:元//平方米)

缴费金额(元)

租金所属期限

交房并提供乙方所需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

120

95976

2016-5-12016-10-31

到期前15个工作日

120

31992

2016-11-12016-12-31

到期前15个工作日

129.6

103654

2017-1-12017-6-30

到期前15个工作日

129.6

103654

2017-7-12017-12-31

到期前15个工作日

139.97

111948

2018-1-12018-6-30

到期前15个工作日

139.97

111948

2018-7-12018-12-31

到期前15个工作日

151.17

120905

2019-1-12019-6-30

到期前15个工作日

151.17

120905

2019-7-12019-12-31

到期前15个工作日

163.26

130575.

2020-1-12020-6-30

到期前15个工作日

163.26

130575

2020-7-12020-12-31

为便于双方结算,约定租金单价、递增比例与年租金有少许出入,最终双方以约定年租金金额为准支付。

2、乙方每6个月向甲方支付一次租金,乙方在甲方交房并提供乙方所需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租金,首个租赁期到期15个工作日内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下2个月租金,后期租金均按照合同约定的缴费方式及金额,在上一个租赁期到期前15个工作日支付下一期租金,节假日相应顺延。甲方收取租金须出具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发票。甲方指定收款信息如下:

收款人:

开户行:

号:

甲方应保证提供收款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如因甲方提供收款信息任何问题,导致甲方无法收到租金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如变更收款信息,应提前三十天以上亲自前往乙方所在地向乙方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收款信息,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或实际收取租金人承担,与乙方无关。

第五条:租赁物业情况

1、甲方保证向乙方出租的房屋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或合法处分权。确保乙方正常经营不影响。如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乙方不能正常对出租房屋使用、收益或因上述物业瑕疵造成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

2、如出租房屋有共有权人的,应提供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声明;如果是委托租赁,应提供有房屋所有权人对甲方作为受托人的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甲方)应保证该委托书真实合法,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均由委托人与被委托人承担。如委托人或受托人伪造、变造、篡改等形式提供虚假委托书的,一经发现,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视为甲方违约,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

3、甲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所有权证明或具有出租权的有效证明,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文件。同时,甲方应在签订合同时向乙方提供办理工商、税务、消防等证照所需有效证明和文件,乙方验证后复印件交乙方留存

4、甲方如未按时将房屋及上述有效证明和文件提供给乙方则乙方有权推迟支付租金,直至收到甲方提供有效证明和文件为止。如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甲方不能提供有效证明和文件,或提供的证明和文件不能满足乙方依法办理及年检工商、税务、消防等相关证明的需要,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予以赔偿。

5甲方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

6、租赁期间,甲方应即时将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复印件(加盖公章或签字)交乙方留存。

第六条: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变更

1、租赁期间,甲方如将该房屋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以便乙方作出是否优先购买的决定,甲方如未按约定提前通知乙方,则甲方应承担该房屋实际售价5%的违约金。如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甲方在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后,应及时将第三方的有关资料提供给乙方,并有义务告知第三方该房屋带租约,甲方协助第三方与乙方办理合同主体变更手续,该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权利,承担原甲方的义务。甲方转让房屋或该房屋被法院处分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否则,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2、租赁期间,甲方同意乙方安装ATM机,甲方同意乙方根据经营情况可以将房屋部份或全部转租给第三方使用。但房屋租金、水电费仍由本合同的乙方承担履行。

第七条:乙方的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应按合同约定交纳房租,乙方无正当理由未交纳房租,则按欠款的20%支付违约金。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迟延支付的,乙方不负迟延交纳租金的责任。

2、乙方在经营期间所涉及的经营税费,由乙方自行缴纳,与甲方无关。

3租赁期间,交房后的房屋水电、物管费用由乙方承担。水电、物管费由乙方缴纳,乙方应按时自行向相关部门支付费用。如甲方代收费的,收费需按国家物价局有关规定收费,并提供供电局、自来水公司的票据或财政厅、税务局监制的发票收据。

4、租赁期间如乙方确因经营调整需要退房,应提前二个月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做好后续招商工作,乙方承担当年租金总额20%的违约责任,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提前支付的剩余租金及保证金。

5、租赁期满未续租或合同解除,乙方在期满后5日内搬出房屋,如乙方逾期不搬迁,乙方延迟交房则按每日租金的双倍支付甲方。

6、期满未续租或合同解除,乙方可搬移属于乙方的商品及其它财产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交房后乙方对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及增加的设施设备),甲方不得干涉和阻挠。前述期满乙方未拆除取回的物品,视为乙方放弃遗留物所有权,悉归甲方处理。

第八条:甲方的责任

1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租赁房屋,租期按实际交房时间顺延。如超过规定时间90日仍未向乙方提供租赁房屋的,每延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当年应交租金1的违约金,并且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

2租赁期间,乙方在不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基础上,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装修规划,乙方需将所租房屋室内及店面、店招按统一模式进行装饰、油漆粉刷。甲方应维护乙方正常合法的经营活动,无权干涉。

3、租赁期间,非乙方人为因素该房屋出现影响正常使用的严重质量问题造成的房屋及相关配套设施的损坏,应由甲方及时负责修缮如甲方不修缮,乙方可以代甲方修缮,并可以用修缮费用发票抵扣租金。如因甲方未及时修缮而给乙方造成其他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因房屋使用过程中正常的自然磨损需进行局部修缮或更换相关配件或设施的,乙方自行修缮及更换,费用自理;如因甲方房屋管道排水不畅或屋面墙体漏水、渗水问题造成乙方商品毁损、污染,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对造成损失的第三方索赔。

4、甲方必须在交房同时提供水、电(上下水及安装单独电表,水表)、消防设备、电话接口等能源、设施设备,并保证安全和正常运转(正常停水、停电除外),保证光纤入户,费用由甲方承担,并承担房屋移交时正常的维修责任。

5、甲方同意乙方设置灯箱招牌以及在门头设置红旗连锁店招,甲方出租房屋的内外墙面及附着物的使用权和广告权属于乙方,使用期限与房屋租赁期相同。

6、租赁期间,如甲方确需收回房屋,必须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乙方,经乙方同意后,方可办理合同解除手续。乙方不同意提前解除合同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提前支付的剩余租金及保证金,并承担当年租金总额20%的违约金,乙方装修由甲方按总价值使用年限折旧摄于的价值补偿乙方。

第九条:租赁合同期满,如甲方的租赁房屋需继续出租,乙方在同等租赁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在本合同租赁期满前两个月,乙方未书面提出续租要求的,则本合同期满后终止。

第十条:

1、租金是乙方承租该商铺、享有和行使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所有权利的对价。甲方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内不得擅自涨租金。如甲方房屋实际面积低于合同规定面积,租金应按面积的减少而调整租金。

2、若甲方在房屋租赁期内变更受托人,甲方须与新的受托人前往乙方处办理书面委托主体变更事宜,否则乙方不认可甲方新的受托人,有权暂不支付租金等费用,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十一条: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相关税费。

第十条:在租赁期间,因政府行为规划需乙方配合搬迁的,甲方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甲方应退还乙方已经提前支付的尚未履行的合同期内租金。

第十条: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毁损,本合同则自然终止,互不承担责任,但甲方应退还乙方已经提前支付的尚未履行的合同期内租金。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乙方执三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条:其他事项:在支付首期租金时,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租金金额合计人民币15996元(大写人民币:壹万伍仟玖佰玖拾陆元整)合同履约保证金,甲方收取保证金时应向乙方出具收款收据。合同期满且乙方无违约行为,办理完相关退租手续15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不计利息,不保值)

第十八条:通知:对于发送给方的任何通知或联络,方可以向本合同载明的方地址发送。对于任何通知或联络,如直接交付,则在接收一方或其他被授权人签收时视为收讫;如用传真,在发出后视为收讫;如果通过国内或国际快递方式邮寄,则在寄出后第三天被视为收讫;如用挂号信邮寄,在寄出五天后视为收讫。

第十九条:本合同如需作变更或修改,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手写变更或修改、增加、减少合同内容,需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方可生效。

出租方: 四川名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租方:成都高新区红旗连锁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签字) 法人(授权)代表: (签字)

地址: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214-35-2 地址:高新西区迪康大道7

电话: 电话:02887877377

经办人: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月至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月至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4b843d3a1116c175f0e7cd184254b35eefd1a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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