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加盟

发布时间:2018-07-01 05:25:2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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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者在签立加盟合约之前,就应深入了解合约内容,以确保自身权益。切莫以为加盟合约都是总部制式的范本不可修改。其实合约应该是透过彼此双方协议之后做成的。换句话说,加盟者不仅该睁大眼睛看清楚内容,更有权利要求修改内容。本文仅提供以下十点注意事项,供加盟者做为签约时的参考。



第一、应要求加盟总部出示服务标章注册证。因为所谓加盟,就是总部将品牌授权给加盟店使用,换句话说,总部必须要先拥有这个品牌,才能授权给加盟店。也就是说,总部必须先取得中央标准局,所颁发的服务标章注册证才行。前一阵子即发生某中式餐饮连锁体系的纠纷案,新旧二个体系闹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后来败诉的一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称,连带使已经加盟该体系的加盟店也被迫改名,真是何其无辜啊!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务必要先确认总部的确拥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第二、权利金的支付方式。一般而言,总部会向加盟者收取三种费用,分别是加盟金、权利金及保证金。所谓的加盟金,指的是总部在开店前帮加盟者做整体的开店规划,及教育训练所收取的费用。而权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总部的商标,以及享用商誉所需支付的费用,这是一种持续性的收费,只要加盟店持续使用总部的商标,就必须定期付费。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于保证金,则是总部为确保加盟者会确实履行合约,并准时支付货款等所收取的费用。其中,由于权利金是持续性的收费,某些加盟总部会在签约时,要求加盟者一次开出合约期限内全额权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约期限为五年,权利金采取年缴方式,某些总部便要求加盟者将五年的权利金,一次开齐五张支票缴交总部。后来曾有这样的案例发生,某一体系的加盟者开店二年,因为生意不佳而关门大吉,但是却早在签约时,已开齐五年权利金的支票缴交给总部了。按理说,后面三年既然已经收店不再使用总部的商标、商誉,就不需再支付权利金,然而总部却仍将已收取的支票轧进银行取款,害得这位加盟者,不仅赔了二年生意,还得另外支付这些已开出的支票金额!所以,加盟者若遇总部要求一次开齐合约期限内,全部权利金的支票面额时,务必记得在合约上加注一点,当加盟店收店或不再开店时,总部必须退回未到期的权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第三、总部供货的价格问题。一般的加盟合约中,总部都会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总部进货,不得私下进货。这点往往是总部与加盟店纷争最多的一环。因为加盟店经常认为总部的供货价格偏高,于是纷纷自行向外采购。但是总部基于连锁体系品质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须统一向总部采购,于是争端便产生了。较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签立合约时,即应事先要求总部供货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行情,或是高出市场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后双方为了价格问题争执不休。



第四、商圈保障问题。通常加盟总部为确保加盟店的营运利益,都会设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个商圈之内不再开设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对保障商圈的范围有多大,必须十分清楚。不过常见的情形,是总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远处的距离,再开设第二家店时,影响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发抗议。其实,总部若是开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并没有抗议的权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连锁体系因为加盟店增多或已达饱和状态时,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难再开新的加盟店,于是便取巧发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个新的品牌名称,而营业内容与原来的品牌完全相同,这样就可以不用受限于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个房屋仲介连锁体系就是如此,最后当然就会招致加盟店的群起抗争。因此,加盟者为保障自身权益,在签约时,最好载明总部不得再发展营业内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第五、竞业禁止的条款。所谓竞业禁止,就是总部为保护经营技术及智慧财产,不因开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约存续期间,或结束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加盟店相同行业的规定。此一规范旨在保护总部的智慧财产权,并无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员会亦认为此举不致违法。但是竞业禁止的年限究竟应该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长,恐会影响加盟者往后的工作权益。对此,曾有某连锁体系的竞业禁止条款规定为三年,被加盟店告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平会认为竞业禁止条款乃属合理,惟认为三年是否过长?后来该总部也很识相地把三年改为一年。所以加盟者在签约时必须考虑清楚,以免影响日后生计。



第六、管理规章的问题。一般的加盟合约内容少则十几二十条,多则七、八十条上百条,不过通常都会有这样一条规定,「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总部管理规章办理。」如果加盟者遇到这样的情形,最好要求总部将管理规章附在合约后面,成为合约的附件。因为管理规章是由总部制定的,总部可以将合约中未载明事项,全纳入其管理规章之中,随时修改、为所欲为,届时加盟者就只好任由总部摆布了。



第七、关于违约罚则。由于加盟合约是由总部所拟定,所以会对总部较为有利,在违反合约的罚则上,通常只会列出针对加盟者的部份,而对总部违反合约部份则只字未提。加盟者对此应可提出相对要求,明定总部违约时的罚则条文,尤其是规定总部应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后勤支援方面,应要求总部确实达成。



第八、关于纠纷之处理。一般的加盟合约上都会明列管辖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总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为的是万一将来有需要时,总部人员来往附近法院比较方便。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总部在合约中规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诉讼前,需先经过总部的调解委员会调解。遇此状况时,应先了解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为那些人?如果全是总部的人员,那么调解的结果当然会偏坦总部,而不利于加盟者。碍于合约,加盟者又无法忽略调解委员会,而直接向法院诉讼。因此笔者建议加盟者在遇到类似的条款时,应要求删除。



第九、合约终止之处理。当合约终止时,对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证金。此时,总部会检视加盟者是否有违反合约或是积欠货款,同时,总部可能会要求加盟者自行将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顺利且无积欠货款,总部即退还保证金。但若是发生争议时,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为双方角力的重点。某些总部甚至会自行雇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况,需视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资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资的话,那么招牌「物」的所有权就应归加盟者所有,总部虽然拥有商标所有权,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须透过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总部自行拆除,即触犯了毁损罪。



第十、这是最后一点应注意事项,就是在合约签立之后,双方务必要各执一份。曾经有某超商连锁体系与加盟者签约之后,总部留二份合约,并未留一份给加盟者,后来被一状告到公平交易委员会才改正。所以加盟者一定要切记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约内容,确保自身权益。



当然最重要的,还是要把合约内容看清楚再签,逐一了解内容,若有任何不明了或不明确的地方,都应该向总部人员询问清楚。因为唯有在签约前,仔仔细细了解合约,才能减少日后的纷争产生。



订加盟合约避免法律纠纷的有关条款

〔有关业务条款]

1 必须清楚加盟店售卖的货品种类及系列,因对加盟店而言,基本上是可供销售物品越多则竞争力越大,经营额亦应较高。因此,对货品的描述亦应尽量详细。



2 对于一些经常转换款式的货品,加盟店亦应要求加进条文,规定每当总店生产最新产品,应于一定时间内通知加盟店并提供最新货品供销售。



[有关期限条款]

1 一般均订明一定的期限,例如一年或两年。加盟店应要求条文订明有权选择续约。



2 可考虑是否加进条文表明加盟店可以提前3个月通知终止合约,以便在经营不理想的情况下提早退出,减少亏损。



3 但加盟店应拒绝允许总店随时在给予通知后终止合约,否则会损失已投入的资金。

[有关界限条款]

1 通常合约订明加盟店只在其营业地址经营,不可在其它地方开设店铺经营同样业务。



2 总店则应承诺在一定的范围(例如加盟店方圆50)之内,不会允许另一家加盟店的开设。



3 加盟店应要求总店承诺在一定范围内开设另一家新店,则该加盟店应有优先权。



[有关费用条款]

1 加盟费:在加盟时一次支付,通常已包含初步训练、广告、装修及一些开业时的支出,但一般均订明不包括器材等费用(加盟费的数额及其包含项目应由双方协商)



2 使用费:加盟店使用总店的商标、商号、知识产权及接受管理训练及服务等。一般需要支付按销售额计算某一百分比的费用。



3. 尚有其它费用,例如广告费、保证金等。视总店的政策及销售行业的惯例而定。



4. 《企业连锁经营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加盟店按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3%的比例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然而,该规定没有明文禁止总店征收其它费用。



5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14条亦详列各种可能发生的收费,但最终是根据双方协议。



[有关初期及延续责任]

1 总店初期责任



1) 提供有关经营加盟店必须的开业资料及营运守则或经营手册;提供有关加盟店的标准设计及装修要求,并按设计提供加盟店开业所需的货架、店内宣传用品及店内灯箱片及加盟店所需的其它协助,费用由加盟店负责;

2) 为新开张的加盟店推出广告,以增加其知名度;

3) 为加盟店的员工提供培训课程;

4) 提供专卖证明书予加盟店。



2 总店的长期责任



1) 为了帮助加盟店更有效地推广业务,总店需要经常提供最新的货品讯息予加盟店;

2) 提供宣传推广材料予加盟店;

3) 如加盟店发现有问题的产品,可携发票换取同样品质的完好产品;

4) 继续向加盟店提供有关经营管理加盟店的最新技术、知识、指导及员工培训服务;

5) 提供技术或专业人员为加盟店解决经营上或与其它商号产生合约关系时发生的问题;

6) 按加盟店的购货要求提供产品,如未能提供应尽快通知;

7) 为加盟店提供一切有关经营业务上的一切协助。



3 加盟店的初期责任



1) 负责申请及取得就经营加盟店所需之营业执照并合法地经营加盟店;

2) 应在签署加盟合约后尽快确定已租用作为加盟店所在地的店铺;

3) 必须按总店之设计及规定装修加盟店,并负责有关费用;

4) 必须于指定日期令加盟店开业;

5) 在签署本合约后立刻与各雇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向总店推荐合适的员工受训;

6) 支付加盟费(及保证金)予总店。



4 加盟店的长期责任



1) 严格按照总店的指示及营运守则经营加盟店;

2) 按总店的指示使用商号、信纸、发票、招牌、宣传单及器材等;

3) 按时支付所有应支付予总店及供货商的款项,包括使用费及广告费等;

4) 保持并促进总店的商标、声誉及形象;

5) 按总店提出重新装修之要求或对装修设计及规定作出修改,进行重新装修工程并负责一切费用;

6) 提供总店规定的制服予各员工,并确保加盟店的员工均保持清洁整齐的仪容及对顾客的良好态度;

7) 严格按照总店所制定的价格销售产品;

8) 在合理的时间内准许总店的授权代表进入加盟店及其办事处进行文件、账目及其它考查;

9) 按总店的要求为加盟店的任何部分或产品购买保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483416da98271fe910ef98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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